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暐瀚條款 #有罪推論
2021這一年的母親節,可能是暐瀚最難過的母親節!因為黃媽媽已經不在身邊,這幾天無論是自己或陪同長官去弔謁,每次回來後,暐瀚堅毅不拔,依舊理性的態度,讓我又更為不捨,一直在想這樣的憾事除了事前預防、避免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問了幾個朋友,他們說這位肇事者立刻到超商買啤酒喝,事後辯稱肇事前沒喝酒,這是近年來逃避酒駕罪責的怪招,有不少人用過,也確實因此脫罪成功,變成一種「祕技」,令我驚訝不已!越聽越生氣!
怎麼可以肇事後,造成傷亡,還用這種方式想脫罪?!原來肇事者如果並未造成傷亡,或許在刑事上會直接判決無罪,而如果有造成死傷慘重的,就算無法證明酒駕,仍可用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論處。
一般車禍致死,最重可判2年有期徒刑,如果是酒駕致死,多背一條公共危險罪,刑期最重到10年。所以肇事者到底是撞人就喝酒還是撞人後才喝酒,變成一個刑責上的分水嶺,有人指出要徹底防堵這樣的方式,可以靠監視、測量等科學方式可以回溯喝酒的時間,像這次事件,名醫高大成就表示,一般在酒測前警察都會請駕駛漱口,若是真的剛剛才喝,漱口後根本測不出來,「因為胃還沒吸收酒精,加上酒測是測肺部呼出的酒精」,而非胃測出的酒氣。他解釋,喝酒或吃含酒精食品後,至少要經過20至30分鐘,血液才會產生酒精濃度,「所以肇事者做那種動作,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子富有個想法,看看是不是可以作為亡羊補牢的其中一道防線:
現在司法的審判原則都是 #無罪推論:「如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則推定被告無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要保護的他馬的基本人權。在法治的台灣對於酒駕者也是如此,這麼做主要是基於避免冤獄及栽贜等倫理考量,以及「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無罪」的現實困難。但,台灣有一條叫做財產來源不明罪,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公務員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財產來源。 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採用有罪推論。子富想提出, #暐瀚條款 如果是酒駕的情事,無論是現場的毒品、身體的酒精反應、車上的空酒瓶、旁人的證詞等等,只要有辦法「有罪推論」,讓證據能夠被轉移,那麼我想這些怪招、秘招應該就不再有用。
(#補充:經各位專家指教,這裡子富的意思應是,如酒駕肇事造成死亡、傷害,可討論用「有罪推定」處置)
簡單來說,就是只要肇事現場有造成酒駕、毒駕等物品、證人等,就不再讓法官以「無罪定論」來判酒駕肇事的案子,而是要以因為「有罪推論」等於從原本要去辯駁有罪的證據,變成要去證明無罪的證據。
#我不是法律專業
#但我真的他馬的生氣
我不是民意代表、也不是律師,更沒有權利去對獨立的司法影響什麼,但至少我提了出來,希望可以獲得大家的重視,進而討論,不要再讓無辜的人受害後,還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
或許,這樣的提議有很多法律原則、違憲、違反崇高人權的問題,甚至可能會受到法律界的撻罰,但我不認為「明知故犯的累犯人渣」是有人權的!當你罰了錢,關了幾年出來,他們卻要承受失去至親的痛苦一輩子,我越想越不對勁,覺得這樣實在不公平。
#認同請分享 #呼籲立委諸公討論
你的一個分享,可能能給受害家屬一個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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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補充:有網友提醒,通常什麼條款應該是以當事人身分,所以應該叫做「陳發O玲」條款(陳為暐瀚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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