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在剛剛下午四點時,罕見召開記者會,由司法院長帶領全體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則因違反平等原則,也一併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有當記者的朋友來問小弟的意見,我就簡單寫一下,分享給大家: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前段)、相姦罪(後段)向來被認為是保障配偶忠誠義務的尚方寶劍,因為與人夫、人妻有染就會構成犯罪,如此就能讓潛在出軌者謹守分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54號也是採取這樣的看法。
不過,夫妻感情和諧與否透過法律並無法被保障,理由在於,不是只有另一半跟第三人發生親密的肉體接觸才會被破壞。事實上,如果另一半跟第三人發生感情或曖昧,例如電話訊息說很想你、真想依偎在你懷裡,甚至每天說安安,天冷要多穿一點、希望當妳的外套等,你(妳)發現會不會爆炸,更不用說二人有肉體接觸但沒有生殖器接合了,答案當然是會的(現行實務甚至要求要有男女生殖器接合才算「姦」,因此撫摸胸部、指交、口交、幫對方自慰,都不構成犯罪)。如此一來,這法條充其量只能禁止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或第三人與有配偶之人)發生生殖器接合,但感情的滋長無法透過法律禁止,夫妻感情的和諧、忠誠義務的遵守,實有賴於教育、品格及正確價值觀的建立因此,該法條的處罰正當性確實有疑慮,大法官宣告違憲也不會太意外。
除罪化之後,偵查中的通姦相姦案件,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則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免訴判決;判決確定待執行或執行中的案件則依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附帶一提,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該條但書讓被害人可以只對配偶撤告通姦罪,剩下小王或小三面對相姦罪官司的規定,一旦刑法第239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那麼這個但書當然也會一併走入歷史。
然而,這不意味法律鼓勵通姦、相姦,因為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不是所有紛爭都適合用用刑法來處理,但其他法律例如民法還是有規範的。諸如此類的小王、小三破壞他人家庭的侵害配偶權事件,民法第195條就規定被害人可以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介入別人家庭、破壞夫妻感情和諧,要付出的不但是金錢的流失,更重要的是,也會因為要走上法庭而顏面無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止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6日召開第二次會議,針對是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進行投票表決,出席的19名委員,除召集人兼主席林子儀外,18名委員全數通過,也就是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大法官會議會不會淪為「超級第四審」,還要看司法院提出的配套措施,以及後續會議討論結果,有待觀察。
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在會後記者會表示,今天會議中就是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委員進行了熱烈討論,包括其中利弊得失,可能產生的問題等,反覆交換意見,並經表決達成初步結論。
他表示,出席的有19名委員,扣除召集人兼主席不發言表示意見及表決,參與表決的18人,一致同意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其中包括籌備委員、司法院長許宗力、分組委員、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都贊成。
林子儀說,至於相關配套措施,委員也花很多時間討論,因時間關係,沒有結論,已請司法院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在下次會議提出討論,希望會有結論。
現行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等是否違憲,但不能審查個案判決的法律見解,未來這項制度如果納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包括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也能審查,如果定讞判決的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訴訟當事人可聲請大法官審查,大法官認為判決法律見解違憲,可發回最終審法院重新審理,讓訴訟當事人權益進一步受《憲法》保障。
案件負荷太重了 德國學界、實務上都喊停
不過,司法院在2015年6月17日回應民間司改會「人民要『憲法訴願』制度記者會」曾指出,「論者倡議的德國裁判憲法訴願,是植基於二次大戰前德國一黨專政的歷史因素,在該國運作多年後,今日實務上已呈現案件負荷沉重、與專業法院間迭生權限衝突的紛擾等窘境,該國實務、學界均已提出廢止或改革呼聲。
觀諸我國實務狀況,每年窮盡訴訟程序的裁判確定案件幾近上萬件,倘若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可預料憲法法庭將被指為「超級第四審」,而破壞原有審級救濟體系及原已穩定的司法內部分工。大量案件壅塞憲法法院,將嚴重癱瘓大法官釋憲的重要職能。」
因此,如果此制度施行,司法院原先擔憂的狀況會不會發生,15名大法官負荷增加,以至於聲請大法官審查的門檻、條件、是否溯及既往等,都要配套措施和明確規範,可謂茲事體大,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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