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判斷餘地理論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10年關務特考四等行政法擬答方向:
一、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課本4-105頁);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課本4-122頁)
二、該條例第14條之裁罰有期徒刑丶拘役、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其裁處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法官依個案審查,乃經司法判決之裁罰;係對於嚴重傳染性肺炎之成文法之特別規定;適用上,因為該條例為「限時法」,即該法律僅於特定期間內生效(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其期間屆滿之後,在該條例期間之犯罪行為如何適用?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三、基於「最適功能理論」對甲的考績丙上評定機關,應為其服務機關(空軍司令部),至於國防部之核定退伍,則為該考績丙上之「法定生效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此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例外,乃以前階段機關為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至於行政法院之審查,基於「判斷餘地理論」,除非判斷有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行政法院對該高度人性事項的決定,仍宜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不加以審查。(課本4-72頁)
四、行政機關有法律之依據或者依職權,對於法律內容之宣導,提供民眾不特定人知悉,以免民眾違法之行政行為,乃行政機關所為之提供資訊之行政上事實行為(學理上又稱機關警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此種機關提供資訊丶建議之行為,並非「法規命令」,因此並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57條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法定程序,因為此提供資訊之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自當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有關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以甲人民之主張乃無理由。(課本4-187頁)
判斷餘地理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Monday不blue 😎 #按讚分享抽講座 🙋
#蕭文生 教授 主講【 專業(家)委員會、#判斷餘地 與 #法院審查-新趨勢之發展 】
🔷判決要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0號判決
🔷判決評析
🔸德國法制
🔸我國法上有關判斷餘地理論之發展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與判斷餘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795&f=fb
#勞動事件法 #大法庭制度 #都市計畫審查
#活動方式請看第一則留言
#月旦系列雜誌訂戶免費參加
判斷餘地理論 在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法警/高普考- 【#103高考三級行政法測驗題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二)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將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具體之事實關係時,行政機關得自由判斷,行政法院就此審查範圍受相當之限制(有限審查),謂之為判斷餘地。主要為討論司法 ... ... <看更多>
判斷餘地理論 在 分享法院審查判斷餘地時運用比例原則的問題- 法律人板 - Dcard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判斷餘地理論 的回顧: 所謂判斷餘地理論,指在不確定法律概念中,涉及高度專業、屬人性、政策預測性的事項時,行政機關在涵攝時有較高的判斷空間,法院 ... ... <看更多>
判斷餘地理論 在 委員會」之決定是否必然性構成判斷餘地?-嶺律|法研所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知識達學霸直播間】平均15分鐘理解一個重要議題#行政法#案例解析#法研所· 判斷餘地理論 :「委員會」之決定是否必然性構成判斷餘地?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