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5/12工務部門質詢2:國宅出租辦法未與時俱進 通用設計未能發揮最佳功能
我們的出租國宅有大約3%左右的身障保留戶,提供身障設備給有需要的市民使用。自99年開始,都發局也將部份的一般戶改造成為「通用設計戶」讓一般人、身障者、年長者都能使用,約佔2%的戶數。雖然硬體設施有所改進,但是法規卻沒有與時俱進。
我有遇到一個案例:一戶國宅承租戶,老父親長期臥病在床、老母親及成年的兒子為了照顧父親,選擇了能夠「床進床出」的通用設計戶一房型,老父親走了以後,獨剩下老母親及成年兒子,但是一房型的通用設計已經不適合他們母子二人使用。但按規定,他們不能換屋。
我再假設,有一個一般戶住在有電梯的出租國宅內,因故成為身障戶,按照目前的辦法,因為承租時不屬於「特定戶」,所以不適用特定戶之間的身份轉換,無法申請換屋。
前面二個例子,一個不需要通用設計、一個需要通用設計,但是都只能待在原地,繼續忍受不方便。國宅的入住當然有其安定性需要遵守,不適合過度變動,這點我也非常同意,但是現在是在客觀上、重大的不方便,也讓通用設計失去更好的利用價值,相當可惜。
所以我當場要求都發局針對我所提出的問題,在一個月內檢討改善方式,確保未來國宅的居住更加人性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的網紅李建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針對國宅出租業務,依據都發局提供之最新資料發現,截至104年9月底出租國宅共有3566戶,尚有9747人在等候,其中已有1位等候超過16年!李建昌議員再仔細詳查,過去都認為是單純的等候因素,其背後還有更大的問題在等候戶的戶政狀況未能掌握,光是耗在「通知、看屋、簽約」的行政流程上,最長有超過2年!李建...
國宅出租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
🔸利益說:以公益或私益為區分。
🔸從屬說:訴訟主體之間為上下從屬的垂直關係屬公法關係,水平則屬私法關係。
🔸主體說:行為主體有一方是公權力主體,就是公法關係。
🔸新主體說:僅國家有權改變其內容或行使者為公法關係,大家都可以行使則為私法關係。
🔸修正新主體說:以新主體說為基礎,進一步以公權力主體是否居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表現於外而定。
♦️結論:各類區分方法皆有優缺,故需個案綜合判斷之。
📝重要實務見解整理📝
🔸公地放領:私法(J89)
🔸耕地之徵收放領:公法(J115)
🔸三七五減租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調處與核定:公法(J128)
🔸公營事業人員:原則私法、例外公法(J305)
🔸政府發行公債:私法(J386)
🔸代表國庫出租或出售私有財產:私法(J448)
🔸公務人員保險給付:公法(J466)
🔸全民健保費之收取:公法上金錢給付(J473)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法(J515)
🔸農田水利會與會員關係:公法(J518)
🔸農田水利會會員間之養護歲修分擔、使用:私法(J518)
🔸全民健保爭議:公法(J524)
🔸中央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公法(J533)
🔸政府興建國宅出租:雙階(J540)
🔸勞保機關墊償雇主積欠勞工工資:私法(J595)
🔸林區管理處對人民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准許之決定:公法(J695)
🔸私法關係中涉及公法爭議:私法(758)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遴用人員發給撫卹金之爭議:私法(759)
🔸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公法(772)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私法(J773)
📖考題觀摩📖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如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究竟係行政契約、私法契約或行政處分?該關係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爭點一
爭點: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之性質?
解題重要資訊:J448、J540
✏️結論:私法關係!
📌爭點二
爭點:私法關係是否受憲法之基本權拘束?
解題關鍵:J457—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結論:是!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公法與私法
#下次放簡報圖解版讓大家更明白
國宅出租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直認為學術界努力研究的學術成果應深入淺出的向社會大眾分享,尤其當社會有不同爭議發生,學術界更應該透過嚴謹的學術研究,提供社會乃至政府政策的參考。
今天蘋果日報民意論壇焦點評論大篇幅刊登我的投書「建社會宅會影響周圍房價?」(如下連結),即是我們努力將學術研究成果提供給社會大眾參考的展現。
我們看到小英政府未來將大量興建社會住宅,然而人民對政府早期興建的國宅及整宅品質不良,管理維護不佳所形成的不好印象,但是政府近期興建的公營出租住宅卻不論在興建品質或管理維護均已有很好的水準,倒底政府興建的公宅是否會對其周圍房價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能否有學術實証研究成果來釐清社會上的疑慮?
我們花了二年的研究,探討台北市142個「整建住宅、出售國宅、出租國宅、公營出租住宅」四類不同時期及特性公宅周圍100公尺、200公尺、300公尺成交案例與非其周圍房價的特徵價格比較,透過一萬六千多筆實價登錄的成交房價,建立實証模型,不但考量避免房價可能受到空間相依的模型偏誤,進一步透過房價的分量迴歸模型,探討公宅周圍不同高低房價住宅受其影響的差異比較。此學術研究成果經過三位審查委員半年多的嚴謹審查來回修正,終於接受刊登,即將發表於「都市與計劃」TSSCI學術期刊。
該研究成果顯示,早期的整宅和出租國宅的確對其周圍房價產生負面影響,而出售國宅沒有顯著的正面或負面影響,但近期興建的公營出租住宅卻有顯著正面影響。隨著100~300公尺距離越遠,影響程度逐漸減小,300公尺以後影響就不顯著了。另外,公營出租住宅的設置明顯改善較低價住宅原本較為窳陋的生活環境品質,進而較大幅的提升周圍低價住宅的房價,換言之,公營出租住宅影響周圍較高價住宅的房價較小。
至於實証結果是周圍有公營出租住宅的住宅總價,相較於周圍無公營出租住宅者明顯上漲1.7%至於7.7%,約38萬元至174萬元,顯示公營出租住宅非但不是鄰避設施,反而能顯著提升周圍房價水準。
有興趣該學術論文全文,可以連結我個人的學術網站首頁:
http://www.realestate.com.tw
到近期學術文章的第一篇著作點選,即可獲取最新全文參考。
最後我需附帶補充,對當前台北市預計興建所謂的「智慧社會宅」並不能認同,此不但增加興建成本,更增加未來管理維護的費用,如此拿社會住宅當作「示範樣版」,明顯「過度設計」(over design)並不恰當!不過此智慧宅與本學術實証研究成果無關,下次有機會再詳談。
http://m.appledaily.com.tw/…/art…/headline/20170508/37643140
國宅出租 在 李建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針對國宅出租業務,依據都發局提供之最新資料發現,截至104年9月底出租國宅共有3566戶,尚有9747人在等候,其中已有1位等候超過16年!李建昌議員再仔細詳查,過去都認為是單純的等候因素,其背後還有更大的問題在等候戶的戶政狀況未能掌握,光是耗在「通知、看屋、簽約」的行政流程上,最長有超過2年!李建昌議員表示此部份可以看出國宅出租的作業流程有多制式及僵化!
針對國宅等候戶等候過久之現象,李建昌議員提供三點具體建議:
(一) 要求發局主動出擊,定期與戶政連線
(二) 照顧身障弱勢,提整提高身障戶比例
(三) 未來的公共住宅中訂出一定比例的機制,消化等候過久的等候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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