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現行法律,「兩岸」之間只能選「戶籍」而非選「國籍」!】
陳時中部長所講「自己選的國籍、自己承擔」
聽起來好像很帥氣
不過博萮還是必須講句「政治不正確」的「老實話」
陳部長的話只有「部分正確」
所以如果你/妳贊同部長的話
務必要意識到一件事:
根據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被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而非「兩國」
故精準來說,
陳部長應該講「自己選的『戶籍』(或『護照』),自己承擔!」
雙親可以選擇「小孩在哪裡生產」
(在台灣生or在中國生)
可以選擇於出生後一年內是否在台灣設「#戶籍」
可以選擇是否幫小孩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身分
但不是可以選擇小孩的「#國籍」
是小朋友的「出生地」與「設戶籍」
決定後面的身分問題(台灣地區人民or大陸地區人民)
而衍生了現在的狀態
#關於陸委會的新政策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0455789699383/
#台灣人民與中國籍配偶之中國籍子女取得台灣身分流程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8263515585277/
我不去推測當初他們選擇生產地/設戶籍地的因素
也不會去排除一定有想兩邊拿好處的人
但我認為陸委會只是想解決現行法下產生的問題
讓原本就 #已有合法居留權、且先前已經在台灣生活的台灣人子女能返台
而不是替本來不住在台灣、沒有居留權的小孩「另外開門」
這問題的根源
就像我們一直在強調的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侵吞滲透台澎的最大破口」
只要這個中國流亡政府繼續寄生在台灣、
而台灣一日未完成建國
這樣棘手又惱人的狀態就一日不會停歇
#台灣與中國之間的問題絕不僅是裁撤或整併陸委會的問題
#中華民國與陸委會就是台島上荒謬的結合體不可切割
#中華民國承認雙重國籍但不承認雙重戶籍
#中華民國籍也是法理上的中國籍
#台灣要建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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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之間的問題絕不僅是裁撤或整併陸委會的問題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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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時中部長所講「自己選的國籍、自己承擔」
聽起來好像很帥氣
不過博萮還是必須講句「政治不正確」的「老實話」
陳部長的話只有「部分正確」
所以如果你/妳贊同部長的話
務必要意識到一件事:
根據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被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而非「兩國」
故精準來說,
陳部長應該講「自己選的『戶籍』(或『護照』),自己承擔!」
雙親可以選擇「小孩在哪裡生產」
(在台灣生or在中國生)
可以選擇於出生後一年內是否在台灣設「#戶籍」
可以選擇是否幫小孩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身分
但不是可以選擇小孩的「#國籍」
是小朋友的「出生地」與「設戶籍」
決定後面的身分問題(台灣地區人民or大陸地區人民)
而衍生了現在的狀態
#關於陸委會的新政策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0455789699383/
#台灣人民與中國籍配偶之中國籍子女取得台灣身分流程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8263515585277/
我不去推測當初他們選擇生產地/設戶籍地的因素
也不會去排除一定有想兩邊拿好處的人
但我認為陸委會只是想解決現行法下產生的問題
讓原本就 #已有合法居留權、且先前已經在台灣生活的台灣人子女能返台
而不是替本來不住在台灣、沒有居留權的小孩「另外開門」
這問題的根源
就像我們一直在強調的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侵吞滲透台澎的最大破口」
只要這個中國流亡政府繼續寄生在台灣、
而台灣一日未完成建國
這樣棘手又惱人的狀態就一日不會停歇
#台灣與中國之間的問題絕不僅是裁撤或整併陸委會的問題
#中華民國與陸委會就是台島上荒謬的結合體不可切割
#中華民國承認雙重國籍但不承認雙重戶籍
#中華民國籍也是法理上的中國籍
#台灣要建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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