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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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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吊銷 牌照 驗 車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加坡聯合早報》2/14(圖片為緬甸昨天和平抗爭畫面,玉磺礦區工人組成排字隊伍,僧侶於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國營媒體抹黑,其他為各地抗爭局面,包括翁山將軍的家鄉,城市內有可疑身份不明滋事暴民縱火)
* 美國國會參議院週六(13日)就指控前總統川普「煽動叛亂」的彈劾條款進行投票。由於贊成票未達到定罪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門檻(57票贊成,43票反對),川普未被定罪,彈劾案審理結束。
57名贊成裁定川普有罪的議員中,共和黨有7人倒戈。
參議院表決彈劾案未達定罪門檻 川普無罪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214-1123911?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當地時間13日晚,日本福島東部海域發生芮氏規模7.3強震,福島縣與宮城縣觀測到震度6強的強烈搖晃。有專家稱這起強震是2011年「3·11」大地震的餘震,沒有引發海嘯的危險,已有超百人在地震中受傷。
日本福島強震已致超百人受傷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214-1123926?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日本地震:三個核電站未發現不尋常現象】日本NHK電視台:日本政府發言人表示,週六(13日)晚的地震初步導致約95萬戶家庭斷電。
受影響地區似乎集中在日本東北部地區,包括福島縣及周邊縣市。
福島縣的第一核電站和第二核電站,以及新潟縣的柏崎刈羽核電站(Kashiwazaki-Kariwa)均未發現任何不尋常現象。
* 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人員稱,2019年底武漢首次發現冠病病例之前的兩個月,中國中部地區約有90人因類似冠病的症狀而住院。他們表示,將向中國政府施壓,要求允許進行進一步的檢測,以確定冠病病毒是否比已知時間更早就已開始傳播。
世衛專家組:中國冠病病例首發時間可能比已知更早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china/story20210214-1123921?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美國《紐約時報》12日刊登關於冠病溯源研究的報道,遭到世衛赴武漢調查專家組的兩名成員達薩克與菲捨爾公開反駁,並指該報行為「可恥」。
世衛冠病溯源研究專家組本月9日結束在中國的實地調查,並與中方召開聯合發佈會,《紐約時報》12日刊登了題為《世衛調查時,中國拒絕提交重要數據》(On W.H.O. Trip, China Refused to Hand Over Important Data)的報導。
動物學家彼得·達薩克(Peter Daszak)13日在推特寫道:「聽著!聽著!這讓人失望,在和記者解釋了我們在中國調查所取得的重要結果後,我們同事所說的話卻在工作還沒開始前,就被有選擇性地錯誤引述來配合一個已然定調的論述。為《紐約時報》感到羞恥(Shame on you @nytimes)!」
同為專家組成員的丹麥流行病學家西婭·科爾森·菲捨爾(Thea Kolsen Fischer)轉發上述推特,並寫道:「這也不是我在流行病學團隊得到的經驗。中方和國際團隊建立了良好的關係,我們之間激烈的討論反映了深度的參與。我們說的話被扭曲了,給重要的科學工作投下陰影。」
世衛赴華專家指《紐約時報》報道「可恥」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china/story20210214-1123981?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日本衛生部周日(14日)正式批准輝瑞的冠病疫苗。
日本將於下周星期三(17日)啓動疫苗接種工作,先從約1萬名衛生工作者開始。日本政府希望在今年年中之前為約1.26億民眾確保足夠的疫苗供應,並完成注射。
日本批准輝瑞冠病疫苗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214-1123999?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英國已達到在2月中旬之前為1500萬最脆弱公民接種冠病疫苗的目標,意味著全英國有約22%的人口注射了第一劑,另有不到1%的人注射了兩劑。
英國22%民眾接種第一劑冠病疫苗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214-1124003?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印度救援人員星期天在印北部冰川斷裂現場又找到八具遇難者遺體,使這起災害造成的死亡人數升至46人,目前仍有158人失蹤。
印度冰川斷裂洪災死亡人數增至46人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214-1124005?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泰國政府周日為不加入旨在確保全球可公平獲取疫苗的「冠病疫苗全球獲取機制」(COVAX)的決定進行辯護,並稱此舉可能使該國為注射疫苗付出更多,並面臨疫苗交付時間的不確定性。
路透社:泰國反對黨政客和抗議者頻頻批評政府在獲取疫苗的過程缺乏透明度,並且購買疫苗的速度太慢。
泰國前線醫護工員將在一個月內開始接種200萬劑由中國科興生物(Sinovac Biotech)開發的冠病病毒疫苗。但是,一般民眾必須等到當地在6月開始生產阿斯利康疫苗後才可以進行大規模疫苗接種。
泰國為不加入COVAX決定進行辯護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214-1124001?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阿富汗1000多輛包括油罐車和貨運卡車發生爆炸,至少20人受傷,經濟損失高達5000萬美元。
阿富汗千多輛包括油罐車和貨運卡車爆炸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214-1124002?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針對冠病源頭 譚德塞:不排除任何假設】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譚德塞表明,不會排除任何關於冠病源頭的所有假設。他週五與領導世衛冠病源頭調查小組的恩佈雷克召開聯合記者會時指出,該小組在「非常艱難的情況下執行了非常重要的科學任務」,所有假設仍須進行分析和研究。
世衛的國際專家小組剛在本週結束對中國的訪問。恩佈雷克(Peter Ben Embarek)週二表示,冠病「極不可能」是從武漢病毒所的實驗室洩漏出來的,不建議未來就此再做研究。
譚德塞週五在記者會上說:「在與部分專家組成員討論後,我要很肯定地說,所有的假設都有待評估,都需要進一步的分析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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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禁新聞機構 分析:中英媒體戰或進一步升級】中英兩國間的交鋒從外交領域延伸到新聞機構。英國當局上周吊銷中國環球電視網(CGTN)在當地牌照後,中國向英國廣播公司(BBC)旗下的世界新聞台祭出禁令,拒絕受理它在中國境內的落地申請。分析認為,如果中英兩國矛盾加劇,這場媒體戰將進一步升級,兩國新聞工作者可能受到牽連。
*新加坡居住在全島各地療養院的年長者不必親自前往醫院或接種中心接種冠病疫苗,保健促進局已設立六支流動接種團隊,到療養院為他們打疫苗。
新加坡保健促進局安排 六流動團隊到療養院為住戶打疫苗 https://www.zaobao.com/znews/singapore/story20210214-1123813?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日本自民黨外交小組上週三(10日)新設「台灣政策討論項目組」,據報目的是瞄准在軍事和經濟方面對台灣加強施壓的中國大陸,強化日本與台灣的關係。
日本自民黨新設台灣政策項目組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china/story20210214-1123931?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華爾街日報報導有世衛組織成員表示中國拒絕向世界衛生組織專家組提供冠病早期病例的原始個人數據。美國國家安全顧問Jake Sulliva週六(13日)表示,深切關注世衛專家組調查初步結果的公佈方式,強調調查結果應獨立且不受中國政府乾預或更改。
美國安顧問關注世衛專家調查 中方反批妨礙抗疫國際合作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214-1123929?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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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吊銷 牌照 驗 車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陳麗娜指:一次裁罰「易處逕註」違法
交通局承諾儘速向中央反映解決爭議
高雄市可能有兩萬人,駕照被註銷,自己卻不知道。市議員陳麗娜今(3)天在市政質詢指出,這種「易處逕註」吊銷駕照,兩年前行政法院已裁定「無效行政罰」,交通局迄今仍「知法犯法」,繼續便宜行事。她要求強力交通局立即終止此一「違法行為」。交通局長陳勁甫承認「「易處逕註」有爭議,但中央尚未通知更改。他會儘速向中央要求函釋。
市民若想了解自己是否被「易處逕註」,上監理處網站,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驗證碼,查看「易處逕註」四個字,就是駕照已被吊銷了。申請補發駕照,監理處需無條件辦理。
陳麗娜說,「易處逕註」是依據 95 年 6 月前舊法規定「不繳罰款就扣照; 不主動將駕照送裁決所吊扣,就直接駐銷駕照。被註銷駕照一年後才能重考過關取得駕照。」這種「一次裁罰」在一張處分書上「處罰主文」註明。由於爭議性大,立法院修正法源,將罰款不繳下一步行政處分改為「移送強制執行」,再加上「五年特赦」期,也就是 102 年 8 月 31 日前繳清罰款者,可重新申請補發駕照。
「五年特赦」期過了,監理單位統計,全國約有 20萬名駕駛人在不知情狀況下,被「易處逕註」吊銷駕照,許多人是在被警方攔下,才知道自己是「無照駕駛」。他們除了要收到 6000 到 1 萬 2000 元無照駕駛罰單; 假設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因無照駕駛不理賠;如果向朋友借車肇事,車子還要吊銷牌照; 如果要重新考照,還要花一萬多元報名駕訓班。目前高雄市約有二萬人處於這種權益受損的狀態。
「易處逕註」行政法院早就裁定「無效行政罰」,被罰者可以無條件重新領照。今年高雄有名男子曾為了「易處逕註」告監理處,獲得勝訴,到監理處要求補發,監理處補發駕照時間註明原發照時間。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市民通局裁決書,主文仍註明「一次裁罰」,「易處逕註」。陳麗娜要求交通局應該主動停止這種「違法」又徒增市民困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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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這份通知文書
才發現名下有一部車因為沒去驗車而被註銷牌照
後來去檢查信箱才發現最底部有好幾張從去年累積到現在的各種監理單位行政信函......
總之因為名下多部車輛,這部因為沒有在身邊(停在鄉下老家),也忘了去定期驗車,現
在遇到這個狀況很慌張!
請問各位車友:
1.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2.因為牌照號碼是先人留下,我非常想要保留這張牌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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