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整理幾篇期刊,其中一篇講到不認同實務上發展出來的超法規補強法則。
不認同的理由,除了沒有類推的基礎、類型恣意以外,另外一點,沒參與過實務的同學或剛考上的律師,我想只能用背的,無法體會。
也就是這樣的適用,等同解除了某個程度的法院調查義務。
一個性侵案件裡,幼童的證言,如果是有受到成人的影響,在法院澄清義務概念下,當然要去調查如何的受影響。否則就有可能落入應調查未調查之違法。但如果調查完而確認沒有受到不良的影響,並可以依該證詞確信被告犯罪,在不需要超法規補強法則下,就能判處被告有罪。
但使用超法規補強法則後,該名幼童的證詞如果沒有補強證據,在法官的立場,根本不用再去調查上述是否受到影響,依照這個法則的數學公式,無罪判決。
這樣的適用對於發現真實,或許反而是個妨礙。
簡單來說,在解決事情的手段上,大家選擇了不同的途徑。這其實才是學法律好玩的地方。
只不過,在沒有一定累積程度的實務經驗下,學習這種東西,99%的學生沒有意義,因為只能死背。
要提高律師、司法官水準,考個超好笑的法學倫理能解決事情嗎?何時才能夠大學部取消法律系,何時才能落實必須要一定實務經驗才能轉任法官?
從我踏入台北上大學開始,就不斷聽到司法改革,這麽久過去了,整個司改的決心,難道只能拿出國民法官?人本身的改革呢?
回想當年在大學的法扶,不知道害了多少人,狗屁亂講一通。絕大部分大學部的法扶,頂多只能去事務所當觀察員的角色。實體法,訴訟法都是背的。
教師節那天看完文章,居然有點失落感。趁著心裡還有靠爸靠爸的心情趕快寫出來。
另外,教師節那天你應該沒去殺當初教你死背的老師吧。算了,大家都沒勇氣。
近期唯二高興的是,猴子參完展回來了。還有,要出新年度讀書會很活的考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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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律師 在 李河泉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No.2243〈願意放下專業身段的學習,才是令人敬佩的學習〉
昨天有場很特別的演講,
分享的題目是:「法庭展演力」。
對象是法務部的檢察官們。
原因是法院從2023年開始,
針對特定的重大案件將加入國民法官,
如何讓非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
能夠聽懂訴訟過程中的法律專業術語,
未來的司法官和律師們,
可能都必須隨身攜帶一份「翻譯蒟蒻」。
即使是面臨中秋連假的前夕,
(我原本猜想人應該不會太多)
感謝高檢署智財分署費心主辦
陳文琪主任的開場和朱帥俊檢座的協助,
準備的會議室在符合疫情規定下竟然坐滿。
感謝這群來自於高檢署、地檢署、廉政署、地的檢察官們,
願意犧牲自己中午的時間抽空學習,
而且結束後仍然願意發問和留下來討論。
這幾年在不同的場合中,
我遭遇過無數的專業人士,
無論是醫療專業、法律專業、科技專業、金融專業,
都開始拉近和一般民眾的距離,
慢慢體會「專業常常位居仙界」,
但是也願意「學習偶爾回到人間」。
如同我昨天Po文所說的,
與其「完整說出」專業術語,
不如「清楚解釋」專業術語,
很高興真的遇到一群親切隨和的專業人士。
今天星期六
專業可以固執不能傲慢
避免傲慢的開始是放下身段
各位河粉早安
PS. 李河泉老師的內容都歡迎分享
國民法官 律師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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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律師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歷史課本讀過的「六三法」,
就是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為了防止暴政發生
為了保護人民不被侵害 💪
就需要些規定,讓政府好好遵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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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肆意妄為的馮寬
竟被新來的老師挑戰?
究竟誰會勝利呢?
來聽聽不良公民老師的荒謬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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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律師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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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寬 從一名不良少年,
金盆洗手成為公民老師後,
突發奇想要拍影片來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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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馮老師一開頭就……
分享自己的親身經歷😲😲😲
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
難道這老師真的犯過罪?
法律上又怎麼定義「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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