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檢察官反對被定位為行政官的不恰當之處與問題解釋得很清楚,我很高興看到有人這樣細緻地討論這個議題。
其實不管在檢察官定位之議題的立場如何,都無法否認檢察官的組織與職權有一部分接近司法,有一部分與司法性質有別。不管採取哪種定位,都有檢察官應獨立行使職權,但其權力行使應受適當監督的認識。不管是哪種立場,都不願意看到檢察受到政治力的干預。
兩方立場的差異點因此「看起來」只是對於司法權定義寬窄的問題而已。採檢察官為司法官說法的人把司法定義得很寬,只要跟司法處理的事項扯得上邊,就說是司法權。意思是,因為檢察權也與法律適用有關,影響個案是否能夠獲得司法正義,因此將檢察權定位為司法權。採取此說的人把行政權看得很可怕,認為一旦將檢察官定義為行政權,就等於政治干預,包括人事干預與個案干預。
相對之下,採取行政權說的人,把司法權定義得比較窄,認為司法就是組織內彼此獨立,權力行使被動消極與中立,這樣的特性與檢察組織內有檢察一體,必須上命下從,以及檢察官有發現犯罪嫌疑就主動偵查,而後主動追訴、證明犯罪的性質不符。基於上述幾項特性,將檢察官劃出司法權之外,劃入行政權的大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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