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05「履約保證」與「價金信託」的百密一疏及深度剖析◎文/陳泰源&游璿樺
【前言】
無論是從報章雜誌、電視新聞、網路媒體報導,多數消費者已被教育「買房子一定要做履約保證」這樣才安心。其實「履約保證」就是一個專門且獨立的第三方專戶,讓買家可以把錢匯入,等到過戶手續辦妥後再「一手交錢、一手交屋」的概念,對雙方來講都蠻有保障的。
只是,有了「履約保證」機制,買房的交易流程是否就真的萬無一失?除了履約保證,還有一種制度叫「價金信託」,這兩者之間究竟又有何不同?
【案例1】
2018年1月的新聞,安新建經被一狀告上法院。根據原告表示,勤德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時就新竹縣湖口鄉總價5億多元之土地買賣,委託安新建築經理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並於105年6月30日完成土地分割及移轉登記。
殊不知在進行交款過程中,安新建經公司委託的毛姓代書,竟以要繳1.3億元土增稅為由(事實上稅款只有三千多萬元),自安新建經申請了這筆款項,而安新建經不知因何緣故,在未查證清楚的情況下就將客戶的錢撥付代書,導致勤德公司遭受損失,因此依法向安新建經求償。
相關新聞→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7062186079.html
【案例2】
2018年7月的新聞,中華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陳國帥涉嫌向銀行詐貸、詐取房屋等不法,至少13人被害,不法獲利超過2億元。
檢方查出,陳從去年起即以此手法雇用朱克立等業務員,尋找低於行情、急欲求售的房屋,先由沈姓代書(沈咨凡)出面說服屋主捨棄「履約保證」改採用國泰世華銀行的「價金信託」,並在買賣合約書的內容做手腳,騙走賣家房子,再以人頭名義貸款取走現金,讓檢方認為該集團簡直是「詐騙進階版」。
相關新聞→https://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19240
【履約保證與價金信託的差別】
看完上述兩個案例之後,是否發現,無論是「履約保證」還是「價金信託」,只要遇上黑心代書,其實都有漏洞可鑽。
究竟哪種制度比較好?且讓我試圖盡量持平、客觀地說給你聽。
《帳戶有別》
履約保證:由四方成立的契約書,上面清楚記載著委託人是「建經公司」,受託人是銀行,買賣雙方只是被保證人,而銀行扮演的只是「管理價金」的角色。買方所匯的錢,進的是建經銀行的價金信託帳戶。
價金信託:單純扮演「管理價金」的角色,買賣雙方直接就是「委託人」而非建經公司(沒有建經公司的存在),錢匯入的是銀行設立的、買賣雙方共同聯名的信託專戶。
《便利性》
履約保證:因為錢存入的是建經公司預開的銀行價金信託帳戶,因此在簽約當下就能立即給帳號戶,比較便利。
價金信託:銀行專員要在簽約當下才能協助買賣雙方申請臨時專戶,因此帳戶通常需隔一天才能給,最快也是上午簽約、下午給帳號,這的確是稍微麻煩一點的地方。
《撥款效率》
在撥款文件事先準備好的前提下,
履約保證:代書通知建經公司已完成交屋→建經公司再通知銀行撥款。
價金信託:代書通知銀行→銀行與買賣雙方確認已完成交屋後撥款。
小結:看起來履約保證多了一道程序,實則不過就是多一通電話通知而已,所以其實差不多。
《簽約形式》
履約保證:建經公司100%不會派專員到簽約現場,都是代書直接處理,因此,只要碰上黑心代書,漏洞便出現。
價金信託:銀行規定一定要確認是買賣雙方本人親簽的關係,因此會派專員到現場,至於派哪家分行的專員去,代書無法事前掌握,而且,簽約現場除了買賣雙方、房仲、代書之外,也會多1方(銀行)見證,這樣的簽約形式,對黑心代書多少有震攝的效果。
《買賣契約書》
履約保證:由建經公司出,契約書內的條文採統一格式,較難在內容做手腳。
價金信託:銀行沒有「買賣契約書」,所以,若找A代書簽約,就會採用A代書事務所版本的買賣契約書;若找B代書簽約,就會使用B代書事務所的買賣契約書,因此,倘若出現黑心代書,漏洞便出現。
《代書代繳稅的方式》
履約保證:代書將撥款單交給建經公司,建經公司會把錢出款到代書指定的帳戶,通常是代書事務所或代書的個人帳號,也因為代書能經手到錢,倘若代書黑化,漏洞便出現,這也是上述案例1會發生的主要原因。
但自從案例1事件發生後,建經公司開始有了新規定,一旦稅金超過50萬元,會改出到代書就近的分行,請代書直接在分行繳納,不入代書指定帳戶。
價金信託:請代書把稅單交給信託銀行,由信託銀行繳納,或是出款到代書指定的價金信託銀行的分行,直接到分行窗口繳稅;換句話說,代書只要憑藉稅單直接去離他事務所最近的銀行櫃台繳稅即可,代書在全程是碰不到錢的。
《收取相關費用》
履約保證:費用通常為總價的萬分之6,買賣雙方各付萬分之3。
價金信託:因為少了建經公司這一層的「服務」存在,價格會比較便宜,費用通常不到總價的萬分之3,有的甚至才幾千塊錢而已,至少便宜一半以上。
《服務有別》
履約保證:一旦發生交易糾紛,能提供主動調解的服務。例如,買家延遲不匯款,這時建經公司就會代替賣方,提供相關的法律行動,比方說催告(寄存證信函)、甚至是訴訟程序。若雙方事先已談好、判決前已取得和解,建經公司也可以配合提前出款給買賣雙方。簡言之,建經公司靈活多一些、主動多一些、服務多一些。
價金信託:單純管理價金,發生糾紛時銀行亦不介入,買賣雙方自行看要怎麼處理。若能私下商議圓滿解決最好,若真進行訴訟程序,銀行就得等法院判決下來,再依照結果執行價金去向。
小結:這也是履約保證的費用比價金信託貴的最主要原因。
【買房,你該這樣做】
無論是「履約保證」還是「價金信託」,概念都是把錢放在銀行保管,可一旦出事了,差別就會出現。但強調,履約保證提供的並非「保證」而是「服務」(法律面的催告程序、主動調解交易糾紛),這也是為何有立委提出應該正名為「價金託管」的原因。
再回頭細讀案例1與2,不曉得讀者注意到了沒?遇到「履約保證」,只要一名黑心代書即有漏洞可鑽;但遇到「價金信託」,由於代書全程碰不到錢,因此,除非買家亦是共犯,才能破解。
再試問大家:銀行跟建經公司,誰的資本額比較大?誰比較容易出現財務危機?誰承擔風險的能力比較強?誰又比較有可能私下挪用客戶的資金做周轉?採用「履約保證」制度把錢存進建經公司的帳戶,還是用「價金信託」制度把錢存進銀行,到底哪個讓人覺得比較安心?答案呼之欲出。
不過,你還是可以視情況去選擇要不要享有建經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務,假設此次的交易金額不大且相對單純,你委託的房仲、仲介公司、代書也是認識且長期合作的,基本上可以選擇比較省錢的「價金信託」(如果仲介公司能讓你選擇的話);但如果交易金額龐大且案件本身較複雜,委託的房仲、仲介公司、代書完全不熟,或許選擇履約保證可能比較好。
話又說回來,兩種制度皆有漏洞可鑽,與其這樣,不如採用「雙代書制」,找你信任的代書陪同,並與負責簽約的代書一同審視買賣契約書及商議交易程序,這樣更能萬無一失。
===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協理─游璿樺===
【法律教室】
依銀行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之約定,銀行因可歸責之事由致信託關係終止或信託財產損失時,對賣賣方負損害賠償之責。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申請書之保證責任約定,賣方於產權移轉登記與買方後,買方未依約結清尾款或辦理代償時,建經公司於保證限額內代為支付賣方應得之價款。
代書(地政士)受買賣雙方委任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相關手續,因故意或過失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除受國家刑法制裁外,並應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規定,因地政士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對買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透過價金信託或履約保證保障價金、規避風險】
買房是人生大事,誰都希望過程能順利。但買賣方只要是簽訂買賣契約,就有不履約的可能性。因此,越來越多人會選擇銀行的價金信託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來規避風險,保障交易安全。萬一遇到買賣方違約或交易糾紛出現,才能做到「有事無恐」,除向違約方求償外,若可歸責於銀行或建經公司,也可連帶請求損賠。
【履約保證增添違約處理簡易流程】
買賣契約簽訂後,最不願遇到就是買賣一方違約或房屋發現重大瑕疵。當賣方一屋二賣另行賣給出高價的買方、簽約後房屋突遭法院查封而無法移轉登記,或買到凶宅、海砂屋,身為買方的你,該怎麼辦?辦完產權移轉登記後,但買方遲遲不付尾款或辦理代償,身為賣方的你,又該怎麼辦?
遇到上述情況,最怕就是違約一方避不見面、置之不理,尋求法律訴訟途徑,耗時冗長,徒增金錢、時間、機會成本。相對於銀行價金信託,非有買賣雙方書面協議或確定判決書之認定,不得返還或沒收價金。履約保證增添「違約處理簡易流程」,若買賣之任一方發生違約情事,一般經他方七日以上催告未履約,再經建經公司最終催告仍未履約,亦未提起訴訟,未違約一方得書面通知解約。作為公正第三方的建經公司,得將價金返還給買方或交由賣方作為違約金沒收,以維持買賣契約之公平性,並提昇交易糾紛解決效率。
【慎選合法代書】
在上述案例1、案例2中,受任代書因一己私心,觸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罪,除受國家刑法制裁外,並應負起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然,在現行不動產交易制度下,無論選擇銀行的價金信託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買賣雙方通常都需委任代書,協助簽訂買賣契約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相關事宜。除了勿用來路不明或非合法的代書外,若經由品牌房仲業者成交或承作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者,買賣雙方可共同協商選擇房仲業者或建經公司推薦的特約代書,可獲得較好的制度監督及保障。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10/191005.html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的推薦目錄: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
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人必看
好幾個月前說要介紹法理台獨的文,
我寫文架構是零碎的,但概念都提到了。
文長慎入,
一開始看完沒頭緒正常,
因為概念需要時間建構,
過一段時間頭腦就會慢慢清楚一點,
對理解法理台獨整體一定有幫助。
國際法是什麼?
人與人公民之間遇到事情要解決,
會搬一般國內法出來,
誰對誰錯,可以官方白紙明文說了算。
而國際上遇到事情要解決,
搬出來的就是國際法,
但是世界上又沒有地球憲法,
誰對誰錯,要靠什麼說了算?
答案是,
「國際之間過往互動的實務範例經驗」。
這基本上是國際法的本體。
簡單來說,大家向來怎麼做,
那些就會變成能用的有效規則。
諸如:
過去有哪些條約有相關陳述?
過去大家普遍慣例是怎麼做的?
大家的國內法是不是意見差不多?
有沒有專業學者寫書提及?
或有沒有舊的判決可以引用參考?
皆是
「可以用來當作判決依據的規則」。
國際法來源基本原則有公認明文,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書袋版自己找,以下是簡單版:
1、條約
(過去有哪些條約提及這部份?
有?那就是條約說的算。)
2、習慣國際法
(過去大家普遍慣例是怎麼做的?
這樣?那就照慣例做的算。)
3、一般法律原則
(大家的國內法是不是意見差不多?
是?那就可以拿來參考依照。)
4、學者著作和權威判決
(有沒有專業學者寫書提及?
或有沒有舊的類似判決?
有?那就可以拿來參考依照。)
其中「條約、習慣國際法」是主軸,
都是貨真價實的「法」,
剩下兩個是居於補充的地位。
「習慣國際法」說仔細一點,
如各國、國際法院、國際爭端處理機制,
人們觀察國際間互動所形成的「習慣」,
接受視其為「法」,賦予「法效力」後,
它就不會只是習慣,而是貨真價實的法律。
法律的本質是人之間訂的規則,
大家既然想要這麼約定,那就是有效,
國際法亦如是。
-------
國際法對於各國的約束力,
依照不同的種類,
有著像光譜一樣的強弱程度。
而基本的方針是
「你自願說好要遵守,才對你有效」
硬法(如強行法),
無視上面原則、最高優先地位,
各國不同意遵守跟受拘束也沒用,
「條約、習慣」若衝突到也沒用,
反人類人權的通常在此。
不那麼硬的,
如條約,原則上是針對簽訂者生效,
如習慣,基本上對參與運作者生效,
雖說如此,依照不同的事務類型,
現實上對多數國際事務都具有約束力。
如台灣的法理地位問題,
國家、主權相關的實務理論,
基本上就落在中間這邊跑。
至於較軟的法,
就是一國自願遵守、受到其拘束,
才會對其產生效力的法。
---------
依照前面說的,
國際法,
簡單來說大家向來怎麼做,
那些就會變成能用的有效規則。
反過來,
規則可以創造嗎?
可以,例如某些新案例開先河,
或者大家開始認可、持續依循新做法,
依照上的「條約」或「習慣」,
就可能可以變動產生新的有效規則。
但再反過來說,
只要大家持續不認同,
仍然依循舊有的實務經驗去處理,
那就不會是有效的新規則。
舉例來說──
法理國家的建成條件。
如果當前幾乎所有法理國家的建成,
都經過了主觀自決宣示為國這一步驟,
這樣的實務慣例跟理論,就會成為當前對於
「怎樣才算建出國家」命題的國際法依據。
沒有做出這個動作的台灣,
為什麼在國際上無法參與國家限定的組織?
因為可能當前的國際法理上,
你沒自決的台灣就是還沒成為法理國家,
所以連入會資格都不滿足,
如果此可能性為真,
這就不是中共打壓的政治問題,
而是法理地位資格的法理問題。
那,你說有可能創造出
「新的法理國家建成條件」嗎?
可以,當然還是有可能,
就是翻轉整個國際法至今的理論跟實務。
並且讓國際轉而認同你的新理論認知。
但有可能不代表簡單,
拿台灣舉例,
如果建法理國的必要要件是「主觀宣示」,
那麼不主觀宣示的台灣,
想主張自己已經是法理國,
這便是台灣想拿自己這個唯一案例,
去扭轉整個國際法上,
對國家建成理論跟實務的認知。
-----------------
再來,
台澎地位的爭議可以源自哪些前提歧異?
打個比方,
「法理國家的建成條件是什麼」
「怎樣才算是達成主觀自決」
「怎樣才算是達成主權移轉」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身份為什麼」
對於這些前提有不同的認知,
那就會延伸出不同的台灣地位主張理論。
有些人主張,
法理國家只要滿足國家四要素就算數;
有些人主張,
法理國家必須先滿足主觀宣示才開始。
(也有人主張身份證護照...)
有些人主張,
華國來台接收時台灣人去迎接即是自決;
有些人主張,
民主的總統直選即是自決;
有些人主張,
台灣島獨立自主運作的事實即是自決;
有些人主張,
只有脈絡清楚題目明確的投票才是自決。
有些人主張,
不是條約的戰時意向書可以完成主權移轉;
有些人主張,
政府都承認沒用的條約可以完成主權移轉;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的實際統治也可以完成主權移轉;
有些人主張,
唯有依照國際條約,
以及台澎住民的明確自決才能完成主權移轉。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被打出中國大陸就是死掉沒了;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被趕出聯合國後就死掉沒了;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在民主直選後就是死掉沒了;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在終止動員戡亂後就死掉沒了;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都還有邦交國承認它代表中國,
就證明雖然活得很蠢但是依然沒死。
那麼這些不同的認知,
就可以延伸出各種完全不同的主張,
例如,
「有四要素就是國家而不用自決
+
中華民國離開中國大陸就死掉沒了」
就會跑去主張
「不用建國了台灣已經是全新的國家」
例如,
「主觀宣示自決才能有國
+
華國對台實際統治可以移轉主權
+
中華民國政府還活得好好還沒死」
就會跑去主張
「需要建國但台灣目前屬於中國的屬中論」
例如,
「主觀宣示自決才能有國
+
唯有國際條約跟住民自決有效移轉主權
+
中華民國政府還活得好好還沒死」
就會跑去主張需要建國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其它雜七雜八的還有美屬日占各種不談。
-----------
再針對「法理國家的建成條件是什麼」,
先談一下前面沒談的但經常會看到的
「事實上」跟「法理上」國家。
這不難懂,
「事實上」,
基本上指「現實運作的狀況」,
台灣運作起來獨立自主就像其它國家,
這即「事實上狀態的國家」。
台灣的事實國家狀態基本上是公認存在。
「法理上」,
指你在國際法理論上算不算一個國,
打個比方,
法律說登記結婚才算夫妻,
那麼同居的伴侶,
沒有登記結婚就不是法律上夫妻;
法律說正式取得國籍才算國民,
那麼跑到它國居住生活的移民,
沒有成功的取得國籍前就不是法律上國民。
台灣也一樣,
而問題就在於大家對於
「國際法理怎麼說」一事有不同認知。
這導致了核心爭議:
「台灣到底是不是法理國家」
有人會跟你說是,有人會跟你說不是。
認為已經有國(台灣或中華民國)的主張是,
「法理國家不需要主觀宣示即能建成」,
那即使台灣人沒有宣示過要建國,
這派主張者,依然會認為台灣已經是國。
認為還不是國、需要自決建國的主張是,
「法理國家需要主觀宣示才能建成」,
那正是因為台灣人還沒有宣示過要建國,
這派主張者,即會認為台灣還不是國。
這樣不同的認知狀態,
對於「台灣在國際上不受承認」一事,
就會進一步產出不同的理解。
覺得已經是國家的,就會說
「我們已是國家,不被承認是中共打壓,
雖然我們的確還怪怪的但已是國家了」;
覺得還不是國家的,就會說
「因為國家都還沒建出來,
就算不被中共打壓,別人也無從承認起,
好好建一個國家出來才是正論」
而事實是,
平平是覺得不需主觀宣示也有國的主張裡,
其實內部細節也充滿各種不同路線。
有人覺得中華民國早死透了,
所以台灣早就是個法理國家;
有人覺得中華民國還沒死,不過可以變質,
而已經變質完了所以是個法理國家;
有人覺得中華民國還沒死,不過可以變質,
但是還沒變質完所以也許還不算國家;
有人覺得中華民國之前沒死,
能不能變質隨便不重要,重點是後來死了,
所以台灣是法理國家......
其實內部說的話都不一樣。
至於多數島民,
基本上就是各種沒機會接觸相關資訊,
不知道中華民國能否變質怎樣算變質,
不知道什麼時候建成了國家又怎麼建,
不知道中華民國什麼時候死又怎麼死,
不知道什麼時候自決過的又怎麼自決,
在被中華民國騙說光復的情況下,
全都混在一起說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當然建國這邊也是各種不同,
明確的是已定論跟未定論的差別,
已定未定都主張要自決投票建國,
已定未定都主張中華民國還活著;
但已定主張台澎主權已經移轉給華國,
而未定主張台澎主權從未移轉給華國。
-----------
然而就算是建國主張,
對於如何能達成主觀的自決宣示效力,
不是國際法本科的也很難說得清楚,
唯一能確定的是,
如果像樣的自決公投辦得出來,
模式也基於戰後台澎地位的根據推算,
那這樣的自決一定能生出一個法理國家。
不過除了這個動作以外,
會不會有其它的動作也能生出法理國?
那也是有可能的,
但重點就是不明確,你不知道怎麼做。
如果各位看見對於建國的各種不同主張,
就記得不用太意外,
正確的選項絕對可能不只有一個,
但是你可以找出一個算保證正確的沒問題。
支持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理由,
是選一個成功確保度最高的選項為目標,
把其它相對不保證成功的則視為輔助手段,
假如其它的都做了但還是沒成功,
那終止代管建國做完保證完事;
假如不用到終止代管建國就成功了,
那大家都開心。
------------
再來最後談一個很重要但還沒談的,
前面國際法講到的「習慣」。
國際間長期互動所形成的「習慣」,
會產生確確實實的法律效力。
跟這部份息息相關的一個概念,
叫作「實踐」。
簡單舉例,
以台澎地位未定論來假設,
台灣澎湖脫離日本後不屬於中國,
我們台灣澎湖住民也沒有辦住民自決,
從來沒有公投要成為中國一部份,
但台澎的地位是懸而未決的。
然後我們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主制度,
(無關承載著民主制度的政府體制是什麼,
民主工具本身具有有效的民意代表效力)
選了一個有效代表台澎民意的馬英九。
然後馬英九花了八年,
不斷的使用行政命令,
把台灣島的行政跟中國的行政,
丟進「一個國家內」的框架方式去運作,
然後台澎人默不吭聲。
那麼這就是台灣島政治實體,
跟中國主權國家之間,
長期以「一個國內不同地區」的方式互動,
基於這是由台澎民意選出的領導人進行的,
而台澎民意也沒有表現出否定的態度,
那麼這樣的長期運作事實,
就會產生「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法效力。
這個叫作國際法理上的「實踐」。
大家默默的這樣做,也默默不被否定,
那就會成為慣例,
而這些種種的實務事實跟雙方的表態,
就會產生相對應的法效力。
中共在國際上長期的動作,
就是不斷的從各種地方細節,
進行各種「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實踐,
為的就是要運用國際法理的特性,
讓沒有成功被移轉給中國的台灣,
在長期的國際法實踐下,
真的在法理上漸漸變成中國的一部份。
馬英九政府過去八年,
在國際上做的也正是屬中實踐,
他在國際上的發言表態、
跟中共政府的互動、台島的運作模式,
都是以「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為前提實行,
因此那八年,
基本上我們就是在對國際不斷的默認表態,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因為我們就是放任總統這麼做,
然後對於中共的行為基本上也不吭聲。
這就是為什麼,
國際法學者跟本科生會一再的強調,
台灣人一定要對外大喊台灣不屬中國,
因為我們的表態是確實具有法效力的。
台澎住民對台灣屬中的抗議否決,
正是反向的「實踐」,
也就是「台灣不屬中國」的法理實踐。
所以像馬習會,
就是總統超級確立中華民國中國政府地位,
非常想要把台灣跟華國,
一起和對岸包住徹底變成一中,
那麼台澎人民如果默不作聲,
往後要主張台灣不屬「一中」就會更辛苦,
相對的如果齊聲抗議否定總統,
那麼就會消弱總統的這個行為效力。
所以像是選了蔡政府,
在國際上也會被解讀為不接受一中,
本身也就是一個反向的民意表態事件。
而現在蔡英文政府應該要做的,
就是在行政跟國際表態上,
把過去馬英九八年幹的所有一中實踐,
通通逆轉成非一中關係的模式,
所以行政上必須改,
在國際上也必須適時的抗議,
以進行對過去八年的反向法理實踐。
而「實踐」這一點,
也正是已定論未定論間會有的磨擦點,
因為對於已定論者來說,
台澎地位已經屬中,
基本上就是置死地而後生,
沒有退路了,才不會抱持無謂希望,
而必須要盡全力的建國獨立;
而對於未定論者來說,
台澎地位並不屬中,
你主張屬中反而是在進行屬中實踐,
把不屬中的情況親手轉成屬中,
增添更多不必要的麻煩,
同時未定論者也必須全力主張不屬中,
因為在國際法上,
你以台澎住民的身份如何主張自身地位,
是會確確實實的產生相對應的法效力的。
------------
這通篇全部是只談法理面向,
是我瞭解的部份跟我的觀察綜合的結果,
簡單來說,
我的看法目前傾向,
與其單純的進行不同法理主張對立,
不如全面瞭解國際法理論實務的內容,
而能以客觀的全視角去理解這些事為前提,
再進而站穩自己要站的主張位置。
自己把法理面弄得越清楚,
對於這些議題跟應對也會越有頭緒。
-----
後續一些討論補充:
已定、未定是完全針對「法理地位」,
就是地位已定→主權已移轉屬中
或者地位未定→主權不屬任一國,
僅掌握在台澎住民手中等待自決。
而這個命題無關事實狀態,
中華民國治理台澎本也就是事實狀態,
差別只會在於已定論會認為,
這個治理事實已可以達成主權移轉;
而未定論會認為,
這個治理事實不會達成主權移轉。
所以主權不屬任何一國就是未定論,
主權屬中(或屬日屬美)就是已定論。
---------
「我想問關於這麼眾多主張
有辦法真的去判別,
哪些主張是不正確的嗎?」
依然可以,
不如說是合理程度上的問題,
主張要有其歷史根據、理論,
所以判別檢視的原則,
是去追歷史根據還有理論,
根據可能是無用的,理論可能是有缺陷的,
那這種不甚合理的脈絡,
導出來的主張就會高度不正確。
舉個例子,
平平都是已定屬中論,
像中華民國法統官方的常見主張,是
「依照開羅、波茲坦、降書、
中日和約一連串的文件,
具有把台澎移轉給中華民國的效力」
但開羅、波茲坦都只是戰時意向書,
不是條約,沒有移轉主權效力,
降書的效力是停戰協定,
但也不是移轉主權的效力,
中日和約是條約,
但裡頭沒有寫到要移轉台澎,
而且還寫明了未提及的基礎,
都依照舊金山和約來跑,
那單看這些根據導出的屬中主張,
當然是不正確的。
但是有其它不同根據主張的已定屬中論嗎,
也是有啊,
有人就會再舉無主地占領等等,
如果這個理論完備沒有高度缺陷,
那是不是台澎地位就有已定屬中的可能性?
有。
但台澎上面早就住了一堆人,
怎麼會是無主地,
早就有住人了就是住民自決原則優先啊,
那這樣根據的主張就還是不正確的。
不同的理論根據可能導出一樣的主張,
去審視其理論根據才是判別的方法,
除了那些非常核心、
爭議性模糊度非常大的部份,
大多數的主張歧異,
都是可以確實判別誰比較合理的,
而就算是難以判別,
依舊可以把一個主張的正反論同時列出,
再把另一個主張的正論跟反論同時列出,
那就算難以判別,
至少也可以很清楚知道整體情況。
--------
總而言之,
不用逼自己一口氣要全看懂,
但是對於國際法是什麼至少要有點概念,
你會發現依照國際法本身的規則性質,
說到底不同的獨立主張,
雖然各自有理論根據,
但能否達成在理論上並不是徹底互衝,
只是實行上則會有完全不同的難易度。
假如當前的國際法理認知,
是說不用主觀宣示就有法理國家,
那當然好,
但目前哪一個國家明確有承認台灣是國家?
而不是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政府?
哪一個需要法理國門檻的國際組織收了台灣?
在這種完全開先河的明確範例出來前,
沒人能證明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
沒人能證明不受承認只是因為其它原因。
那假如當前的國際法理認知,
是說需要主觀宣示才有法理國家,
雖然困難,
但我們只需要補齊主觀宣示的動作,
就能保證我們絕對已經是一個國家,
就能保證不受承認只是因為其它原因。
那假如當前的國際法理認知,
是說需要主觀宣示才有法理國家,
但我們又堅持就是不想要主觀宣示,
這情況下我們有沒有可能成為法理國家?
答案是有。
就跟最開頭提到的一樣,
只要整個國際法理認知為台灣案例開了先河,
承認台灣成為第一個不需主觀宣示的法理國,
那我們確實也可以成為國家。
而在後者這個情況裡,
這就只是難易度的差別───
一個是在不確定自己保證正確的情況下,
往扭轉整個國際法理當前的理論認知邁進,
在第一個證明台灣是國家的事件出現前,
仍不會知道自己是不是已經有國家;
一個是選擇保證做完就會有國家的路,
往扭轉島內不想支持台獨的島民認知邁進,
而只要做到半路就成功被證明台灣是國家,
那麼大家就可以收功了。
我支持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是因為選後者。
再來,
此路線跟台灣島民建立台灣主體意識的路線,
極為符合,也極為健全完整,是錦上添花。
大家要怎麼選擇是大家自己的自由,
我們都還活著,所有資料都多看一點,
幫助大家以這種層面的視角來認識台獨,
對我來說,
才理應稱得上「目標相同、路線不同」。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在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法 · 不動產判決登記實務 · 判決移轉 ... 財政部核釋,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房屋經 ... ... <看更多>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在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middot;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法 &middot; 不動產判決登記實務 &middot; 判決移轉 ... 財政部核釋,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房屋經&nbsp;... ... <看更多>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在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判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法 · 不動產判決登記實務 · 判決移轉 ... 財政部核釋,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房屋經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