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論法
依據 #處罰法定主義,要課予 #黨紀處分,#前提是違反黨紀。
下面是 #黨紀處分規程 第三章 關於 #違反黨紀行為 的規定,不知道大家覺得,送花給其他政黨的政務官,是違反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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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違反黨紀行為
第十五條
黨員應忠於本黨主義、黨章、政綱、政策及決議。
黨員違反前項義務,致損害本黨聲譽或國家利益者,得處以申誡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擔任黨職者,得併處停止黨職之處分。
黨員違反第一項義務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六條
黨員公開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聲譽或利益者,得處以申誡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擔任黨職者,得併處停止黨職之處分。
黨員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七條
黨員加入其他政黨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有損黨譽或加入其他政黨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接受其他政黨提名或推薦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接受非本黨執政之政府延攬為政務官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以上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擔任其他政黨之黨務人員,或為其他非經本黨提名之候選人助選者,得處以停止黨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第十八條
黨員不得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黨職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就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各項資料及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
黨員違反前二項規定,得處以申誡、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九條
黨員出任公職人員者,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懲戒法庭判決懲戒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判決撤職以上處分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二、 判決休職至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三、 判決記過至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之處分;其出任黨職者,並得處以停止黨職之處分。
四、 判決申誡者,得處以申誡之處分。
第二十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罪所犯為第一項以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共利益或黨之聲譽者,得處以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302336
#國民黨黨紀處分規程:http://www.kmt.org.tw/2020/09/blog-post_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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