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還有人性尊嚴嗎!
追稅可以追殺人民可以23年,比殺人放火追溯期還要長,大家不會覺得怪怪的嗎!還要歌功頌德一下 #執行署 ,真會利用媒體新聞來報導啊,每年編列大筆的預算給這些官僚們。
#追稅 #管收
台灣人民還有人性尊嚴嗎 在 李忠憲- 人權不能比較,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但比較同婚和18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人權不能比較,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但比較同婚和18歲公民權,後者所面對的人數更多,也更全面,每個人都會有18 歲公民權的問題,但同婚只是少數人的 ... ... <看更多>
台灣人民還有人性尊嚴嗎 在 人性尊嚴與憲法上的基本權有什麼關係的問題包括PTT、Dcard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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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還有人性尊嚴嗎 在 [討論] 基本權利的社會化與人性尊嚴- 看板politic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最近「基本權社會化」各個詞,不斷的在國內外憲法學說中出現,
或許是因為台灣目前用的中華民國憲法關係,
在台灣普遍認為,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兩面,
而在符合四大目的時,政府是可以立法限制基本權。
但是這個概念不無疑慮,因為這「法律保留原則」,
最明確的概念上定義,源自法國大革命時的人權宣言,
但是其本意應是:合格法律可以明確界定「基本權範圍」,
也就是「防止濫用」與「制度保障」,而非「限制」基本權,
換言之,這是維持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所謂可以用法律來限制基本權的四大目的:
1.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2. 避免緊急危難、3. 維護社會秩序與4. 促進公共利益者,
相信大家對這四大目的,並不陌生。但「促進公共利益」廣泛的被拿來當作理由,
事實上,在促進公共利益的同時,勢必影響到私利,
因此,在德國憲法與許多他國憲法中明確規範:
「以促進公益而限制基本權者,需要做相當的補償,再以法律為之。」
很明顯的兩個限制前提:1. 為相當補償與2. 法律保留,
然而,在台灣卻只以符合後者為正常,很難符合前者。
在德國憲法與他國社會國憲法,還要求基本權須「社會化」,
比較常要求的部份是「財產權與繼承權」,及「土地與不動產」,
甚至在發生「房災」,政府是可以將房子收購起來,用在公益的,
並且對於「社會化」也將以法律加以規範與定義之。
申言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該是界定基本權行使的範圍,
以其符合基本權不濫用與使他人能平等使用,以及「社會化」範圍。
另一方面,社會保障乃是要求政府必須擔負起社會的責任,
而這社會保障也是由法律將以「制度化保障」,
如家庭、勞工、性別平等與各種社會照顧,還擴張到環境權、民族文化權等。
這些社會保障被廣泛的寫在德國憲法與人權宣言之中;
而「經濟社會與文化上權利公約」與「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公約」兩大國際公約,
也有許多社會保障的規定,要求締約國儘可能符合社會保障制度化。
最後,我必須作一說明,無論是基本權社會化或社會保障,
都須符合「人性尊嚴」的要求,這是現代化憲法中核心精神,
這也被台灣的大法官拿來當作「判斷法律是否違憲」的法理依據。
在德國憲法第一條與第二條,明確要求國家權力機關為基本權保護者,
而基本權是可以有效的限制與指導立法、行政與司法等國家權力的。
申言之,人性尊嚴在「尊重意思自由」與「人的主體性」兩大要求下,
將一些比較「基本」權利明確列舉出來,而屬於衍生權利者,
則以「中央或聯邦政府權限列舉化」與「法律保留原則」作為保障。
我要重申的是:基本權應於政府負起社會責任保障之,
而人性尊嚴不容受到任何侵犯,連法律也不行,否則基本權不復存在。
而所謂人民必須盡義務,可以說是一種基本權社會化的表現,
決非代表只要符合四大目的就能以法律限制之的法律保留原則,
因為還有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與正當司法程序保障原則,
以前,台灣在威權時代說為了「抗共」可以概括的限制基本權,
開放後,台灣政府為了防止基本權被無限上綱,因此強調著義務,
但是現代化的基本權,是須被要求以最符合社會公益的手段為行使,
也就是限制基本權行使的方法,是為了使基本權更加受保障而設。
無論是納稅也好,服兵役也好,國民教育也好,
這些不應只是被當作是政府課以人民義務,而是一種基本權負擔,
所以,乃怕是在盡義務,更應有一定基本權的保障。
說了一堆,只在再說兩件事,
其一、基本權在消極而言,乃是限制政府的行為,即是客觀性保護;
其二、基本權在積極而言,乃是政府必須提供社會保護,即是制度保障。
無論如何,基本權保障為第一優先,無論是積極面或消級面都是,
至於,基本權的負擔與社會化,乃是政府為能使每個基本權受到保障而需有。
稍做個結論:
沒有基本權的保障,就無資格要求負擔與社會化,
而基本權的保障,必須照顧到人性尊嚴,否則就不算是基本權保障。
因此,要人民有任何義務或負擔時,首先必須攜照顧基本權,
不然,不過是如法西斯國家與共產國家罷了,只有寡頭政治與多數暴力,
這正是民主法治國家過度擴張「大政府主義」的後果。
但我相信「大政府主義」與「民主自由」不是相相斥的,
只要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權保障」,以及保護弱勢團體的作為,
並且克制自己的基本權行使,就永遠不會發生專制政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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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的核心精神是人性尊嚴,
而基本權必伴隨著其社會負擔與義務,
基本權利的制度保障,乃是政府的首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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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比我懂?或許吧!就是因為太懂了!
所以最基本的都忘了!
在這裡的論者,似乎都以為公益大於私利,少數服從多數,是這樣嗎?
我只談最基本的問題,就是基本權的行使範圍與限制。
納稅只要法律規定就行?那麼你一定要好好的讀書,
如果讀過了,就請你加倍努力的讀!
凡是義務也還是有基本權利的保障,因為嚴格來說它是負擔,
何謂負擔,以民法來舉例那是伴隨在法律行為的,
也就是說當法律行為無效時,負擔自然無效!
這你可以去看看王澤鑑老師、鄭玉波老師的民法總則,
公法行為的限制以及以往徵收的法律爭議,還是層出不窮,
你自稱專業,那我就不多說了!
至於基本權的制度保障,你可以去看李惠宗、李鴻禧、吳庚老師的書。
賦稅時,因為有生存權的保障,所以才需要量能,
服兵役時,難道就要拿出生命與身體,所以發生死亡或殘廢,也應該?
義務教育時,我們已經拿出錢去接受教育了,難道無權要求提升教育品質?
因此,凡是義務無論憲法或法律上的,都要符合基本權保障,
同理,基本權社會化的同時是在基本權受到充分保障,
而為防止權力濫用或是他人權利受損,憲法賦予政府可以法律形成制度的權力,
並且還有法院做最後的斟酌,大法官會議作最後把關。
尤其當人權兩大國際公約已經簽署了,那相當程度自然也須遵守!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與「政治權利與公權公約」,你可以看看!
我強調的是,並非以促進公益為理由作法律限制,作可以使這行為合憲。
不然,就每個人課一樣的稅,課不到就強制徵收與強制勞動,
服兵役時斷手斷手,那是那個兵太弱了,活該受傷,是也不是?
民主法治國家難道就很膚淺地只要有法律與有理由就能限制基本權?
那理由的正當與手段之間的必要且適當性,可以不顧嗎?
民主法治國家不只是比誰手舉的多,而是必須照顧到少數與弱勢者,
否則原住民人數少、客家人數少,我們就可以將他們文化消滅?
又或者同性戀者、雙性戀很少,所以可以把他們身份公佈後羞辱他們?
那麼這不是民主,而只是多數暴力罷了。
回到「不生小孩就多增稅收」這題目,我認為這不對,
而是應該多生小孩可減免稅。
在企業營所稅最高累進課到60%,個人綜所稅最高累進到40%,
且綜所稅可互相由營所稅做比例減免下,把生小孩當作是減免額或扣除額,
並把預算中每年提撥一部分到這方面的社會支出上,這才是正確作法!
就算不承認基本權保障好了,也應該知道法律要具有明確性與客觀性,
請問,「不生多繳稅」具體行動該如何?可以多議議嗎?
而不應只是要求政府給予津貼,更應該給予更好的育兒環境,
否則,憑什麼要求限制人們生育的自由,或以人民不生小孩當做藉口課稅,
這種理由是什麼?----喔!原來就只是法律,是吧!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1/29 18:15)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1/2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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