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工作的時薪制也要基本生活保障
阿時和阿月在餐廳工作,阿時是時薪制,阿月是月薪制,兩人每月工時大約都是174小時。因疫情關係,餐廳停業,員工放無薪假。依勞基法第二十一條及勞動部規定,阿月每個月還是領到基本工資24,000元;阿時在家裡喝西北風。
不只是因為疫情,過去有些公司行號,因業務緊縮,本來每週排班40小時的時薪制員工,變成每週只排班5-10小時;可是,員工家裡的開銷不會變少,房貸和學費或助學貸款也不會調降。
在勞工通常處於弱勢的勞動力市場中,雇主可以開出很低的條件,讓工資低於「人權」的底線,勞工為了謀生不得不接受,「基本工資」的意義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基本工資」的金額,則應該保障有工作的人維持「正常」的生活,包括養家活口、正常社交,能負擔社會一般標準的消費。
就上述的標準,目前月薪制24,000元的金額已嫌不足,但時薪制人員卻連這個保障都沒有。目前政府與社會的氣氛,對「時薪制基本工資」的認識,就是「每小時最少160元」——這個內容已經脫離和勞工生活所需的連結。
過去的基本工資,是訂出月薪的金額,然後除以240得到時薪,但對於職場上時薪制工人沒有依法「帶薪休假」,政府不處理,而是在民國96年開始將月薪與時薪的基本工資脫勾,連帶也讓時薪制基本工資脫離「每月生活所需」的概念。
民國97年勞委會的函釋(民國97年12月22日 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令)清楚寫明:「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讓我們看到兩件事——
一、 勞委會(勞動部)自己也說,基本工資是要「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就算是勞方同意實施無薪假也一樣。
二、 但是,勞委會卻「只」保障「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沒有提到「按時(或按日、按週)計酬」的「全時」勞工的生活需不需要基本保障。
以上這兩點,在勞動部制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的時候,也繼承了,包括照抄「按月計酬的全時工作者」;忘記了我們社會時薪制工人愈來愈多、而且愈來愈多的時薪制也是全時工作者。
我們要求,政府應保障時薪制(及日薪、週薪)人員的每月基本收入,包括全職工作者,以及部份工時工作者按比例計算。可能有幾個方向要努力:
一、 現行勞基法可否解釋為,時薪制人員的每小時及每月工資都必須符合基本工資,即每小時不得低於160元、同時每月不得低於24,000元。
二、 勞動部應修改「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的第六點,把「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改為「對於各類計酬方式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部份工時勞工依其工時與全時之比例計算」。最好還可以和司法體系協商,將之作為判決標準。
三、 最壞的情況,時薪制員工及其雇主,以過去以來習慣之排班時數作為勞動契約的一部份,若排班不足,雙方得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辦理資遣。
四、 勞基法本身應修法,明確填補現況的模糊空間。
以上是短期的目標。長期來看,政府應努力面對時薪制勞工的權益問題;月薪、日薪、時薪只是工資「計價方式」的差別,月薪不一定是全時工作者,時薪也不一定是部份工時,兩者在勞基法上的權益是一樣的,只是實際在職場上,時薪制勞工對勞基法常常是「看得到吃不到」。
例如,勞基法有關延長工時(加班)工資之倍數、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產假等等,是不分月薪日薪時薪制都一律適用的規範,但職場上時薪制人員很少享有這些權益,例如全職的時薪制產婦能不能說——「老闆,我明天要生產了,未來八週我不排班,或照常排班而不上班,但你要給我160元乘以40小時乘以8週的薪水」。
時薪制人員沒有保障的勞動處境,是過去官方和資方推動「勞動彈性化」、減少雇主成本所造成的結果;大量「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彈性化工作型態,不能照顧勞工「每月家庭開銷、房租房貸學貸不彈性」的生活。
勞基法第十一條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周一晚上,魚凱跟 林清堯律師,在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 邀請下,跟同學分享勞動權益的問題,歸納同學們的問題,做出一些小提醒:
🐥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公司行號,必須強制為勞工投保勞保;即使是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仍應替員工申報就業保險、健保及提撥勞退金。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雇主任何在營業上受到損失或侵害,均應循法律途徑向勞方求償,在尚未釐清責任歸屬前,不能擅自從勞工薪水扣錢。
🐥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每日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比方說婚假8天,工讀生的平均每周工時是10小時,那麼工讀生應有的婚假天數就是:8天*8小時*10/40=16小時)
🐥若雇主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提前預告員工: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資遣費的計算,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若勞動契約或作業規範違反相關法令,即使員工簽名同意亦不具效力。
清堯律師建議,平時養成蒐證(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的習慣,才能在雇主違法時提出充分的證明喔!
PS. 中山大學的學生會很用心,去年就跟其他三所院校,發起校園周邊的打工調查計畫 (詳見留言)
勞基法第十一條 在 李昆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疾管局以刪補助經費手段,逼地市府非法任用派遣人力
〔記者廖國雄高雄報導〕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行文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要求民國一○二年高雄市政府必須將原本屬於臨時人員的肺結核都治計劃關懷員,改用派遣人力進用,否則未來中央將不再補助經費。對此,立委李昆澤昨強烈譴責中央政府逼迫地方政府違法任用派遣人力。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目前大約有一百名肺結核都治計劃關懷員,這些關懷員都是以臨時人員身份進用,其相關的勞動權益、解雇條件都適用勞基法的規範執行。
李昆澤表示,疾管局要地方政府將這些關懷員改聘派遣人員,就是要高市府解雇這些關懷員,但這些關懷員並不符合勞基法合法解雇勞工的規定。
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除非歇業、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以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不得解雇勞工,在違反上述規定的狀況下解雇勞工就是非法解雇。
由於衛生署疾管局的肺結核都治計劃,是繼續性工作,而且也是還在持續進行的工作,顯然不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李昆澤強調,高市府衛生局這一百名肺結核都治計劃關懷員,長期在地方服務,關懷結核病患,現在衛生署疾管局憑一紙公文,要逼迫高市府非法解雇關懷員,改聘派遣人員,這種行為非常惡劣,勞委會應主動查核衛生署是否帶頭為法;衛生署必須立刻停止這種逼地方政府違法的行為,應維持原本的補助方案,以保障這些關懷員及結核病患的權益。
勞基法第十一條 在 情節重大者」,行使終止權之除斥期間之始日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最高法院關於勞基法第12條除斥期間之見解(文/蔡瑞麟律師)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關於雇主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