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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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案件結果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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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八區開花」活動案件今裁決 港大畢業生罪名成立 本周五判刑 所有被告均須還押
2019年11月10日「八區開花」活動中,4名男子於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附近被捕,分別被控參與暴動、襲警、非法集結等罪名,今(8月2日)於區域法院開始審訊。案件中4名被告依次為,王嘉麟、劉俊樂、劉育承及鄧如良。當中第二被告劉俊樂為港大畢業生。是次案件為李慶年法官主理。
今(9月1日)午案件於區域法院進行裁決。本案的審訊議題有三項:第一,2019年11月10日,晚上9時15分至9時30分,亞皆老街和彌敦道的十字路口是否發生非法集結;第二,第一及第二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第三,當日晚上9時30分,第四被告是否在暴動期間參與襲警。
李官首先宣讀裁決理由。針對第一被告,李在觀察片段呈現的客觀現象時,指案發當時,旺角惠豐中心外至少有20至30人於聚集及叫囂,有人把垃圾袋搬出馬路堵路,而第一被告被控方第一證人目睹參與堵路,亦在警員出現後高速奔跑了一段距離,是「畏罪逃跑」。
針對第二被告,辯方著墨於控方證人的矛盾之處,認為他們的辨認證據並不可靠。李官認為證人雖然在細節上有不同的描述,但法庭接納此為每個人專注不同事情的結果。結合片段的客觀現象,故亦相信第二證人於上述時間及地點堵路,構成非法集結。
而第四被告,李官認為他並不能肯定警員B(即拘捕第四被告之警員)所描述的男子就是第四被告,而警員B也未能提供投擲一刻的細節資訊。李表示暴動發生時,投擲水樽的行為是一瞬間的事,故不能肯定向警方防線投擲物件的便是第四被告。
最後,結合審訊時所有證據,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早前第三被告亦承認控罪,而第四被告則暴動及襲警罪名不成立。法庭押後至9月3日下午判刑,期間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均須還押,第四被告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DCCC 3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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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香港社會撕裂「分黃分藍」,司法界內部有沒有這方面的情况,社會上亦有很多議論,每當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政治敏感案件,不同陣營都有人緊盯由誰主審,有時法官在庭上的一些說話,也給公眾留下奇怪的觀感,就是司法機構內部,也有意見形容個別裁決「發人深省」。香港司法制度優良,倘若裁決有偏頗,可按機制上訴或投訴,最近上訴庭便就一宗汽油彈案,糾正原審裁決。昨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長篇聲明,強調外界對法院的評論必須有理有據,同時重申法官不得受任何政治主張的偏見所影響。司法機構不應被政治化,內部亦要避免政治化,法官要避免觀感偏頗,更不能有實質偏頗。
蘋果頭條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罕有地以長篇幅聲明駁斥外界對司法機關的指控。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以個人名義回應事件,認為馬道立發表的聲明並不常見,並指市民因為不滿裁決而歸咎為法官的政治動機,是削弱司法獨立。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相信,馬道立是有感建制派與左報近期有系統性、具名地攻擊法官,因而澄清「好基本的法律原則及常識」。不過民建聯周浩鼎、葛珮帆隨即現身,再度指摘馬的聲明未能令人重拾對司法機關行事公正的信心。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以個人名義回應馬道立的聲明,認為並不常見,他想不到有其他類似的聲明,指馬道立發表聲明,是因為近期社會對法院裁決的批評增加,戴啟思強調,不認為法官的裁決有受到任何政治考慮影響。
東方正論
回歸後亞洲金融風暴襲港,百業蕭條市道插水,當時港府為求「米老鼠」落戶特區打救經濟,不惜與迪士尼簽訂被嘲為「喪權辱港」的割地條款,當中包括迪士尼獲批認購權優先購買位於竹篙灣的二期用地。結果二十年倏忽過去,迪士尼遲遲沒有認購和發展,該幅靚地除了十年前曾有短期活動外一直丟空養蚊,暴殄天物。港府昨日終於宣布不延長迪士尼的認購權,變相收回土地,可謂姍姍來遲。港府遲來的收地,任由這幅面積達六十公頃的二期用地「曬太陽」最少十年,簡直是胡混度日、崇洋媚外的又一明證。本報多年前已力促港府收回該幅土地另謀發展,今年初趁土地認購權有效期即將屆滿,不厭其煩再次呼籲港府收回土地,尤其當時疫情嚴峻,即使不收回建屋,也可暫時闢作臨時隔離中心接收患者。
星島社論
毗鄰香港迪士尼樂園的竹篙灣六十公頃用地,原定預留作迪士尼第二期擴建之用,由政府及華特迪士尼公司合營的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擁有優先認購權,為期二十年,於今日到期,本來延長最多十年。不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宣布,考慮到現時經濟狀況,不會延長該認購權的有效期,認為應該專注其現正推行的跨年擴建計畫。華特迪士尼公司昨表示極度失望。大律師指出,政府作出相關決定後,意味政府可重新規劃該用地,日後出售時將如同其他政府地般需要招標出售。不過由於該用地現時有高度限制,料政府於短期內興建過渡性房屋,最多可建四千伙。根據二〇〇〇年簽訂的《認購權契約》,由政府及華特迪士尼公司合營的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獲批迪士尼樂園竹篙灣用地的優先認購權,作未來擴建二期之用,有效期二十年至今日到期。
經濟社評
中美科技戰愈演愈烈,中央4大部委昨聯合發布文件,提出培育和打造10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既為科創發展提供清晰方向,更配以跨部門政策支援,務求揚優勢,克短板,走出科創自主新路向,突破美國圍堵。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和財政部提出要擴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包括加快5G產業、關鍵芯片及疫苗等。中央4大部委此時對科技產業發出指示,皆因美國為了打壓中國崛起,在科技戰中祭出全面封殺的大殺着,加上新冠肺炎勢改變疫後產業供應鏈,中國須作出政策調整,應對美國不斷加招逼迫,以及供應鏈有變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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