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硬文:
在人工生殖技術優異的以色列,「代理孕母合法化」如何挑戰家庭定義?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4091
這篇很精彩,讓我瞭解了以色列對於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過程和整個觀點討論。
不曉得大家對於「代理孕母」的看法如何?
1.完全反對
2.只支持利他代孕
3.只支持商業代孕
4.完全支持
或是有其他看法也歡迎來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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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的定義是什麼?「親子關係」如何認定?這在過去社會當中其實是非常自然或是不用去思考的問題?但在當代,伴隨著「代理孕母」機制制度的出現,這些問題變得界線相當模糊。
這篇來自【DQ地球圖輯隊】轉載來自【全球中央】的文章,帶我們看到代理孕母議題在印度碰到的爭議,也讓我們進一步思考背後許多的倫理與文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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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窮苦婦女因代孕遭到不人道待遇而死亡的事件層出不窮,政府希望禁止商業代孕的法案能在今年通過。然而,對於大批仰賴代孕以求脫貧的家庭而言,往後該怎麼生活
1990年代,印度因一名婦女尼瑪拉.戴維(Nirmala Devi)需要錢來照顧殘疾丈夫,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出租子宮」,印度代孕產業從此正式曝光,並引發正反意見的長期辯論。
為了讓代孕產業能接受監管,有官方背景的印度醫學研究委員會先在2002年對代孕業提出監督和管理準則,等於官方允許商業代孕產業運作。這段期間,印度的代孕行業並沒有正式法律規範。印度代孕行業與歐美國家相較下,收費明顯低廉,因而開始蓬勃發展。
(以上引用網頁原文)
https://dq.yam.com/post.php?id=12939&fbclid=IwAR2-rOCVlrTolINrJWnfoiGKvWhBRmT4RjMENNsWOzgJ1g1rY7NyCinXPjs
商業代孕 定義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摘)陳宜倩教授從促進性別正義和女性主義的觀點進行討論。在憲法和大法官解釋第748號都強調平等保護,兩公約中也提到要消弭對婦女的歧視,應視為國家的義務,從改變習俗做起。不應該以婚姻狀態為差別待遇,應朝向消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差異,開放單身者使用人工受孕。至於代孕,則考慮是否邁向以代孕者為中心的法律架構。
陳宜倩教授也指出,如果代理孕母開放,但在習俗沒有改變的情況下,仍會產生很多問題,文化改革或許是必須進行的首要目標。
雷文玫副教授認為,釋字748翻轉了舉證責任,過去大家會問同志是否有權結婚,現在反過來,政府機關需要舉證說明憑甚麼同樣是已婚,同志卻不能平等享受已婚者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是否有合憲理由可以限制已婚同志使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雷文玫教授認為,同婚通過之後,應該要允許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以及允許女同志的法定伴侶成為小孩的父母。
雷文玫教授也對進行人工生殖之前必須回答很多問題這點提出思考,為何選擇自然產的夫妻不必揭露自身的隱私就可以擁有小孩呢?另外,在代孕這件事上,也必須確保關係為平等且尊重,這同時也關係到身體自主權,可能影響到代理孕母的生活與隱私。
雷文玫教授也對未來代理孕母的制度提出建議,如果採用收養制,可以維持母親的定義,尊重代理孕母的自主權,並可以準用收養的規範監督。如果採用契約制,則可以實現契約自由,小孩可以明確歸給委託者,可以符合市場運作,而法律介入之後也需要更細緻的規範機制。
許秀雯律師坦言,代孕其實算是爭議性勞動,這個話題從20年前就是一個討論的戰場。反對者認為,沒有生育經驗的女性無法了解懷孕過程可能和孩子產生的情感連結,但懷孕和性是一樣的,每個人的身體經驗並不相同。而對於以代孕者的卵子進行的基因型代孕,反對者認為孕母會不易割捨肚子裡的胎兒,但這其實也沒有實證。這些迷思就像是性愛分離的古老辯論。這些反對的論點其實都展現了不信任女人可以對生命做選擇,也忽視了經驗的異質性。
許秀雯律師也說,若開放代孕,她認為還是要有部分限制。例如不可用外勞,應限用本國人;商業代孕需要契約平等協商;好的仲介團體或許該嘗試從非營利的方式開始。如果限制的理由沒有信服力,就需要受平等權的考驗。在現在這個倫理被高舉的情況下,必須以平等為檢驗原則,才不會使偏見和歧視延續。許秀雯律師認為,打開心胸,才能看到不同人的生命需求。從兒童最佳利益的角度,沒有積極的證據顯示同志不適合當父母。許秀雯律師認為,至於修法方向,應該折衝考量代孕者中心及兒童最佳利益,會是比較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