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覺得怪怪的,那個器具真的是放48趴的飲料用的嗎?
十分鐘讀判決(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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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4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的重要規範與適用。本期開頭,特別邀請林鈺雄老師,就「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來做論述。往後的連載將陸續邀請國內刑法學者,就不同經濟刑法類型,為讀者一一介紹與說明,敬請期待!
轟動全世界的長賜輪(Ever Given)事件,在歷經將近7天的擱淺與搶救後,這艘將近20萬噸的超大型貨櫃輪終於脫困。海上運送責任的屬於海商法的範疇,所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且非一般民法運送契約概念與法理所能涵攝。同時,海上運送責任,常又與海上保險息息相關。在擱淺期間,已經有很多不同觀點與意見相互對抗,對於擱淺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究竟誰是最終負責之人,以及可能的賠償責任種類與金額,眾說紛紜。以本件為例,船舶運送人為我國籍的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的船籍為巴拿馬籍。然而,此船舶為長榮海運以論時傭船的形式,向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傭入,來執行其運送責任。所有船員均由正榮會社僱用。
本期的「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對於海商法實務與理論素養兼具的饒瑞正老師,提出剖析。饒老師則就現有所知事實為基礎(媒體報導有時與真正事實會有落差),就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保險與政策問題,提出介紹與分析。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體系定位/林三欽
🔸使用人之界定/姚志明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劉明生
🔸結果提前發生的侵入住居罪?/許恒達
🔸檢察事務官依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還是獨立的責任?/劉連煜
🔸財務報告虛偽隱匿犯罪構成要件重大性之再檢視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為中心/郭土木
🔸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效力與不當得利/葉啟洲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一講
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評析洗防法第2條/林鈺雄
【新聞法律】
🔸長賜輪事件之法律、保險與政策觀察/饒瑞正
【法律論述】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重新自我審查程序之探討/王珍玲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行政法與憲法之匯流──簡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催生「新型態」證券商
🔸交付審判轉型──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挖角人才要小心!──淺談營業秘密
【讀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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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4 在 蔡小雀宅妖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閉目養神的李衡睜開眼,深邃眸光凝視著她。「回去後,喝帖安神湯。」
「喔,多謝大人。」她恍神了一下,眉開眼笑。
哎喲老闆還是很有良心滴……
他濃眉微揚,頓了一頓。「妳──沒有旁的要跟我說的嗎?」
她老實地搖搖頭。
今天關於案情的事兒全都說了,就連她點了幾個胡餅都交代得一清二楚,她對於自己的記性還是很有信心的。
可是李衡眉頭緩緩地蹙起,似有不悅,面色也有些冷了下來。
難道是她還有漏掉了什麼?
已然擅長看眼色的照照有點兒抖,吞了吞口水。「那個,大人,還是小的再從頭到尾把案情始末說上一回?」
詭異的安靜籠罩在車廂內……
「妳可以出去了。」
照照被攆出來的時候還是一頭霧水,她暗暗求教地望向車夫和前頭的黑郎君──他們的目光卻默默地轉移開來。
可惡!還有沒有一點袍澤之情了?
她哼哼磨牙,卻只能拎著忐忑不安的小心肝兒,這麼一路晃呀晃回了李府。
李府占地寬廣,整整一條玄武大街都是,那朱紅高牆內是湖光水色,是庭台樓閣,更是千年世家的貴氣底蘊。
李衡是隴西武陽房嫡系長孫,其父祖皆居隴西祖宅,自他擔任家主,入主大理寺後,長安主宅內自是以他為尊,宿於主院。
被他撿回來的曹照照是僕非客,兩年來都住在側門一所小偏院裡,隔壁緊鄰大膳房。
缺點是油煙大了點兒,好處則是餓了就能隨時去覓食。
她跟廚娘們感情聯絡得極好,在這個以蒸煮熬烤和膾為主的年代,她就偷偷『傳授』了炒和炸的技術,時不時弄點蔥爆炒羊肉和炸饅頭來解解饞。
李府的廚娘們更是一通百通,很快就發展出各種各樣的炒菜和炸食,在李府宴客時忒是驚艷八方了一把,聽說就連聖人都特地為此把李衡大人召進宮,旁敲側擊能不能進獻李府獨門饌單菜譜。
不過別人穿越的外掛都特別利國利民,要不就是能替自己賺進很多小錢錢,可她的外掛……算了,別提了。
回到了小偏院的照照疲憊得想直接倒頭就睡,但是才在外頭打滾了一天,還幾度進出大理寺驗屍房,她還是強撐著幾乎快散架的身子,自己打了井水,在泥爐上燒開,傾入清水浴桶裡,在房裡好好地用澡豆洗刷得乾乾淨淨。
她這兩年來很能看清自己的位置,謹守為僕的本分,能自己來的,決不麻煩旁人。
李府本就家風清貴正氣,幾乎沒有以大欺小,以貴凌賤的事兒發生,尤其當家主子又是大理寺卿,治家手段不是以刑法就是軍法,哪個嫌命太長了,敢挑戰府律家規?
照照自覺能夠依附在李衡麾下,李府庇蔭之內,已經是老天垂憐了,所以旁的……還真不敢想。
尤其,李衡的表妹還特地『提點』過她了。
夜晚暑氣重,照照沐浴完後拿著大帕子在月光下擦拭長髮。
她原本骨乏筋酥累得慌,但洗完澡後整個人清醒舒服了不少,餓過頭的胃也沒了感覺,索性坐在門檻上望著天邊月思考人生。
「唉,好想回家啊……」她放下了大帕子,半乾的長髮披散在身後,神情落寞。
她好想念二十一世紀的家人,想念她的工作,同事,手機,電腦,影集……還有所有好吃的東西以及自由的空氣。
儘管大唐已經是個對女性相對開放和寬容的年代,可又怎麼能跟現代社會相比?
何況,這裡沒有她的家人,她的朋友,她熟悉的一切……
她眼眶紅紅,鼻頭發酸,咕噥。「──連沖水馬桶和衛生棉都沒有,真他媽的慘啊!」
最後照照坐在門檻靠著門框睡著了,眼角還有隱約水光……
全然不知,有個高大男人提著一個食盒無聲翻牆而落來到近前,看著她連作夢也在皺眉的小臉時,腳步微頓。
終究,捨不得喚醒她,而是格外輕巧小心地將她打橫抱起,入內放在了床榻上。
「……我要回家。」她小臉一翻,埋進了軟枕裡,囈語含糊不清飄出。
男人修長精緻的大手正要將被褥往上拉,聞言停了良久,最後才幫她蓋好─
「小沒良心的。」低啞嗓音透著一絲咬牙切齒和無奈。
& & &
翌日一早,曹照照已經洗漱穿戴好,自動自發地在高闊的朱色銅釘大門前,和兩座威風凜凜的石獅子大眼瞪小眼……
老闆今天起得有點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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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24-1加重強制猥褻罪-天秤座法律網刑法§224-1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以下列刑法第 ... ... <看更多>
刑法224 在 Re: [問題] 刑法224的違反意願猥褻罪的適用- 精華區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phantomli (在樓上)》之銘言:
: ※ 引述《yiwern (:))》之銘言:
: : 有兩個假設案例,讓我對於刑法224的適用覺得還不熟練,能否請教各位高手呢?
: : 以下的案例都從實際新聞所聯想改寫的。
: : 1.某機關女職員夜晚獨自在辦公室(門有關上但未鎖,該時段通常無人會在場;或是說本
: : 來會鎖的密閉辦公室,但暴露狂事先拿到鑰匙,然後開鎖進入再鎖上,換言之就不是不特
: : 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加班,某暴露狂潛進只有女職員一人在內的辦公室,以對女職員
: : 猥褻之犯意而為暴露行為。女職員的意願是不想看到暴露狂。換言之暴露狂違反了某女意
: : 願。
: : 請問在刑法上,暴露狂該當刑法234(因為好像有朋友對我說這種鎖上的辦公室也算「公開
: : 」場所...或224(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啊)呢?
: : PS:感謝網友分析,只是若先不考慮性騷擾防治法,那該選刑法哪一條呢?
: : 還是說都不構成?
: 以下討論,就依原PO願望,完全忽略性騷擾防治法,只看刑法。
: 刑法第224條與第234條都在規範猥褻,但224本身必須有「強制」之行為,
: 所處罰的,並不是猥褻本身,而是以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
: 本設例之暴露狂,並未使用任何強制力,難認為涉犯本罪。
或許你忽略了一件事:第一個案例也會涉及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
而就像你後面所講的:依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要該當224必須達
到「違反被害人意願」,這就要被害人在主觀意願
方面意識到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被侵害,如果沒有,
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
本罪。
所以針對第一個案例,討論的流程應該是這樣的:
1.是否構成猥褻行為?答案為肯定。
1)實務見解
雖然實務上曾出現過「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
自己之性慾」這種詭異的見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兩則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
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從本案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
應該是基於色慾沒錯(藉由暴露而獲取快感),符合實務上對於猥褻
行為的定義。
2)學說見解
有學者參考德國立法例,認為只要是「性的行為」,都會涉及他人性
自主權的侵害或妨礙,所以應該從寬解釋「猥褻行為」,只要具備性
的意義,即可該當。依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當然更是
猥褻行為無疑。
2.是否構成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1)否定說
理由在於,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必須與本條所例示之強暴、脅迫
、恐嚇等方法類似,亦即以有形或無形之強制力壓抑他人性自主權,而
本案行為人單純展示自己下體的行為,並未以強制力壓抑被害人的性自
主決定權,故不該當。
2)肯定說
依【97.5th刑庭決議】,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
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等強制方法為必要。按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違反被
害人的意願而使被害人觀看其下體,已經構成性自主決定的妨害,仍應
該當。
◆其實,我個人認為,並非任何暴露行為都一定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本案之所以該當,是因為案發地點為住宅或辦公室等私人處所,對於
該處所的使用人來說,他為了行使「不看的自由」,勢必得付出許多成
本,例如離開辦公室、把變態打出去之類的,讓被害人負擔這種成本,
顯然是不合理的。
相反地,如果是公共場所的暴露狂,原則上被害人可以很輕易地把目光
移開或是自行走避,我認為這種情形適用「公然猥褻罪」或「性騷擾」
處理即可;但倘若暴露狂追著被害人不放,一直在被害人身邊轉來轉去
,讓被害人必須付出不合理的成本才能實現自己「不想看的自由」,那
麼仍然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 而實務上曾有意見,認為暴露狂如持刀脅迫被害人「觀看」其自瀆,則在
: 未對被害人為積極之猥褻行為情況下,成立刑304的強制罪。(不採另一說
: :為滿足自己性慾,論刑224的強制猥褻罪。)提出來另外供參考~
: : 2.若某人潮擁擠的拍賣會場,某甲趁乙女隨眾客人擠成一團整個被夾住的情況下,
: : 以5秒鐘,拿走乙女的皮夾;乙女早已發覺某甲犯行,可惜無法反抗,只能高聲叫喊。
: : 某甲算搶奪或強盜呢?
: 竊盜及搶奪,向來多以「不法腕力」是否平和做為區分,然對此分類方式,
: 甘添貴老師認為並非妥當,蓋竊盜、搶奪、強盜,此三種財產犯罪類型,皆
: 須以不法腕力為手段,始能達到目的,而是否平和,則實際上難以區辨。故
: 提出應以「是否直接侵害財產持有人之自由意思」做為判斷標準,至於是否
: 強取、奪取、趁人不備、公然或秘密,則在所不問。
: 故本設例情形,依甘老師見解,因某甲已直接違反乙女對於財產處分之自由
: 意思,而尚未達到壓制乙女之意思決定自主,故應論以刑法325條之搶奪罪。
: 若依實務向來見解,趁人不備或不及防備而強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法務部
: 檢察司78檢二字1319號及85檢二字1035號意旨參照)
: 而若依多數學說見解,侵奪被害人緊密持有之動產,因除財產法益外,尚對
: 被害人之身體法益存有造成傷害之危險,此不法腕力之行使尚非平和,故應
: 論以強奪罪。
: 以上結論雖同,但理由各有不同,併提出供參~
: : 若某甲犯行改成趁同樣場景與乙女反應狀況摸乙女胸部5秒,則某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的趁
: : 人不及抗拒而性騷擾罪(§25),或刑法224呢?
: 依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要該當224必須達到「違反被害人意願」,
: 這就要被害人在主觀意願方面意識到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被侵害,
: 如果沒有,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本罪。
: 於此情形,則只能依不涉及被害人主觀意思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處理。
: 雖然有學者主張觸犯本章罪名,應該原則有罪,在「得有效同意」之例外才能阻卻
: 構成要件,然在未修法之前,法官仍應依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而為審判。
: 而此修法建議是否妥當,則已離本題太遠,茲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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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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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13.84 (10/18 18:28)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13.84 (10/18 18:29)
這兩件事情帶給被害人的感受肯定是不一樣的,你的說法恐怕....請原諒我這
麼說....有點昧於現實。
老實說,我本來只是想要建議你也處理一下「其他違反意願方法」的爭議,畢
竟你今天是在教別人,總要教完整一點才好,所以我只是把討論層次分開,然
後列出幾種見解而已,倒不是我主張其中一說必然正確無誤(事實上你也沒看
到我選邊站,不是嗎?)
然而,看到你在推文裡面一口咬定224限於身體接觸,我就覺得渾身不對勁了。
你說因為234有寫「意圖供人觀覽」,但那是指「公然」的情形;然後你又說被
害人怕的應該是「空間安全被侵犯」,但沒有人規定「用暴露來猥褻」一定只能
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也可以是本來同意他進來,但聊聊天之後他突然開始暴露啊
,不是嗎?再說224和304的區隔,更無法從法條上看出224應該限於身體接觸,
唯一能看出的反倒是「有性的話就該用224」吧?
總而言之,要說法條文字就能看出224限於身體接觸,恐怕真的是太過跳躍了。
況且區隔不同條文的適用範圍固然重要,但我們並不是為了區隔而區隔,而是應
該在保護法益的目的性思考下,將可能的侵害行為類型化,並合理地落實在既有
的法典結構中,如果實在無法合理化,那麼只得提出修法建議。
所以,實務把234放很寬並非重點,重點在於你要採取怎樣的目的解釋,來將侵害
性自主法益的行為類型化,然後安放到適當的條文下。
或許我不能強求你要在短短的BBS文章裡做完這種偉大的事業(畢竟連大教授們都
做不到),但或許我可以建議你不要把話講得那麼武斷,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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