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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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與名嘴朱學恆、資深媒體人黃暐瀚合唱「塔綠班之歌」嘲諷民進黨及其支持者,歌詞為「塔綠班,塔綠班,綠畜生氣有夠讚,大家都在嘲笑,你們塔綠班,你看看你塔綠班.」以「綠畜、塔綠班」羞辱選民,遭批評後,回應「我為什麼整個晚上不說話,因為我想先看清楚,到底有多少貨真價實的塔綠班、聖蟑士會對號入座」,並稱「塔綠班」此詞引起大眾共鳴,是民意的反撲,民心的向背.高虹安並拜託國防部趕快徵召她,讓她潛入敵國唱歌撕裂他們,並再度重申真正撕裂族群製造對立的,就是民眾痛恨的塔綠班.高虹安質疑,批評她的人為什麼在疫情導致八百多人死亡時,怎麼沒看你們這麼大聲,卻只檢討她唱歌. 高虹安認為,批評她的言論的是一種霸凌行為,她說霸凌她的都是塔綠班,塔綠班將會深深的刻化在民眾的心中,成為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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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自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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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立委滿口塔綠班、聖蟑士,把與自己意見不同的選民罵成是綠畜,我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令國會殿堂蒙羞,而且正在拉低民意代表的水準-人民最基本的要求,一個立委不要出口成髒,沒想到,台民黨的立委連這一點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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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任何一個民意代表都必須對此提出譴責,這不但是踐踏立委的專業,也是破壞民意代表的名譽,人民也會提出質疑,是否花費稅金,付出選票,只是為了養出一個立委,登台演唱「塔綠班之歌」,怒罵綠畜,並說,她是在反映公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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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想像的立委,是跟民眾站在一起罵髒話,詛咒其他黨派支持者,其實,這不用立委來勝任,隨便找一個升斗小民,在路上潑婦罵街即可,或者找一個三歲小孩,沒有行為與自主能力,也無法判斷是非,給她張歪歌歌詞,叫她照著稿唱.這也是她辯解之詞,她只是應別人的要求唱一首歌,歌詞皆非她創作,她不懂歌詞意思,看不懂中文,還在學ㄅㄆㄇ,只是覺得這個怪叔叔對她很好,給她一顆糖吃,所以她就聽他的話,別人叫他幹什麼就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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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一個民意代表,當成一個未成年的小女孩來做,這是不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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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就算一個小女孩做出這種事,回家也會被爸媽教育,加以訓斥不能隨便罵髒話,不要收陌生人給的歌單,但她的行為似乎沒有人能制止他,彷彿缺乏監護人的看護,使她失去教養.唯一像是監護人的東西,是她的上司,台北市長柯文哲,而他正是滿嘴「塔綠班、聖蟑士」的起頭者,不免讓人懷疑,她是否耳濡目染,有樣學樣,或者這就是市長教她這麼做的,在高虹安罵人了以後,市長還站在她身旁,稱讚她做得很好,稱她出口成蟑的舉動,贏得了龐大的網路聲量,這下子她的蟑話路人皆知了,就連彰化人都知道這個看似成年的小女孩,當眾罵人髒話,不免令人感嘆,有什麼樣的父母,就教出什麼樣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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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說,「難道你們沒有看到塔綠班這個詞是怎麼在網路上瞬間爆紅成為熱門關鍵字、引起大眾共鳴嗎?民意的反撲,民心的向背,豈是我一人可以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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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個大樹鋸專家,是怎麼把網路聲量看成是對自身行為的認同,網路聲量,有正面,也有負面,也可以經由少數一群極端的人,不斷刷洗歧視性的話語,而躍上版面,現在,「高虹安」這個詞,也成為網路上瞬間爆紅的關鍵字了,它是否意味著大眾的共鳴、民意的反撲,民心的向背?在我看來,它比較接近負面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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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說,塔綠班和聖蟑士,是社會氛圍對於部分民進黨的激進支持者或資訊戰從業人員,「在網路上恣意出征不合黨意的公民意見,意圖引發寒蟬效應的反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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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話的理解,透露出常識的缺乏,短短幾個句子,卻有諸多謬誤,令人不知如何吐槽起,為了自己咒罵與羞辱別人,創造出這麼一大串歪理,也真是令人佩服起人類的本能,一種自利取向的自我防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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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件發生之初,不就是高虹安莫名的唱起一首歌,羞辱起不相干的民眾?歌詞中,毫無道理的指涉泛綠本土派支持者,是塔綠班,並以激怒他們得到自己的歡愉「綠畜生氣有夠讚」,並且糾眾和她一起發出暴言,塑造大家都厭惡的氛圍,要其他人跟隨他們一起進行集體嘲弄,「大家都在嘲笑,你們塔綠班,你看看你塔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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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其說是一種反諷,不如說是惡意的嘲笑,而且是沒有目的,也沒有原因的,並沒有人冒犯她,此前,大家並不特別關注這個人,甚至不知道她的存在,而她藉由戲謔一群人,討好一群人,為自己博得優越感,吸取其他人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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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諷,還要有一個諷刺你,你加以反擊的對象,講白了,高虹安這種行為,就是單方面的網路霸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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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己進行網路霸凌的行為,被看不下去的人批判,卻稱自己遭受到網路霸凌,加害者反倒變成被害者,這邏輯的弔詭,也令人瞠目結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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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作為一個民意代表,妳千不該,萬不該,去謾罵選民,就算他們是別的黨派的支持者,這是從政者的大忌,民意代表,你監督的對象,是政府,不是人民,人民反倒是要監督你的對象,確保你是否有正確的反應民意,立法、審查預算、質詢、召開公聽會,監督你是否有完成自己的工作,你要質詢的是各部會,而不是質詢人民是否偏激,是否是塔綠班.代議士(representative)指人民賦權與民意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權力,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實行間接民主,這個代替並非出賣或者轉讓,誠如人民並沒有將自身之權利無條件賦予主權者,在人民與政府之間,代議士作為一個中介者,是人民的辦事員,換言之,和政府一樣,都是人民的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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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在民,誠如盧梭所說,「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政府與人民與代議士的關係,便是基於社會契約,人們放棄天然自由,獲取契約自由,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本能邁入道德和公義,這就是社會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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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一個人倡導的絕對自由,就意味著剝奪另一個人自由,當個人尋求自己的利益至上,彼此的利益就會產生衝突,社會契約的產生的前提便是基於公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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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共意志在於接納每一個成員,以群體的福祉作為發想,而非單一個人或一個小群體,是所有個體結合而成的公共人格,是主權者,而人們參與其中,換言之,無論是人民/政府/代議士,都必須遵守這樣的社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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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像高虹安一樣,身為代議士,卻指控她的主權者是塔綠班,是「另一群人」,「是極端份子」,而將這群人排除在命運共同體之外,並要她的另一群主權者去嘲笑他們,貼標籤,進行仇恨動員,獵巫,與霸凌,這比較符合她口中的部分激進支持者,而這就是毀壞契約的行為,她應該自行辭職,或由人民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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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樣的制裁並不會是另一種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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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立委的薪水來自於全體人民的納稅金,這是不分政黨色彩的人所貢獻;該立委的權柄來自於全民參與的民主政治架構,而這是基於2300萬人的公共意志,所賦予,要求他進行質詢與立法代議士的義務,這些人無論政治立場為何,政治選擇為何,支持哪一個政黨,贊成或反對政府的政策,都是他們自由的選擇,來自於他們的自由意志,並不能由代議士決定,或者干涉,甚至將之作為一種攻擊性的理由,攻擊自己理當付出責任的對象,純粹是因為人民不選擇她或她的政黨,或者不遵從她的個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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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檢討政府的防疫,應該提出你的論述和客觀依據,與哪些需要改進的地方,凸顯其不足之處,但絕非檢討選民是綠畜或是塔綠班,這不會對防疫有任何幫助,只是單純地進行惡意攻擊和羞辱,根本是搞錯對象.立委就職都必須宣誓效忠人民與憲法,憲法即規定,議會必須具有有自治、自律之權責,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而權利不得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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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此舉,是在違背自己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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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委之議事攻防、辯論、溝通的過程,其判斷標準為「為思辨或溝通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白話來說,你可以向民眾陳述利害關係,爭取他們認同,而不是強制人民遵從自己的意見,反對者的意見都打成對立群體,進行抹黑和汙衊,比起黨意,極端的個人主義更令人無法苟同,前者仍符合民主的範疇,後者傾近於將自己當成一個暴君或奴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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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汙衊人民是塔綠班或者綠畜,並不屬於「為思辨或溝通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相反的,它屬於侵害公民存在的負面成分,壓制人們表達自己的主張,才有可能製造所謂「寒蟬效應」,當人民表達自身的主張時,隨時會被代議士貼上恐怖份子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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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中最荒謬之處,那就是代議士拿人民因染疫而逝去800條人命,合理化自己對人民羞辱和歧視的行為,她似乎忘了,她才有質詢權以及代議的職權,而人民並沒有,她說「八百多人死亡時,怎麼沒看你們這麼大聲」,事實上,這是她的工作,她不去做,要人民自己去做,而這發生在她被檢討唱歌的情境,只要人們質疑她為何罵人是塔綠班,就必須代替自己去質詢政府,如果你做不到,就不能質疑她,要接受她的羞辱.一個代議士,主動拋棄了自己的工作並對著自己主僱惡意的謾罵,並拿他人的悲痛,來為自身歧視言論進行背書,可以說,符合亞里斯多德所稱的「惡行」(adik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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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會說,羞辱與歧視是一種民意,霸凌與嘲笑是公民的行為,「塔綠班」是一種惡意的標籤,框架在無辜的人身上,對於他人進行莫須有的指控,用意在於報復與逼迫他人服從他們權威,如同盧梭所說的自爽之愛(I’amour proper),把民主社會當成一種複雜的人際關係,為了經營這種人際關係,試圖與他人比較並進行貶低,他們想從他人的目光中確認自我存在的價值,藉由反覆激怒與刺激他人,引起別人不悅,討好極端的對象,取得他們的認同,他們越生氣,我越高興,越將他們非人化,越能建構自身的優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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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映的是它自身的脆弱性,必須依賴他人的認同才能生存,必須試著去忌妒和怨恨,他們的戲碼才能繼續演下去,在這個螺旋之中,它是在服膺另一群主權者嗎?我想不是的,它像是在爭奪獲得支配自己的權力者的寵愛,一種怨婦式的忌妒,奴隸般的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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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綠班之所以是歧視的字眼,是因為它遭致了台灣本土伊斯蘭教信徒的反對,他們屬於客觀的第三者,就像柯文哲當初說「希特勒屠殺600萬人的歷史悲劇,是猶太人對國際上最大宣傳」,而遭到猶太協會所杯葛一般,台灣伊斯蘭協會對於ptt上「塔綠班、聖蟑士」的戲謔用語,認為是一種謾罵並且像是一杯毒藥,牽連無辜穆斯林,並認為使他們遭受到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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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羞辱與歧視的詞彙,它所指涉的對象,以及加諸的語境,並不是由加害者所定義,那只會淪為二次傷害,加害者出於自利取向,必然會合理化自己的羞辱行為,認為他們十分合理,如此,就會出現「我所指稱的就是一群可恨的人他們應該被憎恨」,或者「塔綠班當然不是塔利班就如同塔利班早已不只是字面上的神學士」,這樣虛構的謊言,將原本人們欲脫離的傷害字詞,再度烙印在被害者身上,使惡意成為一種平常,將錯誤變成一種正確,原本應該被遏制的行為,變成強迫別人接受,而不許抗拒的日常,明明感受到了惡意,也確實被傷害,他們要其他人裝作沒這回事,掏洗人們的認知,只能默默的忍受,把他們惡意當成善良來解讀,為了少數人的慾望,施暴於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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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與羞辱字詞,應該由受指涉的對象,他們的感受為主,以普世價值審視他造成的傷害性,塔綠班不是塔利班但卻將塔利班與之連結,如高虹安想指涉的對象是部分民進黨的激進支持者或資訊戰從業人員,她就直接說「部分民進黨的激進支持者」就好了,犯不著使用塔綠班,她也可以使用傷害較小的網軍或1450,但是否,從她本身的意圖來看,她故意使用塔綠班標籤他人,就是要讓觀者往塔利班神學士的惡行進行聯想,say,「他們就是那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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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進黨支持者來說好了,或者她所謂「部分民進黨的激進支持者」,他們可曾去強暴婦女,或是殺害平民?他們可曾對公共設施進行恐怖攻擊?他們可曾解釋一部律法,剝奪女孩子的受教權力?他們可曾說,「女生不能養寵物」而在飼主前面槍殺他們的毛小孩?他們可曾毆打或殺死記者,阻止人們說出真相?或入侵電視台,用槍逼迫主播說出他們想令她說出的口不擇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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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而高虹安,作為一個代議士,說他們是塔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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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令人想起黃士修,曾經攻擊立委王婉諭為「小綠燈媽媽」,他們慣性以「綠」作為一種原罪,並拿他人的創痛,使他人無法忍受,難以反駁,讓人陷入退無可退的境地,而諷刺的是,當神學士把女性當成羔羊那樣宰割,身為一位女性,卻把兇手的暴行嫁接在不相干的人身上,這是在利用太平洋一端的受害者,拿著她們的吶喊聲,來為自己取暖,尋求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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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士不是神學士,淪為負面的詞彙,塔綠班卻不是塔利班,是一種無害的歌頌,這理科出身的中文造詣,實在令人不忍卒睹,既要罵人,展現自身的惡意,又想要免於責難,掩飾自身的意圖,要其他人當這股惡意都不存在,不准別人批評,可以看見其中極度自私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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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塔綠班一詞的發源地與推波助瀾者,ptt八卦版與成衣商人,他們明確的使用這個詞,用來指涉所有泛綠的支持者,只要遇見泛綠支持者的存在,無論他們說什麼,贊同或反對政府的政策,都來上一句「好的,塔綠班」,高虹安既然稱歌詞皆非她所創作,但又認為歌詞不是他們所定義的那樣,而是自己所獨創的那一種,「社會氛圍對於部分民進黨的激進支持者或資訊戰從業人員」,這是沒有邏輯的,她獨創這樣的概念,又加以違反,對於這個詞彙有反應的「貨真價實的塔綠班、聖蟑士」是自己「對號入座」,凡看不下去她出口成髒,羞辱他人行為的人,都是一種霸凌,而霸凌她的人又會將自己的言行舉止,刻在人民心底,塔綠班將成為「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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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早已將所有具有正常道德與價值判斷的人,看不下去她惡行的人,都當作是塔綠班,「只要批評我的,都是塔綠班」,這才是她真正的定義,「我說你是,你就是」,只要我爽,我就能將塔綠班貼在不合我意的人身上,而對我有利的人,就不是塔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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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點像是當初母豬教徒的「仇母豬不仇女生」,將女生分為好女孩、壞女孩,被我仇視的,就是母豬,遵從我的女孩,就是好女孩,不是母豬.在這邊,高虹安把她不同政治傾向的朋友,以及她認可的,就事論事的民進黨員和非民眾黨支持者,定義為「聰明溫暖的活人」,她「永遠也不會用塔綠班來稱呼他們」,至於她稱呼塔綠班的人,都是一群愚笨冰冷的屍體,她不需要在意他們的感受,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簡單的劃分成對我好的和對我不好的,孩童般的世界,我想,在她的朋友中,也必然存在不認同她羞辱他人行為的人,在她認可的非民眾黨支持者中,也有看不下她罵人綠畜的人存在,是說,正常人都會這麼認為,不過,在她眼中,就會突然被歸類成「不能就事論事」,哪怕,是針對她辱罵別人的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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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我意的,就是塔綠班,這才是她真正的定義,證據就在於,她的定義不斷地再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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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是不是理科的人,都容易產生這樣自我掏洗腦袋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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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八卦版早前,在塔利班攻進首都喀布爾時,改版標「賀阿富汗酋長國成立」,成衣商人則在此時直播中表示,「塔利班以前就是一個政權,是後來美國人來,把塔利班政權趕走,這才是整件事的開端.」,並稱「美國人說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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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他們濫用這詞彙的前提,和其他人不同,是肯定塔利班的行為,並對他們展開奇異的同情,透露出他們隱約的反美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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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他們又將「塔綠班」標籤在任何他們認為是本土派支持者的人身上,他們某種程度贊同塔利班的行為,又將他們的暴行轉嫁給其他人,無的放屎,這樣的行為,就是在認同惡意,轉移加害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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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看一個強暴犯在強暴凌虐另一個女孩,他們一面大聲叫好,一面對加害者抱以同情,並大聲嚷嚷著,無辜的路人,你們是強暴犯,對著所有想幫助被害者的幫助者,說,你們就是那個強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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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思維,無疑是一種共犯的思想,我們周遭的人們,出現了一群強暴犯預備軍,而高虹安唱起他們的語彙,並說,不是她創作的,是應觀眾要求,話鋒一轉,又直接指控「我想先看清楚,到底有多少貨真價實的塔綠班」、「不正是坐實了民眾痛恨的塔綠班?」、「就是民眾痛恨的塔綠班.」,直接將塔綠班說成是刻畫在民眾心裡的你的名字,噢,我想她真正想說的,是已經刻畫在自己的心中,成為永遠的名字,她已經命定了,所有批判她的人,你們就是一群塔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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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她不敢說,說成是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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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方的人正在受苦,他們被用鞭子鞭撻著,被蓋上罩袍,遮住了眼睛和嘴巴,而一群人不同理他們的處境,不正視他們的痛苦,甚至捨不得別開眼睛,當作事不關己,看著一群人被奪去了自己的名字,被另一群人奴役,你不為他們發聲,反倒是把加害者的名字,當作是鞭子,試圖鞭撻另一群人,活在你身旁的人,也奪去他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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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很痛苦,而他們卻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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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緒,這樣的剝奪,和兇手又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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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高虹安為了保護自己,而將自己周遭的人,都刻化成兇手的名字,那麼,神父必須為那些被削去自己臉孔的人,找回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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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為和她同樣活在這座島嶼上的人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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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不是塔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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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作為同樣活在島上的人,她必須意識到,她和其他人不同,她不是一個鄉民,或是名嘴,她是一個代議士,具有公職的身分,她具有著權勢,立法權,質詢權,要代替人民上國會殿堂,理所當然,具有較多的社會責任,必須以較高的道德標準加以省視,何況,她還任職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的議案,難道她要用謾罵綠畜的眼光,去制定民眾教育的規準?用唱「塔綠班之歌」的方式,去審視族群的文化?而她犯了錯,不肯道歉的態度,難道不會有家長問「我要怎麼教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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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鄭太吉所說的,「過高屏溪,殺人無罪」,如果他不是一個代議士,他只是一個罪犯而已,他說的話不具備影響力,但他選上了議長,這就表示,他不同於一般人,他的話語,不可避免的會對公民社會造成極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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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隨口說出「塔綠班、綠畜」的代議士,是不是認同「只要是綠的,辱罵無罪」,如果是,他擁有立法權,不知道會提出什麼樣的法案,來合理化自己的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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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她必須具有基本的常識認知,自己的話語,對照自己的職權,是如何的撕裂這個族群和社會,她絕非只是隨意唱歪歌的小女孩,如果她認為她是,請辭職,辭去自己的職務,想要罵什麼樣的髒話或是羞辱特定族群,沒人會理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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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伊斯蘭信徒,並不認同塔利班的行為,認為少數人曲解伊斯蘭後還自詡為穆斯林,使得他們受到了牽連,而這份心情,轉化成同理,使他們精確的辨明了,那些滿口「塔綠班、聖蟑士」,正在消費他們的信仰,將罪加在冤枉的人身上,正如其他人用塔利班的行為,對他們進行歧視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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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感同身受,發出不平之鳴,人之所以為人,乃因對其他人的痛苦,能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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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不能,我們希望他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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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那些謾罵塔綠班和嘲笑綠畜的人,能使自己的心靈早日得到平靜,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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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如同一顆健康的大樹,樹根遭老鼠及白蟻多年啃食(從李登輝的黑金政治,不良教改,到陳水扁的貪污,海角七億,到現在最惡劣的蔡英文);台灣的政治,經濟,文化,法治,社會福利,新聞媒體已經遭長期破壞,台灣這顆大樹,如今已搖搖欲墜⋯⋯。
1小時39分鐘開始彭文正解說告訴案的起始,以及掌權者如何毀壞司法體制,利用升官發財,鼓勵司法機關,文官體制淪於犯罪的工具,並搞亂整個國家制度。
國家的領導人竟然是「犯罪行為」的領導人;這是不是很諷刺?這是不是很罪惡?
韓國朴槿惠總統犯的罪少於,也輕於蔡英文,她都下台了;蔡英文還厚顏無恥的抱著權位不放。從1984年開始她就欺騙,至今已37年,而且一直不被識破,可以算是犯罪高手了。俗話說: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蔡英文的論文造假案,也是一個非常好的政治犯罪影片的題材,相信當這塲犯罪案結束後,電影院一定會有精彩影片上塲。大家端杯茶,端杯咖啡,捷足先登了解故事的實情,了解台灣現在身處的危機;我們不需要任何外界的干預,我們自己已經在危險的邊緣,隨時垮下。
這些政治高層已經有後路的準備,我們一般民眾該如何收拾殘局?
前沒多久,阿富汗總統乘飛機滿載美元現金逃離阿富汗的圖片,出現在大家的印象中?
台灣人民,該是大家上塲的時候了?再一次的革命,革蔡英文/革民進黨的命!
⁃ C. C. -
2021/09/09
https://youtu.be/EhkS4cyI5II
名譽權憲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柯市長連波蘭車尾燈都看不到,還敢叫台灣人參考波蘭,真是如柯金句:我佛慈悲阿彌陀佛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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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柯市長有沒有研讀過轉型正義國際中心(ICTJ)資料,該中心明確指出,轉型正義有四個工作,且不可互為替代方案,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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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咎責:Criminal prosecutions for at least the most responsible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2.真相調查:“Truth-seeking” (or fact-finding) processes into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y non-judicial bodies. These can be varied but often look not only at events, but their causes and impacts.
3.賠償:Reparations for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taking a variety of forms: individual, collective, material, and symbolic.
4.法律與機構改革:Reform of laws and institutions, including the police, judiciary, military, and military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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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及國際刑事法院首席檢察官的理查・葛斯東(Richard Goldstone)來台灣曾表示:「時間是敵人,不是朋友」,意指轉型正義工作是在和時間賽跑,證據和證人會逐漸消逝,拖得太久,如想為違反人權歷史下的受害者帶來肯認(acknowledge),就不能再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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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長今天在記者會說波蘭第一任民選總統華勒沙教他:「轉型正義是解決現在問題避免再發生,再追究過去責任,順序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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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學術文獻找不到華勒沙這樣的公開發言,柯市長是否藉由華勒沙來偷渡自身「現在好好的,管它過去幹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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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轉型正義各項工作是與時間賽跑,不只不能互相取代,也難有先後次序,否則待平反的受害者,恐怕有生之年無法等待這麼久,拖得越久,人事機構改革也會更加困難。因此柯市長這番言論,顯然與轉型正義工作原則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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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華勒沙在波蘭是有爭議的人物。波蘭「國家記憶研究院暨對波蘭國家犯罪公訴委員會」(Institute of National Remembrance),於2008年與2016年,兩次公布了華勒沙在 1970 年代的雙重身分,同時是反共的波蘭團結工聯領袖,也是波蘭共產黨秘密警察線民,亦即所謂的「抓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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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萬步,柯市長就算沒有超譯華勒沙,但該轉型正義見解,顯然與轉型正義國際中心的原則衝突,而柯市長只選擇了自己想聽的意見,顯然並不把國際原則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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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就算華勒沙理念真的和轉型正義國際原則相背,但他的任內還是有通過兩項轉型正義重要法案,包含:
👉1990年《國家安全部門法》,解散共黨政治警察單位並解雇相關人員。
👉1991年《撤銷判決法》,為共產時期政治受害者平反名譽。
#其四,華勒沙沒有連任總統後,波蘭還是繼續做轉型正義,包含:
👉1997年《除垢法》,清查政府內部人事在波共時期與共產黨合作的關係。
👉1998年,成立國家記憶研究院暨對波蘭國家犯罪公訴委員會,具有除垢和起訴權力,也是這個機構對華勒沙進行兩次公開其擔當波蘭共產黨線民的爭議資訊。
👉2016年《去共產主義法》,禁止宣傳共產主義、獨裁制度,全國各地更改廣場、街道、道路、橋梁等具有此色彩的名稱。
👉2017年《去共產主義法》修正案,強調一年內清除波蘭境內象徵共產黨、獨裁的塑像、紀念碑、路堤、浮雕及各種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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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雖然轉型正義做法比起捷克較為溫和,但依然有許多項積極措施,才不是像柯文哲市長特愛強調的,現在好好的管它過去幹嘛,總愛超譯轉型正義,自以為老師教台灣人轉型正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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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自己台北市內連一年內移除兩蔣銅像都說不出口,只會鄉愿表示「時間到了自然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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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為止,銅像還是無法全部移除,只會拿黑色壓克力板擋住「蔣介石、民族偉人」等字眼、或把蔣介石銅像用樹木遮住,就自以為有在做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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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為止,柯市長只會夸夸其詞說台北有好多中國路名要改,但民眾當真後,柯市長便趕快推給自己府內制定的內規,推說很難實行、比修憲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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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為止,六張犁公墓政治受難者園區,還是沒有整理好、動線困難、無文字導覽。柯市長連一句屁話都沒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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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為止,台北市水利處管理的馬場町,諾大廣場只有一個馬英九市長設立的紀念碑,其餘地方歷史說明文字導覽都沒有,柯市長也是一句屁話都沒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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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長對轉型正義的理解,恐怕根本如他金句所言:我佛慈悲阿彌陀佛平安喜樂,自己根本沒有仔細研究,沒有搞懂,連波蘭的車尾燈都看不到,還敢嘴台灣人要參考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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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嘴轉型正義,先把台北市自己的這些市政做好再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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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我佛慈悲阿彌陀佛平安喜樂,這是柯市長今日在記者會上針對我指出市長拖延防疫作為還拿女性身體開玩笑時的回應。柯市長超譯轉型正義,我也想以相同的話回敬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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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出台灣真正的兩劑疫苗完整接種比例嚇死你,第二類(中央地方政府防疫人員)完整接種比率已達45%,反觀75歲以上長者僅1.5%、65至74歲長者僅1.3%,機構住民及洗腎患者也僅6.7% ft不是謝志偉同路人就是中共同路人的 #郭正亮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國內專家示警「對付 #Delta病毒 只打一劑等於沒打」,然根據指揮中心統計資料,第二類(中央地方政府防疫人員)完整接種比率已達45%,反觀75歲以上長者僅1.5%、65至74歲長者僅1.3%,機構住民及洗腎患者也僅6.7%。「這麼低嗎?」前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對脆弱族群完整接種率之低感到驚訝,同時感嘆,「根本沒有那麼多防疫官員,這些疫苗如果打在老人重病者身上有多好。」隨著BNT疫苗到貨,若實證支持副作用不增,保護力佳,政府應開放長者及脆弱族群混打,「不該讓混打變成特權。」】
另外,根據中央社的報導:【 #BNT疫苗 抵台後,除12到17歲學生族群,指揮中心也將優先開放18到22歲接種,引來不滿。指揮官陳時中今天表示,這決定主要考量疫苗衡平性,確保每個年紀都能打到疫苗。首批由鴻海、台積電、慈濟共同採購的輝瑞BNT疫苗將於明天清晨抵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計畫先開放12歲到17歲青少年族群接種,其餘將優先開放給18歲至22歲年輕族群預約,和以往從高年齡層往下開放不同,引發部分民眾不滿。】這個已經有很多專家反對了,目前七十五歲以上老人兩劑完整接種的只有1.5%,六十五到七十五歲的長者只有1.3%,而在疫苗到齊之間,教育部是可以選擇不開學的,上班族可不行,每天都要去上班,結果你選擇先打那些可以不用上課、重症比例極少的少年家,只有一個結論就是政治決策啊,要打明顯對塔綠班支持度比較高的年輕族群你就說一聲嘛!不在乎老人家死亡率,不優先讓他們打完兩劑疫苗,有種你就承認這是政治決策啊,不用甚麼疫苗平衡來瞎講,九月MODERNA就會過美國12-17歲的注射許可,你為什麼不能延遲開學先救老人,先幫上班族呢?
而且謝志偉就好像一種傳染病一樣,派駐德國正事不幹,之前糾纏郭正亮,現在又來意圖感染我啦!不知道謝志偉跟蘇貞昌還有那個去北檢告發我侮辱公署的熱心民眾是不是都是一掛的啦,每個都說喪禮花籃,媽的逼,明明喪禮上要寫甚麼早登極樂之類的,就這幾個傢伙文學底子太差,不知道是心虛還是怎樣,看到「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就以為看到喪禮了,這樣要怎麼打啦!塔綠班都這麼膽小嗎?還叫我要道歉悔改咧,是不是搞錯甚麼啦!謝志偉是不是不會寫言論自由四個字啦!
而且我今天還剛好接到了北檢的不起訴書,【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旨可資參照)】,我支持言論自由就是誰當政都支持,誰像你們塔綠班在野的時候爭取言論自由,一執政之後一心只想著打壓言論自由,權力之墮落,莫此為甚!
而且身為吃瓜群眾旁觀對岸清朗行動感到非常好奇的我剛剛又看到震撼的消息啦,根據ETTODAY的報導:【JIMIN的大陸粉絲後援會「百度朴智旻吧」日前宣布因為清朗行動改名為「朴智旻JIMIN_JMC」,他們在本月1日公告,與南韓濟州航空合作的「朴智旻專機」已經正式啟航,從整個機身、機艙乃至乘機所需的機票都是為朴智旻專屬訂製,機內還會有1.8萬個機內專用紙杯,應援將會持續3個月,只要是首爾金浦-濟州或釜山-首爾的航線都有可能搭得到。
而這還只是「百度朴智旻吧」生日應援的一部分,10月13日生日當天已經包下美《紐約時報》與英《泰晤士報》刊登JIMIN慶生廣告,前者還是全版彩色廣告。據「百度朴智旻吧」指稱,他們支付了「難以想像的天價廣告費」,準備工作歷經半年。】哇靠,這也太厲害了吧,上次我們做甚麼TAIWANCANHELP的廣告都沒搞到這麼浮誇ㄟ,原來飯圈集資有這麼大的陣仗,他媽嚇死人啦!
另外,根據巴哈姆特GNN的報導:【由於日前中國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 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表示針對未成年人過度使用甚至沉迷網路遊戲問題,將進一步推行嚴格管理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並且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此,中國的未成年玩家只能在周五、六、日與法定節假日每日 20:00 至 21:00 時玩遊戲。如此一來也導致部分遊戲的伺服器無法負荷,微博上也開始出現「#王者荣耀回应崩了#」這樣的標籤。除了未成年玩家受到大幅度的影響外,近日中國大型電商平台京東也針對旗下商家發布「關於禁售遊戲的公告」,表示為規範網路遊戲經營秩序、維護健康和諧的網路文化環境,將根據政府相關法令來禁止未經審批備案的遊戲在京東商城販售。】幸好我現在已經老了,不然不能打電動超痛苦的啊,這下電競是不是也要整個市場再見啦?這個新一代的做法到底目的在哪裡?
而且阿亮說這一系列的改革十分受到中產階級支持啊,這是不是一種取最大公約數的革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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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開播
04:00 delta病毒入侵
12:00 教育部堅持開學
20:00 幼兒園群聚事件/屏東可清零 那雙北呢?
35:00 新加坡防疫 台灣學得來?
41:00 台灣疫苗完整接種第二類達45%
46:00 疫苗政策為何堅持不改?
53:00 新加坡防疫 台灣學得來?舉例金融
56:00 18-22歲先施打bnt英系立委建議的
01:01:00 國藥將發展mRNA疫苗/高端疫苗產拚1億劑量產
01:07:00 清朗行動 台獨大掃除
01:20:00 王者榮耀周末崩潰
名譽權憲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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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憲法 在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權衡-釋字509號解釋及112年度憲判字第8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哈囉我是#家康老師,將在思法人教授司律 憲法 #言論自由與 名譽權 之權衡的問題大法官曾做過#J509的解釋今年 憲法 法庭,以#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補充 ... ... <看更多>
名譽權憲法 在 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命對方「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憲法 法庭同時也有指出其他適當處分方式,是法院可以採行,既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是 ... ... <看更多>
名譽權憲法 在 [認真] 大法官釋字656號-李震山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李震山
本件解釋認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下稱系爭規定) 中之「適當處分」的解釋與適用,顯未
排除法院判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且若其「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
嚴之情事者」,系爭規定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
表意自由之保障。」就多數意見採限縮系爭規定之合憲性解釋方法與結果,本席敬
表贊同。但為有助於對本解釋正確理解,相關論據仍有補充說明必要,爰提協同意
見書如后。
一、本件解釋應否受理之問題
針對本件解釋之受理,仍有不同意見。主要原因是,名譽被侵害者依系爭規定除金
錢賠償外,尚得請求法院於裁判中權衡個案具體情形,以適當處分回復其名譽。至
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顯係立法者授予承審法官之裁量權,而裁量權行使是
否有瑕疵純屬認事用法,自得透過審級救濟監督或匡正之。況以我國釋憲制度之建
置,本院大法官針對裁判之合憲性並無置喙餘地,若受理本件聲請,恐有侵害審判
權之虞。
問題癥結在於,當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大多依循「登報謝罪」源遠流長之立法
精神, 且秉持判例意旨 (按:明示登報道歉係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 行之,法院
依名譽受侵害人之請求,以判決強制名譽加害人公開登報道歉時,即鮮少費心審酌
該處分是否因干預人性尊嚴與人格權而過度限制「不表意自由」。若偶而出現以憲
法意旨檢證或限縮系爭規定之判決,該等判決所持之見解往往因上級審堅持維護判
例意旨而不被維持。 順此,判命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適當方法之案件量累積一多
,自然就通案化。
換言之,其對法官、名譽受侵害者及其他關係人產生一般、抽象之規範效果,馴致
不分「公開登報道歉」之內容、不問拒絕道歉之理由,皆可能被認為與「適當方法」
無違,「不表意自由」在類似案件上幾無立錐之地,形同遭到實質剝奪。此時形式上
雖為法官個案認事用法的問題,但因量變導致質變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律有無違
憲疑義的問題。最高法院若無依憲法法理填補系爭規定漏洞,以杜絕不斷如縷之違憲
性爭議跡象,本院大法官若再以慣用理由,包括「查聲請人係對法院適用法令所表示
之見解為爭執,尚非具體指陳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或「查聲請人僅就法院
認事用法為指摘,並未具體指陳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等,而不受理
本件解釋,相關問題若又未獲立法者青睞予以調整,法院合憲性控制之分工就產生明
顯的漏洞,司法作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即有所罅隙。此時,由大法官基於補遺的補
充性原則 (Subsidiaritatsprinzip) ,闡明憲法真義,使系爭規定之適用與解釋趨近
憲法,即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
多數意見以本件解釋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而予以
受理,本席認為確有助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或促進整體法規範合於憲法理念與精神,
應可謂克盡職責的具體表現。
二、本件解釋以「不表意自由」為論據的問題
與我國社會、文化背景較相近的日本與韓國,其最高裁判所及憲法法院亦曾審理有關
「道歉謝罪」之合憲性案件,惟皆從思想自由或良心自由切入, 本件解釋卻以「不表
意自由」為據,值得注意。消極「不表意自由」與相對的積極表意自由,兩者皆屬憲
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圍,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已釋示言論自由具有
「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
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再依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意旨,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
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不表意自由」係以沉默方式行之,重在實現自我
與追求真理。
本件解釋並指出:「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
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
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 (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
參照) 。」據此,將不表意自由與人格尊嚴作合理緊密的連結。
本件解釋擇「不表意自由」作為審查「強制公開道歉」合憲性之論據,應有如下理由
:首先,係考量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思想自由」 或「良心自由」
之保障,在與明文規定之「言論自由」產生競合情況下,自以優先適用憲法已列舉且
較為具體之基本權利為宜。其次,「不表意自由」與「思想自由」或「良心自由」皆
側重於內在自由,而內在範圍的自由作為「不得強制」或「拒絕作為」之正當性基礎
甚強,「不表意自由」與「良心自由」即互為表裏、甚至有果和因之關係。最重要的
是,該三種自由皆觸及道德範疇,進而與「人性尊嚴」及「自主決定權」等基本權利
核心價值極為貼近。基於權利性質之相近,在我國基本權利保護理論與實務發展的現
況下,多數意見同意以「不表意自由」作為本件解釋之論據,雖不中亦不遠,應屬允
當。
「不表意自由」並非絕對,故依法限制人民不表意自由之情形不在少數,甚至對不從
者以處罰相繩。 至於規範之強度與密度,需視國家強制表意之言論性質,以及所可
能涉及之基本權利衝突而異。就本件解釋言,多數意見認為於強制公開道歉中行使
「不表意自由」者,其拒絕表意之理由若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
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應給予充分保障,確屬的論。本席甚至認為,於價值多元、道
德根基難有一致性的情況下,國家對高度自治、自律的內心領域為表意之強制,難免
可能產生形成錯誤表象、侵蝕個人信念、扭曲言論市場、強制標準同化,以及破壞人
格完整等不當後果。 故國家應保持中立 與寬容 的立場,原則上不應介入。
三、選擇「合憲的法律解釋」方法之問題
吳庚大法官於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指出:「惟基於諸多因素,大法官盱
衡現階段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並未採納時論甚囂塵上之誹謗除罪化主張,而對刑法第
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作限縮解釋,在此一前提之下,認為上開刑法條文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是本件係
以轉換 (Umdeutung) 同條第三項涵義之手段,實現對言論自由更大程度之維護同時又
不致於宣告相關條文違憲,在解釋方法上屬於典型之符合憲法的法律解釋 (verfassungskonforme
Gesetzesauslegungen) 。」 該解釋以「轉換」方式「限縮」刑法系爭規定之意涵後,
續稱:「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本
院其他類同之解釋,尚可舉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為例,該號解釋並未宣告系爭警察勤務
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之規定違憲,在以憲法意旨闡明臨檢應有之合憲要件後稱:
「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至於本件
解釋係基於前例,並在「系爭規定之文義解釋範圍內,且不違反立法者的規範價值與目
的 (按:指回復名譽) 」, 以尊重立法形成自由及既成之法秩序為前提,所審慎理性
抉擇的釋憲方法。
四、強制公開道歉與比例原則
依本院操作比例原則之慣常模式,係先就系爭規定立法目的之合憲性審查,續就手段與
目的之關聯性從適當性原則與必要性原則分別審理,最後或再及於狹義比例原則。
(一) 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
名譽權與不表意自由同等重要,故本件解釋逕將兩項權利直接聯結到人格與尊嚴之維護。
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致人格與尊嚴受損,加害人當受法律之非難,並負擔一定法律責任。
同理,為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權而限制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亦應注意後者之人格與尊嚴,
以免以惡制惡,無益於良性循環。
名譽,指對他人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指享有名譽的權利,
為人格權之一種;均已為學說及實務所公認。 而私法上人格權與憲法上人格權具有一
定關連,情形猶如私法上財產權與憲法上財產權, 本院已多次釋示憲法保障人格權,
名譽權自亦同在保障之列 (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五八七號及第六0三
號解釋參照) 。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即正確指出:「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
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且稱:「鑒於名譽權遭
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
的洵屬正當。」可資贊同。
(二) 強制公開道歉與必要性原則
系爭規定既係得請求法院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足見法院所採取之處分,須以
「回復名譽」為前提。按現行法除規定政府應採積極措施,以道歉或其他方式回復受
害者名譽者外, 明文規定道歉者,多數出現於行政或刑事法規。 系爭規定屬民事損
害賠償制度之一環,本以回復原狀、填補損害為目的,如具有制裁懲罰之想法,需再
明文規定,其合憲性亦屬另一問題。 至名譽權受侵害,可能係因他人指摘傳述不實事
實,亦可能係因他人侮辱謾罵,然所發生之非財產上損害,均為精神上痛苦,其有無
回復可能性,或有爭論。如不具回復可能性,則所採取之手段,應以排除違法狀態減
輕被害人痛苦為度。如具回復可能性,因名譽為社會客觀之評價,自應以回復其原有
或應有之社會評價為度。
道歉,應指表意人真摯知錯,希冀獲得原諒,並使被害人之心理產生平和,減輕被害
人精神上痛苦,本應以事實上可能及倫理上妥當為度,法院對其為強制的空間極其有
限。 本件解釋未對「道歉」意涵有所釐清與著墨,先持強制所獲得之虛假性道歉亦
為法律所容認,自然會得出公權力得強制道歉甚至足以回復名譽之結論,就手段與目
的關聯之適當性審查,自有未足。
再者,現行法中如系爭規定以概括方式明定得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或必要處分者,不在
少數。 但於概括規定外,亦不乏先有列舉規定者,例如專利法第八十四條、著作權
法第八十五條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條規定前段等,均設有得請求表示姓名之更
正方式。又例如專利法第八十九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均定有得以加害人費
用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之手段。此項手段所費雖然可能不貲,但並非國家公權力
強制人民須以自己之名義表意,情形較為接近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所涉之菸品上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性質屬事實資訊,相較於強制人民須以自己名義道歉,應可
認係對不表意自由侵害較小之方式。
除法有明文之手段外,其他諸如不論以加害人或被害人之名義或費用,刊載澄清聲明
或勝訴啟事,亦可適度減輕被害人精神上痛苦。就此,多數意見並未就各種方法詳為
比較下指出,斟酌各種有助於達成目的之手段後,「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似也得出強制公開道歉是「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所採之「最後手段」,配合
整體論證脈絡,其仍值參考。
末就本件解釋限縮系爭規定之部分,多數意見僅以「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
尊嚴之範圍者」為限縮之概括例示,有意將道歉或強制道歉是否有損人性尊嚴,委由
法院依個案認定之。然而強迫自認無過咎者背於自身確信而道歉,使表意人產生是否
成為他人宣示信念工具、應否認同他人價值判斷之內心衝突時,若再涉「公開」而要
求表意人眾所矚目下「低頭認錯」,公開報復羞辱形成精神上處罰之意味甚濃。於此
情形下,加害人既不願道歉,被害人又執意為之,民事法院豈能成為以牙還牙之促成
者,又豈能成為道德倫理之強制教化者,法院本於「不損及人性尊嚴」之解釋意旨,
於前述情事下之裁量空間恐已大幅萎縮。且若系爭規定仍得作為該等強制加害人公開
道歉之依據,即已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不符合必要性原則。故系爭規定應於符
合本件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合於憲法比例原則而無悖於憲法衡平維護基本權
利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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