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柯文哲市長暫停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
(今天上午參與記者會的發言內容)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台北市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引起當地居民強烈的反對與抗爭,其中的關鍵因素之一,乃是政府要採取區段徵收手段來進行土地開發,這是非常強烈的作法,將會造成土地掠奪及強制迫遷的嚴重社會問題,恐也與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違,因為,該手段之採用若沒有符合土地徵收所應具備之要件,則會造成基本人權的侵害,而這也就是許多國人及非政府組織重視本案的原因。本人在審視相關文件後,主張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前二次會議恐都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之上、北市府應確實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及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嚴重關切我國所獨有的區段徵收制度,建議北市府應暫停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不應建立在錯誤資訊之上
1.本案區段徵收尚未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核定
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會議紀錄,委員1表示,「有關社子島地區開發採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在內政部都審議主要計畫時,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也一併進行討論,並獲得支持。」在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委員4表示,「整個社子島的再發展,大概無法透過單一基地的新建或改建就能完成整體開發。所以基本上採區段徵收的方式可以被確認的方向,這部分也在107年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同意。」
本人以為上述委員之敘述恐是對於現行土地徵收制度的誤解。這是因為在苗栗大埔事件發生之後,為了強化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的審議功能,內政部在100年1月18日頒佈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要求「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
這表示107年6月13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小組只是聽取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報告案」,而非是「審議案」,因此,該會議共有四點結論,會議記錄中明白敘述:「1.請修正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內容;2.諸多陳情民眾均表示不認同市府之安置計畫規劃內容;3.本案意願調查回收率低…..,顯示市府與民眾溝通仍有不足,市府應再用心加強與當地地主溝通說明;4.目前修正之防洪計畫及二階環評審議均尚未完成核定或通過…..,應俟防洪計畫及二階環評通過後,始可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書。」
因此,現階段二階環評尚未通過,而臺北市政府也根本都還沒有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書,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怎麼可以說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已經同意本案採區段徵收方式呢?這應該是很大的誤解。
2.本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結論恐是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違法濫權的結果
至於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怎麼會有上述的誤解?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會議紀錄,委員2表示,「如從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結果來看,是同意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只是過程中須再充分考慮聚落紋理、韌性城市,以及拆遷安置計畫須先行辦理聽證等。」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都市發展局代表指出,「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會議審查時,還有一些居民提出『咱的社子島』的景象,希望能夠保存其紋理,不過當時會議原則同意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請問,區段徵收是屬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權責嗎?不是的。既然不是,那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怎可通過本案採取區段徵收方式呢?
本案凸顯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長期以來違法濫權的不當行徑。其實每當社子島居民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陳情,表達他們反對區段徵收的意見時,專案小組總是採取「切割」的方式來處理,即將主要計畫與區段徵收切割,如107年1月15日第5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中,專案小組表示「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除計畫人口之陳情意見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外,有關涉及主要計畫之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其餘非屬主要計畫之陳情意見(如細部計畫、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防洪計畫等),請市府轉請相關機關參處。」很明顯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是將主要計畫審議與區段徵收切割,表示自己並非是權責單位。
但是,非常矛盾的,從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第3次、第4次、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卻都出現了「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而這一段文字最後也被納入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會議審查結論,即「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然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既然已經將主要計畫與區段徵收切割,那怎麼可以決議「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這若不是違法濫權,什麼才是違法濫權?
二、盼請柯文哲市長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並以此來建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共識
本案之審議為何會如此的急促及違背常理?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委員8之陳述,「本案主要計畫通過後,將細部計畫、區段徵收計畫、防洪計畫、環評等同時併行,柯市長希望本案儘快進行,所以有併行作業。」也就是說,這樣快速的行政作業程序乃是來自於柯文哲市長的指示。但是,正當的行政程序不應僅只是「跑跑程序、做作樣子」而已,它應是溝通協調並凝聚共識的重要基礎。盼請柯文哲市長能夠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意旨,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及舉辦都市計畫之聽證程序,以此來辨明社子島開發之問題爭議,並由此來建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共識。
三、盼請柯文哲市長重視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社子島居民的基本人權
此外,本人也要提醒柯文哲市長,第三次兩人權公約的國際審查即將到來,在三年前的第二次國際人權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就曾非常關心臺灣各處因為區段徵收而發生的人權迫害事件,國際審查委員會在106年月1月20日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分別有如下建議:
第38點:
審查委員會持續關切在中華民國(臺灣)正發生的驅離與剝奪土地的頻繁程度。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政策,正導致全國各地對住房與土地權的侵害。委員會也關切引發強制驅離的「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
第39點:
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以下稱「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由於我國至今皆尚未制訂符合「第7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因此恐不宜繼續實施區段徵收。
四、結論
本人以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及第763次會議恐都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違法濫權的決議之上,這應該趕快予以改正。再者,我國區段徵收制度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這已為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嚴重關切,因此盼請柯文哲市長能夠重視正當行政程序,暫停後續764次會議,並重新釐清社子島開發議題,凝聚社子島居民的共識,及重視基本人權的保障,這應該才是正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萬的網紅鐵道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0:00 Intro 00:30 為何社子島會被限建? 02:40 郝龍斌時代 03:17 柯文哲時代 03:49 開發內容 05:16 進度 05:51 Ending 創作CC授權:https://imgur.com/CDQzPz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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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社子地區日前進行的社子島解禁開發投票(i-Voting)活動,是日前的媒體焦點之一,歷經40餘年泛洪、禁建的限制,有些地方甚至沒水沒電,交通及生活機能均不佳,期間幾位首長陸續提出程度、規模不同的開發案,均未能付諸實現,例如:陳水扁的社子地區開發計畫、馬英九的社子島輕軌路線規劃及郝龍斌的台北曼哈頓等。如今1萬多名的社子地區居民寄望現任市長柯文哲先生,而市府也付諸行動,設計規劃四選一選項,包括「運河社子島」、「生態社子島」及「咱的社子島」等三個開發方案和一個「不開發」,提供當地居民選擇,同時也考驗社子地區民眾對於個人生活、環境品質和未來生涯產業發展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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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子島 #i-Voting #生態
社子島會成為台北的珍珠嗎?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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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長將在11月27日前往社子島「Home stay」,阿宗認為都發局目前提出iVoting的三個方案都不可行,也皆非開發社子島的最佳方案。首先「運河社子島」忽略周邊基隆河、淡水河的整治整治問題,該問題不解決如何落實「運河社子島」?
社子島的生態可貴主要在沿岸的紅樹林風光,社子島本身則因為禁建而殘破不堪,具保存價值的僅剩少數古厝及坤天亭、威靈廟等廟宇,因此「生態社子島」也是空談。至於「咱的社子島」,連阿宗這種關心社子島議題數十年的在地人都看不懂,遑論居民對此方案的理解程度。
阿宗認為,如果市府仍然忽視居民內心的真正意見,我看就算柯市長到社子島「Home stay」一個月,恐怕都無法解決問題。阿宗呼籲市府要真正傾聽、了解民意,提出具體開發方案及期程,並且務必秉持先建後拆的原則,也應該納入北投洲美里9鄰、10鄰做為開發考量,這樣社子島的開發才能真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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