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如何查看勞健保投保級距,在先前的貼文中屢次提到,要大家留意自己的投保情況,但某一天我突然想到,會不會有讀者不瞭解自己薪資的相對應級距為何,而這樣基本的主題我們似乎都沒有提過(先去面壁3分鐘🥲🥲🥲),只能說很抱歉這篇真的是來晚了,但你現在看到也不遲,有興趣的話請跟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一、瞭解工資項目
在進入主題之前,想先請大家去看看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瞭解哪些項目應列為「工資」的一部份,才能確實的對照自己的勞健保投保級距與勞退提繳金額。因為依照勞保條例第14條規定,月投保薪資應是以「月薪資總額」對照分級表後申報投保,另外依照施行細則第27條,月薪資總額又應以勞基法所定的工資為準據,因此了解哪些項目屬於工資格外重要。
比較常見的工資包含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交通津貼......等等,這些項目通常會與員工出勤狀況或工作表現有高度相關,所以具有「勞務對價性」,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勞基法所稱的「工資」。(更多的說明還是去看看文章吧)
二、準備薪資明細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發放工資時應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提供給勞工,至於要有哪些內容才算是薪資明細呢?可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之1條,應包含下列這些項目:
❶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❷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❸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❹ 實際發給之金額。
如果你從來沒有拿過、或是剛好這個月就漏拿的,可以請老闆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你可以隨時取得或列印的方式提供(拿到後也要先看看記載的項目是否有包含上述的內容)。有了薪資明細,我們才能確認正確的項目以及雇主每月代扣的勞健保自付額有多少,未來發生爭議時也才能舉證。
三、依照薪資對照
準備好薪資明細後,再來就是打開我們的勞健保保費及勞退提繳三合一費用對照表(連結在首頁),這份表格皆是以「月」(即投保日數皆為30 日)為單位來顯示負擔保費,因此只要依照你的「全薪」(具有工資性質項目的總額)來對照該級距表,就能知道應負擔的保險費用為何。如果薪資是介於兩投保級距間的話,則是以「較高級數」的投保級距為準,例如全月薪資為35,000元的話,則應對照36,300的級距,勞保費勞工負擔的部分為835元、健保費為563元,這個月的勞健保扣項總計是1,398元。(勞健保費率每年可能會依照主管機關的公告而有異動,因此應特別留一下要對照的年度)
四、我的薪資每個月都不固定的話呢?
一般如果有這種情況的話,雇主應在每年的2月及8月調整(勞保條例第14條第2項),調整時則會依照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收入來對照投保級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並在申報調整級距的下個月生效。由於實務上很常見投保薪資調整的爭議,過去我們也有發函直接詢問勞保局,並且也針對這個問題撰寫過文章-「每月薪水不固定的話,該怎麼計算投保薪資呢?」,所以如果剛好有這個情況或是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再去官網看看文章說明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整理,其實真的不難,只是你剛好對工資項目不太熟悉的,會需要先花一點時間看看文章🙂有基本的概念後,要再去瞭解其他的權益就會簡單多了。如果你查對自己的投保級距OK了,有空也可以幫家人看看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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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開除,有沒有勞基法】
前幾天發生 阿滴英文 實習生「無預警解僱」事件,由於阿滴已經出面致歉將全面調整制度,我們不評論阿滴英文的個案事件,但可以趁機偷渡幾個勞動法的觀念給各位苦難社畜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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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來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是三個月,但其實可以更長。
以前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面,有特別規定「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因此過去勞動部認為,勞工「試用不合格」,雇主可以不用發資遣費。
但是,這條規定早已拿掉,現在勞動部已經改變見解認為,在試用期內或屆滿時,如果雇主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回歸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這句話的意思是,試用期的勞工也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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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 11、12 條是解僱的規定,而這兩條規定了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的情形。如果是第 11 條的情形,雇主要發資遣費,如果是第 12 條,雇主不需要發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則規定在勞基法第 17 條,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則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感謝網友留言補充)。
勞基法第 16 條是解僱預告期的規定,在實務上通常會轉換為「預告期工資」的作法,也就是預告後就要求勞工不要來上班了,但是預告期內的薪水照付,不然都已經炒人家魷魚,事後還要見面,可能比博恩還尷尬。
反之,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就解僱勞工,勞工除了可以依法爭取資遣費,也可以要求提供「預告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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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到底可以幹嘛
試用期雖然不能違反勞基法,但可以作為跟「正式員工」的合理差別待遇之基礎。什麼意思呢?
有些公司考量試用期的員工未來未必會留在公司,也認為這些員工對公司尚未有具體貢獻,如果享有正式員工的福利會不公平,因此會規定試用期員工無法參加尾牙抽獎、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或是在其他員工福利上縮水,以區隔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和通過試用期的正職員工。
有些公司也會規定試用期期間的勞工薪水較低,等通過試用後再跳升。
由於勞基法規定的是勞動條件的下限,因此只要公司提供給試用期勞工的勞動條件比勞基法優渥,勞基法就不會予以干涉。而公司的福利制度大多都是屬於比勞基法優渥的勞動條件,因此公司規定試用期員工沒有這些福利,也不會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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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不及防的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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