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者 ≠ 罪人 邀請大家 #一起為愛滋去污名連署!】
👉前往附議連署: https://bit.ly/364NNlp
阿賢認識一些愛滋感染者的朋友,也常與他們同桌共餐、出遊,就像你和會和朋友聚餐,一點也沒有不同。
常常在想,為什麼社會對這樣一個慢性病抱持異樣眼光,甚至認為這個這是同志朋友專屬的病症,而感染者都是罪人,不可饒恕之人,為什麼台灣社會上還存有這樣的歧視言論?
不只是社會觀感,其實 #台灣法律也將愛滋感染與犯罪畫上等號。
根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醫學界研究已經表示,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此為國際U=U共識。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21條
其實21條的可怕不只如此,台灣就曾有感染者朋友因此被恐嚇、控制,需要付出金錢代價,甚至因此被要脅不得分手等代價。
台灣社會不該再留有這樣的歧視,你的連署會是最好的支持!
#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感染愛滋不等於有罪
#愛滋感染只是一種慢性病
#傳染愛滋為何要罰款到底這是在保護誰
#愛滋防治應該要去污名重視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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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卻隱瞞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他人感染愛滋病者,已構成刑法上重傷害罪,並將刑度修正與刑法重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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