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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實施空污法部分法案連署陳情書]
鑑於立法院於107年6月25日通過『新版空污防制法增修條文』,我們認為在地球公民的環保意識下,雖肯定其立法目的,然本法中針對二行程機車及超過十年之汽機車等相關法條,卻在政府尚未通盤了解汽機車產業結構及全體民生需求下,我們質疑該法實施後,將對社會各界產生以下重大相關問題:
一、法律面:
此法剝奪憲法中對人民私有物之擁有及使用權,雖曾有大法官解釋『重大民生議題不在此限』,但我們想問的是:制定憲法意義何在?
一朝一政,違反『重大政策不溯及既往』的政府信賴保護原則。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依照工業常識,當初製造於“一期環保”時代的車,如今就算花數倍車價全部換新,以最高施工標準也只能符合一期環保而已,永遠不可能符合二期或更近期之規範。這就算先進如歐美日等先進車廠也做不到的黑科技,此法竟妄想以如四期法規來審驗三期車輛,甚至還於未通過之改正期間內,連續告發至註銷為止。(以後期標準來檢驗前期,荒天下之大謬…)
目前新法中之字詞『得』或『得以』,等於是合法讓政府取得未來可擴大解釋並執行的尚方寶劍,且依政府過往行事風格,事情最後就一定往對人民最不利的方向發展。
“政府管不動固定源,就改抓移動源”,政府甚至有“固定源便於管理”之荒謬說法。然政府本就集立法行政等權力來處理眾人之事,而今卻因政府自身能力及智慧不足、相關法令保守盲目、立法重點狹隘且牛步、在未有配套法規及人員訓練下,用最低劣的行政執行品質來執行歐美最高層次的法律,用『便於管理』之荒謬理由來壓迫多數人民,完全與先進國家中以人為本的兼顧情理法之立法精神脫節,大開民主倒車,若非圖利特定廠商產業,實難有合理解釋。
環保署於後續記者會的大意是:『空污替換僅限當地設籍車輛產生之配額,不可越區使用…,且強調目前僅高屏地區等…。』問題是高屏地區車輛數遠低於北中部,故產生配額亦有限,又再依政府過往行事風格,屆時不夠用,則勢必轉換北中部之配額。
使用監視系統追蹤老舊車輛進入“空品區”,並逕行舉發?此舉與近來eTag將用來抓超速之行為無異。如此我們將無法釐清『監控人民移動』與『人民有移動遷徙的自由』的界限在哪裡?
環保署長雖提及『未來制定子法等相關細項時,會特別注意古董車及重型機車』,然我們認為車輛價值及價格係屬市場機制,政府無權以品牌數量等認定其特殊性,亦無鑑價權利認定其古董價值。
環保署兩位正副署長一再於媒體強調是『針對髒車非對老車』、『只要老車通過檢驗則毋須擔心』,然對照其莫名法令,屆時所有老車皆無法通過,故此說法為模糊焦點、混肴視聽。(就算今天買一輛新車,依此法於十年後也是報廢…)
二、市場機制面
此法實施後,已迄十年車市場殘值瞬間為0,買賣沒價、貸款不能、直接報廢。
新車一落地,管你法拉利還是勞斯萊斯,管你國產車還是進口車,全都將無視車主保養車況的差異,皆將以十年歸零價直接『鉅額遞減至0』,屆時全台中古車市場機制將徹底潰散。
新車廠商或許可於此法實施中獲得一波短期業績,然全體車輛產業終將因十年大限而瓦解。
現行全台中古車行、汽車材料製造及進口業者、個人車輛及車材賣家等,相關產業全面直接滅絕,而廢車場的老舊車則將爆量。
世界上並無『有效的後續加裝排污滅煙設備』,且舊車也不可能在底盤裝上一堆觸媒(沒有位置,且原廠也不接受這種改裝)。除非政府委託特定廠商開發施作,設定出獨門壟斷的審驗規範,來創造出獨步全球的特許新技術,否則“可加裝排污滅煙設備”這句話純屬往妄想。
三、車主面
現行新車保固期平均約為5年,然此法實施後,若5年過保後開始故障,只要不危及駕駛安全者,多數車主將不願意大幅性維修,因為沒人會維修一輛僅剩不到五年壽命的車,因為保養得再好也終將成為廢鐵,而屆時車輛事故之風險及排污等問題將會比現在更嚴重。
在政府既有補助換購方案下,老舊車輛將自然逐年汰換,對空污之影響亦將漸少。
人們有權追求各種形態的生活,而車輛亦與世間萬物一樣,平價車是平民百姓賴以移動及維生的工具、高價車則是車主奮鬥人生後的甜美果實,故每一輛舊車老車除了都有車主的人生回憶,也耗費無數的心血及金錢於其上。今政府藉空汙法之名,進行齊頭式殺戮來抹消這一切,人民除將無法預期政府下一個欲消滅的標的物為何,更失去自身努力的一切。
少數舊車老車為車主特意珍藏,且不論二手價值應由市場機制認定,但這些車輛的車況在悉心照料下,多能符合當初新車的環保規範。(錯殺一百、不放一個?)
部分平價車老舊車之車主本就為社會弱勢,而卡車、貨車等中大型柴油運輸車輛也多是勞力工作者維生的工具,政府此法將威脅弱勢者之生存。
四、後續效應
依此法之邏輯,未來政府將得以各種『政治正確』、『國際潮流』、『維護公眾利益』之抽象概念,用法條中『得以』或『得』之字詞行各種必要極端手段,而罔顧『保障人民私有財產』、『遷徙移動自由』之權利,並導致台灣車輛產業面臨瓦解。
事實上只要落實執行現行規範,嚴格審驗即可達成『要求車主將未合格車輛進行改正』或『無力或無意願修復之車主主動報廢』之效,且透過現行補助金,本就會加速車主替換意願,而留下車輛也自然會符合當期標準。
五、具體訴求
我等重申,我們完全支持政府推行環保政策,亦認同對無法通過當期檢定標準之車輛予以依現行法規進行開罰,然因此法中針對老舊車輛之部分條文,將對產業結構、社會百業及民眾生活產生重大且不可逆之影響,故強烈要求政府自即日起執行下列事項:
1. 立即暫停執行此法中針對第9、36、40條等老舊車輛之相關條文。
2. 於此法暫停執行期間,維持施行現有法規,即該車出廠時之對應規範。
3. 為避免官商勾結疑慮,即刻公佈本案中,制定相關數據之政府單位、委外研究承辦單位、相關排污滅煙設備之規範及其既有製造業者、委外車檢單位之承辦人員名單及關係人投資清冊,以受各界公評。
4. 後續子法於立法前需召開全國性公聽會,並同步於大眾電子下,即時公開轉播予全國民眾知悉,並於平面媒體刊登欲制定或修繕之法案完整版本及細項說明,以確保全國人民對此法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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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實施空污法部分法案連署陳情書
本人於107年6月25日通過之空污法中,針對其第9、36、40條等老舊車輛之相關條文,在相關配套法案尚未完成前,要求政府即刻暫停實施。
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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