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漠視中部人 帶頭護航中火逼地方退讓
台中市副市長楊瓊瓔及環保局長吳志超今(26)日於立法院與台中立委江啟臣、沈智慧、顏寬恒等人召開記者會,為中部人的健康請命,楊瓊瓔表示在中市府團隊努力督促下,台中火力電廠減煤已初見成效,不但客觀數據顯示不會導致缺電問題,更讓中台灣空汙大幅改善,但最近中央卻以一紙函文放寬標準,呼籲中央勿因政治立場而忽略中部人民的健康及生存權。
事實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是在105年1月26日制度公布,也是前市長林佳龍任內所訂,條例總說明、條文第三條清楚明定「生煤使用量」為管制精神。
楊瓊瓔指出,盧市長上任後,完成依照自治條例規定,落實生煤管制精神,以中火103年實際使用量1,839萬噸基準,在公布日105年1月26日起4年內,也就是在109年1月25日前,中火需達成自治條例規定實際量減煤四成至1,104萬噸的目標。
然中央卻獨厚台電公司意見,在減煤期限即將屆滿前,109年11月11日輕易地以一紙函文,引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未超過許可防制設施處理量之許可證核定操作條件及數值,可有10%的容許差值,⋯」為由,要求中市府,要配合辦理,意圖抹煞長久以來中部人為減煤所做的努力。
「健康不容許打折扣!」楊瓊瓔強調,自治條例第三條跟臺中市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都明確要求中火必須減煤四成「不存在誤差值」。中央這一紙函文,讓中火生煤用量一口氣有10%的誤差值,等於可以讓中火能多燒110萬公噸的煤,相當25天火力全開,讓中部人必須多呼吸25天的髒空氣,中市府對此深表遺憾、失望與無奈。
同時,楊瓊瓔也再次呼籲各界勿被台電倒果為因的說辭誤導。台電近日一直重提中部用電量持續上升、大部分時間靠北部南部支援電力,並且說減煤是中市府的政治要求。
事實上,中火近期大幅度將載減煤是因爲屢次被稽查到「水污染排放重大違規」所做的折衷方案,且11月1日起中火減幅超過六成,全台的用電尖峰備轉容量率仍為11%以上,過去中央是否刻意縱容中火危害中部空氣,各界應有明確的答案了。
台中市環保局長吳志超也補充,近二年通霄、大林、林口陸續有燃氣複循環機組與超超臨界燃煤機組加入運轉發電,估計增加的容量足以取代中火將近一半的發電量。此外,通霄電廠的161kV輸電線路也在今年6月完成升級,得以挹注填補電力缺口,台電公司不應一再拿缺電為由,恐嚇市民。況且蔡總統都說「台灣不缺電是不爭事實」代表供電充裕,中火更要做到「減煤4成、汰舊換新」的目標,減少空污排放。
楊瓊瓔再次重申,請台電與中央勿罔顧中部民眾健康,才真正是人民福祉。此外,針對中央一連串的打壓作為,市府決不會輕易放棄,將持續努力落實議會通過的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展現改善空氣品質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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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
作者:賴立人律師
立法院於2018年6月25日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修正,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定有全國一致性之審查原則(第24條)、加強對使用燃料與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管理(第28及29條)、強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及禁止汽車安裝影響排放空氣污染之減效裝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出廠十年以上之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第36條)、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第40條)、建立不法利益追繳制度(第86條)、及建立檢舉獎金與吹哨者保護之制度(第94及95條)等。
其中針對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部分,引起部分民眾之反彈,環保署已多次發布新聞稿,指出將視空氣品質需求分階段來進行規劃,第一階段預計受影響者為一、二期大型柴油車(約7萬輛)及二行程機車,至於三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及四行程機車保養良好者並不受影響,而相關加嚴標準均會在實施前進行草案預告、召開公聽協商會議等程序,以確認規劃內容可行且有配套措施。
此外,為降低3.5噸以上1、2期(民國88年6月30日前出廠)之柴油烏賊車於汰舊換新購買新車時造成之負擔,環保署已規劃將由政府部門提供最高9成的信用保證資金,讓車主獲得優惠利率,並由該署補貼最高1%利率之購車利息,以增加車主汰換3.5噸以上1、2期柴油烏賊車之誘因,而降低柴油烏賊車造成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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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三讀修過後,反而沒讓飽受空汙危害的人民放下心中大石,造成民怨四起,工廠的污染可折抵汽機車污染?民眾霧煞煞,難不成限制機車族,是對工廠捉小放大?
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郭鴻儀與大家談談空汙法到底怎麼修?
郭鴻儀律師首先解釋道,在空汙防治上本就涵蓋不同的污染源面向,如溢散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尤其空汙並不會固定滯留在同一處,必須考量不同的地形、氣象。其中與人民最直接、最貼近的的就是在交通繁忙的車潮中的汽機車廢氣,也就是「移動污染源」,郭鴻儀認為,移動污染源與大多數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管制確實有必要性。
管中祥問道,大多數民眾擔憂老舊車汰換,難道環保的代價卻要由人民自己買單嗎?
郭鴻儀指出,空汙法主要針對十年以上移動污染源的「排放」加嚴標準,但是實際落實執行上,還是在後續主管機關詳加訂定的配套措施,以及過渡期的相關規定,甚至是補貼政策。可惜目前環保署與民眾的溝通匱乏。後續詳細配套的訂定也是民眾可以持續關注監督的面向。
「空品防治」管濃度 「總量管制」管量
郭鴻儀先以空氣污染防治的三個區域概念作釐清:「空氣品質維護區」、「總量管制區」與「空氣污染防治區」。空氣污染防治區依據的是空氣品質「濃度」的標準去劃分,如果是國家公園級就是一級防制區,二級防治區就是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三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總量管制區則是以地形、氣象等條件,還有工廠等固定污染源的集中程度,依照跨區域、跨地域性的方式劃設總量管制區,來限制特定地區的總量。
簡而言之,空氣污染防治區是以空氣污染「濃度」管制,總量管制區則是控「量」的管制。兩個地區各有不同的管制手段。
管中祥疑惑,難道整個台灣不都該被當做「空氣品質維護區」?卻只能劃設在特定地段?
郭鴻儀解釋,「空氣品質維護區」也稱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在幾個地區已經有在實施,「源自國外針對都市等高污染交通熱點,在特定時間點會限制高污染的車輛禁止進入該區域,或針對高保護的區域,限制高污染的車輛進入,降低人民暴露在空汙中。」
郭鴻儀強調在城市中移動污染源的暴露與人體最直接相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授權給地方政府劃設。
總量管制區只管高屏?
另一方面,總量管制區目前限定在高屏地區,也讓大家產生疑惑,管中祥問到,在其他縣市如六輕、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何沒被畫作總量管制區?
郭鴻儀補充道,總量管制區在限定高屏區,受到過去的歷史發展脈絡,高雄過往都是台灣重工業集中地,甚至在pm2.5還未劃入管制對象之前,高屏地區一直都是三級空品區;因此地方環團一再希望透過三級污染防治區指定消減的制度讓高雄地方降污染量,卻受限於過去法規訂定不夠周全,他們只好退而求其次尋求用總量管制來管。但是中央當時確實有計畫將高屏地區劃為總量管制對象,可是因為當時條文要「會同」經濟部,卡在經濟部這裡,讓高屏區這個延宕了十多年才落實。也造就這此爭議中,總量管制的遊戲規則「會同」、「會商」的爭議。
通常被畫作總量管制區域,主要在工廠集中處、污染源多、可判斷為自產污染源,除了高屏外的其他地區沒被劃入,通常是工廠相對分散、污染源分散,難以視為總量管制劃設範圍。
郭鴻儀解釋,總量管制源自美國「污染泡泡」的概念,「相當是在這個區域加了一個蓋子,在這裡作減量,限制其他污染源進入。」因此整個台灣就無法被視為一個總量管制作減量。而在此次空污法修訂,新增第六條第三項加強「指定削減」與過去的「總量管制」相較下,將凸顯兩個手段之間如何取捨。
交易抵換:「排放量」越交易越折損?
郭鴻儀指出,總量怎麼訂定?是否有精算過?許可證核發的排放汙染、認可量?都是環團過去一再爭執與不滿之處。第一期程,認可量與過去廠商七年間實際排放量體的比例作抵算,即使削減5%之後,恐怕仍染遠低於實際排放恐有誤差;空污法第二期程的認可量則期望透過「指定削減」,達到實際的排放削減。
交易折抵的目的是希望減量總量達標之後,還能藉由固定污染源互相交易的打折使用,讓污染減量逐漸下降,透過廠商自主性減量之後,才有交易抵換的空間。
以環保署公告標準,假設工廠透過自主削減下降後,必須透過換取移動污染源下降3.33公噸,才能使工廠取得一公噸量體。但「量的認定」仰賴相關技術,郭鴻儀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沒進行過實際交易抵換遊戲,實際執行手段如何實施?工廠如何要取得移動污染源?目前的法規也尚未明確規範。
管中祥認為,交易抵換的問題仍在於,最初工廠的排放總量認可是否過於寬鬆?以及實際的交換過程能否達到削減?導致新空污法的前功盡棄。
郭鴻儀對於空汙法的期待在第六條第三項「指定削減」可做到實質監督,透過持續監督「指定削減」的訂定辦法,讓地方政府有權限要求境內污染源指定削減。
另外在第35條與第24條,都有載明許可證必須做到資訊公開以及緊急應變措施,如兩個月前發生的敬鵬大火,讓周邊居民知曉化學工廠物質的義務。
「我們希望說,當今天有一個事故出來,不論是救災或是居民,我都應該知道如何去反應,防止措施氣體去擴散造成更大的風險,如果發生像敬鵬那樣大火,我們要知道他們會如何處理。」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張落實「日常知情權」,工廠應該與周邊的社區居民做好溝通,日常做好資訊揭露,不論是民眾跟救災人員平日就有所演練與準備,避免每每工廠突發大火或爆炸,事後又一再被輕輕放下。
空污法後續仍然有開放公聽會,政府如何對民眾對工廠做實施說明?郭鴻儀鼓勵民眾持續加入公聽會,持續監督後續配套措施。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補充條文
第六條 第三項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 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三級防制區之最佳 可行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 量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公私場所應將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 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 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 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 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 訊。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 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 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 畫,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 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 置或變更。
(*考量空氣品質改善需由地方政 府統一規劃與管理,刪除現行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 關辦理許可證申請及展延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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