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性騷擾員工的法律漏洞必須補上!
#提出附帶決議追到底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法律漏洞——雇主性騷擾員工後,仍由雇主 #自己調查及懲處自己!
當雇主是加害行為人,調查很難公平,更造成受害者不敢求助與申訴!
上屆 尤美女立委 便已提出修法草案、要求勞動部改正此漏洞,但25個月過去,勞動部依舊未提出修法草案。
我進入立法院以來,也透過記者會、質詢、公聽會等各種方式,要求勞動部必須盡快修法。
但7個月過去,勞動部仍持續不作為,對於不少女性因為 #被性騷擾而被迫離開職場 的現狀,無動於衷!
我和 洪申翰 Sun-Han 委員多次和勞動部溝通,無法得到回應。
所以我在去年12月和洪申翰委員及 婦女新知基金會 召開「福灣色老闆性工法無法罰 盡速修法勿拖延」記者會,呼籲勞動部盡快提出草案,別再漠視受害者的痛苦。
結果記者會後,勞動部不但不願修法,還丟出非常離譜的錯誤回應,故意將「性騷擾事實的調查和懲處」與「雇主是否善盡性騷擾防治責任」混為一談。
當時我立刻回應, #以事實指正勞動部的錯誤,要求勞動部別再打假球,盡速補上漏洞。
詳細內容請看我當時的文章:http://bit.ly/3rFLq2t 。
今年 #三八婦女節,我和許多委員及民間團體在記者會上,將此修法列為 #保障女性權益優先法案,再次要求勞動部盡快修補漏洞(http://bit.ly/3ew4IU4) 。
但勞動部卻只是複製重貼之前的錯誤回應!
上週我和多位委員舉辦「研修性別平等工作法:補全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法規漏洞」
公聽會(https://bit.ly/3to8X7Y)。
會議共識為: #雇主不會自己懲罰自己,#必須盡快修補性工法漏洞。
結果勞動部不只不願正面回應,連主責的條平司司長都不願出席。
#看不見被害人痛苦的勞動部
#勞動部何時才能面對問題?
針對 #勞動部持續不作為,今天社福衛環委員會中,我和 洪申翰 Sun-Han 委員、立法委員 莊競程 ,以及 吳玉琴 委員一起以附帶決議的方式繼續追問。
要求勞動部務必於兩個月內 #提出真正對案,我並在現場呼籲勞動部必須正視在職場被老闆性騷擾被害人的痛苦,不要再繼續敷衍卸責!
我也跟勞動部溝通,包含我在內,去年就已有多位委員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我們一直督促勞動部提出對案,乃是為了促使修法更完善,希望更完整考量地方實務狀況。
如果勞動部堅持不理,我將和其他委員一起要求,直接就現有委員的版本進行審理。
公聽會上,勞動法、法律系的學者以及婦女、勞工團體都表達的非常清楚,性工法存在漏洞對於性騷擾受害者傷害極大!
勞動部能夠不管受創的勞工嗎?
不論是修法或監督,我都將持續努力,直到漏洞補全為止!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勞動部別再打假球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動部別再拖延
#速修性工法保障被害人
現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漏洞「雇主性騷擾員工仍由雇主自己調查及懲處自己」必須盡快修改,勞動部不應繼續拖延!
我上週特別到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勞動部長許銘春,繼續追蹤性工法中 #雇主性騷擾員工無法公正調查處理 問題,要求勞動部盡速提出修法草案補上漏洞!
#多次跟勞動部對話溝通
這個問題,勞動部一直都知道,因為去年我和 洪申翰 Sun-Han 委員 已和勞動部談過好幾次,我更因此特別凍結勞動部的預算,但勞動部始終不願正面處理。
去年12月10日我又和 洪申翰 Sun-Han 委員 及 婦女新知基金會 召開「福灣色老闆性工法無法罰 盡速修法勿拖延」記者會,再次點出這個問題,呼籲勞動部盡快提出草案,別再讓受害者飽受不公平對待及不敢求助。
結果這場記者會後,勞動部不僅不願修法,還拋出兩點離譜至極的錯誤回應,故意將「性騷擾事實的調查和懲處」與「雇主是否善盡性騷擾防治責任」混為一談。當下我立刻回應, #以事實指正勞動部的錯誤,要求勞動部別再打假球,應盡速面對立法疏漏,詳細內容歡迎看我當時的文章:http://bit.ly/3rFLq2t 。
#三個月過去勞動部未曾檢討與修正
有鑑於勞動部的消極,前幾天 #三八婦女節,我和許多委員及民間團體在記者會上,將性工法的修法列為 #保障女性權益優先法案,再次呼籲勞動部盡快修補漏洞(http://bit.ly/3ew4IU4) 。但勞動部竟然又再次貼出和之前一模一樣、我已指出過錯誤的回應,持續敷衍搪塞,連預算凍結案報告也是一樣複製貼上,毫無誠意!
#勞動部請正視受害者困境
#不要再推託逃避
對於勞動部持續原地打轉,我昨天質詢時要求許部長當場說清楚,沒想到許部長居然仍拿性工法第13條的「雇主是否善盡性騷擾防治責任」出來混淆,不願處理真正出問題的「性騷擾事實的調查和懲處」,甚至還拿軍公教出來當成推託責任的擋箭牌!
性工法第2條早已明確規定 #軍公教適用,2019年時 尤美女立委 就已提案說明性工法這個漏洞必須要盡快修正,可見許部長的「跨部會研議」 只是推託責任的藉口,且才因此不敢回應我,何時會提出修法草案!
在此,我要再次呼籲勞動部,不要再用研議、討論來推託,盡快提出修法草案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才能真正保障被害人!如果真的無法提出對案,我的版本已一讀通過在委員會等待排審,勞動部也可以來配合修正就好。
勞動部真的有困難,可以說清楚講明白,大家一起想辦法處理;但請不要各種敷衍,無視在職場被老闆性騷擾被害者的痛苦。
我會持續推動,直到漏洞補全為止!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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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條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部別再打假球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動部不要打假球
#速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保護被雇主性騷擾的員工!為什麼呢?😡😡
因為目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規範,是課予雇主維護職場安全的責任。所以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老闆要調查,老闆要懲處加害人;老闆若無法保護員工,地方政府勞動局處會來罰老闆。
這種立法卻造成了「雇主就是加害人」的漏洞!無法處罰身為加害人的雇主,偏偏雇主是職場最有權勢的一方,雇主性騷擾員工的事件不時發生。
福灣巧克力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事發後將女實習生解職、進行言語羞辱抹黑一事,就是冰山一角的案例。
該案發生後,雖然屏東縣政府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裁處福灣,但該條是針對「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責任」,而不是針對「雇主做出性騷擾行為」。
所以受害者希望雇主受到應有的懲罰就必須再自行提起訴訟。
不然的話,依照現行法就是雇主「球員兼裁判」,自己調查自己、自己處罰自己的荒謬情境。
#勞動部明知問題卻遲不修法
這些問題,勞動部一直都知道,民間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 洪申翰 Sun-Han 委員和我都已經跟勞動部談過好幾次,但勞動部始終不願正面回應。
我們今天才必須再開記者會嚴正呼籲勞動部面對立法漏洞。
#現行法罰不到身為性騷擾加害人的雇主
依照現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當性騷擾加害人就是雇主時,仍舊是由這位雇主來處理被害人的申訴及調查,這簡直是要被害人與虎謀皮,性騷擾獲得處理幾乎等於是緣木求魚!
即使被害人有勇氣提出申訴,也不可能獲得公正公平的結果,被吃案已成常態,被報復更是許多被害人心中的擔憂與傷痛。許多公司即使願意處理,最後結果也常只是不痛不癢的申誡,或象徵性地輕罰老闆。
當雇主沒有盡到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時,員工固然依法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且裁罰,但這規範的是 #雇主作為職場負責人的防治義務,而不是 #雇主作為加害人時應負的責任。
#勞動部不修性工法
#回應還持續打假球
#現行法不足仍要從母法修正
勞動部今天記者會後有兩個回應。
第一個,勞動部說今年修正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在第二條內增訂「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確實如此,但不修性工法母法,卻修這個準則給各公司參考訂定,完全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是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因為性工法沒修,所以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裁罰雇主。
地方政府目前能做的跟現況一樣,只能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而已。簡言之,修準則只是做表面功夫,完全沒解決問題。
第二個,勞動部說當年屏東縣政府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成立,已依法裁處10萬元罰鍰。這條正是僅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
一再凸顯出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處理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的問題。即使把準則丟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能處理的仍舊是「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本身裁罰雇主。
要對症下藥、名實相符,追本溯源還是要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母法中訂出完整規範。
#請勞動部儘速提出修法對案
為了 #真正解決 《性別工作平等法》尚存的漏洞,我之前已經提出修法草案(上週院會一讀通過、交付委員會),其中包含三大重點:
❶當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時,被害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調查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平相關委員會進行。
❷明定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時,將受行政罰鍰之懲處。
❸明文規定職場性騷擾發生時,被害人可取得哪些立即有效補救措施,並規定雇主不得對性騷擾被害人有任何「不利益對待」。
藉由法制面的 #真正改變,我們才能逐步打破包庇隱匿的職場性騷擾文化。
最後,我要呼籲 #勞動部別再打假球,請盡速面對立法疏漏,配合修法並規劃配套,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我會持續監督,直到漏洞補全為止!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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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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