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大家還不趕快來抽書、讀書。
悶在家裡耍廢,不如趁此機會讀點書充實自己。
阿橋社 近來的新書《拿去抄啊!藝術家的著作權指南》。針對了當代資訊社會中的「著作權」做深入淺出的敘述和討論。著作權這件事情聽起來很遠,但在這個人人都有相機、修圖軟體、社群帳號的資訊社會,不管你是文字創作者、影像工作者、音樂工作者、設計師、攝影師、藝術家甚至即便只是個尋常社群軟網站的使用者,其實都與著作權息息相關。本書介紹了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開源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創作CC機制、授權形式的差異、盜版、防盜DRM機制、同人創作、自由取景及公有領域等等與著作權相關的問題。齋主很推薦齋友們一讀,更覺得內容創作者們有必要理解此些知識。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89459
#贈書活動 #請讀到最後唷
不過,齋主作為一名小小的文字創作者,對於著作權有些自己的看法。
長久以來,齋主偶而都能在網路上看到自己的文章被他人盜用,甚至看到有影片創作者將我文章中的幾個核心概念,重新以文字包裝詮釋後做成影片。我從未想過要追究這些事情,甚至在我心中也從不覺得這是應該去追究的事情。我有個根深蒂固的觀念,那就是我的思想也源自於先賢們,我並非是這些思想、觀念或概念的原創者。
多年前,我在生物學家理查道金斯1976年的名著《自私的基因》中,對其提出的meme(迷因)概念深深著迷。Meme是他假設的思想生命體,不但擁有與其他meme雜交而產生新meme的能力,當繁殖能力強大,還會透過宿主(人類)將自身傳播出去,進而產生社群影響力。越是強大的meme,對人類文明的影響也就越大,就像今天聖經、哈利波特以及牛頓力學等等,就是影響力無遠弗屆的meme。
同時我也深信,人類難以對己身進行思想溯源。精神分析學家佛洛伊德,曾針對人類的夢境做解析,他認為人類夢境中的要素不可能無中生有,所有在你夢中曾經出現過的事物,肯定在你的短期生活中接觸過,無論你到底有沒有意識到其存在。他針對身邊的數十個夢境案例進行分析,發現絕大多數當事人夢境中出現的場景、物品、人物和情境,都能自當事人的生活周遭發現其源頭。換言之,我們人類的思想其實無時無刻都受到外界事物的影響,遑論佛洛依德的時代早於當代百多年,在如今的資訊社會,要真正找到思想的原創性幾乎是不可能的。
符號學家羅蘭巴特,曾在1972年《作者已死》論文中,有過這段文字:「文本形同由不同引用交織而成的織物,而其來自上千個文化來源。」換言之,在這年頭沒有人真正原創了甚麼,也沒有誰真正能原創甚麼。牛頓不會在沒有伽利略的情況下完成數學原理,而愛因斯坦也不可能在沒有牛頓力學的前提下完成相對論。有人說中國南畫影響了浮世繪,浮世繪影響了後印象派,後印象派和非洲原始雕刻又孕育出了立體派和野獸派,佛洛伊德與超現實主義,民主和抽象表現主義,廣告、麥克魯漢與普普主義等。這些說法都能在現代藝術史的專書中經常出現,但齋主我經常覺得不過是當代藝術史學家的後見之明。我更願相信的是,沒有人知道這些視覺藝術家創新的源頭在哪,而且不管在哪,肯定是多個meme雜交下所誕生的一個神來之筆。
齋主我尤其不喜歡網路上某些設計師,在社群網站上公審另一個設計師,表示自己的作品或視覺設計遭到盜用。我總覺得這樣的聲明像是弱者對於世界無力的呼喊。我知道保障智財權的相關權益,對於文明前進的重要性。1709年英國所通過的「安妮法案」,即確保了創新者的權益,並限定了一定程度的年限。確保了創新者的利益,英國得以在短期內大肆發展知識經濟,而後誕生了工業革命。
一直很多齋友便喜歡問齋主一個問題:「為什麼齋主願意無私的把所知所學給分享?」起初我並不理解這個問題,對我來說分享就是分享,而且對我來說也沒甚麼吃虧。一些年後我才逐漸思考要不要「藏私」這個問題。我後來認知到,當我把所知所學分享出去的同時,對我來說是利大於弊的。一來我因為分享了自身所學,導致競爭上的優勢喪失,這能更加砥礪我向上,二來則是透過分享,我能認識其他同樣無私的分享者,彼此的所學所知能相互交流。
早年網路科技在台灣還不普及時,那時因為作業系統內建的軟體並不多,要在網路上自由玩耍,必定會需要諸多第三方軟體的幫助。那時台灣有很多私人網站,提供各類軟體供下載。當時我看著不少軟體的分類為「免費軟體」,就開心的下載使用。直到多年後我才理解。那是翻譯上的刻意誤解,免費軟體的原名為「free software」,更正確的譯名應為「自由」軟體。這些軟體之所以被前人所創造出來,只是單純地用於共同解決「人類」所面對的問題和困境,不可用於商業販售。
電腦之所以能這麼快的普及於生活之中,和80、90年代的程式設計師,多少帶有些理想主義色彩有關。LINUX作業系統之所以能有如今的影響力,最大的原因便是LINUX是眾多程式設計師對其無私的奉獻,一步步完善其機制,有相當程度的理想主義色彩。齋主崇拜的偶像之一,約翰卡馬克,也就是《德軍總部》、《DOOM》的遊戲設計師,便是世界上首個3D遊戲引擎的創造者。他憑藉一己之力完成了該引擎,更誇張的是還將其開源,任何人都能修改其原始碼。這無私的決定讓整個3D圖像產業前進了不知多少年。
事實上網路從來就有著理想主義色彩,任何與創作有關的網路遊戲社群,都有著許多無私奉獻者。就像《魔獸爭霸3》之所以能歷久彌新,是因為許多自製地圖的創作者持續更新地圖,就像STEAM平台上的許多沙盒遊戲,也有著許多單純為了興趣而為遊戲增添內容的創作者。
資訊科技為人類帶來的應該是幸福,而不是紛爭。我相信著作權對於人類文明的重要性,卻也認為在著作權上踩死權益和底線,對於人類文明並非有利,甚至對於創作者本身也不見得是好事。就齋主所知,若人類全然按照著作權的相關規定辦事,大概沒有人能不侵權,差別只在於別人有沒有要將你狀告法院之別。雖然這問題應該永遠無法解決,也無法明確定義侵權的灰色地帶,但我願意相信的是,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人類文明正在不斷前行。
而以上這些想法,其實與《拿去抄啊!藝術家的著作權指南》的作者艾瑞克史黑佛有異曲同工之妙。我相信齋友們只要讀過這本書,也會有著與我們相似的看法。
當然,本次 阿橋社 也替酸齋的齋友們準備了四本贈書,只要齋友你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機會得到活動贈書唷。
只要你在5/30(日) 20:00 以前,完成以下兩個條件,即可參加抽獎。
1. 按讚並公開分享
2. 於留言處TAG兩名朋友
活動結束後,齋主會於第一時間抽出幸運的兩名得主。
另外,還有兩個優選留言的名額。只要你在留言區中,留下關於藝術、版權和著作權的相關留言。齋主於活動結束時,同樣會選出兩則優選留言,齋主會將贈書寄給優質的兩名留言主。
最後,再次感謝 阿橋社對酸齋齋友們的照顧。
同人作品著作權 在 我是賀禎禎 - 攝影教學 & 自助旅行 & 數位生活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拍,故我在】
「疏離感」一詞,指的是你對一張照片,離得有多遠,如果完成一張照片,你把握的程度越多、越高,代表你與這張照片越是親密,疏離感也就越小越少;反之若你一張照片完全不是你所創作,那疏離感也就越大,你與照片之間的距離也越遠。
而這個「與照片之間的疏離感」,該怎麼衡量? 我們可以分析,從一張照片的誕生的前前後後每一個階段,你「掌握了多少」來衡量。
當你拆解每一張照片「背後所費的功夫」,你就越能體會到,原來你與一張照片的「關係」,遠比他人單看一張照片「裡頭所擁有的意義」來得更加親蜜、深厚,一張照片帶給你生命、生活體會與改變也越多,同時間你更能體會...,單去討論一張照片裡的構圖也好、色彩也好,都是很狹礙的事情,更多一張照片帶來的意義「絕不只是討論那張照片裡頭的事情」。
這也能解釋一點:「為何我們對著他人分享自己的作品,他人心中對你熱血澎湃的感受,往往不到一半,甚至更低」,再多想一點,有沒有發現在你分享過程當中,讓你心中有所回響的體悟,大多都「不在照片裡面」,因為那些體悟,已經存在你的心、你的腦、你的身體裡 - 照片的作用,只是用來暗示你、提示你,好讓你的大腦也好、身體也好,都能回想起一張照片對你的「意義」。
若看一張照片,僅去討論「照片裡的東西」,就非常可惜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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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天的文章分享一個想,同時也是一個問題:
"為何我們要拍照? 為何看到景像我們都想拿「自己的相機」,同時照片也是要「自己動手拍」。 "
這問題看起來很簡單 - 當然要自己拍啊,如果不是自己拍的話,那這張照片就不是自己所創作的,但如果我們做了一點假設 - 構圖、曝光、設備等等,全都是你一手掌握,最後那一步 "按下快門" 是交由別人幫你按下去,那麼這樣子,還算不算是自己拍的?
從法律上的「著作權」來解釋的話,這張照片並不屬於你,屬於最後按下快門的那個人,但不從法律上解釋,這張照片或許對許多愛好攝影的我們來說 - 這張照片好像有一點可惜,最後這一刻沒有成,最後這張照片再怎麼精美,也是帶點遺憾。
我認為的「攝影的意義」不會只看一張照片的「內容」,一張照片對我的意義,絕不是討論那些構圖、曝光、色彩、器材,我認為一張照片意義 - 從起心動念那一刻即就始,包含了器材的準備、出發前的規畫、抵達現場的所有行動,以至回到家將照片加工輸出後,一張照片的意義與價值,到這裡才算暫時告個段落。
從時間軸角度來看,這個過程十分的繁瑣且冗長,快則數分、數小時,慢則數日、數周到數年都有。
從準備過程角度來解讀 - 從操作相機、鏡頭來拍照,這個過程真在一張照片中佔的比例「可能不到一半,甚至更低」。
一張照片從無中...,經過複雜的程序、漫長的過程,一切的一切都是你在張羅,最後你與照片的「親密感」也相對更深、更濃一些,反之亦然。
即使看似二張「將近九成接近」的照片,分別由不同人所完成,但是我們總是特別喜歡那張,屬於自己拍的照片,即使這二張照片真的那麼相似、那麼接近,我們終究還是認為 - 不管二張照片誰較討他人注目,自己拍的總是最好、最美。
也或許這樣子看下來,能解釋那個問題 - 到了世界上每一個讓我們動容的景點,為了記錄這一刻,即使自己拍的再好、再不好,這張「值得留念的照片」終究要自己拍了才算數。
也或許我們心中早已經有了這個堅持而不自知,我們才會準備行囊,非得親身體驗、親眼見證每一個景像才算數。
我拍,故我在,就能簡單詮釋 - 我對攝影的觀念與意義 - 也就是用行動來實踐這個想法與義意,更想跟你分享我長年拍照、教攝影的經驗,與你分享我是如何看待一張照片的意義,絕不只是討論「照片裡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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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著作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哆啦A夢、哆啦AV夢,傻傻分不清楚】
日前有位中國同人畫家,發表了一篇自畫的色情漫畫,漫畫內容中的人物設定將知名卡通「哆啦A夢(俗稱:小叮噹)」的角色原封不動地搬過來,讓看完該漫畫的大朋友,心中童年回憶就此染上了無法抹滅的汙點。而如果事情發生在在台灣,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在著作權法上會有什麼責任呢?
🎸 著作權法的簡介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著作者的著作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原則上著作出來的時候,不需經過任何程序,即享有著作權,也同時就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出來的東西馬上就被他人拿來利用、抄襲,將會抹煞掉著作者的動力,同時也會使社會的進步停滯。但完全禁止他人在既有的著作品上利用,同樣也會讓社會無法往前,所以兩者間的衡量,就是著作權法的難題。
🎸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該畫家行為的規範
這部分可以分成兩個方向討論,第一個是:有沒有侵害到著作人格權?第二個是:改作是否有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
☆侵害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中有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權,而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是指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手段,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行為,違反者依照著作權法第93條有相關刑責。而哆啦AV夢是將原本的卡通人物,以腥、羶、色的方式呈現,明顯背離原作者藤子‧F‧不二雄老師的初衷以及大眾對哆啦A夢既定的溫馨印象,所以該同人畫家的行為原則上是侵害哆啦A夢這個著作的著作人格權的。
☆不符合理使用原則的改作
著作權法中改作權是屬於著作權人的,他人的改作如果不符合理使用原則,可能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相關刑責。而合理使用的審查在著作權法第65條,其中有四個審查基準,分別是: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哆啦AV夢這部作品明顯無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則,而不是法律所允許的改作,所以同人畫家可能會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相關刑責。
🎸 結論
本案哆啦AV夢因本身性質以及其爭議性,在著作權法上關於侵害著作人格權與不符合理使用的改作在判斷相對容易。但著作權法上更多的是介於合法與不合法間模糊地帶的案件,正在考驗著法院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以及藝術創作進步的平衡。
同人作品著作權 在 [討論] 同人著作法律研究- 精華區Rozen_Maide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在下曾經在神奇寶貝同人大站『神奇寶貝樂園』作過創作區板主。
(同時也是幫它收尸的殺手…冏~~)
曾經為了幫網友爭取權益稍微看過著作權法法條。
後來,也在樂園的論壇上po出了自已研究的心得。
在上ptt的時候在綜合同人分區上又修改了一次。
以下,就是在下的拙作,還請大家笑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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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JLi (暗精靈) 看板: Doujinshi
標題: Re: [問題] 同仁誌.原作者.著作權法的關係...
時間: Fri Nov 4 02:51:19 2005
(引述上文)
: 檢察官認為,SD2已經觸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
: 同樣為"改作",在法律上卻有如此不同,是否是因為所謂的"明確之自我意識"的差別?
: 那在創作同人時應如何拿捏?(這裡就撇開SD2是否涉及重製不談了...)
為了避免誤解…在下先把原板法規貼上:
第三條:(名詞解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第六條 改作的著作權(同人法條立足點)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七條 『詮釋』的著作權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十-1條 著作權保護範圍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十七條 『同人禁制令』-->今天重查才查到的0rz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九十一條 重製本身的罰則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注意:九十一-1條另有『所有權移轉』『盜板持有』的罰則,故『個人合
理參考』者仍可能犯此條法律。》
第九十二條 『擅自改作、詮譯之罰則』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改作傷害至原著者之自尊時之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三不列出)
第九十四條 重製、擅自改作累犯者加重處份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
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九十六條~~100條 重製、擅改者之處份細則…
(整理一下…希望沒會錯意…)
第九十一條重製作、九十四條累犯罪為公訴罪,其他為告訴乃論。
所有有關著作權的訴訟,登報道歉等金錢需由被告負擔。
有關著作權之訴訟,加害物品得沒收之,其中犯九十一條者須沒收『所有
已經流出之盜板物』。偵察費用一律由被告負責。(被告所得資金也需全數
收入國庫。)
※ 引述《sunfish20xx (這太過激啦 小姐)》之銘言:
: 其實版主我也想問兩個小八卦
: 1.日本曾有兒童漫畫被同人改編為成人向同人誌太過火
: 結果反被原作告的事情
: 不知道是否有人清楚事情的經過?
: 2.這個可能比較有根據 印象是看新聞看到的
: 就是澳洲有同人女寫哈利波特的BL文太過火(好像是H部分描述太詳細)
: 結果JK阿姨說要告她....事情後續怎樣我就不太清楚了
: (當初看到是非常訝異..原來澳洲也有同人女寫BL文啊XD|||)
: 所以說 其實是改編"原作"的同人誌如果創作的太過火
: 也是也有被原作告的可能...?!
ok,整理完畢…
結論是什麼呢?
一、同人作品本身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保護,但不得侵害原著板權。
也就是說,出板前還是和原作者通信以取得原作諒解較好。
若板權者是法人(如PM),要作的是告知;板權者是個人,要作的是溝通。
當然,同人作品是告訴乃論,需要原作認為自已的板權受到侵害才會出問題
…不過同人作品會讓原作感到這種威脅的狀況恐怕極少吧…?@ @
二、同人作品散布時不可以改的亂七八糟…即…不要太kuso…
原作認為其作品名聲遭到同人毀壞時,就可能會有大動作…
以神寶為例,神寶同人站在日本、法國都曾有尺度過火被任天堂干涉的記錄。
小的以為大部份同人文應該會以此理由被告…因為同人往往和原著有極大的落
差…kuso型、savise型、sexx型、BLGL型…很多不錯的同人(尤其是圖)其實
還頗挑戰原作的忍耐極限的就是…
不過不必擔心,通常原作不會直接去告,他們會先派人溝通。通常都能釋懷的
…日本神寶事件、哈利波特同人事件應該是特例…不是同人者有問題就是羅琳
自已太愛錢了0rz ==> 羅琳告著作權官司可有名了0rz
對了,還有中國黑報事件(MLB板鬧很大 )…因為是引用翻譯的關系…也屬改
作(同人)…原作者也可依台灣著作權法九十三條對記者進行告訴。(當然,
也適用於國際著作權法…)
三、翻譯作品在著作權法中算廣義的同人。
當然,最好還是和原作溝通,只要原作不發火,這原則上不侵害板權的。
(但,若代理權廠商已出現,網友發布的翻譯文則可能會變成『重製』…不可
不慎。)
四、同人和重製的分野
作品和原作的雷同度不可過高,比方打神寶遊戲攻略文,或劇情近乎照著卡通在
走;最好有自創角色;若無,也可以自行『延展劇情』到原作無法觸及的地方
…比方蒼星石、腹黑石在老爺爺家的生活XDDD or 千尋長大後與白龍的再相遇
…(暗岩:這好像是你要寫的故事嘛…~ ~)……
注意,寫的愈好的同人文,往往和原作的岐異度愈高。
故若有同人文被依九十一條提起公訴……若不是法官腦殘,就是同人作者自已
太糟糕了……= =+
五、翻唱並不會侵佔著作權
故前陣子鬧很大的永邦事件應該會無疾而終…只要鳥之詩的原作不認為侵犯著
作板權的話…0rz
六、無論如何千萬不要因為同人被告兩次…加重處份是很貴的0rz
對了,著作權法也包含網路軟體呀…
故,我家60%以上的軟體都可以被貼封條了0rz
還有,PCMan這個軟體,若不快點認證的話…會被kkMan告呀…= =bb
七、目前的著作權法,原作佔有極大優勢0rz
話說,最優的同人,離『原作』也已經不遠了,
clair的nightmare city、HIKARU的Mugen Kuusou PM…是個人以為同人中最優
的圖畫作品;ABR的新月死囚、星河的水晶(已出簡體板)也是…
基本上,他們可以算是衍生文學的新星,就算法律站在原作那邊,只要原作不
不就得了…= =+
寫了好多年的同人,同人和真原創還是有差距的…
但個人以為,還是不能否定同人界中,絕對有人的作品可以撼動世界的…
況且,在微軟、google、hinet、百度聯手施壓下,未來著作權法極可能會再
一次的修法。讓歌曲分享制(如kuro)和優質同人能夠完全在法律中解放。
《以上純為個人看法…歡迎圍攻,我總受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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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9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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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同人還有疑慮的話,可以來找在下。
也許咱們可以去LAW板就這篇文章好好聊聊…
不過可能要讓這篇文再轉一次…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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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2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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