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月惠縣議員辦公室
受文者:屏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蔣辦字第11000015號
主旨:有關詢問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執行列冊追蹤疑
義解釋,請查照。
說明:
一、 文化部108年5月27日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5647號。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4條
有關列冊追蹤之規定,旨在使各主管機關建立
轄區內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建物之列管完整基
礎資料,提供未來進一步辦理指定或登錄時重
要參考資訊,並依個案保存情形啟動文化資產
指定或登錄審議程序。是以,文資法第14條「列
冊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
生法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而為落實文化資產列冊後之追蹤工作,本部文
化資產局訂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明列主管機關應就列冊後個案辦理追蹤作業事項(本部文化資產局106年10月31日文資蹟字第1063012070號函諒達),參照系爭注意事項第7點之說明,倘主管機關遇有已列冊之建造物遭處分或破壞,致造成其文化資產價值有減損或其他危及保存之緊急情況時,建請應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評估是否逕列為暫定古蹟。
四、綜上,因主管機關定期普查或受理提報具文化
資產價值者,經審查決定列冊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未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限制所有人或管理人自由處分財產權利或相關處罰規範。建議對於列冊追蹤中個案,宜逐步進行調查辦理文化資產價值研究後,進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並得同時將列冊名單送有關機關存查,建立橫向聯繫機制;而如有危及保存之緊急情狀,則應即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評估是否逕列為暫定古蹟予以管理維護,並按文資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對於因暫定古蹟致財產受損之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
五、末按,依據文資法第14條第3項「經第1項
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17條至第19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規定,爰有關所詢「繼續列冊或解除列冊認定標準」乙節,建請參照文資法第17至19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指定登錄廢止審查等辦法所規定之審議基準辦理。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105.07.27版) 。
六、不列冊追蹤,縣府就可以逃避法律規定要將石
頭營列(暫定古蹟)的規定。
七、石頭營不列追蹤名單的原因?
正本:文化部、屏東縣政府
副本:蔣月惠縣議員辦公室.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的網紅李翁月娥,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古蹟 認定 標準 在 呂維胤-為你打拼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維胤建議湯德章故居核定文資身分納入歷史建築
今日(30日)上午為台南市議會定期會教育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呂維胤議員發言,建請文化局長重視民主鬥士-湯德章律師的故居,將其故居核定為歷史建築,以紀念湯律師英勇堅韌、為民主奮鬥的一生。
維胤表示在台南古蹟審議會議中,審議委員認為湯德章律師故居已歷經改建,又未有特殊之建築技術與裝飾手法,故未通過登錄為歷史建築。而在今年3月份台南市文化局與中央政府,對於湯德章律師故居是否具有文資資格,彼此在決議上也有極大爭論,遲遲未將其故居核定為紀念性建築。
但在民國103年台南市訂立「台南市正義與勇氣日」紀念湯德章律師,民國104年時任台南市長的賴清德市長也替湯德章故居掛牌為「名人故居」,民國109年其更是列入《台南人權歷史場址手冊》中的不義遺址,由上述可知,過去一連串紀念湯德章律師的作為,皆代表其對台灣重要的歷史意義,也建請文化局將湯德章故居核定成歷史紀念性建築。
期待局長多多與審議委員會溝通,畢竟具備文資身分的歷史建築物無論曾改建與否,都不該被待改進的審核標準給拒之門外,且在葉局長任內也有經改建後,依然被認定為歷史建築的古蹟,例如大南門、大東門,都有歷經改建工序,仍被核定為古蹟,所以改建不是理由,也希望葉局長能夠繼續跟審議委員溝通,擔任文化傳承與古蹟維護的橋樑。
古蹟 認定 標準 在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彰化大佛風華何日再現 公共工程審議須檢討 】
太魯閣號事故凸顯了公共工程安全問題,以及審議過程的疏漏。這次臨時會我點出 #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問題,希望未來讓工務單位可以協助其他單位的工程發包,從設計、招標、決標,甚至施作工程中,讓彰化的工程更好,也更安全。
🔺#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為何停工?
工程營造招標流標九次,幾經波折終於在去年三月開工,但因營造、監造與文化局間的爭議,從去年十月停工,甚至解約,其中爭議點之一為「招標公告寫明: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
此案營造商找的工地負責人為「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文化局與營造單位認定這就可以視為招標公告所提之「工地主任」,然而監造單位堅持工地主任為全面性工地負責人,負起工程整體責任,因此工地負責人爭議,使修復工程停擺至今。
究竟「工地主任」與「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有何差別?太魯閣號事故後,大眾開始認識「工地主任」,其實這並不是在工地裡對主管的稱呼,而必須通過國家執業證考試,報考資格也須有相對年數營造工作經驗。兩者差別如下:
☑「工地主任」:依照《營造業法》執業考試前規定須參與220小時研習,研習內容為工程專業知識技能,每四年回訓一次。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依照《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規定119小時研習,研習內容為古蹟修復工程知識技法。
就我而言,這兩個主任是完全不一樣的設立目的與訓練內容, #不能互相取代。
#回頭檢視招標公告發現,其實依照《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規定承攬五千萬以上工程,才應設置工地主任。本次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決標金額僅兩千多萬,根本不須設置工地主任,但是文化局卻在招標公告寫明「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或許是求好心切與高標準要求,但卻因為對於工程職務的理解不足,造成一個對彰化好的修復案停擺。
理解文資科的承辦們工作量多且壓力大,同仁們或許滿腔藝文熱血想施展手腳,但是卻要面臨非本科專長的工程發包,尤其流動率高造成經驗無法累積,這種工程問題只會一再發生。
✅✅因此,我在質詢時向各局處建議:
如果在初審當下,透過工程單位橫向跨局處合作,對於投標不正確內容進行修正,且建立投標者資格審查流程,跨局處偕同審議,相關局處相互協助,可排除掉不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