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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適用對象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鼓勵海外資金回台,解決境外公司法律疑議】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希計在本會期三讀,但適用對象的廣大台商,在免稅天堂註冊的境外公司,90%都在台灣實際營運,資金透過設在其他國家的銀行OBU賬戶進出,但營收與所得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過。
這違反全球反避稅規則、我國《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必須在實際營運地申報、繳稅,因此面臨必須補稅及處罰。
但問題並沒有只要補稅即可那麼簡單,在台灣目前的法院判決案例,這類公司被法院視為「紙上公司」、「虛設公司」,在目前法院的判決當中,已有公司負責人因此入獄服刑,知名案例是生產「牛頭牌沙茶醬」的好帝一公司。
法源依據有二:(a)這類公司因為營收與所得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財報不實」,構成刑事犯罪,漏報的稅款屬於犯罪所得,面臨被法院「沒收」,追訴期長達20年。
(b)由於逃漏稅是洗錢罪的前置犯罪,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增訂理由,只要無法交代來源的資金與財產,都會被法院「擴大沒收」。
這導致境外公司的負責人面臨入獄服刑,辛苦一生的財產可能瞬間全部被法院沒收,一切烏有。
財政部目前正在研擬《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也發佈幾項解釋令,但從未說清楚這類境外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未明確釐清這些資金是否構成逃漏稅,必須補稅、處罰。
若財政部認定這些境外資金是「合法」,這樣的公司沒有實際在該地運營,但不是為了避稅、逃稅目的,而是有其他商業上目的才不得不為。這樣的話,這些公司回來都「只能」補稅,連漏稅罰都談不上,核課期間也是5年。
若認定是「違法」,台商會面臨入獄服刑,沒有緩刑、沒有易科罰金之刑,這樣的話,誰還敢把資金匯回台灣?
另一方面,《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在2020年生效,一旦這些境外資金回流之後,由於《商業會計法》與《稅捐稽徵法》41條的追訴期都是長達20年,台商將面臨被法院回頭追究。稅務律師指出,實務上也已經有在逾越核課期間後,仍然以刑罰追訴。
我今天利用財政委員會的質詢,對財政部長蘇建榮提出要求,對於上述「定義」的問題,在《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預計今年六月底三讀前,也就是未來3個月內,財政部一定要說清楚,不能再推託那要個案認定,或是說那是特殊狀況。
若是不把法律的明確性說清楚,台商、會計師、稅務律師都會很困擾,稅務機關第一線的稽徵人員也無所適從。
蘇部長當場允諾,在未來3個月內會解釋清楚,解除台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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