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台北市的一個有趣案例,
訴願決定書引述的事實是這樣的:
「經查本件○君於109年 4月6日結婚,
並申請4月7日至16日婚假後,
旋於婚假第 8天時離婚,
並於離婚之次日與同一人結婚,
且於結婚當日立即申請8天婚假,
依此方式先後共計 3次各申請8天婚假。」
一個員工跟同一個人結婚三次離婚兩次,
向銀行請了三次婚假,每次各8天,
銀行只准了第一次婚假,
員工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罰銀行2萬元罰鍰,
並公布銀行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銀行不服,提訴願,
訴願委員會覺得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要求勞工局再行調查清楚,重下處分。
說實話,
這個案子裡面,員工有權利濫用的問題,
勞工局處罰銀行,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110.02.02.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
#超狂案例
#可以這樣結了又離離了又結嗎?
#到底是哪家銀行我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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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碰到性騷擾,應該怎麼辦?
不是先寫臉書或打卡,而是先搜證,
(寫臉書只會打草驚蛇,讓對方有機會滅證)
先去找大樓阿伯(每個案子都會有一個阿伯),
請他保留錄影紀錄,或讓你複製,
不然時間一久,檔案會覆蓋掉,
那就很麻煩了!
因為性騷擾有一個特性:時間短
等你回神過來,已經結束了,
如果沒錄影畫面做為證據,
檢察官很難以你片面指控,就認定有性騷擾,
所以搜證很重要!
像我n年前處理一個性騷擾案子,
就是在等電梯的時候,主管突然襲胸,
後來調到監視器畫面,
雖然很模糊,
不過還是看得出來男生有動作,
然後雙方就在電梯前拉扯,
如果沒錄影畫面,沒有人可以知道你遇到什麼事情,
那個案子的加害人後來蠻慘的,丟了工作。
搜證完畢後,可以做下面的事情:
1.行政申訴:
如果是職場,可以提申訴,
向公司申訴,
向主管機關(台北市是勞工局)再申訴,
學校也是一樣,只是主管機關變成教育局,
不過申訴要在事情發生後1年內提出,
不然就過時效了。
2.提性騷擾刑事告訴,
性騷擾行為最重可以判2年,
不過這個要在6個月內提出,
向警察局報案或地檢署提告都可以。
3.提民事求償:
這個比較少人使用,
不過性騷擾本來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也是可以求償的,
特別是對方之後還持續騷擾你的時候,
告民事要求對方停止這個行為,是有用的,
我的經驗是告了之後,事情鬧大了,對方就停止了。
這個要在2年以內提出。
今天的正經文就寫到這裡⋯⋯
#性騷擾
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書 在 簡榮宗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們是菲律賓駐台的外交單位,我不必遵守台灣法律」。
其實,他主張的是所謂「治外法權」的概念。
也就是指國家對於某些在國境外的人民享有管轄權,不受當地國法律限制。治外法權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上的管轄。
台灣也制定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條例」。
換言之,這句話聽起來很刺耳。
但並非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所以,更應該思考的是怎麼用「外交」的手段,要求或是提醒駐台單位應注重人權或勞資關係。
而不是放任劇情一再重演。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712soc003/
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書 在 新北勞動雲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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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書 在 [心得] 茶的魔手,申訴、調解的過程- 精華區Salary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文長)
之前在茶的魔手做了半個月就沒做,見識到許多飲料店的一面,詳情請看這篇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6084457.A.17D.html
(或搜尋文章編號43081)
有先賴傳訊息給老闆說請他要按照法定最低薪資給我,不然我會採取法律途徑
但是老闆未讀我,沒有任何回應,我也只拿到8715元
所以我就去申訴檢舉,這也是我第一次這樣做
這篇文章就是把我自身的一些經歷過程打上來跟大家分享
讓大家在網路上有可以參考的資料,文章滿長的,請大家慢慢看囉
先跟大家講結果,我最後是把該拿的錢全部都拿回來了
雖然數目不多,只有2365元
但是我只做半個月,就被凹了2365元
由此可以知道飲料店有多黑
然後店家也以違反勞基法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被裁處
並將被公告至勞工局網頁上
另外,如果真的要調解的話,一定要先作功課
對於勞基法的內容、和調解的一些過程什麼的
Google可以找到不錯的文章,也要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
總之重點是,「一定要做足功課!」
以下網址可參考
2013勞資爭議處理6大提醒、8大流程及重點
https://blog.xuite.net/fredniu/twblog/134200114
勞動檢查專欄 - 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
https://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勞工局「有了調解、就不勞檢」,違法!
https://blog.roodo.com/youthlabor95/archives/9957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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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是先上台南勞工局的網站,後來我發現無法透過網路線上檢舉
頂多只能透過市長信箱(OS:這有用嗎...)所以要檢舉有兩個管道
一、打電話給勞工局
二、親自到勞工局跑一趟
三、上網填寫申請書(X),但台北市勞工局網站可以
https://service2.lio.gov.taipei/LSIO_F/aspx/Suggestion/ComplainA-1.aspx
四、書信
因為打電話我不放心,所以我打算親自到勞工局跑一趟
台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滿遠的,騎車要40分鐘左右才能到
好不容易終於找到勞工局的辦公室(8F),就開始詢問
承辦人員就問說我想要做什麼,談過後才知道原來有分兩種
一、申訴
二、調解
申訴是針對公司整體性的,如果是要針對個人的部分,就要寫調解申請書
後來我打算兩個都用,所以就先申訴
承辦人員會問你公司的名稱、以及公司的地址和電話,以及你要申訴的內容為何
我不知道地址,剛好手機沒網路不能查,GG了
好險剛好遇到的承辦人員人還不錯,有幫我上網查到資料
(比較冷漠的人大可以不要理你,你沒準備好資料是你的問題)
記得如果要申訴的話
一定要有「公司名」、「公司地址」、「公司電話」、「申訴的事項」
這四個一定要有,否則承辦人員是不會受理的
(我個人滿納悶為何一定要公司的電話
因為我之後打電話去勞保局檢舉雇主未幫員工投保勞保時
只問我公司名、公司地址和檢舉事項
我問說不用電話嗎? 對方說
不需要,我們會直接到營業單位去做檢查
我心中OS:怎麼跟勞工局差那麼多...)
申訴完之後,承辦人員會讓你核對申訴單,大概是長這樣子
正面
背面
接下來就是要不要具名申訴的問題
我自己都已經跟老闆說會採取法律途徑,當然也就不怕具名
在這邊講一下具名、不具名的差異
具名申訴的話,勞工局承辦人員會知道是你申訴的
不具名申訴的話,勞工局承辦人員就不會知道是誰申訴的
原則上勞工局如果去公司進行勞檢的話
公司是不能透過勞工局的管道知道是誰檢舉的
特別重要的一點是:不具名申訴,依行政程序法,機關「得」不處理
在檢舉申請的最後面有一段文字,要請大家留意一下
本局依職權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申訴(陳情)案件,不受申訴(陳情)人拘束。
但若申訴(陳情)人訴求屬個人權益事項(僅屬當事人(申訴人)與資方的關係事
項)部分,如本局實施勞動檢查向雇主(資方)調閱、複製等申訴(陳情)人之相
關資料,本局不會向雇主(資方)透露申訴來源及內容,惟雇主尚有可能臆測為申
訴(陳情)人向本局申訴,故您是否同意本局針對申訴(陳情)人的個人權益事項
之相關資料實施勞動檢查:□是,且同意無須保密。□否,請保密。
如果選擇否請保密的話,勞工局去公司進行勞檢時
公司是不能透過勞工局的管道知道是誰檢舉的
也不能特別針對你的部分進行勞檢
如果選擇是且同意無須保密,那麼勞工局去公司勞檢時
就可以直接針對你的部分進行勞檢(例如我要看XXX的班表、打卡紀錄等等)
那麼公司也自然就會猜到是誰去檢舉了
具名檢舉的話,要留姓名與電話,地址可留可不留
留地址的話,勞工局會把勞檢結果寄信給你
不留地址的話,就是打電話跟你講勞檢結果
弄完申訴的東西,針對個人權益的部分我就去寫了調解申請書
寫完交件當下,承辦人員立刻跟我說什麼時間來調解
關於調解的東西,給大家一個網頁參考
寫得滿詳細的,在此我就不多贅述了
https://blog.xuite.net/fredniu/twblog/134200114
這個網站滿多資料可以參考的,建議大家多看多研究
調解申請書大概長下面這樣子,要寫的時承辦人員會給你範本參考
正面
背面
弄完之後我就回家囉
(依網路查詢的資料,最好要寄存證信函
但當時承辦人員沒有告知我
我那時也還不知道,就沒有寄)
總之這部分滿重要的,要記得喔
----------------------------------
接下來就是重點了
裡面有提到一些觀念很重要
所以要請大家稍微認真看一下了
先給大家看我跟店長的某段賴對話
店長提到,申訴有用嗎?
其實申訴大部分是有用的,大部分的老闆還是很怕勞工局的
(除了少數老闆跟勞工局的人有特別關係
或者是公司賺很多,沒在怕那種重罰2萬的)
調解通知書通常會在同一天寄到雙方的聯絡地址
當天老闆就馬上打電話給我
(本來連理都不理的,一收到信就主動找我了)
講的內容大概就是他會把金額補齊,希望我能撤銷調解
如果是你,你要不要撤?(這邊很重要)
其實要知道,這種老闆的心態就是想花錢了事
反正懂勞基法敢爭取的員工「也沒幾個」,就算遇到了
還在職的,那就把該補的補一補,再以不適任為由資遣掉
離職的,把錢補完就好,反正還有其他的員工可以凹
而且「大部分」申請調解的員工
只要給錢,就願意私下和解、願意撤銷調解
反正就是不要讓勞工局介入
因為只要走到調解,店家就會留下紀錄
(原則上)以後勞工局也會比較常去店家進行勞檢
如果這樣的話,老闆會「很麻煩」
如果你要撤,你該拿的錢就能拿回來
但是,店內的勞動條件不會因此而改善
所以我選擇不撤,因為我不只要拿回該拿的
我真正的目的,是希望老闆「改善勞動條件」
能夠合乎勞基法,以保障勞工再基本不過的權益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一定要去走申訴、走調解
除了自身把錢拿回來之外
最重要的是要求老闆改善為合法的勞動條件
否則老闆普遍壓榨勞工的情況,就會很難改善
老闆一直希望我撤,所以我跟老闆談判聊了很久
除了把該補我的錢補齊之外
還要在員工的賴群組公布改善勞動條件的訊息
並且補齊其他員工前一個月該給予的薪資
我會去店裡找其他員工作做詢問的動作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我就可以考慮撤掉
(至少要讓我看到誠意,而不是老闆口頭答應而已)
其實我跟老闆談判之前,有先找過店長
店長跟我透露,老闆是絕對不可能改善勞動條件的
如果跟我講到最後我還是很堅持
那就會口頭答應我,也會在賴上公布訊息讓我檢查
但那就是為了要騙我而已
結果談判完,雖然有補給我錢
但老闆答應我的事情沒做到
我真正目的沒有達成,所以我就沒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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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就是調解了,調解完之後會有三張調解紀錄
一張勞方存留,一張資方存留,一張調解機關存留
調解紀錄大概是長這樣
正面
背面
調解的部分就到這邊結束了
----------------------------------
接著是檢舉申訴的部分
以個人經驗,最好是要打電話去勞工局查詢申訴的處理進度
最後終於在11月底,收到勞工局寄來的信,內容如下
最後以該單位因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未給付應給付的加班費)來進行裁處程序
當然該單位會被公告在勞工局的網頁
(應該會在105年12月份來公佈)
-----------------------------------
礙於篇幅實在很長
所以我只描述自己覺得比較重要的部分
後面調解的地方就簡單帶過
因為網路上有其他更詳細的資訊
最最後,是個人的一些想法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基本權益而設置的
是為了避免雇主因惡意而對勞工造成損害
而有公開的法律條文以作為共同依循的標準
然而觀現行的勞基法,仍有許多地方不完備
也有些許法條規範與實際勞動環境脫節
所以我並不很鼓勵只要雇主有違反勞基法就去檢舉
還是要視情況而定
重點是雇主有沒有真心為員工設想?
雇主有沒有好好照顧員工?
還是只為賺錢而對員工很不好?
並不是只要完全遵守勞基法就一定是好老闆
也不是沒完全遵守勞基法的就一定是慣老闆
(雖然很大部分會是這樣啦,但難免會有例外)
看過的老闆多了,就會知道很多事情是不一定了
法律是用來對付慣老闆的
至於會為員工著想的好老闆
不建議用法律,而是要用情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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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5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0531180.A.5F2.html
※ 編輯: stawd5936 (220.143.59.9), 12/01/2016 02:43:03
不過如果有人想轉到別版的話歡迎喔
他可處理,也可不處理,那你覺得他會處理嗎?
有那種勞檢中心處理的結果,勞工局不承認的
而是要懂得保護本來就是你自己該有的
不然太多人覺得員工被老闆壓榨本來就是應該的、理所當然
這實在很恐怖......
※ 編輯: stawd5936 (220.143.59.9), 12/02/2016 15:20:37
※ 編輯: stawd5936 (220.143.59.9), 12/02/2016 1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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