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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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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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請生理假要出示證明?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今天我看到一件令我相當傻眼的事,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踢爆,竟然有社福單位要求女員工在請生理假時,必須拿出生理用品作為憑證才能請假。
都什麼年代了,竟然還有如此不合理的要求?真是太離譜了!
在此提醒大家,女性每個月本來就可以請 1 天的生理假,而且每年有 3 天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另外,早在 2013 年就已經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明定「雇主不可要求請生理假須提出證明」!
生理假與病假的性質不同,因經期導致的不適,本來就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加上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也不一樣,同一個人也可能每次生理期狀況都不相同,難以透過任何方式,來證明疼痛達無法上班的程度。
《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施行將近 20 年,雇主不應該無視性工法的規範,或用不了解性工法作為抗辯理由,繼續作出違反性別平等權益的行為。
2017 年時也曾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例,新北市某間公司要求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提供驗試紙證,此舉不但侵犯員工隱私,也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後,這間公司被勞工局裁罰 10 萬元。
因此,如果你任職的工作單位要求請生理假需附任何證明方式,不論是拿出使用過或未使用過的生理用品、驗試紙、就醫證明、經痛診斷等各式天馬行空的方法,通通都是違法的,你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3 條,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別讓雇主們這種石器時代般的舊觀念,侵害你的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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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疫情衝擊,市府能給予更多協助。
今天新竹市政府至議會專案報告「新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就疫情、疫苗接種、紓困與振興經濟」相關事宜。我也藉此向市府提出幾點建議,包含 #精準紓困與振興措施、#因故無法施打疫苗之特定從業人員快篩補助,以及 #勞工紓困補助申訴及一站式服務窗口。
【精準紓困與振興措施】
新竹市有許多店家因不敵疫情被迫歇業,包含大型餐廳、小吃攤位、旅宿、零售商店等,其他如表演藝術產業、運動休閒業等也受到相當大的衝擊。然而,根據去年三倍券、藝 fun 券、動滋券的統計數據,這些業別受惠於振興方案的比率偏低。(詳見留言處王婉諭委員文章)
除了中央的紓困補助和振興五倍券外,我認為市府應主動彙整、#統計本市營運受疫情影響較大之事業單位業別,並提出相對應之紓困及振興方案,例如 #小面額的夜市券、#限制業別使用的優惠券 等。
【因故無法施打疫苗之特定從業人員快篩補助】
針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要求特定事業單位之服務人員需接種疫苗或定期提供篩檢陰性證明,例如幼兒園、補習班老師,或是健身房、運動場館教練等,如遇身體或家庭之特殊狀況,以至於無法施打疫苗時,#市府應主動提供快篩補貼減輕勞工的負擔。
假使未來因應 Delta病毒,全面要求定期快篩,避免類似本次新北幼兒園群聚感染的情況時,市府也應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經費,提供快篩試劑給事業單位,減低疫情對其營運所造成的衝擊。
【勞工紓困補助申訴及一站式服務窗口】
疫情期間,我們接獲幾個跟勞工相關的陳情,像是有事業單位 #未依規申報減班休息,導致勞工無法申請相關補助,例如勞動部的安心就業方案,原本就是要給予勞工薪資差額補貼,但實際上卻看得到吃不到。
又或者是,這陣子邱顯智委員協助處理的案件,企業申請營運紓困補助,且停業期間未給予員工基本薪資,但拿到補助後卻 #未將屬於勞工的紓困補助確實撥補給員工,甚至 #拿來扣抵薪資的違規情事,勞工也求助無門。
因此我認為市府應提供本市勞工專門申訴及一站式服務窗口,透過調查、溝通,讓事業主充分了解其義務,屢勸不聽則裁罰違規行為,捍衛勞工權益。
也歡迎勞工朋友填寫表單向我們陳情
👉 https://reurl.cc/351kdR
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所有投入防疫工作、疫苗施打站的一級主管及市府同仁,你們的用心市民朋友都有感受得到。
希望疫情能盡快獲得控制,疫苗接種一切順利,讓大家不用每天都好幾頭燒。
#監督市政 #提出建言
#一起和市民朋友度過疫情難關
#第十屆第16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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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訴案例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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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反諷勞委會是資委會,只會做一些有利於資方的事情,當你受到資方的不平等
待遇時,你有沒有掌握你應該掌握的權益?對於某些鑽法律漏洞的人,法律可能就是保護有
錢人或是既得利益者,但當你受到法律所不允許的對待時,能有效的利用法律保障你的權益
,才是最大的關鍵。
在打工版甚至是其他地方的工作時,你的權益被侵害了怎麼辦?例如無故的被開除,利
用巧名苛扣薪資等等,最好的管道就是向主管機關申訴,一切照法規走,若能取得資方違法
的證據,那案件處理的過程會更為快速。
今天以薪資部分來教大家如何依循申訴途徑來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和權益。以我的例子
做說明,今年寒假我去到一個工廠工作,我是個很認份的勞方,儘管薪資看似不符合勞力的
投資成本,但勞方再這一方面也確實無違法,唯一一個點就是時常加班,加班就應該按照勞
基法第二十四條來給付應得的薪資,寒假工作期間吃苦耐勞﹙無誤﹚,要開學前的最後一個
工作天,經理還誇讚我,並希望我暑假再回工廠工作。不過這當然不可能的,因為薪資不符
勞力投資成本嘛!而這當中有和鄉民聊到加班費的事,最後算算應該要給的加班費有幾千元
,說多不多說少不少,最後還是決定向資方來討加班費。一開始我是先向人資部詢問加班費
的事宜,而人資給我的回應是「當初簽約是時薪制,所以做多少算多少,儘管加班也一樣」
,我一聽到這回應也無多做爭吵,心頭一個念頭就是「直接走法律途徑吧!去申訴!」
這邊大家要注意到一個重點就是「合約違法即失效」
════════════════════════════════════════
這邊我走的管道是到勞委會的民意信箱做申訴動作﹙https://ppt.cc/W7UK﹚,左上方有
「我要寫信」之連結,其簡述流程如下︰
╭───────╮ ╭───────╮ ╭──────╮
│ │ │ │ │ │
│勞委會民意信箱│ 受理 │轉縣市主管機關│ 查證 │ 結案 │
│ │────→ │ │────→ │ │
╰───────╯ ╰───────╯ ╰──────╯
│發
│執
│行
╭──────╮ │命
│ │ │令
│ 公文回覆 │ ←──┘
│ │
╰──────╯
當你填寫完網路申訴內容後,會收到一份和申訴內容一樣的的信件,是要讓你確認申訴內容
的,而以下是信件頁面及我的申訴內容︰
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讓我們有機會為您服務,當您收到本確認信函時,表示本會已經收到您
的來信了。 為了確認您可以收到後續回覆的處理情形,也沒有發生登錄錯誤(或誤用他人
)電子信箱地址的情況,請您務必點選 「確認」 按鈕作確認,本會於收到您的確認訊息之
後,會立即排入信件處理流程做後續處理。您可利用[email帳號]及[認證碼(案件密碼)]進
入本網站查詢案件辦理進度。再次感謝您的來信與配合,本會原則在六天內回覆您的來信,
並祝平安、健康、快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意信箱敬啟
送件日期 2010/3/19
姓 名 psl7634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認 證 碼 9999
主 旨 申訴資方未依加班工時給予加班費
陳情內容 ┌─────────────────────────────────┐
│ │
│公司名稱:台大批踢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
│電話:02-34567899 │
│ │
│工作身分別:臨時契約工(計時) │
│到職日期:2010/1/11 │
│離職日期:2010/2/25 │
│離職原因:約滿(開學) │
│ │
│申訴原因: 資方未依加班工時給予加班費 │
│ │
│附件1為一月薪資單,底下加總為(108H+39H)*100=14700 │
│39H為加班時數,並未依照法規支付加班費(臨時工上下班有簽到表 可請公 │
│司提出) │
│附件2為二月薪資單,底下加總為117.5H*100=11750(未列出加班時數) │
│附件3為二月上下班簽到表,加總時數少算一小時(應為118.5H) │
│且加班時數非18.5H,應為加上少算一小時的19.5H │
│二月也並未按照法規支付加班費 │
│二個月加班合計39H+19.5H=58.5H │
│少支付58.5H的加班費和1H工資 │
│而我目前在外地 希望是以轉帳方式取得應領薪資 │
│煩請勞委會代為出面處理 │
└─────────────────────────────────┘
確認 勞委會民意信箱首頁
── ─────────
請陳情人點選 『確認』 按鈕作確認,謝謝!
若無連結可以點選,請完整複製下方URL超連結,不要有空白或斷行,並貼於瀏覽器上執行
。
*本信件係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
════════════════════════════════════════
以上,是我申訴的實際內容,供當參考範例,附件一、二我是用掃描的方式以圖檔附之。
索取應得的加班費,很技巧的說我在外地,其實是主要避免與資方碰面的尷尬場面,最後是
用傳真存摺影本的方式取得款項。
這是較具規模的公司,所以會有薪資表等資料可供我當證據。其整個流程約三至四周,除等
待時間外所花費的大概只有寫申訴信件及影印傳真存摺的錢。
════════════════════════════════════════
有鄉民說到補習班八點打卡下班,卻又要求工作到十一點,這點我覺得是個人因素較
大,其模糊的空間難以證明真的有工作,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打卡就下班回家,畢竟那個
多做三小時有點誇張。
且根據勞基法第三十條最後所述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所以當鄉民工作時,別忘記詢問如何紀錄上下班時數,因為這是你的權益之一!
對工作時數有爭議時,這是一個舉證的關鍵。
另最近還有鄉民遇到以為是公司徵人,但實際為人派代徵,最後所取得之薪資與應徵時不符
,這一方面也是可以爭取的,就是徵人文即為合約,應當給付合約內容之薪水,且不得以任
合方式苛扣其薪資
大家要注意到一點就是儘管徵人文和口頭答應即視同為契約,但你當場簽了工作契約,其內
容若提到薪資為多少就是多少,所以權益是自己要注意到的,別順著雇主!
另外如果有需要做到錄音取證的話,我記得有有二點重點︰
1 被錄音者需要知道在錄音
2 需為公開場合﹙三人以上?﹚
以上有關錄音相關還請劉大指導或補充
════════════════════════════════════════
最後,權益是自己需要維護和爭取的,詳細知道工作內容和法規,是保障自己的不二法門
相關法規請參考 #1BSPN0uB (part-ti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34.93
可是違法不是罰錢嘛?如果他一直罰錢不給薪水的話也只能說他白目
當然可以寫存證信函和支付命令,但我還沒碰過就是 也不熟
勞工局的命令不執行再申訴就罰錢了?
※ 編輯: psl7634 來自: 220.133.134.93 (06/09 19:35)
不可以吧..
我就是不喜歡你的污名化 不要把所有人都邪惡化
有些人是以僥倖心態來省錢 申訴他一次就會怕了
而且我這篇是在教人如何申訴
依照你的理論 勞方都要被吃死死的不做保護自己的動作?
你不要再為所有的事件先設因果 你先預想好的事件就是錯誤的開始
所以呢?我是版主嘛?靠盃我幹麻?
就服法內的條例你看清楚了嗎?是要當事人去申訴!
且你我都不是執法者,不要再說小學生都看的出來這種話
不是執法者就不是,你權益有受害就去申訴,不要再PT版靠盃
所謂條件歧視,可受公評,但實際有無違法,不是你我或版主判定
所以不要太超過的,版主不會嚴格執行
還有,你總是愛酸別人,連別的鄉民建議別人也要聽你吹噓,不知道在爭什麼
你反而只是一個嘴巴說無實質行動的正義魔人罷了
只會酸的話,又毫無建樹的話,真的是告訴你不爽不要用,免得大家心裡都難過
不好意思 不要裝熟 在你大多數的回文裡面鄉民看的到你的心態
科學家說吃醋有益健康 一定對嘛? 你被制約的太嚴重
亂意酸人也是你的自我感覺超良好
真正忽視法律的人才會犯法 當你污名化別人的時候 恩....
文章我也早就備份了 只是雇主要不要告而已
※ 編輯: psl7634 來自: 220.133.134.93 (06/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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