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公司挖台灣人才 2員工移檢方複訊交保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29日電)中國北京以生產SSD(固態硬碟)控制器等某科技公司,在台灣挖角研發人才並招募員工。新北市調查處約談2名受僱員工,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移送新竹檢方,複訊後分別交保。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今天發布新聞表示,接獲情資指出,中國北京一家從事大數據晶片設計的科技公司,結合具有陸資背景的某會計師事務所、及一家人力資源公司,在台灣挖角高科技技術研發人才。
這家公司以生產SSD控制器,投入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市調處說,該公司為挖角台灣高科技員工,以高薪利誘、豪華餐宴、旅遊招待等方式吸引台籍人員加入,但該公司並沒有人員駐台。
市調處說,依照「杜絕科技人才遭挖角,保護戰略性產業俾完善國安防護網」的國安政策指示,報請新竹地檢署指揮偵辦。
檢察官於28日指揮新北市調查處,搜索這家科技公司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的辦事處,搜索許姓男子、吳姓女子兩名員工,查扣聘僱合約書、錄取通知書等證物。他們擔任北京該科技公司的台灣幹部,並伺機繼續挖角招募人才。
市調處說,未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大陸公司不得在台灣招募員工。本案約談許姓、吳姓2名
相關涉案人到案詢問後,依照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移送檢方複訊後,許男、吳女分別以新台幣10萬元及3萬元交保。1100429
員工聘僱合約書 在 考航空好簡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年一開始AirFrankie老師就預測星宇航空今年徵才的機會最大!空服招募機會來了,還有很多地勤內勤的工作機會!
Non-experienced Cabin Crew
無經驗空服員
工作內容
***每人最多僅能報名一項職缺,請詳閱職缺內容後,審慎提出應徵申請。
***若報名超過一項職缺者,本公司將依最早投遞之職缺進行審核,並保留調整權利。
● 執行客艙安全程序,維護航機和旅客安全,提供優質旅客服務。
● 客艙組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範之特殊工作者,工時須配合航班彈性調整,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亦須另行調移排休,應徵者須同意簽署前揭約定書。
報考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學士或以上之學位。
● 具下列任一之有效英文檢定成績證明:
1. TOEIC 700分以上。
2. BULATS 53分以上。
3. TOEFL iBT 79分以上。
4. TOEFL ITP 550分以上。
5. IELTS 5.5分以上。
6. Linguaskill 152分以上。
註:上述英文檢定為一般聽讀測驗即可,無效期限制,但建議提供最新的成績資料。如未能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英文成績,請於現場甄試當天提供有效之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正本,否則視同放棄甄試資格。
● 雙手往上舉可觸及210公分的高度(因執行客艙安全相關工作所需)。
● 雙眼裸視0.1以上,經隱形眼鏡矯正後兩眼視力均達1.0以上。
● 具護理背景或服務業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尤佳。
報名期間及方式:
●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 報名方式:一律採取網路報名,詳情請參星宇航空徵才網站(https://careers.starlux-airlines.com/CabinCrew) 並於104人力銀行提交履歷。
● 投遞履歷前請務必確認更新個人資訊/照片,讓我們認識優秀的你。
● 請於104人力銀行履歷「附件」欄位檢附影片,影片製作說明如下:
1. 影片內容請以中文及英文自我介紹各30秒,為免影響資料庫容量,請務必遵守時間限制。
2. 以頭部至胸部以上近拍,臉部正視鏡頭,請留意光線與畫質。
3. 影片檔案請提供MP4檔(副檔名為".mp4"),其他格式影片不予採用。
4. 檔案名稱:請以中文姓名+身份證字號後四碼命名,例如:王小明6789。
甄試通知:
● 應徵者履歷經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本公司將另寄發甄試通知。
● 甄試日期:預計2021年第三季安排,確定之甄試日期與時段依甄試通知內容所載。
● 面試地點: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號(星宇航空運籌中心)。
現場甄試應備文件:
● 現場甄試(初試):
1. 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正本。
2. 面試通知書。
● 現場甄試(複試):
1. 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正本。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若持國外學歷須完成學歷認證手續)。應屆畢業生須提供學生證與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3. 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正本(無效期限制,但建議提供最新的成績資料)。
4.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正本;服役中之役男請提供軍人身分證正本。
5. 本人親簽之「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正本(將於寄發面試通知時提供電子檔供面試者下載)。
● 除「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正本之外,上述文件正本將於繳驗後當場發還。甄試報到時須完整提供上述所有文件,若有缺件則取消甄試資格。
甄試流程:網路報名 > 現場甄試(初試/複試) > 體格檢查> 任用條件暨報到通知
● 現場甄試:
1. 履歷經審核符合甄試資格者,將寄發現場初試邀請函。
2. 通過初試者,將邀請參加複試,並進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說明。
3. 獲邀請參與現場甄試者,須備齊指定文件於現場審核。
● 體格檢查:經本公司通知體格檢查者,須至指定醫院進行指定項目體檢。
● 報到通知:本公司綜合評量甄試結果及相關文件之齊備狀況,另行通知合格的應徵者預計自2021年第四季起分梯次報到,唯將視市場狀況調整時程,報到前將舉辦職前說明會。
注意事項:
● 未符合前述資格者,本次請勿報考。
● 報考「Non-experienced Cabin Crew」職缺者,請勿重複報考「Experienced Cabin Crew」及「Purser」。
● 相關招募及甄試資訊將透過本公司官網或電子郵件發佈,恕不接受來電諮詢。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至ccrecruit01@starlux-airlines.com。
● 報名資料如有任何不實記載,本公司將取消甄試資格不予錄用。
● 星宇航空客艙組員於訓練及執勤期間,均會使用iOS作業系統之應用程式接收及傳送勤務相關資訊,學員報到時須自備符合作業系統規格之智慧型裝置及行動網路。
● 錄取者須與本公司簽訂訓練暨聘僱合約書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且自完訓之翌日起,須於本公司服務至少三年。
● 受訓期間各項成績未達本公司標準或試用未通過者,將終止訓練並停止試用。
https://www.104.com.tw/job/6h8wf?jobsource=cs_2018indexpoc
員工聘僱合約書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便利貼
還記得我先前掛念的護理師對抗大醫院案嗎?
一直很想整理一下判決宣告護理師不用賠錢的理由,所以整理出懶人包如下,那也希望每一位護理師,或是被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朋友們,不要因此害怕或灰心,或許再堅持一下,我們還有別的出路!
*前情提要:
A小姐在B醫院擔任護理人員,B醫院與A小姐先後分別簽訂「B醫院勞動契約書」、「B醫院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及「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而後A小姐於107年2月3日離職,B醫院因而認為A小姐違約,隨即向A小姐提起訴訟,並向A小姐求償新台幣10萬元。
*既然本案的爭議是違約,那就來看看本案勞動契約的約定是什麼?
1. 這裡小編就列舉相關的規定如下:(此處如無耐心可以忽略或是看懶人包)
(1) 勞動契約書(本約):
第1條:B醫院自103年8月11日起聘任A小姐,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B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第2項:A小姐於契約期間內,欲終止契約自請離職者,應依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預告B醫院終止勞動契約;如未依規定預告離職時,屬違規離職,應依賠償一個月全薪。
(2) 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契約期間為103年11月11日起算2年。
第6條:A小姐未依約定期間提前離職, A小姐應賠償1個月全薪予醫院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7條:A小姐若與B醫院簽訂本約以外之其他工作合約,有約定服務義務年限時,前後約之義務年限應相加,並須先履行本約之義務年限,本約約滿再繼續履行後約之義務年限。
(3) 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
第1條:A小姐受訓進修期間為104年7月30日起至104年9月28日止,共計104小時。
第4條:A小姐於進修期滿後,隔日返回原告服務1年。(按:所以應該是105年9月28日)
第9條:A小姐違反本約約定者,應即以受訓進修期間所支領公假(或薪資)及公費的2倍金額賠償B醫院。
(4) 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合約期間自簽約日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服務2年。
第4條第6項:A小姐有提前離職的話,應返還合約期間按月領取(簽約津貼)之總額(含年終獎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B醫院。
(5) 在上面這個「留任工作合約書」最後一頁,多了一張「多重合約履約附則」約定:留任合約起日105年11月11日,合約迄日107年11年10日。
*有注意到嗎?(這裡再開始看)
(1) 首先,A小姐的工作適合約定工作年限嗎?為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如具有繼續性性質的工作,不得約定工作期限。
(2) 再來,如果不適合,那麼從上面數個合約中的約款中可以看到,B醫院先在本約中約定工作年限依B醫院的規定,然後在後面的數個附約中用了很多「多重合約履約條款」無條件的增加A小姐的工作年限。
(3) 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只要A小姐在合約期限中離職就可能因為約款,而必須賠償B醫院違約金;又只要B醫院在工作期間都與A小姐簽訂一個新的附約,再延長她的工作年限,這樣A小姐就永遠無法換工作了!
*那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做了什麼判斷呢?
(1) 本案是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除了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其他都應該是不定期契約。而最高法院更進一步認為,是否為定期契約,不能以書面形式而定,仍應實質判斷。
而B醫院設有加護病房,該加護病房是B醫院的常設單位,當然需配置具有持續性工作需要的人員,顯然加護病房的護理師工作並不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的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是屬於『繼續性工作』。
因此B醫院當然不能與所聘僱的護理師為定期契約的約定,縱然B醫院以定型化契約書面形式為定期契約的約定,也屬於無效,而應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因此,A小姐從事加護病房擔任護理師工作,其內容及性質既然是屬於『繼續性工作』,B醫院當然就不能與A小姐為定期契約的約定,因此該契約關於定期工作期間的約定,當然無效,應該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2) 本案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B醫院依工作業務需要提供在職及專科護理訓練,A小姐只是被安排接受訓練,沒有拒絕餘地,此種情形,就不是給予A小姐「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權利,反而成為A小姐的義務;另外,雖然B醫院有給予A小姐在特殊單位(指加護病房)工作加給,但這既然是屬於特殊單位的「工作」加給,就不是最低服務年限所給予合理補償。(按:勞基法第15條之1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同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補償費用)
所以呢,A小姐一直到107年2月3日才離職,當然並不算違約,而B醫院依兩造間簽訂的工作合約、留任合約及進修合約主張A小姐違約,而請求她賠償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當然不合理。所以本案在一審判決結果是護理師不須賠錢!
然而,醫院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所以以上言論,仍然尚待二審法院決定,我們只能靜待司法判決。
雖然如此,這篇懶人包最重要的目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因為提前離職,而被老闆告了要賠錢,不需要這麼快屈服的。如果有加入工會,相信工會會陪你找到訴訟資源,陪你走完這一個可能人生中唯一會面臨的訴訟喔!
#再次感謝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協助此件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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