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律師司法官一試大約在8月8號左右舉行
二試在十月中
今年因為疫情一試延到9/12
結果因為燦樹一試延到10月23
二試大概要到聖誕節了…..以往聖誕節都是放榜了在慶祝的
放榜要等過年了吧
又要多折磨兩個月
辛苦了今年的考生
好好加油等你們明年來應徵實習喔
#照片只有法律人能懂
#照片來自 @蒟蒻通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Meck大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街頭藝人:Angel of violin 表演時間:不定 表演地點: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20號(台北信義威秀) FB粉絲團:https://m.facebook.com/angelofviolin/ 關於: 【✨我的故事✨】 其實從小到大,我一直是個很踏實念書的好學生,沒有太多想法,就是照著父母的期望...
司法官一試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司法一試準備:爭點橫向連結】
哈囉大家晚安,我是祁明老師。今天要來分享公司法一試考試的進階準備方法。大家都知道一試特別重視法條的熟悉度,因此地毯式的掃過(至少一次,越多越好)法條是基本功。但近幾年公司法考題日趨困難,往往一題不會只考一個條文,有時甚至四個選項會出現四個條文。因此準備時就有必要針對相同概念但散佈在不同條文的內容一併複習。老師將之稱為「爭點橫向連結」。
關於「常見愛考的爭點橫向連結」老師已經分享在部落格裏面,同學可以自行對照並加強複習。同學也可以按此要領,自己開發屬於自己的橫向連結,祝大家考試順利!! 金榜題名!!
https://qiming-law.com/2021/09/04/20210904/
司法官一試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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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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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司法官一試 在 Meck大叔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街頭藝人:Angel of violin
表演時間:不定
表演地點: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20號(台北信義威秀)
FB粉絲團:https://m.facebook.com/angelofviolin/
關於:
【✨我的故事✨】 其實從小到大,我一直是個很踏實念書的好學生,沒有太多想法,就是照著父母的期望,乖乖地把書唸好。一路上升學之路也還算順利,從中山女中畢業,然後考上台北大學法律系。 我畢業於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就馬上準備國考,記得那年的我真的很努力、很拼命,但在律師二試卻差一點而落榜。放榜那天,真的很徬徨,因為我不知道自己在未來這一年,要怎麼安排,如果去工作了,我能念書的時間就會少很多;但是畢了業,卻覺得自己有責任要養活自己。我做了很多嘗試:寫了很多家公司的履歷、接家教...最後我嘗試到街頭表演。 在這些日子以來,我找到了自己熱愛的東西。也許我的技巧很普通,也許我拿的琴很粗糙,但是我很投入在每首音樂想表達的意境裡。當有人跟我說,她覺得聽了我的音樂會想哭的時候;當有人說,他今天因為聽了我的音樂,心情好很多,很感謝我幫他很多的時候,我的內心很飽足、很感動。每個路人給我的祝福和鼓勵,都支持著我不斷地繼續往前邁進。 因為有大家不斷的支持和鼓勵,我考過了無形資產鑑價師、律師一試、司法官一試。但是,那一年下來,我更加明白地知道,我非常非常喜歡拉琴,也非常非常喜歡音樂,覺得因為一首曲子曾經帶給我的回憶跟感受,和他人因為這首曲子而憶起生命中的片段產生共鳴,在音樂當中讓素不相識的我們有了交集,不管之後我們是否有所牽連,但在那當下、那一刻,我和你、妳、您就像知心的朋友一樣,分享著屬於我們的點點滴滴,這些美麗的邂逅,是我決定要拋下我原本預先的道路,走上音樂這條路的動力。 或許,這麼做會有很多風險;或許,我的家人不能理解。但是人生只有一次,誰也不曉得,明天會發生什麼事,我很清楚我想選擇這條路的原因,但是我卻不知道我成為一位律師的動機。我可以什麼都沒有,但是當我的心還跳動著,只要伴隨著音樂跟小提琴,我就覺得,彷彿自己擁有一切。所以雖然我國中才開始學琴,起跑點比很多音樂系的人晚了很多很多,但是我願意很努力、很努力地往音樂這條路邁進,不斷精進自己的琴藝,還有音樂中的感受。 專注從事表演的期間,有跟信義新光三越、林口三井Outlet、Globalmall、天母大葉高島屋等合作表演事項,也有尾牙、商演、婚禮等表演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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