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 04: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起算>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考前重點回顧,同樣是和時效的問題有關,要看的是近年一則非常重要的判決,極有可能在近年司律或研究所考試中出現。
本件判決所涉及的問題是,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起算?
詳言之,本件原告之父收養被告,被告取得其父所遺留土地之繼承登記後,另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給第三人獲得價金,然法院嗣後認定收養無效,被告不得繼承該土地,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起算?係從被告為繼承登記時,亦或無權處分取得價金時,開始起算?
(一)繼承登記時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認為,系爭遺產經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時,被告即受有不當得利,則原告自繼承登記時起,即可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嗣後出賣遺產取得價金,乃處分其所受利益(繼承登記)之形態變更,形態變更後之利益(價金)與原來之利益(繼承登記),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故原告對該變形後利益(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仍應自原來請求權可行使時(繼承登記)起算消滅時效,而非自該變更後之利益發生時,始行起算。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原審係認系爭遺產於82年7月2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嗣經判決確定,上訴人非李泮池之子女,無繼承李泮池遺產之權利,上訴人於94年8月15日出售系爭遺產獲得價金603萬756元,則如無法律上障礙,被上訴人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應自82年7月26日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見未及此,謂應自94年8月15日起算被上訴人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可議。
___________
(二)無權處分取得價金時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因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是登記名義之利益,與系爭價金乃被告因無權處分系爭遺產所取得之利益,並不相同。因此,被告無權處分遺產而取得系爭價金,始發生原告因其所有權受侵害而對該價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是日起,始得行使。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
(一)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無權處分他人之土地而受有處分土地之價金利益,係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致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損害,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侵害所有權之不當得利類型),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即財貨發生損益變動(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而無法律上原因時起算。至於辦理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係登記之利益,與無權處分該登記之不動產所取得之價金或價金請求權之利益,並不相同。
(二)本件附表二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各4分之1為李泮池遺產,李隆並非李泮池之繼承人,卻於82年 7月26日辦妥繼承登記,分得該土地應有部分20分之1,並於94年8月15日將附表二所示土地出賣予銘園公司,將附表二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穎佳名下,於94年 8月15日收得買賣價款,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果爾,李隆自屬無權處分上開土地而獲有取得出賣價金之利益,致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李佳冶受有損害,則李佳冶所有權受侵害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似應於兩造間之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時始得行使。原審見未及此,徒以李佳冶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李隆於82年7月26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即可行使,其遲至100年12月7日始起訴請求,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云云,而為李佳冶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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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教授認為,不當得利受領人,如其所受利益為他人物之所有權,則於不能返還該利益,例如受領人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時,其應依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償還價額。於此情形,請求權人既自受領人受有該原物時起,即可請求返還,其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即應自受領人取得原物(該物所有權)時起,開始起算。至於受領人其後出賣原物而取得價金,僅對於不當得利返還之客體究係原物或該物之客觀價額有所影響,而與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及進行無涉。
然而,本件被告因認領無效而根本從未取得遺產之所有權。被告就遺產所受之利益有二,分別是,原先該遺產之繼承登記利益,及嗣後無權處分所取得之價金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該價金並非繼承登記利益之形態變更,而是被告無權處分遺產所另得之利益。蓋繼承登記並不影響原告對該遺產之所有權,但被告無權處分遺產使第三人善意取得,則導致原告喪失對遺產之所有權,則繼承登記與無權處分取得價金之利益,性質上不具同一性。從而,原告如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繼承登記,時效固然應從繼承登記時起算,但原告就系爭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應自被告受有系爭繼承登記之利益時,而應自被告無權處分而取得價金時,起算該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
陳忠五教授認為,本件被告係認領無效,則被告雖於82年已登記為所有人,但仍未有效取得遺產所有權。因此,就遺產所有權而言,被告此時仍未受有利益,尚不成立取得遺產所有權之不當得利。是以,被告於94年出售遺產所獲取的價金,性質上即非被告處分其原所受利益所致之利益之形態變更。
也就是說,本件被告所受之利益,應解為是被告於94年出售及移轉遺產所有權所獲取之價金。此一利益,為被告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所獲取之對價,而第三人善意取得使真正繼承人因此喪失所有權受有損害,此時,始成立遺產所有權之對價不當得利,亦始能起算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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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 第 三 人取得 在 盧斯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盧斯達:區議會選舉後 香港等著每年5萬中國移民反撲】
充滿陰霾的大勝
香港區議會選舉,結果是投票率大增,在親北京派選票照樣動員和增加的情況下,非建制派候選人,取得479席裡超過385席。兩個親北京大黨(民建聯和工聯會)在本次選舉遭遇重大失敗。
在香港行政獨大的體制下,區議會是沒有政治實權的,只是一個諮詢機構。在英國殖民晚期,香港政治體制有三層,包括全港性的「立法會」、擁有地區市政權力的「市政局 (負責九龍和港島) / 區域市政局 (負責新界)」,最底才是作為諮詢機構的區議會。
1999年的奪權事件
回歸中國之後的1999年,第一任香港特首董建華推行一系列「市政服務改革」,取消了市政局這中層實權架構,史稱「殺局」。後來香港人發現,市政區被解散,其中一個原因是泛民主派的勢力據盤其中。其次這也是特區走向更極端「行政」的開端。
市政局是有實權的,而且由選舉產生,有獨立財權而不是仰賴政府津貼,對政府來說是一個阻礙集權的獨立王國。特區政府取消市政局,將市政局的權力拆散為各種小權力,由自己委任官員的政策局分別承辦,如今日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食物環境衞生署和民政事務處等。結果就是將人民可以控制的地區事務,包攬到特區政府手中。
經過這次民主倒退之後,地區事務變成幾乎完全由中央 (特首及行政會議)指導,而區議員還是有民選的,但他們僅僅是諮詢機構,政府不一定要聽從區議員的意見。也就是說,莫說特區政府和北京一直拖延實現特首和立法會普選的承諾,「回歸」僅是兩年,特區政府就在內部拆散其他選舉產生政治實體,進行中央集權,使香港「建制」的政策產生方式更加不民主,更不需要向人民負責。
剩下的區議會則政治意義十分消極,區議會有點像社會工作者,通常是服務街坊、聯絡「鄉親」,並且服務上一級的選舉——區議員通常會與政黨結盟,或本身就是挾政黨資源參選。他們在地區上結識到的勢力和地區民眾,可以在立法會選舉被動員為選舉樁腳,為實權多一點的立法會戰線貢獻力量。
區議會也經常成為大黨元老的掛職退休場所。不論是親北京還是非建制派,一些黨內大老如果無力更進一步選上立法會議席,他們通常就會在地區上參選區議員,然後態度消極地待著。由於以前區議會選舉競爭不熱烈,有時他們會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自動當選,拿大約等於十多萬台幣的月薪繼續混跡政壇。
心態而不是結構改變
反送中沒有改變香港的整體政治結構,那結構現今仍不動如山,這結構自英治到特區年代,都是為了控制和閹割反對力量。
民選的市政局被消滅了,區議員則沒有實權,而立法會議員則只有財政否決權,立法權也被限制,還有財團控制選票而非普選的「功能組別」阻礙著……而且「功能組別」的議員可以否決「普選議員」的決定,但反過來則不行。
這一切都沒有變。但反送中以來的警暴浪潮,改變了人民的心和態度。首先是更多人參選,以圖改變不少選舉沒有競爭而自動當選的情況。第二是更活躍的投票率,2019年和上一屆2015年區議會選舉,都是大型政治動蕩之後發生。
但反送中比雨傘革命更浩大,而且前者仍未解決,大多數候選人都堅持運動沒有終結,必須繼續爭取五大訴求,在區議會之後的其他戰線繼續長期對抗。
簡單的選舉 複雜的盤算
這種高投票率和非建制派的高得票,反映的東西非常多元和複雜。有人認為國際觀察者和政壇,會視選舉為「對激烈抗爭運動的民意檢測」,即使並不特別認同具體的當選候選人,也必須貢獻票源;
大部份人也有目睹五個月以來警黑濫暴,欲變無從,他們又有各種負擔而無法成為前線抗爭者,只能在後方化做選票表態,是一種一般群眾在現有秩序下沒有出路但又極不滿意的鬱結能量,反映政府一直以來的修補措施完全沒有得到一般人的心;
也有人認為一向與激烈抗爭割席的泛民大黨,在大體上也進步了,懂得審時度勢和抗爭者合流,即使不甚同意也保持沉默「不割席」,因此前線抗爭者也以選票投桃報李。
選舉當日,全港地區都是維持魔幻般的和平,沒有人堵路和抗爭。這是前線抗爭者對其他聯盟成員釋出的無形善意,是抗爭者帶動了活躍投票的民情,最後亦是他們准許選舉可以舉行。
特區政府和建制派的同床異夢
各方在這個局都有不同盤算。特區政府和親北京政黨,雖然都是北京控制,但切身利益不同。
特區政府不用選舉,不用民意授權,高官和特首林鄭也在選前不斷呼籲選舉要和平舉行。他們未必料到選舉結果會如此壓倒性不利,他們只是希望成功監護選舉,從而向北京和國際表示自己仍有掌控大局的能力,「局面正在走向平穩」,而成功舉行選舉其實也是表達政府合法性的一種方法。
雖然親北京派大敗,但特區政府是小勝一仗,因為它更不想因為「暴亂」而選舉都無法舉行。
親北京政黨當然是損失慘重,北京和特區政府都要他們做顧全大局的付出者,因為送中是林鄭推的,他們只是令命支持,但最後付出最多代價的竟然是我
勝利的陰霾藏在結構之中
親北京政客心裡有氣,但他們等著被補償。北京絕對有很多資源在選舉以外補償安撫他們。四年很快過去,今次選舉的數據顯示,親北京派選民仍然穩固。動員網絡、資源、體制支持,全部健在,不會因為一時戰敗而消滅,四年之後捲土重來,在香港近代史上就發生過。
2003年震驚北京的百萬人大遊行之後,也上演過泛民區選大勝,但和平順境日子馬上就腐化了他們,有些議員因為懶惰、表現不濟,在2007年的區選就迎來大敗。因此這個結果,對北京也不是不能承受,至少香港的局勢回穩,不再動蕩,對他們來說才是大局。區議局有實權都可以取消,那諮詢機構區議會有一天會被取消也不是不能想像。
泛民和本土派候選人大舉進佔區議會,不會阻礙到政府施政,只是略為危害特首選舉時的安全系數。 因為選舉委員會有百多個選舉委員,由區議員自己互相選舉而產生。
一部份建制選委 (很可能是本土財閥)有可能跟泛民選委組成某種戰略同盟,影響特首選舉,不過北京最後都可以不任命勝選的特首,引爆憲政危機。如果過度倚重體制內的路線,北京的管治危機將會很快被吸收調和。因此香港大多數人的共識是,只能繼續長期和各種戰線並進。
因此這次的區議會大勝充滿陰霾,這是一個在對方遲早就能反攻的不利戰線上的暫時固守。而每年香港就會有5萬中國移民,他們當中的不少都會成為親中派的支持者,即每一屆選舉,香港都會增加不多於20萬人口,這是一個久守必失的遊戲。
反送中抗爭成功推倒惡法的教訓是,質與量乃香港和北京的光明與黑暗,香港以質取勝,北京圖謀人口戰術。香港抗爭者是靠質,即高強度和高犧牲來推動局勢、感召群眾,而不是靠選舉票數和遊行人數,後者已被證明無法改變硬殖民當局;
而北京長期來說則是想通過殖民,以人海來掩蓋香港政治共同體。
半年之後我們仍無法忘記,在6月9號法案即將通過的那個絕望晚上,那些聚集的青年發動武力抗爭,成功喚醒無力的大眾,成功推倒了惡法。也是半年來所有被槍傷、被強姦、被自殺的抗爭者,換來一波又一波的抗爭和海外變動。
在一個體制已遭封鎖的大局下,高強度和高犧牲的死亡螺旋對賭,在北京認為硬起來就能撐下去的死局下,恐怕仍然是香港政治唯一的政治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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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區議會則政治意義十分消極,區議會有點像社會工作者,通常是服務街坊、聯絡「鄉親」,並且服務上一級的選舉——區議員通常會與政黨結盟,或本身就是挾政黨資源參選。他們在地區上結識到的勢力和地區民眾,可以在立法會選舉被動員為選舉樁腳,為實權多一點的立法會戰線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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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態而不是結構改變
反送中沒有改變香港的整體政治結構,那結構現今仍不動如山,這結構自英治到特區年代,都是為了控制和閹割反對力量。
民選的市政局被消滅了,區議員則沒有實權,而立法會議員則只有財政否決權,立法權也被限制,還有財團控制選票而非普選的「功能組別」阻礙著……而且「功能組別」的議員可以否決「普選議員」的決定,但反過來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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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份建制選委 (很可能是本土財閥)有可能跟泛民選委組成某種戰略同盟,影響特首選舉,不過北京最後都可以不任命勝選的特首,引爆憲政危機。如果過度倚重體制內的路線,北京的管治危機將會很快被吸收調和。因此香港大多數人的共識是,只能繼續長期和各種戰線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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