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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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列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92號與第793號解釋摘要內容。兩號解釋皆引起司法界極度之重視,因內容事涉法院審理之依據。前者乃刑法實務上爭議已久,有關現行毒品危害條例條文所規定之「販賣」構成要件行為之定義。早期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以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認為: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其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即為完成。然而,792號解釋藉由法學方法論的文義、體系以及歷史解釋方式,詳細論述並得出結論:所謂販賣行為,應僅限於「銷售賣出」,故上述兩則判例違憲。另一解釋乃涉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合憲與否重大爭議問題。屬於近年來公法學所探討「轉型正義」之現成案例。大法官最終作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違反憲法保留,亦即不違憲的結論。詳細理由可參考本期內容。
📍法學論述,特別邀請陳自強老師,就近期所啟動的新一波民法債編修正,探討如何達到現代化的目標。由於我國債編已歷經20年餘尚未有修正,如何讓現行債編符合日新月異的交易行為,實屬重要。陳老師援引國外立法例為他山之石,期能給予債編新修正更符合現代化之方向與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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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之著手──在釋字第792號解釋之後/吳耀宗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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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述】
✒預算審議與案例解析(上)/黃俊杰 教授
✒債務不履行規定之現代化/陳自強 教授
【#時事直擊】
✒最新釋字研究:釋字第792號重點概述
✒第一審因精神障礙無罪後之羈押/王子鳴 法官
✒國民法官法通過!人民參與審判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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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判例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翻開司法胡鬧國民的一頁?
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中市)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過程朝野激烈對抗;民間團體強力抗議。歷來民調顯示,司法造成民眾最大負面觀感的是「法官認知與社會脫節」。何謂法官認知?「認知」二字涉及學術上的知識論,不是簡單的議會表決問題或實務操作問題。
就這部分,英美法主張直觀案情的直覺判斷,其中行為分析是重點。德國法則強調學習法典過程中養成的理性認知,其中思維格式是重點。由於英美判例法源自一般老百姓的普通法(common law),所以向來尊崇個人的直覺,並在前例拘束原則上萃取法則,而嚴格遵從之。這個信念瀰漫整個英美學術思想,形成實證主義(empiricism)的傳統。英美系國家的陪審制,無疑是水到渠成、符合主流思想的。英美法即是庶民法;則柯建銘所謂「素人完全不懂法律」不是缺點,反而是重點。
司法院提出參審制,雖說是參考日本參審制,其實可見德國法的品味傾向。問題在於我國繼受德國法體例與原理,歷經百年以上,台灣法院今日在做事實與法律判斷時,猶無法熟習操作「涵攝」、「三段論」、「眼光流轉」等模式。這種認事用法,無法在實務上服人;其癥結在於華人式官僚體系的干擾。而前日本律師聯合會會長土屋公献律師也指出:「日前日本引進的審判員制度(即參審制),從根本來說是官僚審判制度。美其名曰國民參加司法,實質是利用國民來維護官僚審判制度,與陪審員制度(陪審制)截然不同,距離真正意義的國民參加司法尚遠。」
承上,陪審制是英美法學的精華、也是學術流派中實證主義的核心精神,卻未曾妥善交代,此次立法顯然欠缺智性。做為一種初始概念的主張,民間團體其實不需過多迎戰各種質疑;配套措施及事後修正才是建立新制度的重點工作。畢竟,中華民國的司法制度歷經一○九年也還是無法獲得人民的信任。司法院本於良知,必須說明:不嚴控官僚弊病、強化對法官理性思維的監督與究責,卻又提出可控可防人民見解的參審制是什麼道理?
再者,英美陪審制由於直接訴諸人本的直覺判斷,具有高度普世應用價值;台灣如果要查考人民的本土法意識,就應採用陪審制。歷來主張本土化政治目標、現在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接受此案,又是什麼道理?若皆無道理,那立法院中背離黨綱、同志翻臉、朝野反置的爭執就是一場鬧劇。
《國民法官法》真能開啟人民幽深而潛藏的智慧、或領略專家洞察之言?還是恐將翻開台灣司法胡鬧國民的一頁?其成敗存乎法官一心,司法院長官還請戒慎以對。
國民法官 判例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國民法官法》,很多柯粉和時力粉說,台灣採取類似日本的「參審制」,而非英美法系的「陪審制」,這是背叛對選民的承諾,是在騙票。
我覺得這真的是有點搞錯方向了。當然這些人很多也根本完全搞不清楚《國民法官法》是在幹嘛,只是抓到一點「民進黨騙票」的話頭,就開始藉題發揮而已。而很多網路上的討論,更是讓整件事情失焦。
很多人說,《國民法官法》不採陪審制而採參審制,這樣「本來應該判死刑的會變成無期徒刑」。這其實是大錯特錯。英美的刑事陪審制度,陪審團負責的是「事實認定」,也就是說,判斷被告「有罪」還是「無罪」。但是求刑是檢察官的工作、量刑是法官的工作,陪審團只能告訴法官「有罪」還是「無罪」,至於「死刑」還是「無期徒刑」那是法官的權限,陪審團是無權置喙的。這種程度的知識,只要多看幾遍美國的法庭劇集,應該都不難理解。
反而是參審制,國民法官不但能參與「事實認定(有罪/無罪)」,也能參與「量刑(輕判/重判)」。但無論如何,判決還是要以法條為依歸。如果法條明文規定不適用死刑或根本廢死寫在憲法裡面,那誰來參審都是一樣的。
我個人對死刑其實真的不是很感興趣,比較傾向死刑「備而不用」。但是有些很愛煽動負面情緒的網軍,拿「參審制不會判死刑」這點來帶風向、誤導大眾,我覺得是很不負責任的。
再來就是陪審制是所謂英美習慣法系的產物。陪審制度在英美,甚至上溯到古希臘羅馬,已經有兩千年以上的歷史。應該說,所謂英美習慣法系,它的歷史根源,就是在封建領地裡,由一群仕紳、地主、高額納稅者等所謂「有權者」組成的辯論場;國王、封建貴族、法官等,只是被動維持法庭秩序,與根據陪審團的事實認定來決定怎麼處理而已。這些仕紳們代表著社會常識與風俗習慣,早期沒有什麼鉅細靡遺的成文法條,而是不斷在這種「鄉紳土豪辯論大會」中累積判例,慢慢演變為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
台灣,憑良心講,是中國文化與歐陸成文法系的綜合體,完全沒有英美習慣法系的歷史背景。硬要從英美照搬一套陪審制度來台灣用,恐怕要造成很大的混亂。
陪審制也不是沒有弊端。因為「有罪」、「無罪」的事實認定,完完全全取決於陪審團;這些來自各行各業、平常各有本職的一品老百姓們,有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法律常識、文化程度,能夠應付超級疲勞、超級複雜的法律訴訟程序?恐怕沒有人敢打包票。
所以有陪審制的國家,律師、檢察官兩造,比起精確闡述事實經過、進行法條專業攻防,恐怕更多精力是花在怎麼把論述簡單化、噱頭化、取悅目標觀眾(陪審團)上面吧?法律攻防變成一場關門進行的龍鳳大秀;而案情精微之處,恐怕也會在訴訟的過程中喪失殆盡。到最後,訴訟的勝敗往往不是取決於誰的道理站得住腳,而是哪邊請得起會作秀的大律師吧!
台灣人對於陪審團要做什麼?有什麼限制?有什麼程序要遵循?有什麼弊端?完全一無所知。陪審制對於台灣人來說,根本就是來自另一個世界,只是因為電視媒體和特定政治人物的吹捧,就覺得這是好東西。我覺得這個態度未免太過輕浮。
個人認為,以台灣的國情,陪審制實在很難適用。而類似日本的國民裁判員(法官)制度,國民法官與專業法曹合議,一起參與事實認定(有罪/無罪)與適用法條、量刑判決的認定,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路線。
(圖片來源:王牌大律師第二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