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恤條例第37條提出再修正動議,主要的思考在於司法實務上,退休金的性質是政府(僱主)「延期後付」給公教(員工)的工資。從最高法院以及台灣高等法院均有判決可知,退休金的性質是「延期後付」的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的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另外,所得稅法第33條及商業會計法第61條更說明了「退休準備金提撥」的規定,可見退休金為公教(員工)平時工作所付出而尚未獲得政府 (雇主)足額給付之工資,屬遞延工資給付的性質。因此,政府無論財務如何困難,都應該取得公教的理解和支持,因為這是政府尚未給付給公教的工資,這是公教的權利,但是現在政府對公教扣帽子,給外界錯誤的印象,好像公教不應該領這些費用,這是不對的。
依照世界銀行的定義,理想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必須至少達到退休前薪資的70%,才能維持退休前的基本生活水準。因此,本席今天在院會提再修正動議,期盼能吸引優秀人才投入教職,保障台灣下一代的教育文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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