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時報】如何打破孤獨的詛咒?
孤獨是我們的現代詛咒,解除居家隔離令也不能緩解疫情之前就存在的人際隔絕狀態。我們是否有婚姻之外的替代模式來打破這個詛咒?
對於我和所有其他人,情況是怎麼變得如此嚴重的?所有這些孤獨的人都從何而來?首先,請拋棄那種孤獨者都是養老金領取養者的刻板印象。2018年的這項研究發現,在以上三個國家中,超過一半自稱孤獨的成年人不足50歲。他們大概率也是貧窮和單身的。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他們也在面臨外部環境改變帶來的困難,比如近期失業或一種新的生活狀態。他們孤獨不是因為他們性格不好。
有些關於我為什麼孤獨的問題是容易回答的。我一直是那種典型的「無根」的專業人士。我18歲時從特拉華州搬到芝加哥,之後我的地址一直變來變去,我自己都數不清搬了多少次家。這換來了有趣的工作和許多給我帶來滿足感的冒險,而最簡陋的技術——電話——讓我保持與家的聯繫。不過,這種方式有其局限性。
疫情期間,我家開啟了一項每周日進行視頻晚餐的新傳統,但8月份我回家看父母,開車橫穿美國花的那13個小時提醒我,地理位置很重要。
地理位置對工作也很重要。今年1月,我離開芝加哥的新聞編輯室(那裡有好幾個記者同事是我的好朋友),加入英國《金融時報》,開始居家辦公。再多的群聊也無法取代現實中與人接觸帶來的親密感:每天見到同樣的人,和密友八卦,或者原本只是打算出去「喝一杯」,結果三個小時後醉醺醺地回家。我告訴別人,我比其他所有人早兩個月就討厭遠程工作了,他們笑了,因為我是笑著說的。我不是在開玩笑。孤獨令人感到羞恥,但這種孤獨往往是結構性的。我與人相處的時間變少了,就是這樣。
工作和家庭方面的原因就是這些。那麼友誼呢?這是一個小心翼翼的、令人困惑的問題,因為如果我說我感到孤獨,別人可能會笑。表面上看,我是那種朋友遍天下,從來不愁沒人陪的人。我總是那個提議喝一杯、去看場表演、過個節、吃個早午餐的人。我的公寓是大家聚會的地方,至少在疫情之前是這樣的。我舉辦派對、做晚餐,這種時候我每分每秒都很高興。
無論過去還是現在,我都確信友誼很寶貴。但這個我尋求情感滋養的地方,正是許多人傾向於偷工減料的地方。這種偷工減料也很有必要,因為一天只有24個小時,而且隨著工作佔據的時間越來越多,留給家庭、有意義的愛好或者友誼的時間越來越少了。
更糟糕的是,友誼往往不在成年人生活的日程表上。人們一周工作40多個小時是因為這是僱主的要求。他們見自己的配偶和孩子是因為住在一起。(有家庭的人並非就不會孤獨。與親密伴侶之間的心靈阻隔是一種特殊的「地獄」,凱澤家族基金會的研究稱29%的人正生活在這種「地獄」中。)但友誼是需要額外規劃的,當你想到取消約會有多容易、多輕鬆時,友誼的廉價性就顯而易見了。
過去幾年裡,人們寫了無數故事,講述如何在不顯得粗魯的情況下取消約會,或者頌揚放棄約會在家看Netflix的喜悅。疫情爆發後,Twitter上的搞笑博主開玩笑說,他們想念還有約會可取消的時光了。當然,另一個永恆的流行故事是,為什麼成年人很難交到朋友。集體性的健忘令人嘆為觀止。
我懂。真的。我有時也犯同樣的錯誤。將遵守約定看得如此重要看起來很傻,或者顯得小氣。但實際上,這是對時間這一稀缺資源的分配。所有的關係都需要時間和見面,更新再多的Facebook狀態也無法代替見面。甚至無法代替接起你臨時打過來(而沒有提前一周安排)的電話。
我會在周六早上和一個朋友聊天,聊我們這一周的事情;當我在工作中情緒崩潰時,我會打電話給另一個朋友;還有一個朋友,最近我們在芝加哥一個公園裡轉著圈散步,聊了好幾個小時。這些互動是有趣的、有意義的。這些都很有用。但這些還是不夠。我不確定什麼才算「足夠」。
孤獨不是客觀的隔絕狀態,而是對隔絕狀態的感知。已故神經學專家約翰•卡喬波(John Cacioppo)以對孤獨的突破性研究而聞名,他在2016年一次採訪中表示,「失去與他人的連結會帶來不同程度的痛苦。對有些人來說,這根本不算困擾;但對有些人而言,其痛苦程度甚至使之成為一種疾病。」對我來說,他人的關心就像星光一樣:看得見,但離得太遠了,無法溫暖我。
儘管我有廣泛的熟人圈子,但這並不能使一個人脫離孤獨。這場疫情讓我明白,對於大部分人來說,我是他們情感框架中一個「錦上添花」的裝飾,而不是必不可少的組件。我們在3月份去除冗餘裝飾,回歸家庭,回歸那些住在我們家裡的人,但我之前說過,我自己住。
儘管我和很多人關係都很好——我和鄰居聊天,和教堂的教友聊天,和各種各樣的陌生人聊天——但此時此刻我卻很難說出誰了解我生活的微小細節。小說家安•帕切特(Ann Patchett)在2003年寫道,真正的親密「不是打電話告訴你『我有外遇了』的那個人;而是打電話問『為什麼我的冰箱裡有4罐腌菜?』的那個朋友。」也就是那個聽你講述你看啄木鳥抓蟲的事情的人。
現代美國社會試圖用婚姻解決這個問題。為什麼我沒有男朋友或者丈夫呢?我經濟狀況穩定,有自己熱愛做的事情。(基本上吧。)可惜,我還沒有找到我願意嫁給他、他也願意娶我的人,這讓我感到悲哀。帶有性別歧視的回答是,無論如何我都應該結婚——我很樂意把這個回答和用「傳統女性氣質」做成的餅乾一起,放在烤箱裡烤焦。
孤獨很可怕,但我寧願一個人過,也不願對一些基本的事情妥協:我要找一個喜歡的人,和他待在一起要很愉快,他要承擔家事,而不是理所當然地把他的事業放在第一位。二十年的戀愛經歷讓我能夠更快判斷出誰不適合我。(跟比自己小15歲的女人約會毫無問題,但跟比自己大哪怕兩歲的女人就不行?這樣的人但願我永遠不會遇上。)從理論上說這很實用,但這也意味著我有更多時間處於單身狀態。那也只好如此。
但是有一個比「她為什麼不結婚?」更好的問題,那就是「為什麼婚姻是成年人唯一的一種長期、體貼的親密關係模式?」作家傑薩•克里斯平(Jessa Crispin)和布里艾倫•霍珀(Briallen Hopper)探討了這個問題,從過去發掘出了一些替代模式。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美國新英格蘭地區的女性像伴侶一樣生活在一起,這種行為被稱為「波士頓婚姻」(Boston marriage)。
在中世紀的低地國家(Low Countries,通常指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三國——譯者注),被稱為「beguine」的女性一起住在城市的單獨區域。她們可以工作、擁有存款、在沒有男人的情況下生活,但她們不是修女。她們沒有誓言一生貧窮、貞潔和服從,她們也不會一輩子都呆在那個單獨區域。我們不需要大規模地重建這種模式,但如果有更多模式讓不是情侶的人們也能結成夥伴共同生活,如果這種生活更常見,對我們這個孤獨的世界會更好。
解除居家隔離令也不能緩解疫情之前就存在的隔絕狀態。這場疫情對人們生活的影響,很好地說明了導致孤獨的原因,其實常常是與我們的個人價值毫無關係的一些狀況。我們的社會認為每天工作10個小時有價值、認為婚姻的價值高於所有其他關係,我承擔著生活在這樣一個社會中的後果,雖然這是我面臨的問題,但這並不是我的錯。這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忽然之間,這場情感飢荒看上去有了不同的潛在解決方案。也許是我們自己做更多,約好了就不要放鴿子。也許是我們要求我們的僱主做更多,奪回我們時間的所有權。也許是降低對我們配偶的要求,不再期望親密關係來承擔我們整個情感生活的重擔。
也許如果孤獨不是我的錯,那麼我就不必感到羞恥了。也許大家都不必感到羞恥了。
#人生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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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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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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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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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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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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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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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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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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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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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約會不能超過三次 在 [討論] 各位都是多久跟另一半在一起? - boy-girl | PTT學習區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3 F 推SaChiA5566: 我也幾乎都3次內 06/30 15:41. 4 F →feelyoufeel: 男女生單獨出去就是約會? 06/30 15:41. 可以看個人定義,就是你覺得的約會. ... <看更多>
單獨約會不能超過三次 在 三次約會魔咒? - 看板Boy-Girl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最近漸漸體認,我好像中了三次約會魔咒
約會過的女生,通常在第三次約會過後
要嘛就約不出來了,要嘛就開始變得冷淡疏遠
我自問沒什麼問題,交過兩任女友,魔咒是從跟第二任女友分手後開始的
我約會時很紳士,不會毛手毛腳
被女生稱讚過有幽默感,約會時也懂得找話題聊不太會冷場
也沒有在第三次約會時自爆告白的習慣,純粹就是想等更熟悉對方之後再說,但總是等不到第四次約會。囧rz
想請問女生,你們願意跟男生單獨約會到三次,對這個男生會有什麼樣的認知或心態
那如果要宣布男生出局,會傾向選在給過三次機會卻證明男生不行之後嗎?
另外,在第三次約會時你們會對男生有著什麼樣的期待嗎?
最近信心被打擊得有點重,我想我需要一段療傷期才能重新出發吧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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