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高材生匿名洩漏情報人員身分後,還不承認犯行,阻礙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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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險被退訓?
※北檢:考量其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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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考試訓練只有兩大目的
第一目的,就是汰除文官以利軍職晉任,或侮辱虐待威脅欺騙逼受訓人員自己走,或是
違法聯合軍隊接訓單位在訓練期間給予受訓人員不及格分數,或是國安藉他人名義偽
造成績,以求廢止受訓資格。
第二目的,就是養成文官對軍職人員的敬畏懼怕,使文官不要妨礙軍職升遷。
至少從106年開始,情況大幅惡化,每年被逼走的到達15人左右,被廢止受訓資格的也有
約7人上下。今年又剛剛有幾個人被廢止受訓資格了。
請受害者站出來,尋求行政、司法與其他任何管道之救濟。請與我聯絡。
給予受訓人員建議
1. 不要接受家庭訪問,那只是在查看你有沒有背景,好不好欺負。
2. 不要簽名,尤其是成績分數表、測驗規定、訪談紀錄等。
3. 不要同意接受約談,不要承認任何事(包括寫檢討報告自白罪狀)。
4. 受傷、身體不舒服不用請假,你在營就不算是曠課。
5. 永遠不要說你「了解」了,可以改說「喔」,可以改說「聽到了」。
6. 有事就報保訓會,然後當然不用向國局承認是你報的。
7. 對國安局的和國軍接訓單位的訓練幹部(尤其是國安訓練中心的主任和副主任)要
十分小心,隨時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的理由申請
迴避。
8. 沒有什麼是機密不可言傳的,能讓你知道的就能講,不要聽國安幹部唬爛。
9. 發給你的東西就是你的,不要被他們違法沒收。
10.訓練一天就是8小時,多加的都算是違法。
以下揭露訓練時的各種荒誕情況與法律見解供參考,內容甚多未及排版,需要者我可提供
文件檔案,與其他更多非文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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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書(20180506)
事實與理由
一、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 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停止執行。
訴願法第93條有明文。
二、本件處分導致本人(即聲請人)所受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
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所受之訓練中斷。國家安全局已於民國107年5月4
日命本人離訓。該訓練時程長達一年,如不能及時回復訓練,本人已完
成的數月艱苦訓練恐付諸流水,待裁判確定後,最快也在108年3月後才
能重新開始訓練,使本人即刻失去公務人員訓練津貼之經濟支持,延遲
本人取得公務人員職務的時程至少一年。
三、本人於收受本處分文書前並未知悉關於處分所指之成績與不合格之決定,更從未收到
成績單。致使本人無法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7條「……基礎訓練受訓人
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
理,並以一次為限。保訓會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對成
績進行複查,且無行相關救濟作為之可能。
四、被告並未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8條「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
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被告未予核定成績,亦未給予申請重新訓練之權利,而是逕
行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並致使本人遭國家安全局要求直接離訓。
五、公務人員訓練之行政行為並非行政程序法第3條所列事項,包含「……六、學校或其
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
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等,應受該法規範,合先敘明。
六、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3款「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十三、性
質特殊訓練依各該訓練計畫相關請假、獎懲、成績考核等規定,未達及格標準,有具體事
證。……」諒必成績考核未達及格標準之具體事證必非僅止於成績分數之文字記載,否則
該辦法之規定形同具文。然被告並未檢具任何具體事證。又本件處分認定成績之方式不明
,行政行為之內容不明確,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公務人員訓練成績之結果及格與否,
攸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工作權,應受最高密度之規範審查,不及格之判定應有法定
事由。
七、被告之網站所提供之文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性質特殊訓練計畫成績考核作業說
明」有載「……為強化成績考核作業的嚴謹性及保障受訓人員權益,各申辦考 試機關訂
定訓練計畫時應敘明「考核項目」、「評分方式」……」、「……訓練計畫應敘明考核項
目、範圍、時間及內容等事項, 並採適當方式公告後據以執行。……」、「評分方式應
敘明各考核項目之配分與及格標準;至有關評分委員及評分細節等相關規定,得於訓練計
畫明定或另定內部作業規定」。被告件本處分所依據之訓練計畫於上述要項付之闕如,本
處分所據之成績評定毫無嚴謹性可言,乃恣意為之。
八、本件處分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3款做成,顯見被告
認定該訓練為性質特殊訓練。然而何以該訓練是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實無從得知,法
規適用全由被告恣意認定,該行政行為之內容不明確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該辦法亦
未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訂定何為性質特殊之訓練。
九、被告並未於做成本件處分前訪談本人,已違反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辦法第40-1條「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
)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辦理。……」同辦法
第40條「保訓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
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
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對於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之權益保障遠遠不如其他
受訓人員,乃無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行政程序第6條。被告依據該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3
款做成處分時,竟無成績單、無成績複查、無成績核定、無當事人訪查、無申請重新訓練
機會、無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十一、公務人員考試法對於廢止受訓資格之效力並無敘明。若同本件處分,廢止受訓資格
之效力是受訓人員即刻離訓並喪失受訓機會,其效力與喪失、取消錄取資格無異。然廢止
受訓資格之條件並未如同取消錄取資格於該法明定,顯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有違憲之虞
。被告與國家安全局對於本人立刻離訓之處分,並無法律依據。
訴願書(20180515補充)
事實與理由
請求調查事項:
一、
民國107年2月15日本人參加國家安全局舉辦之座談暨安全查核作業。在座談會的交流時間
,本人就體能測驗標準男性高於女性一事相詢,人事處少將副處長初聞甚是不以為然,稱
此提問分化團結,並表示女性也是很有貢獻的。本人澄清不利男性的是男性體測標準,女
性體測標準合適與否並非所問,副處長方斂怒氣。又本於安全查核中的儀器測驗有不通過
之風險,本人就考生是否有權利拒絕儀器測驗之事相詢。座談會中該局人員表示「這工作
不是每個人都能做的。有許多人報到受訓第一天下午就哭著回去找媽媽。」並要求考生好
好考慮要不要去報到。黃雨潔女少校(之後任國安特考五等學員班隊之隊長)在會場大聲對
考生斥喝「是誰摔筆,給我撿起來重放」、「丟不丟臉呀你」、「站住」、「給我回來」
等。
二、
民國2月2日下午國家安全局人員來本人家中進行家庭訪查,到訪者有邱上校(負責安全查
核)、賀上校(國安局訓練中心副主任)、李憲宗(化名)中校(之後任國安特考三等學員與軍
警現職人員合併之「安幹班」隊長)、李定綸(化名)少校(之後任特考班隊輔導員)一共四
員。其時本人並未在場,本人父母轉述情形如下。來訪者稱本人在一月國安局辦理的的安
全查核暨說明會上質疑男性體能測驗標準高於女性標準的原由,又本人質疑測謊機器,是
態度不服從。來訪者稱本人過去曾經聲請解釋憲法,是挑戰制度,是不服從。來訪者稱本
人填寫資料三次才達到要求的程度,是隱藏自己。來訪者稱本人在說明會當天在長官說話
時長時間閉眼,頭往別處看。來訪者說規定不合理也要服從。來訪者稱本人適合研考單位
,不適合國安局,很可能被汰訓,不要誤人誤己,回不去XX局變成兩頭空,要花時間考慮
是否要報到受訓。訪談約從下午兩點鐘至四點鐘,長達2小時。據聞,其他多數受訓學員
實施家庭訪查時,訪者只有兩員,時間在十五分鐘以下。
三、
訓練時從不公布課表,只有值星官與撰寫教育日誌的學員有機會得知課表。在憲兵訓練中
心期間,上正課之時間超過一半許多都不是照表操課,而是為安全局訓練中心局長來視察
時的表演項目做排演,當然局長視察與表演本身也不在課表內。而戰技部分學員只有針對
自己的表演項目的一半(每招兩人互為施受,只學一半)做練習),而表演項目有些甚至和
考核項目無關。有些考核項目只教幾十分鐘馬上就測驗。測驗項目、方式、標準、時間都
有沒有預告,學員們唯一聽到的是大部分都是平時分數而非測驗分數,過程最重要結果不
重要,態度很重要,測驗結果最後還會看表演成果加減分。以基本教練為例,課程還有至
少四分之一總時數未進行時,上課途中有人臨時被叫到一旁抽背誦動作要領一則,就是進
行測驗方式,從頭至尾未宣布測驗內容。但是該課程並未提供國軍基本教練準則手冊等紙
本以供背誦,操課的內容是操作基本教練動作而非背誦。考題背誦的項目和上課項目也不
盡相符。例如上課內容有原地轉法沒有稍息,考題背誦項目則反之。
四、
基本教練的主教官是一位憲兵少校隊長。在第一次操課剛開始不久後就命本人到場地邊角
,連問本人超過十次是否要退訓,極不尋常。
五、
在憲兵訓練中心期間,107年3月13日與15日分別召開兩次檢討會。3月13日隊職幹部要求
本人出列站至全體學員(特考三等與特考五等與現職軍警)面前,先要求本人發表心得,再
要求學員對本人發表心得,時長數十分鐘。賀上校副主任當時質問本人,「是不是想挑戰
這個體制?」 會後隊職幹部並要求全體學員寫一封信給本人,並宣布3月15日將以「如何
促進團結,如何讓頑石點頭」為題,再度召開檢討會。3月15日檢討會如期召開,學員長
本欲請本人出列站至全體學員前方,遭李憲宗(化名)中校隊長阻止,檢討會逕行開始,由
全體學員依序出列發表心得,並抄寫會議紀錄。會後李中校隊長要求全體學員匿名在紙條
上書寫誰是自己心中的頑石,然後把紙條包起來。不料在排隊繳交紙條時,由李中校隊長
親收並當面將之一一打開檢視,所謂匿名其實不然。本人沒有書寫頑石是誰,本未繳交紙
條,遭賀上校副主任糾正要求繳交。當日3月15日之教育日誌恰好是由本人負責撰寫。撰
寫後由李中校隊長簽核後,在賀上校副主任簽核前,黃姓女性少校藉故退回要求本人重寫
,並要求本人取回原先寫好的版本。本人並未取回,亦尚未重寫完成新版教育日誌。至今
原版教育日誌何在,本人認有調查之必要。隊職幹部要求學員寫給本人的一封信,本人從
未收到。據聞有些學員因為這封信的內容思想不正確或曰認同本人說法即被約談。
六、
在憲兵訓練中心期間,早上五點四十分(表定休息時間是到早上六點鐘)就集合完畢開始體
能操練,直到七點多吃飯止。八點到十二點為正式操課時間,期間下課休息時則是進行開
合跳或是踏步唱軍歌。中午吃完飯後(表定為休息時間)立刻到好漢坡背著約二十公斤(八
瓶2200毫升礦泉水與其他裝備)的背包爬樓梯約一小時,緊接著是下午兩點到到五點的正
式操課時間。期間下課休息時仍是進行開合跳或是踏步唱軍歌。下午五點多到六點多晚餐
前是進行體能操練。晚上七點到九點是正式操課時間或由隊職幹部主導的主官時間。晚上
九點到十點(表定為休息時間)繼續進行體能操練。大約晚間十點半左右才進入寢休息盥洗
,並規定在晚間十一點或十一點半熄燈就寢(表定就寢時間為十點)。隊職幹部表示超過十
一點才要求學員熄燈,是對學員的寬容。男性學員在晚上十點到隔日早上六點間,每小時
需有兩人站哨,女性學員則是一人,所以每人約兩天就要站一次哨。在此期之前的特考班
訓練並沒有要求站哨。至於被指定約談的學員,無論是休息或就寢時間後仍然須要接受約
談。許多學員在半夜用手電筒寫檢討報告、心得報告、罰寫。
七、
本人未簽署自願繳交護照與臺胞證予國家安全局保管之切結書,亦未繳交護照與臺胞證。
事後李中校隊長向全部學員表示,「我們所有人的護照都在國安局,沒有交出護照的人能
留在國家安全局嗎?」
八、
列舉訓練期國家安全局管教懲罰學員的方法。要求學員撰寫檢討報告、心得報告、罰寫、
在午休時間罰站,長時間蹲姿聽訓、長時間揹二十公斤背包蹲姿、揹二十公斤背包時長時
間舉手、青蛙跳、用大聲量吼「我沒有不高興」、「哈哈哈,我不會再笑」等數十次、提
早收假開檢討會、用午休時間與晚間休息與就寢時間約談學員、用軍職學員幫忙管理、用
餐時讓軍職學員餵食特考學員、檢查內務,不符要求就翻箱倒櫃破壞並懲處、大聲斥喝,
用「老鼠屎」、「丟臉」、「可恥」、「死胖子」、「苟且」、「娘樣」、「你只有三歲
」辱罵譏嘲、各式體罰。沒做到就扣基本素質分數。強迫受傷與落隊的同學請病假,不得
請公傷假,否則以曠職論處。請病假要扣基本素質分數,扣多會退訓,假請滿也會退訓。
隊職幹部表示,會受傷都是學員的錯,是學員沒有保護好自己。
九、
隊職幹部經常經常要求學員考慮退訓,表示國安局是一個有階級,講團結的地方,不認同
不能接受就離開,早點想清楚對大家都好,要學員回去和家人好好討論,到辦公室裡辦程
序。隊職幹部在學員耳邊大吼「你不適合這裡」。要求某些特定特考學員撰寫退訓報告,
表示軍職「同學」已經寫好退訓報告,要求特考學員比照辦理去請教軍職「同學」怎麼寫
。被要求寫退訓報告的特考學員就此事商詢於本人,事後因此被約談。對於特定學員,還
有國安局訓練中心非隊職幹部的二線輔導員出面約談商勸退訓。
十、
隊職幹部向本人表示「知不知道你對同學造成多大影響」、「全班同學都因為你變散漫了
」、「是不是想挑戰這個體制?」、「你以為你這樣可以過多久?」
十一、
訓練期間占用周休二日之休假時間,於周日晚間提早收假,未按時於周三放外宿假。有違
反公員服務法第11條與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之虞,本人就相關情事已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陳情,未獲改善。國安局知悉此事後,向學員們表示「很遺憾有人越級回
報」、「跟任何人講都無法改變訓練」、「想挑戰訓練你乾脆不要來」、「國安局可以告
你」。隊職幹部要求本人回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回覆,本人表示不便,隊職幹
部表示這是抗命,本人只得稱是。
十二、
107年國安特考三等與五等訓練中的射擊項目,原課表就只訂有3月22日上午與下午的數波
實彈射擊與測驗,訓練已嚴重不足。不料在未有任何通知的情形下,下午課程時間被挪作
參觀他處之時間,致使只有一波實彈射擊即行測驗,射擊項目訓練與其成績所占重要性更
加嚴重失衡。而測驗與訓練時,皆未讓學員檢視靶紙,甚至也未報靶,令學員無從確認自
己的射擊狀況與結果。數日後國安局要亦口頭告知本人與數位學員射擊成績皆不及格,並
要求在成績上簽名。本人認為權益已嚴重受損並未簽名。賀上校副主任即命人對本人錄影
,大聲問「何XX(本人化名),你不及格你知道嗎」。對於多人不及格的情形,隊職幹部表
示:「你們這期是史上最多不及格的的,想想看為什麼會這樣。」
十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公評字第1070004814號函對於本人「憲兵訓練中心戰技武藝
訓練經\成績不及格」之核定,竟然只是針對本人單一個人的成績進行核定,而對其他特
考學員學員的成績完全不知悉更遑論核定,足見其對於事實全無調查,只憑國安局空口白
話就做出處分。國安局不公布成績,不通知不及格,不寄發成績單等等違常行為,正是因
為成績評量的方式與其先前口頭所宣稱者必然大大不同,且所有學員被評的細項分數也都
是被控制在六十分上下一兩分,若未經篩選再個別通報可能造成全班多數都不及格。這樣
秘密不明,且在六十分附近的成績只是國安局選擇剷除特定學員的工具。
十四、
平日約談都是由隊職幹部自問自填紀錄。但在大約107年4月8日時,隊職幹部在晚間休息
時間完成約談後,又在翌日中午休息時間要求重行約談,改由本人自行填寫,並請一位軍
職「同學」坐在本人面前寫填自己的約談紀錄。本人拿起約談紀錄,竟發現背面已印好建
議處分一大過的文字。本人不敢填寫,隊職幹部表示不接受約談就是抗命。
十五、
106年國安特考五等錄取27人,考生陸續辦理退訓,到四月底時剩11人。特考三等錄取43
人,部分考生在參加說明會暨安全查核作業後就放棄報到受訓,報到者約有30餘人,考生
陸續辦理退訓,至四月底時約剩28人。106年國安特考是首次有增額錄取,錄取人數為歷
來最多。軍職人員一向視國家安全局為其禁臠,不願外人染指,更不樂見國家安全局文職
化的走向。因此增加軍職比例並降低文官比例,避免任何動搖其現有體系制度的外人滲入
,是軍職人員間公開的默契。由軍職人員掌控的國安局訓練中心,更是這項秘密政策的力
行者。以往軍事、情報、治安機關,常有為汰而訓的傳統,以精實訓練為名虐待玩弄為實
的的新進人員訓練,旨在以職務流動的困難提高人員對於領導的服從程度,並以異於平常
的內部社會制度與內部共同經歷,形塑小團體內部自我認同並使成員與社會增大隔閡,並
藉訓練剃除異已,以造就效忠統治集團的御用機關。這與祕密結社、地下組織的入會儀式
是異曲同工。國家安全局訓練中心銜命堅守為汰而訓的原則,對於訓練課程並不在意,如
何製造學員痛苦並排除異己以維繫現有體制才是其訓練重點。一面向考試院申請缺額,另
一面利用訓練將文官逼退,再以軍職人員填補該缺額,自始就完全背離考試制度的宗旨。
訴願書(20180530補充)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公評字第1070006060號檢附之訴願答辯書理由三、(一)稱「…訓練計畫第1點亦
明文規定係依據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規定辦理,即已說明特殊訓練之範圍及國
安特考係特殊性質之訓練…」,本人無法苟同,完全無法由上述訓練辦法條文察知特殊訓
練之範圍及國安特考係特殊性質之訓練。
二、
被告公評字第1070006060號檢附之訴願答辯書理由三、(二)所言乃是偽證,通篇謊話。茲
以另一位國安特考受害錄取人員之訴願案件考試院訴願決定書106年考臺訴決字第083號佐
證。公評字第1070006060號訴願答辯書稱「…戰技武藝訓練計有柔道、擒拿、奪刀、奪槍
、綜合格鬥、基本教練等6項列入成績評定…」此與考臺訴決字第083號訴願決定書所言「
…至「憲兵訓練中心戰技武藝轉訓」課程內容包含「步槍射擊」、「柔道」、「擒拿」、
「散打搏擊」及 「綜合格鬥」等 5 項…」不一,隨時由國家安全局就其目的恣意調整,
本人絕無知悉項目之可能。其中綜合格鬥與其他項目並列更是難明其義,何謂綜合格鬥?
既未有該項戰技之教學,當然更無任何測驗或平時考核之可能,其成績來源純係子虛烏有
。至於奪刀、奪槍都只是表演時的個別分組項目,並未由教官統一指導。以奪刀為例,本
人只有經由表演分組奪刀項目的同學示範教導,加上練習時間共不足30分鐘就被匆促要求
上場測驗。所謂基本教練,顯然與戰技武藝無關,本人更不可能知悉列入戰技武藝成績評
定。公評字第1070006060號訴願答辯書稱「…各項納入評定項目成績確認後,均由授課教
官當場宣布成績並請學員完成簽名確認…」乃偽證大違事實。憲訓中心教官絕無權力決定
與宣布成績,國家安全局不會給他們這樣的權力,依法他們也沒有這樣的權力。學員所看
到的單項分數是國家安全局隊職幹部事後所寫,且未有及格與否之註記,國家安全局隊職
幹部聲稱只是單項測驗分數,所有學員都是依命令簽名,根本無從確認,只要調查事證即
可證明。如本人前狀所言,教官與國家安全局隊職幹部宣稱成績主要由平時分數組成。考
臺訴決字第083號訴願決定書所言「…故總成績僅以「柔道」、「擒拿」、「散打搏擊」
及「綜合格鬥」 等 4 項平均計算。該 4 項課程成績均係由教官依據學員於 3 週訓期在
各項課程時數內之綜合學習表現(含平時表現)實施評分, 並非單一測驗型態,故無補
考機制。…」可為佐證。所謂「當場」,實乃不知所云。試問如果簽名時所見之成績即為
最後成績,那麼如何促使學員於嗣後副局長觀看表演時賣力?如何促使學員安心只專注單
一招式而偏廢其他戰技?如何使學員不質疑課程被挪用作排練表演?如果國家安全局有意使
學員了解成績計算方式與結果,應當製作成績單將總成績計算完成送達並使知悉不及格之
決定,而非如此鬼鬼祟祟曚混行事唯恐人知,所有學員皆不知悉憲兵訓練中心戰技武藝訓
練之成績。國家安全局刻意隱瞞本人成績以致達成突襲勒令本人離訓,其動機不難理解,
事實亦十分明顯。公評字第1070006060號訴願答辯書稱「…經國家安全局向憲訓中心複查
成績,結果確認訴願人戰技武藝訓練成績為57.4無誤…」恐怕又是另一偽證,國家安全局
未予憲訓中心決定成績之權力,自無向其複查成績之可能與必要,縱有施行該程序也只是
表面作態推卸責任,仍不改國家安全局假授權予憲訓中心而真自行決定成績並負全責的實
體本質。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複查成績應由本人向被告保訓會提出而非由
國家安全局逕為之。
三、
被告公評字第1070006060號檢附之訴願答辯書理由三、(四)所言「…前開訓練成績評定規
定…」必為偽證,理由如前所述。比較106年考臺訴決字第083號訴願決定書所載「…本案
訴願人成績不及格項目為「綜合格鬥」課程,於「綜合格鬥」課程授課期間訴願人係分配
至柔道組,曾表達因傷無法參與操作,且於課堂表現不佳,教官對於未參與驗收課程 4
名學員,參酌「綜合格鬥」14 小時課程 整體學習狀況,均評定分數為 55 分。據訴願人
於 4 月 5 日簽名切結之訪談輔導紀錄表示,教官曾於課堂上告知學員,驗收未上場學員
將以不及格 55 分計算;顯見訴願人係充分瞭解,未上場操作該項課程之學員,整體學習
成績即予不及格 55 分。…」本案處分各項理由事證益加缺乏,處分書公評字第
1070004814號函內文成績項目尚且闕如,其餘更不待言。國家安全局故技重施,手段愈加
拙劣。
四、
被告公評字第1070006060號檢附之訴願答辯書理由三、(五)3、所言五次宣達內容為何?本
人認為應提具證明。該訴願答辯書理由三、(五)4、稱「…訓練計畫並無訴願人指稱考評
規定不明確之情事…」顯違事實,意圖混淆視聽。憲兵訓練中心戰技武藝訓練之考評規定
於訓練計劃中付之闕如甚明,而其成績結果卻可導致考生直接廢止受訓資格,較之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的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更為嚴重,反而對其考評沒有任何規範
,規範密度不相稱,顯有不當。
五、
被告公評字第1070006060號檢附之訴願答辯書理由三、(六)稱「訴願人指稱「本會未於作
成行政主分前訪談何員,違反訓練辦法第40條之1規定…」…茲本案嗣經本會…並無訪談
相關人員之必要…」。乃混淆視聽避重就輕,本人所指違反者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辦法第40條。該條明文「保訓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按此保訓會並無裁量是否派員之餘地。本案
處分書公評字第1070004814號函亦明文依訓練辦法第40條辦理。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
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
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保訓會尚且沒有接觸當事人而得知當事人之主張,遑論注意
對當事人有利之事項。因此,諸如國家安全局諸多不當訓練情事、將大部分課程時間挪用
於排練表演供副局長觀看、包含本人與部分學員因擔任餐廳班工作而必須提早離開課程不
利學習等,被告保訓會皆無注意調查,應作為而無作為。
六、
本案之憲訓中心教官,皆非評分委員,並無評定成績之責任與權力,國家安全局有嗣後評
定成績之一切權力。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0條之1,保訓會亦有逕予核定
為訓練成績及格之權。準此,就程序上此成績考核即非出自專業與獨立審查之裁量,成績
考核者並無判斷餘地或最終決定權,且是一般受行政程序法規範之行政行為,其不及格之
決定,當有成績分數以外之明確之具體事證理由,且事證理由為一般經驗所能理解,否則
難認為明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3款即明文要求成績考核未
達及格標準之認定,亦須具體事證。
七、
本案國家安全局只將本人訓練成績送被告保訓會核定,被告亦只就本人成績核定,對其餘
學員成績毫不知悉,此行為有重大瑕疵,並非完成績核定,不但對於成績評判標準無從了
解,此疏漏更使成績評定機關國家安全局有其暗中作手之空間,茲說明如下。此訓練之其
他學員之成績都仍未核定,仍有更動之可能。如此,倘若國家安全局嗣後調整其他學員成
績,或更動計算方式與項目,亦無不可。因此國家安全局只要先將所有學員分數評低至及
格邊緣,並確使欲剃除者成績不及格,只篩選出欲剃除者成績上報保訓會,其餘學員成績
嗣後調整,即可完成剃除目標之目的而不傷其它。茲以本人向保訓會陳情射擊訓練損害受
訓人員權益一案(保訓會回覆詳如附件)為例說明,該回覆聲竟稱「已讓台端進行3次補測
」,而實際上其所宣稱之補測皆無報靶,且訓練計畫規定補測僅一次。國家安全局只要將
欲剃除人員的上靶數低報或多餘補測不計,即可達成目的。該射擊訓練測驗最終宣稱造成
約三分之一特考學員成績不及格,不同於本案憲兵訓練中心戰技武藝訓練成績,國家安全
局公開了不及格成績,因為這只是五項體能測驗的第一項,其中二項不及格才廢止受訓資
格,其時尚不至於,卻可產生學員巨大壓力。而五項體能測驗、多益英文測驗等等,若非
國家安全局願意如同射擊訓練不報靶一般修改成績,或不上報不及格成績予保訓會,都將
會造成更多特考錄取生遭廢止受訓資格。是以,國家安全局在訓練計劃中加入對工作職務
無關且本身也不重視的課程內容,以每一項訓練成績皆足以導致直接廢止受訓資格的方式
,便於其隨時可將特考錄取生汰除或逼退,是其訓練施行的一貫要旨。
八、
為汰而訓根本違背了五權憲法中考試制度藉保障公務人員工作權以確保公務人員不受用人
機關脅制的制度精神,使國民唯一參治途徑服公職之權遭不當侵害。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並未明訂性質特殊訓練之項目,縱容部分用人
機關得藉性質特殊訓練之名逃避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範,特別對於受性質
特殊訓練之考試錄取生,以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方式侵害其之權利。準此,本案國
家安全局之訓練計畫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7條。
九、
本件停止執行依據訴願法93條與行政訴訟法116條聲請。本案被告提供卷證多有虛偽不實
,且無機密保護之必要,本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
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等。本案被告提供卷證
多有虛偽不實,本人聲請到場陳述與言詞辯論。
附 件: 106考臺訴決字第083號、陳情回復信(射擊)
訴願書(20180712補充)
事實與理由
一、
按系爭訓練辦法第40-1條「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
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辦理。…
…。」
本案處分書公評字第1070004814號函說明該處分系經核定訓練成績不及格做成,是以該處
分乃比照同辦法第39條第3項第1款與第40條做成。按同辦法第40條「保訓會依前條第三項
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
」
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保訓會並未訪談本人,違反系爭訓練辦法第40條與行政
程序法第102條甚明。
二、
按系爭訓練辦法第3條「……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其中「高等及普通考試類
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範圍包含除初等公務人員考試之外全部之不特定公務人員
考試訓練,且其性質特殊與否即使深究亦無從得知,遑論客觀明確。實務上現行全部公務
人員考試訓練皆另訂有訓練計畫,實無據此判斷是否為性質特殊訓練之可能。無論從條文
或實務觀之,系爭訓練辦法第3條皆難謂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項「前項訓練之期
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停止訓練、訓練費用
、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
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
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
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對明確性之要求,未明定訓練性質
特殊之項目及授權事項。被告公評字第107007462號檢陳之答辯書理由三、(四)之理由不
足以說明系爭訓練乃性質特殊之訓練,更不足以作為支持系爭訓練以更嚴苛於系爭訓練辦
法之方式廢止受訓資格之理由。
三、
本人107年7月11日始得以獲准閱覽極少數證物且無法抄錄,且未得閱證物清單。得准閱文
件名稱略以「憲兵訓練中心代訓國家安全局訓練中心情報安全情報幹部教育訓練計畫」與
其附件一課程規畫表,其餘附件二、三未得准閱。該證物顯示本案成績核定有重大明顯之
瑕疵,國家安全局之說詞虛偽不實。茲說明整理如下:
(一)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平時成績占百分之五十,與國家安全局所稱成績全由測驗決
定並由教官當場宣布有違。
(二)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測驗應於課程之最後一節實施。而如本人前狀所言,測驗於
課程進行中途即遽然施行。
(三)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附件一課程規畫表,基本教練非屬戰技類課程。該項目自不應
列入戰技武藝測驗項目。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基本教練動作要領背誦並非課程目標。
(四)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授課時數於四節以下者,不列入成績。該計畫附件一課程規
畫表說明奪刀、奪槍授課時數皆在四節以下。是以,奪刀、奪槍皆不應列入成績。
(五)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附件一課程規畫表,綜合格鬥是一戰技項目。然而課程實際上
並未有任何綜合格鬥的內容,亦無該項測驗,本處分之綜合格鬥項目成績純系子虛烏有。
(六)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附件一課程規畫表,柔道是一戰技項目,與護身倒法系不同戰
技項目。然而課程實際上並未有任何柔道的內容,亦無該項測驗,本處分之柔道項目成績
純系子虛烏有。
(七)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附件一課程規畫表,並無國家安全局長驗收與國家安全局訓練
中心主任驗收之課程之項目。國家安全局挪用課程進行表演排練之行為不當甚明。
(八)按憲訓該教育訓練計畫,並無課表時間之外的任何課程,國家安全局剝奪學員休息時
間之全部作為皆乃不當,並已嚴重不利課程之學習。
(九)按該憲訓教育訓練計畫,憲兵訓練中心並無被賦授予評定成績之權力。
四、
本人乃後備役憲兵指揮官,對於戰技武藝之專業與基本練之專業尚在憲兵訓練中心教官之
上。國家安全局所稱憲兵訓練中心教官具有專業云云,並無實據,純系將本案行政行為誤
導為考選評分行為之矯飾,並以教官具有專業之詞將評分之責任推諉於只能聽命於上級的
教官。
五、
本處分所據成績細目與計算方式等至今不明,本人向被告保訓會與訴願機關要求閱覽成績
竟遭拒絕。本人訓練成績高於其他多數特考受訓人員,卻獨遭國家安全局評定為不及格之
荒謬情事,顯系國家安全局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並有未公開成績與製作成績單
送達等多項重大程序瑕疵所致。被告保訓會只單獨就本人成績進行核定之重大程序瑕疵亦
為原因。
六、
本案多項原處分機關提出之證據,皆未按訴願法第75條准許訴願人閱覽,訴願人自無對其
表示意見之機會,按訴願法第67條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合先敘明。於此
仍聲明,被告提出證據有遭國家安全局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被告之答辯書亦多
有登載不實之處。國家安全局經常因撰寫教育日誌之事,痛斥數落特考受訓人員撰寫不力
,藉故退還已完成之教育日誌令其依旨意重寫,或令受訓之現職軍警人員撰寫。教育日誌
中有國家安全局幹部督課情形一欄,即使每節課皆有國家安全局幹部包含國家安全局訓練
中心副主任賀上校等在旁督課,隊職幹部亦命撰寫人不得填寫。受訓人員皆未見過任何有
憲兵訓練中心教官簽名之文書,更未在其上簽名。受訓人員常依命令簽名於並無附帶文書
說明之表格,是以其若附有文書說明則有偽造、變造之虞。
行政訴訟起訴狀 (20180822)
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 考試院107年7月2日107考臺訴決字第109號
收受訴願決定日期:107年8月22日
原告因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訴之聲明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案訴願人即原告主張,詳如訴願卷宗不占篇幅贅述。
二、本案訴願決定由考臺訴字第10700044022號檢送,該函說明有依
訴願人107年7月19日訴願補充理由書辦理。又本案訴願決定書提及訴願人於同年7月19日
補充訴願理由,考試院同意訴願人於同年7月11日閱覽卷宗。然而本案訴願決定已先於同
年7月2日作成,特予指明。
三、本案訴願決定不利訴願人,所採之證據未經訴願人表示意見,違反訴願法第67條第3
項「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
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四、受理訴願機關拒絕訴願人閱覽大部分本案相關證據資料,未具任何理由。已違反訴願
法第75條第2項「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
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五、本案訴願決定指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0
之1條第1項……係授予保訓會比照派員權限之法令依據,並非
應踐行之法定程序。……。」一節,與105年2月5日系爭辦法
修正所附條文對照表第40之1條之說明「……三、惟審酌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事宜,核屬受訓人員重大權益事項,為期審慎並踐行程
序正義,保訓會允宜於必要時進一步瞭解性質特殊訓練之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
構)學校實際考核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之情形,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顯有
違背。
六、本案訴願決定指稱「戰技武藝訓練」係屬「教育訓練」而不適用
系爭訓練辦法第38條。然而按系爭訓練辦法第3條「本訓練分
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
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
另定其他訓練。」,人民誠難明白「戰技武藝訓練」、「教育訓練」
或其他訓練非屬系爭訓練辦法之「基礎訓練」,更無從預見「戰
技武藝訓練」、「教育訓練」或其他訓練得以更加不利於受訓人員
之不平等方式廢止受訓資格。僅「戰技武藝訓練」一項成績不及
格即得直接廢止受訓資格,則「教育訓練」其訂定之作用僅係使
「戰技武藝訓練」規避系爭訓練辦法關於「基礎訓練」之一切規
範,形成空白授權。
七、本案訴願決定指稱「……且類此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對於
保訓會及國家安全局(憲訓中心)之判斷,於程序完備下,應予尊
重。……。」然而按系爭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3款,成績
考核未達及格標準之認定,須有具體事證。是以,此類事件應有
具體事證以供審查已有明文,所謂高度屬人性純係規避審查之遁
辭。否則,倘若訓練機關藉成績評定刁難受訓人員,則取得及格
成績對任何受訓人員均屬不能實現,成績不及格之原因由於無事
證不可能明白及審查確認,則此等行政行為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並有同法第111條第1項第3
款「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之情形。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106年考臺訴決字第083號(非本案)。
版面已滿 ,其他資料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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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0625072.A.E58.html
純軍職單位,所以軍職仍視國安局為禁臠,不願配合文職化。
https://ws.exam.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S9yZWxmaWxlLzkyODcvM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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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本件
107考臺訴決字第109號,為了阻止考生聯合,網路上公布版本竟然隱藏內容,顯已違反
訴願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網路上公布內容:
訴願人因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電子組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件,不服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4 月 30 日公評字第 1070004814 號函所
為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回去和家人商量一下,想清楚這裡到底是不是適合你,早點決定對大家都好。」
「明天只會更痛苦」
※ 編輯: wilson1000 (118.169.171.77 臺灣), 10/10/2019 17:49:52
現代交出護照只是儀式,不是防堵出境的主要手段。
至於出境之防堵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有無強制力,尚未可知。
至於臺胞證,抱歉那是什麼東西?
※ 編輯: wilson1000 (36.229.165.29 臺灣), 11/15/2020 1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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