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時常被新聞「炎上」的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犯罪責任能力),大家又真的了解多少呢?
從16年前的立法理由就「抄」錯外國的月亮,一路錯了16年的精神鑑定實務與司法判斷分工,要何時才能矯正回來?
「實際上的司法精神鑑定也包含鑑定被告在行為時的辨識與控制能力狀況,因為不論是生物層次還是心理層次,都涉及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的還原,兩者牽涉事實重建(還原)部分難以切割。
事實上,生物層次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也不是醫學病名,而是疾病所產生的現象,也是規範的定義,規範的對應部分依然存有司法的任務。
也就是說,精神鑑定針對的是重建(還原)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以及辨識與控制能力的事實面(在生物和心理層次都有事實面的還原問題),而司法則是要就鑑定出來的事實面進行規範面的判斷。」
「德國行之有年的責任能力精神鑑定通常包含兩個層次:
1. (生物層面)精神疾病診斷與障礙判斷
2. (心理層面)疾病對於辨識與控制能力的影響與影響程度
也就是說,不管是生物層面或心理層面,確實都有事實面的判斷,當然也是要送鑑定。
但在影響程度的規範面(例如到底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是「顯著減低」)、判定鑑定程序是否有瑕疵、結果是否可採、二次甚至三次鑑定的信度與效度等,都是司法最終決定。
此外,第2個層次在精神醫學與心理學專家之間也可能有衝突,有認為第2個層次應該交給心理學專家處理。但這是要交給哪個領域專家鑑定的問題,而不是如同台灣立法理由說的只能由法官來自說自話。」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殺警 #無罪 #思覺失調症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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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責任能力精神障礙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臺鐵嘉義殺警案之終審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9 條第2項規定所指之行為人,必是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疾病之人,因該生理上之原因,導致其於行為時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有較諸常人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屬刑事責任能力受限制之人,得減輕其刑。
人格違常者,並無認知、辨識能力之障礙,對自我行為之衝動控制能力縱稍嫌不足,但仍具有正常之主動性,非必然衍生犯罪行為,而僅屬人格特質表徵之一端,尚未達影響日常生活之病態程度,係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至刑法第19 條第3項之規定,係就行為人辨識力或控制力之不能或欠缺,或各該能力之顯著減低,因行為人於從事違法行為之前,仍是自由的,可自由決定做或不做該讓自己陷於精神恍惚狀態之行為,而構成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情形,其仍能實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行為,依規範責任論,仍屬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三者各有區別,不可混淆。
原判決已說明依成大醫院之鑑定結果、陳柏熹之證言,及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認被告有行為責任能力顯著減低之原因,係受其所患(系統性被害)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之影響,故有刑法第19 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並無顯著反社會人格特質,亦非屬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本件是其行為時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於其精神病症急性發作狀態下,而為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尚無證據足證其具有反社會人格。被告固曾就醫治療,於案發前停止回診、服藥,但本件行為時因無病識感,無法知覺其所呈現之各種妄想,以及理解思覺失調症對其社會職業功能之影響,難認是故意或因過失停止回診、規則服藥,以達其殺害被害人之目的,與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無涉等情。尚無不合。
在此附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屬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說明
檢察官雖指稱被告案發前自行停止回診、服藥,此一故意不回診及服藥之「原因自由行為」,最終導致「急性」思覺失調症復發,因而造成其持刀刺死被害人之結果,被告就此故意行為造成之結果,應歸責被告,即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原因自由行為,被告應有完全責任能力等語(本院卷㈢第282頁)。但被告於本件事發前或當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程,其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及被跟蹤妄想之對象均非「警員」,而是搭乘火車後,經列車長傅至宏查票,及至被害人上車處理時,擴張妄想對象,妄想全車乘客、列車長及被害人均聯合對付他,並持刀刺殺被害人,已如前述,是被告持刀刺殺被害人係屬偶發事件,難認被告於停止回診及服藥時即預見其事後欲持刀殺害被害人,並自陷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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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弒母案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聯】
▌ 簡化之案例事實(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被告梁○○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6時15分許,在桃園市某陸光社區住處,持開山刀猛力揮砍其母卓○○雙臂、頭部、身體,造成卓○○之左手臂有十四道砍切痕(主要出血致命傷)併左手掌截肢痕、頭部十道砍切痕、頭頸部於第一、二頸椎與身體之第三頸椎分離、雙手臂另有十二處砍切傷,及胸部、腹部有多處淺層刀傷,致卓○○因全身約卅七道銳創出血、腦髓挫傷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短時間內嚴重失血致因出血性休克及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被告有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檢察官上訴以:被告係自行濫用毒品招致安非他命中毒之精神病,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無減輕其刑之餘地,及被告手段殘暴、泯滅人性,有與世隔絕必要,請求撤銷改判死刑云云。按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可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最高法院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二號判決參照)。如前所述,依照被告過去經歷,雖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但本案逮捕時經採尿送驗結果未檢出酒精,可見非受酒精影響。又其並無使用毒品後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而有暴力行為,即便其曾看過他人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產生幻覺的情形,姑不論一般施用毒品之人,難知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時下多遭毒販摻入結構相近於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卡西酮類,而極易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且亦難有足夠資訊預測自己在使用何類型多種毒品?至何數量?之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更遑論能預測其後續精神病症狀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影響程度?本案被告事前既無殺母動機,復無證據顯示其有故意使用毒品,使自己陷於無意識狀態以遂行殺害母親之故意、過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說明,自難符原因自由行為,乃檢察官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桃園吸毒弒母砍頭案,高等法院7個Q&A解釋為何改判「無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揭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同條第3項規定甚明。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而不能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依卷內資料,證人即被告友人洪○○(名字詳卷)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在自言自語的時候,你覺得被告確實是對自己講話,還是有對某個對象講話?)就很像吸毒、發神經」、「(你剛剛有說在17、18日時,你與被告有通電話,你有提到被告像吸毒、發神經,你為何會說被告像吸毒、發神經?)因為前2天他有跟我說他有吸毒」、「(所謂的『吸毒、發神經』,可否描述的具體一點,你是觀察到被告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所以你判斷為『吸毒、發神經』?)就坐在那,會自言自語,突然跳動,又講話,又講我聽不懂的,我問他幹嘛,他又說不出來」、「(這是在你面前?)在我面前」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250、256頁)。如果屬實,被告在案發前即曾因施用毒品而有言行異常情形。參以被告始終自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18、70、105頁、第一審卷一第39頁、第一審卷二第147、152頁、原審卷一第126頁),並於偵查中供稱:伊於20幾歲時有施用愷他命,至107年起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平均一週施用一次,大部分一次買3克,有時一、二日就用完等語(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70頁),以及卷附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顯示梁員於案發前至少一至二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butylone,dibu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而於二至三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依據客觀檢驗資料及梁員使用毒品之模式推估,梁員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有數個月之時間,然而在犯案前幾天則確認有安非他命類及可能之卡西酮類毒品使用」等情(見原審卷二第89頁)。倘均無誤,被告顯非短期或初次施用上開各該毒品,是否仍不知自己施用毒品後之言行異常反應?自非無疑。再依卷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所載:「梁員涉案前,與朋友一起用安非他命時,曾看過朋友使用安非他命後,出現聽幻覺、被害妄想(有小偷),知道安非他命會導致精神症狀」(見第一審卷二第89頁),被告亦非不知施用毒品後可能會有精神異常情形。則可否遽謂被告於施用毒品之際,對於施用毒品後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並無預見之可能?亦即,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因施用毒品而導致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以致持刀殺害母親,是否因其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實非無疑。原判決未審究明白,徒以被告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而本件並未檢出酒精反應,且其無足夠資訊可預測自己所使用毒品之成份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率認被告行為時因施用毒品導致其辨識能力完全喪失,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難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見原判決第17至18頁),亦嫌速斷,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目前高院更審中(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會如何發展,靜觀其變吧!
刑法責任能力精神障礙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殺警 #無罪 #思覺失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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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4 事件經過
02:48 無罪判決的理由
04:33 「無法接受判決」的原因
05:50 不同角度的看法
08:01 我們的觀點"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相關判決及報導: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ddYYKI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c3ctN5
→ 新聞專題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殉職:https://bit.ly/3dcTj7F
→ 嘉義自強號鐵路警察遭乘客刺傷 輸血1萬多CC仍不治:https://bit.ly/3fndZfp
→ 殺鐵路警察判無罪 總統支持檢方依法上訴:https://bit.ly/2xzIWMc
→ 對殺警案無罪錯愕 蘇貞昌:重大刑案是否一個醫師鑑定就夠:https://bit.ly/2VZ9LCH
→ 刺死警凶嫌一審無罪 鄭文燦:違反社會認知期待:https://bit.ly/2Wpr8Mc
→ 鐵路警察遭刺死凶嫌一審無罪 蔡清祥:將上訴啟動社會安全網:https://bit.ly/3b1u7j8
→ 鐵路警遭刺死案凶嫌判無罪 警政署:判決不公:https://bit.ly/2W16fYx
→ 殺警一審判無罪 被害人父親感嘆犧牲不值得:https://bit.ly/35scVlG
→ 殺警無罪 嘉檢上訴:鄭嫌未喪失辨識能力:https://bit.ly/2VY7wzK
→ 殺警凶嫌判無罪 網友留言灌爆司法院臉書:https://bit.ly/2W1A8Ir
綜合討論
→ 司法院 FB:https://bit.ly/2Wlsqrq
→ 沈伯洋 FB: https://bit.ly/3d8vGNu
→ 殺警案無罪判決的三個關鍵重點|楊貴智:https://bit.ly/2StU0BG
→ 火車殺警,為什麼無罪?:https://bit.ly/3fkdfY7
→ 火網評論:鐵警殉職 是訓練被長期漠視(施嘉承):https://bit.ly/2yhgeAa
→ 呂秋遠 FB(一):https://bit.ly/35tSRiM
→ 呂秋遠 FB(二):https://bit.ly/3bZq9ZK
關於警察權益的討論:
→【李承翰案一審判決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聲明】:https://bit.ly/2YuDTaQ
→ 邱顯智 FB:https://bit.ly/2W16GSF
→ 蕭仁豪 FB:https://bit.ly/3deucSc
刑法的相關討論:
→【喪心病狂的法官?為什麼判無罪?—精神病無罪的前世今生】:https://bit.ly/2KYNKxO
→ 火車殺警案的具保爭議:https://bit.ly/2yoQlyi
→【Yahoo論壇/楊貴智】精神疾病成為免死金牌?刑法不保護人民,誰來保護人民?:https://bit.ly/3c2GTPA
→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https://bit.ly/2YCfS1P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一):從割喉案談起:https://bit.ly/2Wn9mt1
關於精神鑑定相關討論:
→沈政哲醫師 FB: https://bit.ly/3b2xKp4
→殺警無罪惹議 沈正哲:鑑定結果是團隊完成
https://bit.ly/3dehlz8
→精神科醫師談刺警案:鑑定醫師承擔極大社會壓力,犧牲自己的時間還要被出征
https://bit.ly/2KZ7pxE
→精神鑑定醫生的任務是什麼
https://bit.ly/3fjJLJS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https://bit.ly/2zW6n38
關於思覺失調症相關討論:
→ 徐志雲醫師 FB: https://bit.ly/3fneQwD
→【想裝精神病?得先看看你忍不忍得住這些!】: https://bit.ly/3c7se60
→ 思覺失調的世界:裝病真的容易嗎?:https://bit.ly/2VZidlu
→ 王惀宇 FB:https://bit.ly/2YuLqX5
→Yang Pen Yen FB: https://bit.ly/2WnRkXl
→思覺失調症是什麼?親友或自己得病怎麼辦?醫師完整說明:https://bit.ly/2L9zAdn"
法院認定鄭再由「被害妄想」的相關事件經過:
法院從鄭再由偵查時的供稱、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裡得知,鄭再由從案發前兩天的7月1日,就產生了「被害妄想」,認為自己的朋友以及女兒設計了「整人遊戲」,要共謀害死他,並且詐領他的保險金。於是鄭再由在案發當天白天,前往派出所報案、去社會局問保險、去保險公司退保解約、跑到小北百貨買了水果刀跟嫁接刀說是要自保、又去議員服務處陳情,因為都沒有得到正面回應,決定上台北找媒體爆料尋求保護。法院認為整段過程裡,他持續跟不同對象表達他的被害妄想,這代表他在案發之前很可能確實是處在「思覺失調症」的發病狀態中。
連他搭火車沒買票,也是因為他覺得有人在跟蹤他,因此為了甩開跟蹤的人,他先往南到新營,關閉身上手機的定位,然後才折返往台北,但他在被查票時卻產生妄想,認為列車長跟要害死他的人是同夥的、而當他看到警察時,覺得整個車廂的所有人都是便衣警察,都是要針對他、要謀害他的人,因此在被要求下車時,就情緒激動地邊罵髒話、邊拿出預先藏好的刀子刺死了警察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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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打開CC字幕 #多重人格 #24個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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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7 什麼是多重人格?
01:16 DID其實只有一個人格?
01:51 DID患者可能面臨的危險
02:32 DID常見特徵有哪些?
03:11 為什麼會出現解離性身份障礙?
03:54 DID和精神分裂其實不一樣?
05:03 那有DID的人,可以主張刑事免責嗎?
05:36 可能構成「免責」或「減刑」的情況
06:03 可能無法「減刑」或「免責」的情況
06:45 我們的觀點
07:40 提問
07:53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
|腳本:+🐟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多重人格」?解開「多重人格障礙」17個秘密:http://bit.ly/2JlmtoS
→ 解離乃是一種心理防衛機轉:http://bit.ly/360vm0L
→ 多重人格障礙症及其治療:http://bit.ly/2PgaEUK
→ 無法自圓其說的故事:多重人格的真相:http://bit.ly/2W8hNb7
→ 《九分之一的我》:一位多重人格症(DID)患者的真實故事:http://bit.ly/33Va6HR
→ 【一件事】人格解離 (下集)│隱形香港 |01社區:http://bit.ly/31HCZWn
→ 【一件事:性侵】14歲遭性侵後人格解離:現在我只能看強暴片自慰:http://bit.ly/2PlGAHn
→ 精神分裂症:http://bit.ly/2Jj6qaU
→ 罪責之意義|三民輔考:http://bit.ly/2Jlnq0q
→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二):責任能力之謎—刑法第十九條的構成與內涵:http://bit.ly/2p8Db3P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維基文庫:http://bit.ly/2WaYNJ5
→ 從司法精神醫學觀點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http://bit.ly/2W8v6Is
→ 感恩與吃苦|洪蘭:http://bit.ly/2Jjqx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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