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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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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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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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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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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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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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News
#新冠肺炎 #covid_19 #武漢肺炎 #曠職 #資遣費拿來 #勞工 #勞工權益 #勞資糾紛 #周星馳 #常歡 #家有囍事 #會太復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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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4條資遣通報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最近整理了一些關於新冠肺炎的紓困政策,但有些讀者反應還是不懂自己的狀況到底屬於無薪假,還是留職停薪😫😫😫因此今天就針對以上兩者來做個簡單的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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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休息(無薪假)在之前已經有做過比較詳細的說明,以下就簡單再整理一下幾個重點:
❶ 減班休息期間需要跟個別員工協商,並且簽訂協議書。
❷ 減班休息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連續三個月。
❸ 每個月的工資額仍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3,800元。
❹ 需列冊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這是關鍵,但很多雇主不會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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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留職停薪的部分,基本上勞動法令上所規範的「留職停薪」只會出現在以下兩種時候:
狀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所指的育嬰留職停薪。
狀況二: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限,並且也以事假或特休抵充後仍未痊癒,可請求留職停薪。
如果不是符合上述兩種情況,那大多都不是法定的留職停薪。然而,法令其實並無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員工協商留職停薪,因此勞資雙方還是可以回歸勞動契約自行約定留職停薪,實務上常見的例如服兵役或求學進修期間,有些公司也會同意讓員工以留職停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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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究竟減班休息(無薪假)與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有哪些細緻的差別🤔我們彙整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在說明會中列出的表格,如果是法定的減班休息,除了需要書面協議外且應符合我們上面提到的幾個重點外,有些主管機關還會近一步審查公司是否確實有受景氣影響的事實,又有無用其他手段先減少營運成本,最後才是讓員工減班休息:相較之下,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就不受這些審查程序的拘束,對勞方的權益來說可能就沒受到這麼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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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想提醒一下大家,在面對雇主片面要求辦理留停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否則除了權利可能受損外,也無法申請到政府提供的相關補助唷!另外,如果雇主不管員工意願就直接要求無薪假或留停,員工也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喔!
勞基法第14條資遣通報 在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4.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或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4條資遣通報 在 [討論] 勞基法的資遣保障- 看板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9243
文/圖:Workforce
如果你只是摸摸鼻子默默回家開104,那代表老闆上輩子有燒好香找到心目中不吵不鬧的
好員工。然而,也意味著你放棄了法令賦予勞工的權利。我們想讓你知道,被資遣並不丟
臉,也不會影響你往後的人生,這只是勞動契約終止的一種類型而已。
因此,我們來談談,到底甚麼是資遣,流程又是如何吧!
首先,就開頭提到的狀況而言,分別有兩種情況屬於資遣,第一個就是因為公司的事由所
導致的,法源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在資遣勞工時都是依第五款來請勞工走人,但無論是依本條款資遣
或依勞基法第12條行使「懲戒性解僱」,資方都必須注意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例
如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是否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動?是否能先以內部懲戒措施予以
處份?或是否對勞工職務技能仍有教化之可能。
當雇主窮極一切手段但仍認為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時,才能採本條款資遣(解僱亦同)
,不過實務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仍難以界定,但老闆們要注意的是,當勞工提出終止勞
動契約爭議時,最後都是資方要負起舉證責任,如果經法院判決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事
由於法不符,僱傭關係仍存在的話,到時候雇主就必須負擔至判決日止的薪資,那更是因
小失大囉。
另外一種符合資遣的情況,是因雇主有惡意行為時,由勞方主動提出的,法源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基法第14條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基法第14條
大部分勞工會行使的都是第六款,也就是當資方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時,(相關勞
動法令有哪些,可參照剖析勞動法架構之小懶人包),勞工可以在知悉該情形的30日內離
職並跟資方要求資遣費!(如果超過30日就變成是勞工默示同意了)
雖然法令文字是載明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實務上,勞工最好還是發個存證信函
,一來可以明確讓雇主知道你的主張,二來又針對行使權力的時間點有所證明,未來提起
爭議時,便會更加有利喔。
以上已經針對資遣的情形囉唆了一下,接著,再來了解一下資遣的流程,勞資雙方應注意
的事項有哪些吧,如下圖所示:
Photo Credit: Workforce
資遣最重要的當然是資遣費,但其實對於勞方而言,還是有其他的權利可以行使,首先,
當資方確定要資遣勞工時,應該按勞工的年資先預告勞工,預告天數的規定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動基準法第16條
依年資分別需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預告,那如果勞工年資未滿3個月呢?官方說法是
法令未明文規定,則由勞資雙方協商,其實就是當天預告勞工就可以當天叫他走人的意思
,但是!對資方而言還是有資遣通報的問題(就業服務法第33條),除非勞工到職未滿十
日,則可以在資遣日的3日內補通報,否則都還是要在十天以前向勞動局或就業服務站通
報,否則會被處三到十五萬元的罰鍰喔!(如果心存僥倖不通報,到時候勞工去申請失業
給付或檢舉時,資方就得不償失了)
當勞工接獲資遣預告時,在預告期間內就可以有每週2日的謀職假,這項假別是有薪的,
而且法令也沒規定資方可以要求勞方提出證明,因此勞工可以妥善運用這項權利去找下一
份工作。
接著,就是有關資遣費的部分了,要計算資遣費的金額,要先知道勞工的退休制度,原則
上只有2005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才會有舊制年資,因為已經越來越少(而且有舊制年
資的也不一定會google到這篇)。本篇文章還是以新制計算為主(就是你有提撥勞退6%的
勞工),簡言之,新制資遣費是照你的年資,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2條)。
我們直接舉例,如果一名平均工資36,000元的勞工,在2014年7月1日到職,並於2017年10
月30日被資遣,則資遣費計算式為:
1/2 ? (3年 + 120日 / 360日) ? 36,000元 = 58,550元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如果是有舊制年資的勞工,也可以經過上表填入轉換日期來試算,計算出來的資遣費,就
必須在資遣日的30日內發放喔!(工資的部分則是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發即可)
最後,就是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了(就業保險法第25條),範例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主要是可以讓勞工拿著這張證明,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去做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或報
名職業訓練,如果資方拒絕開立,勞工還是可以經由地方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的程序,去向
資方請求開立,就算調解不成立資方依然不開,勞方還是可以先以調解紀錄作為證明,先
向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說的非自願離職證明,與勞基法第19條所載明的「服務證明書」
,範例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服務證明書
原則上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不同的東西,服務證明書僅可以記載勞工的職務
、年資等事項,不可以記載對勞工不利的紀錄,而且也不得拒絕開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
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
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
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最後,我們彙整一張流程圖讓廣大的勞工與老闆都能快速理解資遣流程,希望大家可以好
聚好散,誰也不欠誰地分開。
Photo Credit: Workforce
勞動契約的終止,其實也只是人生的一個過程。勞工無法適任一項工作,但一定能在別的
地方找到自己的價值,勞工不該濫用上述的權利,老闆也應該要遵守法令課予雇主的義務
,希望大家都能漂亮的轉身,走出屬於自己的一片天空啊!
本文經Workforce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楊之瑜
補充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3744449419374&id=1050070390
很清楚的解釋,好好看一看吧!
附帶一題,在調解室碰過幾種狀況順便提一下:
1.雖然有預告期,但老闆要你馬上走:可以,畢竟有些業務涉及機密,老闆不希望你繼續
碰,但如果老闆這樣要求,要注意,首先,那叫做「老闆放你有薪假」,簡單說,你的年
資依然要繼續到法定可以結束的日期,薪水當然照領,資遣費也算到法定離職當天,勞健
保也要到那時後才可以退,簡單說,你其實還沒離職,只是不用上班,這個要講清楚,最
好在資遣文件上面寫好,視同契約。
2.雖然資遣了,但老闆突然要求你多留兩個禮拜之類的,請注意,如果確認一定會資遣,
那多兩個禮拜,你自己無妨的話,請附帶條件,首先,勞健保、薪水之類當然是領到真正
離職當天,資遣類計算也一樣,再來,多出來這兩周同樣算預告期,同樣每週有兩天謀職
假。
3.謀職假可以自行利用,老闆無權要求出事求職證明(大不了划網路求才廣告給老闆看)
,而且如果你排了謀職假的時間,老闆無權拒絕。
4.離職前的交接千萬注意,很多老闆用交接不完整找勞工麻煩,但請注意,既然有預告期
,在預告期間完成交接是「雇主義務」,跟勞工無關,當然如過勞工太過份是不行的(但
要證明也不容易),總之時間到就可以走人,資方以任何理由拖延都會直接構成違法。
目前調解的幾乎都是離職了才來,所以處裡資遣費是很常見的狀況,而且各種奇奇怪怪的
事情都會發生……但其實多到都離開了才來調解,真的都只是事後彌補,可以的話盡量還
是在職中處裡,畢竟有勞資爭議處裡法保障的身份安全多了(若已經離職,就只是更單純
的民事糾紛,因為現實上已經沒有雇傭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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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24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16847298.A.6ED.html
※ 編輯: ultmisia (117.19.241.56), 01/25/2018 10: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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