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L vs ESG] 讓你知道天地不容~~一刻不放鬆~~來讓你再去贈我 ~~~這可怕的陣痛(*)
經濟原文:【歐洲超級聯賽】歐超聯融資行摩根大通被降ESG評級 因做法不符合股東利益(https://bityl.co/6U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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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JP Morgan因為出資支持歐超聯,由ESG合規變成不合規。咁都得?!
1. 今個星期花生極多,有幾十單都未得閒寫。但呢單亦真係挑戰我三觀,完全係奇聞。比起歐超聯出世然後兩日夭折更神奇。
2. ESG investing,雖然近年先多人講,但同好多而家巧立名目嘅嘢一樣,古已有之啦。即係點?即係冇良心嘅企業,咪唔好投資落去
3. 之但係,法律就還法律,斷估唔合法嘅冇得上市啩?(**)。但良心,喂,一人一義十人十義喎。好多網友覺得華爾街嗰啲全部仆街冚家鏟,成個股市都係昆人嘅,係咪全部Black List 晒?
4. 咁當然你自己可以唔買啦,但,基金又如何?亦有基金在方針講明,例如我唔買黃賭毒股票(黃業其實好難上市,毒嘅,大麻股咯。但賭股好多)。唔買煙酒亦得。亦都有啲唔買軍工股。
5. 同樣地,近年咩石油公司嗰啲,都係眾矢之的,基金又唔買,銀行都唔借錢畀佢地,因為借咗就自己都同謀,有份搞到冚球鏟,自己啲股票都畀人黑名單。或者咩緬甸軍頭呀,非洲血鑽呀,呢排啲生薑棉花呀咁。
6. 之但係,客固然唔會自己逐隻睇,基金都未必會,就當然要有啲第三方機構去評。咁就又係嗰句,十人十義了。你覺得飲酒天地不容,我覺得飲百事先落地獄喎,just saying
7. 但,今次呢個,真係going too far.首先我係反對歐超聯的,原因講過,你可以唔同意,但重點不在此。
8. 當然我唔會誓死悍衞歐超聯支持者嘅自由(CLS,好多條命?)。而JP Morgan 即使唔係推手,都肯定擔當咗好重要嘅角色,洋基鄉里圍威喂嘛(順帶一提,我見好多球迷講球會話一入呢個歐超聯就分幾錢幾錢,好過歐洲足協好多。呀老細,係人地JP Morgan借畀你的,要還的,仲要同你計息,可見球迷真係幾咁易昆)
9. 但,而家話成立歐超聯,背棄歐盟 OCED 同聯合國道德標準?搞乜?首先我唔知幾時呢堆變咗道德組織,但即係,我借錢畀人搞波出糧裝修球場咋喎,唔係借公畀人買軍火種族滅絶下話?
10. 你可以話滑坡謬誤,但此例一開,真係萬能Key 任你玩。Let’s say下次有間銀行借錢畀歐洲足協,係咪即時又變non-compliant?雖然我反對歐超聯,但足協腐敗人人皆知。
11. 講到尾,金錢利益一回事,大球會貪得無厭要鬧又另一回事,球迷唔高興又另一回事,但你借錢畀佢又係再另一回事下話?
12. 固然你睇官方講法,話「不符合股東利益」,但得罪講句,你呢啲ESG機構邊位?CFA都未必有個。你畀JP Morgan老細更知咩係「符合股東利益」?股東出咗聲啦咩?況且,借幾十個億出去咋喎,佔本loan book有冇一千份一?
13. 呢啲咁嘅嘢,ESG都要理嘅,就真係有排唔得閒。第時借錢畀拜仁嘅銀行又話打壓小球會唔道德。借錢畀地產商又搞到香港人住納米樓不道德。
14. 所以ESG呢啲咁嘅嘢,講梗係個個贊成好聽,去到實行你見真係相當荒唐。當然啦,呢間Standard Ethics唔知有幾有影響力,其實你可以當佢發神經的。
(*)呢排幾好唱口,仲揀埋啲幾廿年前我考會考時聽嘅歌。可能又畀啲小朋友批評話廢老脫節聽埋啲咁舊嘅歌(實情我貼啲再舊嘅都仲得)。不過,扯,你見鬼媒啲newsletter,John Authers 嗰啲,啲文貼法蘭仙納杜拉添呀,仆街,成百年前呀,清朝人嚟的(其實爭幾年),果然香港人寧舍巴撚閉。
(**)都唔好咁老定,合唔合法呢啲,睇jurisdiction啫,大麻已經係好好例子。又或者你諗下日本啲彈珠機公司,在香港上市,「做乜唔在日本上?」「貪你香港有common law?」。我記得管理層好技巧地講,佢地啲生意,not illegal—呢啲就日本語言藝術啦。事實熟悉日本文化嘅(我唔係講我)都知,日本就係好多呢啲咁嘅掩耳盜鈴嘅混吉嘢,彈珠機中獎當然不能換返錢,唔畀賭錢嘛,但可以換獎品,然後又咁啱隔離會有啲人幫你收獎品換做錢。咁啱啫,同公司無關,如是我聞。仲有,你睇愛情動作片嗰啲泡泡浴,日本禁止賣淫嘛,但現實上全部可以「本番」(你懂的)。點解?日本法律冇禁止男女一齊沖涼喎,又冇禁止你畀錢人幫你沖涼,然後你地情到濃時唔小心跣咗啲嘢入去,就唔係店方控制到啦,。呢啲就係關東嘅玩法。關西又另一種玩法,友台 新田飛地 話你知,料理組合,你食食下和菓子變咗食草苺牛奶,呢啲自由戀愛嘅嘢,開明嘅日本國政府係唔禁止的。不過唔知啲和菓子做乜咁貴,應該好好味。(又,日本嘅嘢,真係乜都要分關東風關西風,不過聽聞呢個唔關關東關西事,只係大阪係咁奇怪,同啲黑官商勢力有啲關係喎,如是我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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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但不道德例子 在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之前無意一貼香港究竟要番幾多日工先買倒部iPhone估唔到引來咁多討論,又係時候翻貼呢篇舊文:
前言:點解要寫呢篇文?純粹就係為咗屌七上面三條友:一個就係香港人(包括黃屍)吹捧咗十幾年,點知一個屈尾十幫中共奶鞋底、出賣良知嘅金融沙皇;一個就係極度仇視同自己立場唔同嘅後生,但自己多年黎毫無進步、理應被時代淘汰嘅過氣時事評論員;然後仲有一個以為每個月儲三千就最終會買倒樓、扮哂行緊青少年,但真正用心就係要食哂啲後生女嘅父幹二世祖
呢三條友都不約而同反對年青人用iPhone/iPad,認為係奢侈、浪費同埋買唔倒樓、向唔倒社會上流嘅主因,但真正嘅原因其實係三條友其實都用緊iPhone/iPad,就係唔撚想同你班廢青用同一款機
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曾提及2011年派錢6,000元時,「好多人去買咗個iPad」;時事評論員吳志森在反對派錢時也有類似意見:他認為年輕人當日收到6,000元,就會「走去買咗個iPhone」;前中大副校長許敬文認為iPhone「未爛又買新是涉及面子消費」。在香港,不論政治立場,每當有社會名人/時事評論員談及奢侈性質的消費時,幾乎都會把矛頭指向iPhone、iPad。究竟iPhone、iPad犯下了甚麼錯,要讓購買、持有它們的人也要「懷壁其罪」?人類的消費行為本身就帶有階級決定的成份:亦即你每天你進行些甚麼娛樂、消費些甚麼牌子,除了為你帶來愉悅以外,也是作為你身處社會階級的一種肯定。在經濟泡沫時期的日本,每一個收入階層甚至會有指定的汽車、西裝和紅酒品牌選擇,作為上班族的消費參考。而即使在M型社會抬頭、中產階級下流化的現在,我們仍然會覺得「一個小小OL就滿身名牌」、「明明收入只得幾萬蚊竟然學人揸靚車」、「無咁大個頭就唔好戴咁大頂帽」是值得批判的,皆因這是一種階級身份的僭越。
可是iPhone、iPad的來臨卻進一步打破了階級消費的界線:雖然嚴格來說,蘋果這些流動裝置也有不同價格定位的產品,但除了某一特定廉價版以外,幾乎就只有容量和屏幕大小的分別。換言之,無論你是富甲一方有錢人,還是黃毛小子中學生,大家在街上使用的iPhone、iPad都是一模一樣的,那還怎麼分別社會成功和失敗人士在消費選擇上的差別呢?過往名牌手袋、哥爾夫球、超級跑車此等「炫耀性消費」作用被完全抵消了!雖然iPhone其實也有與名牌或珠寶商合作,推出價值數萬元計的奢華版,但似乎香港的中上階層普遍都不太受落,或許是寧願利用社會輿論,也不願引發新一輪的「奢華軍備競賽」吧!當然,一眾來自社會的批評不會那麼露骨地指責窮人沒資格買最昂貴的奢侈品,於是他們會以香港人的共同價值觀:「獅子山精神」作包裝,認為iPhone、iPad應該是要靠辛勞工作換來的收入才有資格購買,於是沒有收入(或沒有穩定收入)的年輕人,購買iPhone、iPad就會被視為一種不勞而獲的不道德行徑──所以當日政府派發6,000元,它們就成為了任志剛和吳志森攻擊年輕人因這筆「天降橫財」而亂花錢的代罪羔羊。
政治光譜中的左右兩派對於iPhone、iPad的厭惡也有絲毫分別。正如前面所說,右派人士認為沒有相應的收入就不應作出超越本身階級的消費,他們理應「安於本份」,購買切合他們身份的平價手機就應心滿意足。可是左派人士卻認為,政府的資源應該透過福利機構的官僚「善加分配」,因為低收入人士不會明白甚麼才是對他們最有利的;若放任他們自己處理福利金額,則必然導致各種浪費和資源錯配,「學生亂買iPhone」即為最佳例子。尋求額外的快樂然而若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消費本就沒有高低之分,最重要的還是消費者是否能藉消費獲得最大的幸福──假若iPhone、iPad從青少年角度來說是最能帶給他們快樂而又合法的商品的話,那總好過用同一筆錢買一大堆看似很有用、最終卻只丟在一邊沒有人理的參考書。再者,行為經濟學家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獎者Richard Thaler就曾根據多項實驗引證,假若一般人獲得一小筆意外之財,他們都會傾向花費在一些平時不捨得的商品或服務上尋求額外的快樂;但當金額足夠大的時候,他們就會轉作長遠規劃──但正如前面所言,兩種消費模式皆是為了追尋幸福所作的選擇,沒有所謂對錯。而自2011年以來,政府沒有派錢,市民生活卻一點都沒有因此感覺更幸福,所以現在愈來愈多人已認同派錢,有,總比沒有來得好。
更進一步說,上述批判其實都沒有從iPhone、iPad的使用者角度出發。先不論iPhone、iPad這些裝置本來都有連結世界、搜尋資訊之用,假若使用得宜,遠比一堆參考書或自我增值課程價值高得多。而更重要的是,當iPhone、iPad成為我們每天機不離手的親密夥伴之時,若以高昂的機價除以長期的使用時間,那幾千元的差距其實沒有想像中大。
青年事務委員會主席劉鳴煒曾批評年輕人經常購買最新型號智能電話,但他不會知道的是,iPhone通常在頭兩年的二手價格都是高踞不下(雖然今次iPhoneX可能打破此定律),所以年輕人頻繁轉換手機,是要在其二手價作跳崖式下跌前仍能賣得好價錢,因此購買新機的成本也自然比想像中細。這種誤解和劉鳴煒指「去少幾次日本旅行、看少幾次戲,一個月儲三千元就能買到樓」是一脈相承的。而一眾時事評論員、前高官、大學教授和富二代,也不過是將自己的一套過時價值觀、以及對於自身階級受到衝擊的恐懼,一股腦兒宣洩到一部電話和一部平板電腦上而已。只可憐iPhone和iPad,在往後還要承受多少無辜的罪名?
合法但不道德例子 在 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就參考一下以前戒嚴時期,臺灣流亡出去的案例吧?成功做事的人的例子都是暗渡陳倉,無聲無息的。
低調有甚麼好處?低調的好處是運作空間大。
首先最基礎的問題是,就是協助者,基本上,協助者就是犯法。如果你曝光了的話,最低限度協助者也無法再幫忙其他人。成功的人能夠做多過一次而且沒有人知道,至於你能在新聞看到的,多數就是一些思慮不周計劃不完整保密不到家的嘗試。只有低調以及隱密一切資訊才能夠令一切可以重複進行,而最大化效益。
這裡說的是「一切資訊」,不是部份,不要試圖去衡量哪些資訊可以洩露,哪些不行。如果你理解警方的偵查方式,你會知道情治單位的偵查是更深入的,一般人覺得不重要的情報,對於偵查方也是重要的線索。
我舉一個香港的例子,香港上年全球登報,導致了今年有社運組織成員被捕,原因就是因為其中一個登報底下,上了該社運組織的名字,而相關的成員則被視為疑犯被捕。當時有沒有人覺得這個線索很重要不要留下來?當時市民們都沒警覺。事實上沒有證據證明被捕的人與事情相關,但是光是「線索」已經足夠令一大堆人捲入麻煩:如果是臺灣戒嚴時期會死人的。
因此不要覺得很少的資訊就無傷大雅,就像你看偵探小說一樣,不經意的線索足以導致全盤崩壞。
那麼是否存在「敵方已掌握資訊,我再說也沒關係」呢?所有情報都可能有真有偽。
敵方掌握的資訊,事實上敵方也是保持保留態度,他們也能夠理性看待每個情報都可能是欺敵的假情報。同一個情報,又分為謠言階段,機密階段,去到被證實,去到被公開,這是不同的階段。
「我懷疑他有外遇」「有人告訴我他有外遇」「他承認了自己有外遇」「我拍到了他外遇的照片」都是同一件事,但可信程度有分別。你可以看到,在前期的運作空間大,當事人可以否認,去到後期的運作空間則是零,當事人不僅無法否認還要公開的面對法律問題。
所以就算敵方已經掌握部份情報,也是盡可能為我方提供運作空間,而不是覺得既然對方有了我就不妨承認。原則就是盡可能的達致「零資訊」,況且現實說,若有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零只是理想,我們只能接近零。
一切隱密工作,本質就是犯罪,當事人的正確態度就是把自己看成是罪犯,把自己看成是走私客,強姦犯,小偷,假設自己做的事情一曝光就會被捕。以這樣的標準去行事,那有很多事情你自然不會做不會說,也會謹慎很多,所以前犯罪者比較適合做情報工作。
隱密工作是沒犯法也要當自己犯法,社運是犯法也當自己沒犯法,前者講求令人猜不透看不到,後者講求光明正大可以放上網上炫耀(例如在抗爭現場打卡),這兩者的邏輯是正面對立的,所以後者從事隱密工作大多會失敗。
至於運作空間為何重要?因為隱密工作和社運不同的是,社運講求過程公開,隱密工作則是追求「能」公開的結果。而隱密工作的過程很多都是有法律疑慮的,不應有任何部份公開的,所以他必須有大量的灰色地帶,重新作一個事情的劇本出來,讓事情重新變得表面上合法。
比方說,入境的方法如果保留了空間,即使外面有情報也可以指為謠言而不理。比方說逾期居留,法律上規定的做法,是遣返來源地,即你從越南來,就遣返越南,香港來就返香港。那麼法律上,有人在某處逾期居留,如果很確定是從香港來,那就只能丟回香港,但如果有辦法把他解釋成從越南來,那就算遣返也是返越南,你可以從越南再以合法的身份過來。畢竟你的船從哪裡出發,誰知道呢?都看你自己解釋。
你無法要求政府一概以特權處理,特別是民主國家的政府,林鄭月娥才有緊急法給予他一切權力,但民主國家的總統,哪怕你討好 donald trump 也難以突然一切法律立即給予你一個簽證。
我想也沒有任何國家,會因為為了同情香港人,而打算授予總統一個可以隨意給任何人簽證和國籍的權力。法治本身就是限制政府做事的雙刃劍,他既限制政府去害人,但也限制政府去幫人。如果你想要一個熱心幫人的政府,法治恐怕是妨礙。
所以合理的做法一定是借各種情報上的灰色地帶,讓事情表面上合法,空間是很重要的。
隱密工作的基礎就是空間與灰色地帶,看不到的地方,如果這些東西全部見光了,那工作也會死亡,光天化日之下全是敵軍的射程,沒有人能夠生還。
這不是道德問題,這是成本效益的問題,隱密工作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或者不談道德的,只有可行不可行,可行之下能做多少,要損失多少的分別。隱密工作講求的是低成本,安全,成功,其他事情根本一概不重要。
合法但不道德例子 在 不合法但合乎道德- 課程板 - Dcard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有查過資料,有找到很多合法但不合乎道德的例子,但是不合法又合乎道德的例子卻很少,才來這裡問問各位~有沒有人可以舉兩個例子幫幫我, ... ... <看更多>
合法但不道德例子 在 Re: [思辯] 法律&道德vs 對&錯- 看板ask-wh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INCAS777 (鏡中人)》之銘言:
: ※ 引述《kshssoar (KS-Soar)》之銘言:
: : 到底是合法為對,違法為錯
: : 還是合於道德為對,違反道德為錯
: : 我們生活在社會裡面,評判對錯為甚麼會有道德跟法律兩種不同的法則決定?
: : 當中若是不合道德但合法的行為到底是對是錯?
: : 抑或是法律與道德實際上沒有什麼相關性
: 我舉個例子.有一個小偷.闖空門偷東西
: 但是這個小偷他劫富濟貧.專偷那些賺取不易之財的黑心大戶.
: 偷竊.是犯法的.不偷窮人.只偷有錢人.是屬於道德層面的
: 假設這個被偷的人是"人口販子" "毒梟" "奸商"
: 那麼.這個小偷應該受到稱讚還是譴責? 應不應該判刑?
: 稱讚還有譴責是屬於道德層面.判刑與否則屬於法律層面
這個世界上的事情很複雜
很多事情的是非對錯真的很難明
道德在定義上就是善的 好的 人們選擇該去做的事情
只是每個人之間對於該怎麼做 哪些該做 很難有共識
所以在某種程度上 用強制力來執行某些基本的共識(法律)
在你舉例的小偷 他就是以他自己的道德判斷來懲惡罰奸
同樣的 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 他應該要面對被他判斷的人的報復
不論是私怨報復或是挾法律報復(判刑、或被抓到毒打一頓)
所以他可以因為堅持自己的道德原則無可妥協而被稱讚
也可以因為過度干涉別人的行為自由而被譴責
我倒是覺得這之中不一定是完全互斥的
: 所以古時候有一句話: 盜亦有道
: 一件事情違法卻不代表違背道德.反過來說
: 一件事情違背人情常理.卻不見得違法 (我假設道德=人情常理/社會公義)
: 小偷闖空門的時候意外被小孩子發現.它可以選擇殺人滅口或者放棄逃走
: 這二種選擇又代表二種不同的層面
: : 如同你自己在推文中說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此解釋的話
: --我可以這麼做.但是我不能做.因為這是不合法的
: --我可以這麼做.但是我不肯做.因為這是不道德的
: 這個不能跟不肯就是道德與法律的二種不同層面(寫到這裡.感覺有點籠統)
: 法律是硬性的控制.像是一面牆壁
: 道德是柔性的約束.像是一條繩子
: 我用開車來比喻.違法就好像是開車去撞安全島.撞牆壁.會出車禍.會有傷亡
: 違背道德就好像開車的時候車輪捲到塑膠袋.甩不掉.車還是可以開
: 但是心裡面就是覺得很難過.整條街的人都在看你.看你的車子捲著垃圾在跑
: ===以上這一大段.如果沒有異議.那往下看===
: 如此說來.法律比較強硬.應該是法律比較有用囉?其實也不盡然
: 所謂"千夫所指 無疾而終"
: 違背道德的時候.受到社會上的.親友間的 譴責/鄙視/批評 甚至責罵責怪
: 即便這件事情是合法的. 這種情況會不會發生? 當然會
: 被責怪被譴責被鄙視甚至被排斥的人會不會難過會不會痛苦? 當然會
:
: (我如果無法舉例 顯得沒有說服力) 我舉一個例子
: 如果舉例失當.請多多包含(或者哪位高手幫我補一下好的例子)
: --台灣的流浪狗很多.目前的處理方式是打電話報請補狗大隊的人來抓
: 抓去動物防治檢疫所.放置一段時間無人認養.就進行"安樂死"
: 因為經費有限.所以安樂死的方式是打毒針.看過那個畫面嗎?
: 好幾個鐵籠子.裡面滿滿的流浪狗.一隻一隻抓出來打針.打針以後的狗
: 很痛苦的哀嚎.慘叫.抽動掙扎.輾轉翻動.口吐白沫而死
: 籠子裡面的其他狗狗們.難道看不懂?
: 早在他們要被抓出來之前.就已經嚇得大小便失禁.尖叫哀嚎了
: 這種事情合法不合法? 當然合法. 負責打毒針的人很辛苦
: 但是很殘忍.真的很殘忍.
: 這樣的畫面沒有人要看.也沒有人願意錄影播放給外界的人看
嗯 流浪狗的生活條件本來就很不好 即使沒有被抓到
在外流浪也很危險、有傳染病、飢餓、打鬥 或是意外死傷
你可以想像一隻狗媽媽 腳被撞斷 難以覓食 生了一窩小狗 都沒有食物
小狗就吃自己的瘦弱兄弟 媽媽也自身難保
最後整窩癩皮餓死路邊的場景
跟打毒針而死來比較
打毒針真的比較殘忍嗎?
: 在路邊看到流浪狗.我雖然不喜歡.但是也不願意打電話叫人來抓
: 如果有人打電話.我會覺得那隻狗好可憐.也許我還會討厭打電話的那個人
:
: 這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差異就出現了:
: --依照法律而言.那個人並沒有犯法
: --但是依照道德層面來說.我個人覺得很不道德
檢舉流浪狗的行為 其實還有一部分關係到環境衛生與傳染病控制
如果檢舉流浪狗是不道德的
那通報sars、肺結核、傷寒 病人 害他們被抓去醫院坐牢
是不是也很不道德呢?
正如你說的 人心很複雜 到底道不道德 也是一件很複雜的事
: 這個社會很複雜.因為人心複雜.我們需要很多硬性的牆壁來規範
: 也需要很多柔性的繩子來約束.這個硬性的牆壁是代表國家意志/社會意志/全民意志
: 這個柔性的繩子.許多時候只能代表個人意志/小團體(少數人)的意志
: 所以法律要訴諸文字的.白紙黑字
: 但是道德是存在人心的.人心難測
: 如果你想要問這其中的對錯.那麼我個人的淺見是--沒有對錯
: 為什麼? (也許你會這麼問)
: 我想啊! 我們做人 還是要有一股傻氣 一股正氣
: 當我們知道這件事情做了並不違法.但是違背我們自己的道德良知的時候
: 我們寧可不要去做.即使這件事做了可以得到很多好處
: 當我們知道這件事情做了犯法.但是你心中的良知你的良心告訴你非作不可的時候
: 你可以選擇逃避.如此你保護自己不做違法的事情.但是你自己一輩子都難過
: 你也可以選擇拼了.雖千萬人吾往矣.即使會受到法律的處分
: 我寧願相信這個社會上多數人還是會替你說話.幫你脫罪
:
: 是非對錯不在於別人怎麼說.而是在於自己怎麼想.怎麼做
:
: ====
: 最後.你問到道德與法律上的相關性
: 我沒有學過美國憲法.但是學過美國憲法的人都說過美國憲法制度的設計是
: --把美國總統設定為一個壞人/一個小人
: 所以在憲法制度上設置了很多的限制.免得這個總統做壞事
: 因為一個老百姓不守法.想做壞事.能力有限.破壞力也有限
: 一個總統.尤其是美國總統.萬一他想濫用權力做壞事.那就不得了
: 當初制定美國憲法的其中一個人(我真的忘記他是誰.可能是傑佛遜)
: 曾經被問到--"萬一這樣的憲法制度下.將來還是有哪位總統做壞事呢?"
: 他回答: "法律之上還有正義."
: 也就是.萬一將來有一任美國總統在合法的情況下做壞事.他依然要接受譴責
: 任期屆滿之後.人民會用選票叫這個備受譴責的總統下臺
關於美國憲法的例子 雖然有點離題
但是美國總統的權力很大 等於是民選而有任期的國王
而美國號稱政教分離 所以沒有教會來制衡世俗國王
所以在制度上有司法來制衡國會跟總統
這種三權分立的制度跟歐洲國王、議會、教會之間的傳統關係 其實相當密切
而美國之所以會選擇總統權力很大的制度
就是認為英國國會的內閣制太軟弱 總理太無能 什麼事都要透過間接手段來達成
所以用強大的總統來對抗英國統治
(應該有很多人拜託華盛頓擔任國王來對抗英國)
而且事實證明 美國總統 做壞事要付出的代價 實在是相當小
栽贓人家家裏藏軍火 然後就亂打亂殺 找不到還繼續殺
一點代價都不用付 還有很多有錢的大公司很高興的支持
這就是法律之上的正義嗎?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7.68.40
: 推 haryewkun:對社會來說,除非制度已經出現嚴重錯誤,否則被偷者肯定 06/26 01:09
: → haryewkun:是販毒者、人口買賣、奸商的可能性不存在。若被偷者肯定 06/26 01:10
: → haryewkun:是犯法者,執法機構早已把他捉起監牢,財產也會充公。 06/26 01:11
不對 販毒可以從外國賣到外國 這是不觸犯本國法的
英國從印度、中南半島把鴉片賣到中國 這是不觸犯大英帝國法律的行為
帝國主義時期荷蘭也號稱反對奴隸買賣
但是境外殖民地三年內死亡率高達70%的契約工人
超長工時、超低收入 不以奴隸為名 但是比人口買賣還悲慘的狀況 仍然不犯法
奸商到底是犯了哪條法?
壟斷 也許是違反公平交易法
但是法律是對國內適用 很多國家都政策支持本國產業在世界上的壟斷地位
不但不處罰 還鼓勵壟斷 妨礙別國競爭
制度是人定出來的 本來就會有很多問題
理想上 被害者不論善惡都是被害者 不應該影響對加害者的評價
但是事實上 被害者是王又曾 還是 王建民 大家的反應恐怕就差別很大了!
: 推 higger:看不懂樓上推文... 06/26 06:29
: 推 Equalmusic:我喜歡這篇, 還有, 看不懂一樓推文 +1 06/26 09:10
: → milen:一F的意思是...法制完備的話就沒有義賊的空間存在 06/26 09:15
: → milen:因為沒有"殺人放火金腰帶"的人給他偷.... 06/26 09:15
: → Equalmusic:那...可以舉出目前哪個國家是法制完備的嗎? 06/26 22:00
:
: to haryewkun : 您說的情況...應該是"理想狀態" 而非"實際情況"
: 除非 除非 破案率達到100% (苦笑)
:
: to Equalmusic : 關於您問 "目前哪個國家是法制完備的嗎?"
: 這真是戳到我的要害/死穴
: 勞駕您搜尋標題[騎機車應戴安全帽]這一系列文章
: 就可以看到我東拉西扯+胡言亂語+完全離題(抱歉)
: 我個人淺見--法制沒有完備的可能...
: ※ 編輯: INCAS777 來自: 118.167.70.156 (06/26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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