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的逆襲》
~從頭到尾,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她是第三者,也是大老婆。
事實上,她並不認為自己是別人口中的那種「小三」或「狐狸精」。那齣大受歡迎的偶像劇裡不是這麼說的嗎?「在感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就算沒有她的存在,他和前妻遲早也要分手的,都貌合神離、同床異夢了,何必要勉強在一起呢?
所以,對於他和前妻離婚後信守承諾,娶了自己,她是一點都不會感到愧疚的,人本來就應該追求自己的幸福啊!更何況她還懷孕了,誰教他的前妻不會生,才留不住這個男人的靈魂。
雖然順利扶正了,但總是不能太囂張,她低調地和他去登記結婚,不舉行鋪張的婚禮。畢竟肚子漸漸大起來了,要是在婚禮上,新娘挺著肚子,算算時間等於留了個他當初離婚前偷吃的證據,罪證確鑿,總不能讓他萬夫所指吧!
「大老婆」的生活比想像的要無聊多了,尤其是她即將臨盆,該買的、該訂的,前幾個月都處理好了,在剩下倒數卸貨的日子裡,她每天都待在家中。
她深信,兩人新組成的這個家,才是真正美滿的家庭,一個真正充滿愛的家庭。
然而,或許是上天在嘲笑她吧!就在這最後一段待產期間,她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張刑事傳票,上面的案由寫得清清楚楚:
──妨害家庭
「她是怎麼知道的?!」
和他結婚之後,她盡量不公開活動,就是怕他前妻從別人口中得知自己異常大的肚子,而回頭算出受孕日期。
難道,紙就是包不住火嗎?
「你一定納悶我是怎麼知道的吧?」
一通電話,打到了他和她的美滿新居。他的前妻大概也以告訴人的身分收到刑事傳票了。
「你自己想想,你和他之間的事情,除了你以外,還會有誰知道?」
原來,一切都來自於男人的陣前倒戈!
他的招供,換來了前妻的諒解。難怪男人這陣子常常夜不歸營,電話鈴聲一響起,就跑到房間裡去接,藉口一堆。她大概是還不習慣正宮的生活,居然一點都沒發現這些蛛絲馬跡!
***
「離了婚的前妻,還可以對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提告嗎?她現在又不是配偶!」
這是她來事務所的目的,確認一下自己的「權益」,以及應該如何「自保」。
「只要是在知情後的六個月期間內,即使是離婚後,前配偶也一樣可以提告。」面對激動無比的她,大律師仍一本正經地回答。
「怎麼會這樣?怎麼會這樣!」
我想,大律師的回答應該不符合她的期待吧!她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語調,反覆地再三確認,就是不願相信。
她原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上壘了。
從小三因懷孕而扶正成大老婆,卻也因為再度「偷吃」的丈夫,而讓她被前任大老婆告──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不過,從頭到尾把兩個女人耍得團團轉的那個男人,幹嘛要承認?他不是也會一起被告嗎?
是沒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通姦),即使只對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其效力還是會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害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害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通姦罪居然可以只有一個被告?這應該有邏輯上的錯誤吧!沒有他的存在,我要怎麼通姦?」她忿忿不平地抱怨。
其實,我更好奇的是,為什麼那個大老婆有辦法對前夫不計前嫌地不提告,反將了「前小三」一軍呢?難道是角色互換了,地位也跟著互換,前段婚姻的缺點成了過去,過去卻變成了美好?
***
「你們一定覺得我活該吧?最可惡的是,他前妻居然發存證信函到我以前的公司去,把這件事讓我的主管和同事們知道。我可以告她妨害名譽或騷擾嗎?還是妨害秘密罪呢?」
看樣子,那位前妻還滿嗆的。
「你講的這些狀況要成罪都還滿困難的。如果她說的是事實,構成妨害名譽的機率不高,而妨害秘密罪也不是在規範這種事情。」大律師也很無可奈何,他也很希望能感同身受啊!
「我就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對付她嗎?」她說得振振有詞,讓我搞不清楚到底誰是小三、誰是大老婆了,又好像也都是。
以前曾看過地方法院的一個判決,有位人妻得知丈夫外遇,因為氣不過而跑到小三的工作場所,對小三飆罵「不要臉」、「賤人」等侮辱的話語,被小三提告公然侮辱罪。但是,最後士林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大老婆無罪,理由是法官認為大老婆的行為是「情感表述」,屬於意見表達,因此判決她無罪。法官的判決,有時真的會隨著自己的正義感而轉彎。
***
「或許,你還有一線生機。」
幫小三脫罪,不知道會不會遭到大老婆的圍剿。
「目前法院實務上的見解,如果是離婚後的通姦告訴,因為已無維護家庭圓滿的必要,所以若對前配偶撤回告訴,對相姦人也會一起撤告,或許你老公的前妻沒注意到這點,只要她一對你老公撤告,你也會跟著沒事。」
和律師談過之後,她輕鬆了許多。
不管如何,妨害家庭罪充其量是罰金,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大多判幾十萬到一百萬,她也還賠得起。
摸摸肚裡的孩子,比起經營一段不願成為過去式的婚姻,面對這筆罰金,或許簡單得多了?
摘自《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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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從頭到尾把兩個女人耍得團團轉的那個男人,幹嘛要承認?他不是也會一起被告嗎?
是沒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通姦),即使只對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其效力還是會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害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害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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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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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對付她嗎?」她說得振振有詞,讓我搞不清楚到底誰是小三、誰是大老婆了,又好像也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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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許,你還有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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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沒有掉頭就走,只是靜靜地在那棟公寓樓下,看著四樓亮燈的窗口,在夜裡,有如貓眼般殘忍地望著她。
她呆滯地回應著那貓眼的張望,黑暗中,對峙了許久,燈光終究還是熄滅了。
眼淚從她臉頰上滑落。過了不知道多久,不知道用什麼方式,她回到了家中,甚至不記得自己是怎麼樣熬到天亮的。
活在她腦海中的記憶,是他一早回到家時,她抓著他的襯衫,歇斯底里地要他給一個理由。
「我不想傷害你,卻又離不開她,我真的不是有意要騙你的。」
男人說得那麼理所當然又無辜,她還以為自己是這齣八點檔連續劇中唯一的受害者。
她是在朋友有意無意的暗示下起疑心的。聽說他們最近都一起下班,還有人看到他們中午常常一起吃飯,現在外遇都不需要避嫌的嗎?也是,通姦都快要除罪化了,出軌算不上什麼不道德,說起來,她才算是他們真愛的第三者吧!
她其實有考慮過找徵信社,就跟許多的大老婆一樣,後來徵信社開價七十萬元,她著實嚇了一大跳,原來抓姦也算是個奢侈消費。她打消了念頭,倒也不是因為高昂的費用,只是不想讓自己更難堪而已,畢竟,徵信社如果真的拍到什麼,無法承受的或許是她。
那天早晨的攤牌以後,難熬的沉默在兩人之間蔓延開來。她知道他們之間早就存在著問題,只是,她寧願像以前那樣的爭吵,也不要像這樣安靜的婚姻。
為什麼他就不能好好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再來走下一段感情呢?
他依舊常常夜不歸營,她卻不想再問,到底他是真的加班,還是待在另一個她那裡。他和她的幸福已經結束了,「他們」的幸福卻才正要開始,如果她願意放手的話。
***
「我真的不甘心!」面談那一天,她猛然趴在會議桌上放聲大哭,我理解地遞出了面紙給她。
比起受傷害的她,「真愛的自由」真的比較值得保護嗎?
妨害家庭罪是很難成立的,因為要證明房間內的性行為,難度太高了,還曾發生過在兩人相處的汽車旅館內找到保險套,卻因為上面沒有小三的檢體而不起訴的案例。不過,就算起訴了,頂多也是十幾萬的罰金,外加多數是幾十萬到一百萬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如果名下沒財產,還求償無門呢!
「所以你就打電話騷擾她?」大律師問。
她打了幾十通無聲電話給另一個「她」,雖然我不解,現在不是可以請電信公司封鎖特定的電話號碼嗎?怎麼會打了幾十通電話還沒被封鎖?
「我不知道自己還能做些什麼。」她說。
那天,因為男人一句「她是無辜的」,她失去了理智,情緒失控地瘋狂撥打那個女人的電話卻又不出聲,結果,被「無辜的她」提告刑事強制罪,並很快地被檢察官起訴了。再過幾天就是一審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她才來找律師商量。
「我真正難過的是,沒有『她』,他或許也不會再愛我了。我曾讓他那麼的醉心,現在他眼裡卻只有另一個女人,我好嫉妒、好嫉妒!那種在幸福裡的陶醉,我也曾經歷過,卻不再屬於我,可悲的是,我只能放任我們感情逝去,卻沒有任何挽回的餘地,而且因為不能責怪她,更讓我無所適從。我真的不懂自己在做些什麼?把事情愈弄愈糟……」
看她雙手撐著額頭,低聲啜泣,我心想,換作任何女人遇到像她的狀況,不見得會處理得比她好到哪裡去。
「如果你可以接受認罪協商的話,那我們就盡力爭取緩刑吧!」大律師建議。
事實都擺在眼前,也只有博法官同情一途了。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向來是律師沒招之下的最後一招。
「我可以接受,電話本來就是我打的,沒什麼好否認的。」她說。
有骨氣是好事,不過在這樣的狀況下,被判刑的居然是她,總教人不太吞得下這口氣。
宣判的結果,果真如法庭上的共識──緩刑兩年。
***
「你還會想提起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嗎?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喔!」律師提醒她。當初她來諮詢時,律師已經跟她說過沒什麼勝算,因為實在沒什麼具體的證據。
「不,我決定離婚,然後走自己的路。」她堅定地說。
大律師欣賞地點點頭。
「他並沒有那麼好,我也沒有那麼差,沒什麼好爭的。我累了,沒有力氣去面對這些事情,也不值得我花時間和力氣去面對。」
我知道這陣子的事,已經夠她心力交瘁的了。
「即使跌倒了,姿勢都要優雅一點。」
她說得輕巧,我不說破她那紅通通的雙眼是為了哪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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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暨區公所民眾法律扶助諮詢服務一覽表
( 服務時間偶有變動請電洽 )
服務單位/電話 時間 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中心) 每週一至五 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市民服務中心
06-2991111 上午09:00至11:00
勞工局勞工服務中心 每週五 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8樓
06-2991111 下午15:00至17:00
臺南市政府(民治中心) 每週三、六 新營區民治路36號市民服務中心
06-6322231 上午09:30至11:30
勞工局勞工服務中心 每週一、四 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7樓
06-6320310 上午09:30至11:30
東區區公所 每週五 東區崇學路100號5樓
06-2680622 下午14:00至16:00
南區區公所 每週五 南區明興路2號
06-2910125 下午14:00至16:00
北區區公所 每週五 北區成功路238巷7號
06-2267128 下午14:00至16:00
安南區公所 每週五 安南區安中路二段308號
06-2567126 下午14:00至16:00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每週一至五 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06-2283101 下午14:30至16:30
臺南地方法院 每週一至五 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06-2956566 上午09:30至11:30
東門派出所 每週二 東區崇善路55號
06-2609596 晚上18:00至22:00 (主要處理車禍糾紛)
歸仁文化中心 每週六 歸仁區信義南路78號
06-2300298 上午09:00至11:30
白河區公所 每月最後一週週五 白河區永安里三民路381號
06-6830988 下午14:00至16:00
麻豆區公所 每週五 麻豆區東角里忠孝路250號
06-5721131 下午14:30至16:30
下營區公所 每月第1.3.5週週五 下營區中山路一段170號
06-6892104 上午09:00至11:00
六甲區公所 每月第1.3週週五 六甲區中山路202號
06-6982001 中午12:00至14:00
官田區公所 每月第1.3.5週週五 官田區中山路一段132號
06-5791118 下午14:00至16:30
大內區公所 每月第4週週六 大內里大內里1號
06-5761001 上午09:30至11:30
佳里區公所 每月第1.2.3週六 佳里區忠孝路5號
06-7222127 上午09:00至11:00
學甲區公所 每月第2.4週週五(週四前申請) 學甲區華宗路313號
06-7832100 下午17:30起
七股區公所 每月第2.4週週五(預約) 七股區大埕里377號
06-7872611 上午09:30至11:30
將軍區公所 每月第2、4週週三 將軍區將軍里忠興里190號
06-7942104 下午14:00至16:00
新化區公所 每週六 新化區中山路130號
06-5905009 上午09:00至11:00
新市區公所 每月第1、3週週日 新市區中興街12號
06-5994711 上午09:00至11:00
安定區公所 每月第1、2、3週週三 安定區安定里59號
06-5921116 上午09:00至11:00
山上區公所 每月第2、4週週五 山上區南洲里325號
06-5781801 下午15:00至17:00
玉井區公所 每月第2、4週週五 玉井區中正路27號
06-5741121 上午10:00至11:30
楠西區公所 每月第2、4週週五 楠西區楠西里中正路230號
06-5751615 下午13:30至15:00
左鎮區公所 每月第3週週六 左鎮區中正里171-4號
06-5731611 上午09:30至11:00
仁德區公所 每月第1、3週週 仁德區中正路三段5號
06-2793613 上午09:00至11:30
關廟區公所 每月第1、3週週五 關廟區香洋里中正路998號
06-5950002 下午14:00至17:30
永康區公所 每週三晚上 永康區中山南路655號
06-2010308 晚上18:40至20:00
善化區公所 每月隔週週三(先電詢) 善化區建國路190號
06-5850666 晚上18:30至20:30
後壁區公所 每月第1週週六 後壁區後壁里6鄰129號
06-6872284 上午09:30至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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