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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253天再傳本土病例,電子公司員工遭紐籍機師境內感染;英國病毒株突變,傳播力高7成,有英國14天旅遊史與入境台灣需至集中檢疫】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2日)宣布新增1起本土個案,一名30多歲女性,遭先前確診的紐西蘭籍機師感染,這是台灣自4月12日起,時隔253天,再傳出本土案例。隨著時序進入冬季,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又進入新一波高峰。台灣也近期的疫情考驗也十分嚴峻,從10天確診60名印尼移工、俄羅斯舞團入境8人確診,到機師造成的機上群聚感染,今再傳出本土病例。
另外,英國發現COVID-19病毒株有新的突變跡象,傳播力較原病毒株高出7成。英國首相強生(Boris Johnson)19日宣布,取消原訂聖誕節放寬限制的規定,倫敦等英國東南部並採取更嚴格的封城措施,包括只有上班、上學的人可出門,禁止社交活動,非必要商店皆需關閉。衛福部長、指揮官陳時中則宣布,加強對英國防疫措施,自明天(23日)零時開始,從英國入境或過去14天有英國旅遊史者,必須到集中檢疫所檢疫;長榮與華航兩航空公司飛往倫敦的班機,也將減半。
目前全世界已有7,730萬人確診,超過170萬人死亡。國內則有770人確診,其中7人死亡、632人解除隔離、131人住院隔離中。
■本土個案遭紐籍機師感染,指揮中心公布3場所呼籲民眾提高警覺
此次的本土個案是一名30多歲女性(案771),為12月20日確診的紐籍機師(案765)友人,兩人有密切接觸,經指揮中心疫調、採檢後確診。
該機師曾在11月29日飛往美國,12月4日返台,根據機組員隔離檢疫規定,須在台居家檢疫3天,結束後則可執行自主健康管理。因此機師在12月7日完成檢疫後外出,直到12日才飛往美國,在機上有咳嗽症狀,並傳染給另外兩名同行機師(案760、766)。該機師在確診時,CT值仍有24,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一般研究認為,CT值要超過27才沒有感染力,回推時間,在12月7日至11日,機師外出時間,可能傳染給社區民眾。
今日確診本土個案外傳為國內電子公司員工,陳時中雖未直接承認,但該電子公司已表示是該集團員工。陳時中表示,由於紐籍機師不願配合疫調,增添調查困難,面對疫調不斷表示想不起來,也未提供與此名女性友人有接觸,最後是由警政單位調出活動軌跡,才找出此名接觸者並採檢後確診。
陳時中更進一步公布該機師的活動足跡,表示其中3處公共場所不容易追蹤,因此公布請民眾注意,若身體不適並出現相關症狀,即刻前往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或撥打1922防疫專線,地點分別是:
⚠12月8日11:30-12:30,新光三越台北天母店。
⚠12月10日18:30-19:30,遠東SOGO台北天母店。
⚠12月11日11:00-12:00,COSTCO好市多桃園南崁店。
針對紐籍機師不願意配合疫調、沒有誠實告知細節,陳時中表示,已經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確診病人不得拒絕、規避、防疫相關檢驗調查與處置,若有違規,衛生單位可依照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6萬到30萬元,指揮中心已請衛生單位評估開罰。
目前指揮中心已掌握本土個案接觸者167人,其中13人居家隔離、154人自主健康管理,將全數安排採檢;個案的工作單位公共區域也已進行消毒。紐籍機師所造成的機上群聚案,共採檢87人,其中3人確診,78人陰性,其餘檢驗中。
■ 機組員防疫破口,指揮中心:規定將加強,明日討論後公佈細節
根據《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貨機機組員出勤後入境,須居家檢疫3天,再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但機組員防疫強度明顯不足,此次紐籍機師在飛機上未戴口罩咳嗽,造成其他兩名機師確診,出現破口。
對此,陳時中表示,航空公司機組員的管理勢必要加強管制,尤其從近期個案來看,該做的防護沒有落實。機組員居家檢疫時間較短,是為了讓飛航不至於出現問題,但仍造成破口,會積極檢討,明日上午將與相關單位召開會議,預計明日下午記者會宣布。
針對指揮中心對於航空器的防疫管制將趨嚴,民航局表示,由指揮中心召集會議討論,並由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宣布。機師工會理事長李信燕表示,每個國家對於航空器的防疫規定不盡相同,以新加坡航空為例,身體出現症狀可以採檢,並強制執勤完兩週內要採檢一次,或許可以提供指揮中心做參考,在現行的3天居家檢疫後,針對機組員做PCR採檢,確保無疑慮後執勤或自主健康管理。
李信燕強調,多數的機組員都遵守防疫規定,但既然現行做法可能出現漏洞,機師工會也願意以第一線執行人員的立場提供具體建議,讓防疫做到更好。不願具名的官員透露,當時會訂定機師只有3天居家檢疫,主要也是考量機師人力問題,但既然航空公司沒有做好管理,避免防疫出現破口,趨嚴是必要做法。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祕書長周聖凱表示,相信大部分機組人員都是自律自愛的,組員會竭盡全力保護台灣的防疫成果,尊重指揮中心和航空公司的專業判斷,也將全力配合防疫規定。
■ 本土個案感染源明確,陳時中:暫不加強防疫,將討論跨年、新春活動指引
台灣時隔253天再出現本土個案,社區拉警報。陳時中說,因該本土傳染案例傳播來源明確,暫時不會對跨年、新春等活動增強防疫措施,除非出現不明感染源的本土個案,才會宣布完全禁止。不過,他也表示,全民都要更提高警覺,指揮中心今天傍晚也會跟地方政府開會,針對跨年、新春活動,是否縮小規模、祭出防疫指引開會討論,明天將一併公告。
面對疫情升溫,新北市政府舉辦的歡樂耶誕城活動也立即停止臨時性的宣傳活動,新北市觀光傳播局表示目前尚未影響相關活動舉辦,仍請民眾前往現場時配戴口罩,將會視疫情變化,隨時評估歡樂耶誕城活動是否需停辦。
面對即將到來的跨年活動,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表示,按照原來的規範,一例本土個案全程戴口罩,禁止飲食攤位,出現15例本土個案則改為線上轉播,不會開放群眾參加;原則上跨年不會停辦,台北101煙火也不停辦,這也是全球少數可以跨年的地方。
台大兒童醫院院長、台灣感染症醫學會理事長黃立民表示,國外疫情嚴峻,國內的防疫也要加強,例如避免團體群聚;秋冬專案8大場所戴口罩的措施,也應該執行得更落實。
■英國新變種病毒株傳染力更強,突變處高達17個
不僅國內出現本土個案,國外的疫情也更加嚴峻。12月19日,英國首相強生召開記者會表示,COVID-19的病毒株出現突變,傳染力可能較原病毒增強70%,因此宣布緊急封城。
台大醫學院臨床醫學所教授王弘毅表示,新的病毒株非常特殊,一共帶有17個突變,多數病毒株都是一次累積1、2個突變,目前還無法了解新病毒株的來源。而這17個突變位置,有8個在棘蛋白,位置可能與病毒的傳染力有關。新病毒株傳染力與致死率,還需要更長時間的研究,才能證實,不過依照目前感染情況來看,傳播力確實加快,突變造成的效應,需要更加關注。
黃立民也表示,病毒株有17個突變,已經算是比較大的變化,但病毒仍屬於S型,新病毒株也沒有改變抗原性,目前應是不會對疫苗造成影響,但仍要持續追蹤病毒變異狀況,避免病毒在不斷累積突變下有劇烈改變。
陳時中則指出,就國際資料看來,新病毒株的毒性沒有特別高,但傳染力較強,指揮中心也即刻做出因應。自23日零時開始,自英國入境,或入境前14天有英國旅遊史的民眾,入境後須在集中檢疫所檢疫14天,並於檢疫期滿後採檢;往返英國的航空公司組員,也須居家檢疫14天,期滿採檢並自主健康管理7天。
陳時中說,自倫敦飛往台北的客機航班將減半,指揮中心已與國內兩國籍航空(長榮、華航)協調,本週先由華航直飛,長榮航空取消,後續將由民航局協調輪流飛航的規定。指揮中心會隨時監控疫情變化,採滾動式檢討。(文 / 陳潔、嚴文廷、林雨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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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陽性與否,PCR的篩檢其實存在「灰色地帶」?】https://bit.ly/2VIxA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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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國防 醫學 院 分機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一下招生簡章喔
其中有警大與警專的招生性質喔!
有關甄選簡章(招生簡章、國考簡章)的法律性質及相關問題的探討
一、前言
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公立學校)為甄選敎師或聘用人員或者公費生,以網路或紙本公告發行之「簡章」, 其法律性質為何?在實務見解上,似有不一致之見解。又主管機關對於未具資格或未錄取之通知,其性質為 何?對於相對人不服之救濟途徑又顯有區別。
二、行政法上所發布公告之簡章,其法律性質的探討 :
(一)、有關「考選簡章」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行政機關為辦理公務員之甄選考試,對於報考資格、限制、分發及訓練任用 ,以上之考選簡章,乃主管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對於公務員之考試、分發任用及訓練之規定, 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例如,國防部(預備軍士官考選簡章)、考選部所公告之各種國家簡章,乃基於法律授權(兵役法、 考試法)之授權,由主管機關乃訂定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規命令」(釋字 715 號參照)。
2、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有關考試相關的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規定,雖然造成人民的輕微影響或產生不便,其依職權訂定之考選規章,性質上為「行政規則」。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50號有關牙醫師考試規則。
(二)、公立學校甄選敎師,又如公立之大學(如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公立大學甄選公費生),市立或公立樂團 甄選聘用人員,其甄選簡章之法律性質
1、其甄選簡章,亦為有法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任用條例等)之依據,然而 主管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並與甄選人未來締結行政契約之目的。該契約具有「公法性、公益性及強 制性」,因此主管機關與甄選人員所締結之契約,應為行政契約(釋字 348 號、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 446 號判決、最 高行政法院 98 年聯席會議決議)。
2、主管機關為達成甄選人員,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其所發布公告(對於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大學之醫學系或藥學 系、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之「甄選簡章」。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乃準用民法之 規定,因此該甄選簡章,乃為達成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的引誘」(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284 號判決)。
(三)、公立或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例如國立或私立大學有關報考資格、其有一定之條件等),其「招生簡章」 之法律性質,係大學在自治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大學自治領域。
1、各大學院校之入學招生簡章,其性質乃大學自治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規範,大學對於入學資 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釋字 563、626 號參照)。
2、綜上所述,各公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其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法律性質。
因此,「簡章」之法律性質,共可分為三種: 1、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2、為締結行政契約,而具有準用民法「要約之引誘」之性質者。 3、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性質。
三、主管機關通知相對人(甄選人)之錄取或未錄取通知書,其法律性質與救濟
(一)、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如上所述,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或依職權而訂頒之考選簡章,之後該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對特定人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決定,對於相對人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之權利、義務有所規制。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應試或甄 選人之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之性質(釋字 319 號參照)。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自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但是,受理爭訟之 機關對於該判斷餘地的高度人性能力知識,除有判斷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外,仍宜尊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不宜介入 審查。
(二)、為行政契約之「要約之引誘」性質者 1、主管機關以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甄選之資格要件等,因準用民法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未達甄選要件者, 作成未錄取通知相對人,其法律性質為「要約之拒絕」,乃主管機關之「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 5 年 284 號判決)。
2、相對人不服請求行政契約之締結,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行 政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給付。
(三)、大學自治章則之性質者
1、各公立或私立大學,依據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以大學依一定程序訂定入學資格招生簡章,其對於甄選相對 人之未錄取通知書,亦公立大學本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大學而為公權力受託人而視為行政機關之地位(釋字 382 號參照),所作成單方決定,具有直接對外發生影響相對人受敎育權利之行政處分。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乃對於相對人不利性質之行政處分,當然可以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爭 訟。當然,受理爭訟之機關固應尊重大學自治之專業判斷(釋字 684 號參照),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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