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改善空汙,減少生煤燃燒,去年對中火祭重罰並廢止中火兩個機組的許可證,環保署跳出來為中火護航,說中火有百分之十的容許值,可多燒一百萬噸生煤;日前再發文台中市環保局的行政處分違法,看來中火仍不死心,就是要多燒煤,不知昔日力推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的交通部長林佳龍作何感想?
環保署這項說法,恐怕又要重蹈上一回「容許值」的窘境,空汙法固然規定操作許可准駁、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是中央的權責,但環保署公告的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關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的審核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也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顯然即使是中央法規也沒有排除地方政府的審查核可權。
這也說明為何台中市在林佳龍擔任市長時能夠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並依規定程序送行政院備查,完成程序公告施行正式上路,如果在林佳龍擔任市長的年代,中火對地方政府訂的管制生煤自治條例沒有意見,並且嚴格遵行,為何市長換了盧秀燕就行不通了呢?
如果署保署認為盧市府對中火的行政處分違法,為何早在林佳龍市長年代通過自治條例時未表示異議?中火的操作許可審查在林佳龍市長任內一點問題也沒有,到了盧秀燕就不能動中火一根寒毛,難道林佳龍可以為台中人要求清淨空氣,盧秀燕就不行?環保署想要充當中火的打手,也得先做足功課,千萬不要匆促上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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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漠視中部人 帶頭護航中火逼地方退讓
台中市副市長楊瓊瓔及環保局長吳志超今(26)日於立法院與台中立委江啟臣、沈智慧、顏寬恒等人召開記者會,為中部人的健康請命,楊瓊瓔表示在中市府團隊努力督促下,台中火力電廠減煤已初見成效,不但客觀數據顯示不會導致缺電問題,更讓中台灣空汙大幅改善,但最近中央卻以一紙函文放寬標準,呼籲中央勿因政治立場而忽略中部人民的健康及生存權。
事實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是在105年1月26日制度公布,也是前市長林佳龍任內所訂,條例總說明、條文第三條清楚明定「生煤使用量」為管制精神。
楊瓊瓔指出,盧市長上任後,完成依照自治條例規定,落實生煤管制精神,以中火103年實際使用量1,839萬噸基準,在公布日105年1月26日起4年內,也就是在109年1月25日前,中火需達成自治條例規定實際量減煤四成至1,104萬噸的目標。
然中央卻獨厚台電公司意見,在減煤期限即將屆滿前,109年11月11日輕易地以一紙函文,引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未超過許可防制設施處理量之許可證核定操作條件及數值,可有10%的容許差值,⋯」為由,要求中市府,要配合辦理,意圖抹煞長久以來中部人為減煤所做的努力。
「健康不容許打折扣!」楊瓊瓔強調,自治條例第三條跟臺中市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都明確要求中火必須減煤四成「不存在誤差值」。中央這一紙函文,讓中火生煤用量一口氣有10%的誤差值,等於可以讓中火能多燒110萬公噸的煤,相當25天火力全開,讓中部人必須多呼吸25天的髒空氣,中市府對此深表遺憾、失望與無奈。
同時,楊瓊瓔也再次呼籲各界勿被台電倒果為因的說辭誤導。台電近日一直重提中部用電量持續上升、大部分時間靠北部南部支援電力,並且說減煤是中市府的政治要求。
事實上,中火近期大幅度將載減煤是因爲屢次被稽查到「水污染排放重大違規」所做的折衷方案,且11月1日起中火減幅超過六成,全台的用電尖峰備轉容量率仍為11%以上,過去中央是否刻意縱容中火危害中部空氣,各界應有明確的答案了。
台中市環保局長吳志超也補充,近二年通霄、大林、林口陸續有燃氣複循環機組與超超臨界燃煤機組加入運轉發電,估計增加的容量足以取代中火將近一半的發電量。此外,通霄電廠的161kV輸電線路也在今年6月完成升級,得以挹注填補電力缺口,台電公司不應一再拿缺電為由,恐嚇市民。況且蔡總統都說「台灣不缺電是不爭事實」代表供電充裕,中火更要做到「減煤4成、汰舊換新」的目標,減少空污排放。
楊瓊瓔再次重申,請台電與中央勿罔顧中部民眾健康,才真正是人民福祉。此外,針對中央一連串的打壓作為,市府決不會輕易放棄,將持續努力落實議會通過的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展現改善空氣品質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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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重要措施: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_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往後工廠提出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公開相關資料供各界檢視,民眾亦可參與意見表達;經審查核定後之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等資料,以及工廠與相關人員違規處分資訊等,也都會公開在環保署指定網站。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 (建置中) https://pse.is/MS3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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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者並應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經審核機關審核通過、發給許可證後,污染源始得設置或操作。其中對於新設立污染源之設置許可申請,並要求應由環工技師簽證,確認其設置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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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規費:請參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申請說明: 1.審查目的即為許可申請類別核定申請者之申請文件是否提報完整;若申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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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審查 · 1.許可申請表(表AP-Z) · 2.公私場所基本資料 · 3.技師簽證 · 4.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 · 5.依許可辦法第24、25條申請者 · 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