【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4月1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次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除了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預算保障比例的討論之外,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待遇問題也成為了討論焦點。針對立委質疑目前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移除了「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文字,恐讓文化基本法對於藝術工作者保障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更無法解決藝術工作者低薪問題。
對此文化部長鄭麗君回應表示,法令明確規範藝文工作者基本保障涉及立法技術的問題,因此不贊同再更改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的文字。但是文化部長仍提出改善藝術工作者工作權利的政策方向表示「後續也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強化對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的保障」、「未來文化基本法也會規範由文化部訂定採購辦法,提出參考標準及底線」 。
對於文化部長的回應,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認為:
樂見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但仍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讓藝術工作者保障落實!
■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目前藝術工作亟需要解決的困境■
目前,藝術工作者最需改善的就屬於工作上會遭遇的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問題。
2018年初爆發近300名老中青藝術工作者,因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等人,假借文建會(現為文化部)辦理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文化部《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獲政府補助。全球華人藝術網遂以執行政府補助活動為由,邀約藝術家要求簽署授權文件。豈料,被告等人竟乘機夾帶與補助計畫無關之同意書,使藝術家誤信簽署資料皆為文建會活動所需文件,不疑有他而簽名之。舉凡藝術家過去、現在以及未來之創作作品,全球華人藝術網將毋須再負擔任何成本,即能取得全部權利或所有權,賺取暴利。
全球華人藝術網藉著執行政府補助案榨取藝術工作者作品終身授權的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調查。然而如何遏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著作權益不應補助案件遭濫用受到侵害,目前都還沒有有效的處理辦法。
在勞動條件問題上,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在3月30日的【藝術工作要保障,創作待遇要提升—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聲明中便已舉出現有受雇藝術工作者薪資數據情形闡述目前藝術工作所面臨的低薪問題:
「2017年7月全台灣屬於『創作及藝術表演業』職業類別的受雇員工總數為 7,884 人,平均總月薪資為 39,387元遠低於當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 48,333元。更仔細檢視『職業類別薪資調查』結果, 更可以發現創作及藝術表演業之中,除了少數主管及監督人員可以獲得超過10萬元的高額月薪之外,其餘工作者平均月薪皆不滿4萬元,而產業內人數占4成左右的基層的工作者則長期平均月薪不滿3萬元。」
然而除了受雇藝術工作者之外,仍有更多非典就業藝術工作者也需要保障勞動條件。依照文化部《2018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所載,2017年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就業人數便高達19,042人,扣除7,884人的受雇藝術工作者,代表著有將近6成以上的藝術工作者屬於依靠收入不穩定的非典型勞動、接案維生。面對目前低薪、非典勞動為主的藝術工作環境,或許在現行的條件下難以介入私人藝文單位營運以改善整體藝術工作者勞動條件。然而,屬於藝術工作者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同時也是政府可以掌控的藝文獎補助行為,若能透過修改相關法令加強政府獎補助規則中對於勞動權利的保障,對於改善藝術工作者勞動環境無疑可以起到領頭羊的作用。
■除了訂定母法《文化基本法》之外,更需要有修改子法解決藝術工作所面臨的困境■
雖然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然而立法過程是漫長而且繁複的,在其間會有許多不可預測的政策環境變化,很可能影響到修法的進度。《文化基本法》從草案成形到進入立法階段花費3年時間;《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距最近一次修法竟隔了16年,期間有許多修正提案都未成行;而引導國家文化政策這樣重大方向的「全國文化會議」與「文化白皮書」與上一屆相隔15年。鑒於文化藝術領域立法過程緩慢曲折,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仍要求應以明確的立法決議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繼去年10月,社團法人文化法學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總體建議(以下簡稱法學會版)後,立法委員張廖萬堅等十九人也在今年3月5日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
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33條與34條在追回補助款的條件中,對於或補單位不當行為的定義,不再侷限於挪用補助款或未能達成補助內容,而考慮近兩年爆發並有「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之稱的全球華人藝術網案,進一步將補助的撤銷與追回適用於詐欺、賄賂、脅迫等致他人受害的犯罪行為。並且規範違反法律的範圍以及不得申請補助的期限,針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案列有「致第三人權益受侵害」及「有犯罪嫌疑 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文。有撤銷、追回獎補助款並限期不得補助的罰則,對於正在進行訴訟中的藝術家無疑是一大鼓舞。另外在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5條都有針對各類獎補助契約,鼓勵增列勞動權益保障條款、補助藝術工作者投保社會保險,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智慧財產權不受補助單位不合理限制條款。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為解決藝術工作者所面臨困境,並且基於目前已有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有助於提升藝術工作者的著作權益與勞動條件,因此呼籲立法院應明文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圖說:藝創工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與理監事會呼籲立法院保障藝術工作者權益「訂定文基法、修改文獎條例,政府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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