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可不可以領員工分紅?
這案件法律上的爭點,大概就是”這筆錢屬於恩惠性的給予?還是經常性的報酬?“還有”契約自由原則是否能拘束強行規定?“
不過因為不是我承辦的,沒看過相關證據跟事實經過,不方便評論對錯。
只是我想起。
之前有人問我”員工留職停薪時,還要讓他參加公司旅遊嗎?“或”員工在春節前離職,還要發給他年終獎金嗎?“
我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不儘然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判斷,還有關係的和諧以及向心力的考量。
當然,這是勞雇雙方需要互相的。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3610646
員工分紅 離職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是一篇僅有一千字左右的短文, 最初刊登在一本有一點小眾的平面雜誌
一般來說, 會動到競業禁止這項規定的, 多半都是勞資雙方在離職的時候發生了爭端, 要不然大部分IC設計工程師離職都是去別家IC設計公司, 大部分房屋仲介離職都是去別家房屋仲介公司, 可是鬧上法院的仍然是很少數人.
至於是那些爭端? 我親自看過的, 研發主管拿了公司一大堆員工分紅或是認股權, 卻在別家公司出更高薪以後跳槽的; 公司承諾研發人員待滿三年後可以領到市價數百萬的股票, 卻在二年半以後將該員資遣並且連一張股票都不願意給的; 員工在離職前大量調閱公司機密文件的, 主管跳槽同業以後還回過頭來挖腳舊東家的員工...這些比較有可能演變到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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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
只要你在高科技公司任職, 大概都聽過這四個字. 簡單地說, 企業為了避免離職員工將在職期間所知道的營業祕密帶走 (就算是裝在腦袋裡帶走也一樣), 然後加入競爭對手那邊, 從事不公平的競爭, 往往都會在員工報到的時候, 就和員工事前約定, 離職後在一定的期間內, 不得任職於和公司相同或是類似的行業.
比方說你在信義房屋擔任房屋仲介, 離職後在一定的期間內, 將不可以前往其他房仲業擔任房屋仲介 (這是個舉例, 並不是說信義房屋有這樣的規定).
但是這樣說當然會引起很多疑義, 如果我本來是在信義房屋的南港店擔任房屋仲介, 難道離職後不可以回北港老家從事房屋仲介工作? 這未免管太寬. 比如說我是台積電的總機, 我離職後難道不可以去聯電擔任總機? 又比如說現在科技發展這麼快, 我在華碩研發3G的手機, 華碩可以限制我未來十年 (說不定3G手機都絕跡了) 都不可以加入競爭對手的公司嗎?
我常常和我的同事分享一個概念, 要限制員工的就業權, 基本上是很嚴重的一件事情. 你想吧, 假如我這一輩子都在金融業從事HR工作, 今天我要離職了, 公司限制我不可以去其他金融業從事HR工作...我是幾乎不可能到其他銀行做行銷或業務或風險管理的. 同樣, 就算我要去高科技業, 流通業, 零售業應徵HR的工作, 考量到我一輩子都待在銀行, 對其他產業不夠了解, 就算能找到工作, 在薪資條件或職等上說不定也會大打折扣.
實務上, 法院當然不可能因為公司說員工離職後不可以去同業工作, 就照單全收. 一般來說, 法院會依照以下四項原則, 去審查企業的競業禁止有無過當之處:
1. 雇主有值得保護之利益存在
2. 離職勞工職務及地位, 足可獲悉前雇主之營業秘密
3. 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 時間, 區域, 職業活動之範圍, 不得逾越合理之範圍
4. 需有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不過看過各式各樣的判決, 是不是一定要有這四項要項, 企業才能限制離職員工前往其他同業任職呢? 其實並不必然. 尤其是代償措施, 幾乎大部分的公司都會把績效獎金, 員工分紅 (因為不是員工的勞務報酬, 比較接近公司的恩惠給予) 當作代償措施. 甚至我看過公司沒有提供代償措施, 法院仍然判決員工敗訴 (有一些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的行為真的就是過分了).
另外, 就算公司勝訴, 法院就會判決員工必須立即從新雇主那邊離職嗎? 其實也不必然. 我看過更多的案例是, 法院判決員工必須賠償一定的金額給原雇主. 只是賠償的數額對照起雇主認為自己所損失的, 那真的是天差地遠了.
所以, 我常常都跟主管說, 與其要想這些競業禁止的事情, 還不如把公司的營業秘密或是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做得好一點, 同時也對員工好一點, 還比較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