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沖銷】
各位同學好,我是祁明。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雖然已經星期日XD),要來跟大家談談當日沖銷的議題,此部分實務上已有若干違約不交割的案例出現,值得同學留意。
所謂當日沖銷,係指投資人於同一營業日,委託買進與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同種類有價證券相同數量部分予以互抵,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舉例來說,小明於5/7日開盤後沒多久,以26元價格買進友達股票一張,並於同日收盤前以28元價格賣出友達股票一張。則小明於當日就現賺2000元(2元X1000股=2000元),即便扣掉手續費之後還賺了1000多元。
目前,當沖交易有兩種方式,「融資融券當沖」及「現股當沖」,但現股當沖卻有可能造成違約不交割之問題。但究竟何謂融資券?何謂當沖交易?何謂違約不交割?就請同學自行參考網誌連結之內容:
https://reurl.cc/E2xroR
【考試必須會】
1、現行違約不交割之防護機制
事前:證券商KYC(認識你的客戶原則)
證券商應恪遵認識你的客戶原則(Know your customer rule),了解客戶之狀況,提供適當之服務。證券商管理規則§35亦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
事後(民事):交割結算基金之賠付機制。
2、「違約不交割」動用刑罰之評析?
有見解認為本款應予廢除,其理由在於,證交法§155Ⅰ①之文義上包含無主觀惡意之情形,有架空民事債務不履行規定,並有違背刑法謙抑性之虞。建議本款應刪除,於刪除前應採限縮解釋,限於惡意(即事前明知無法交割或具未必故意)違約不交割之情況方以刑罰相繩。
3、惡意違約之不法意圖?
立法理由:「本款之立意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市場秩序,至於一般投資人若非屬惡意違約,其違約金額不致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不會有本款構成要件該當,自不會受本法相關刑責之處罰。」故有實務見解認為,違約不交割罪,其立法意旨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倘非屬惡意不履行交割義務,自不該當該款之罪。此見解值得贊同。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5
刑法謙抑性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遇到瘋鄰居嗆聲,安裝監視器保護自身安全,有觸法嗎?
遇到樓上冷氣機漏水的惡鄰居,安裝監視器蒐證,也不行嗎?
答案就在照片囉XD
另外提供一下近期妨害秘密實務見解,
也有提出一些實際的情境狀況喔~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若活動者在客觀上並未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以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或其所採用之環境或設備尚不足以發揮隱密性效果,例如在
#透明之玻璃屋或野外空地沐浴或更衣,或
#情侶在公眾得出入之公園、或
#在住宅內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之透明窗戶前為親暱或愛撫之私人活動等,
一般人在上述情況下往往難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有無隱密性期待。
若僅因活動者主觀上並無公開其活動之意願,即認係屬上述罪名所稱之「非公開活動」,而對攝錄者課以刑事責任,顯屬過苛,亦有悖刑法謙抑性(即最後手段性)原則,自非所宜。…
#漏水 #妨害秘密 #無故 #監視器 #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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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能法律事務所
刑法謙抑性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中霧峰的光復新村真的超美的~
有很多文青的小店,很適合逛逛❤️
今天的#法律知識分享➡️要來聊聊「在網路上罵人會觸犯那些法律呢?」
現代人很依賴網路上的人際交流📱,網路很方便,但有時造成的傷害也可能更加快速、嚴重....
如果在網路上遇到被辱罵、甚至是惡意謠言的,該怎麼討回自己的公道呢?
以下要先將網路的環境,區分為公然及非公然:
💡1. 公然:公開貼文、留言、群組中私訊等
公開貼文、留言區,甚至是群組,只要是多數人可以看到的地方,原則上都是符合所謂「公然性」!
📍如果有具體描述足以毀損別人名譽的「事實」,例如:講別人外遇的八卦….
➡️可能成立「#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且因為網路上言論通常是以文字記錄下來,所以還有可能加重其刑,成立「#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以言語、文字等抽象的謾罵,例如:罵別人白癡等
➡️則可能「#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跟公然侮辱,要件跟刑期都不一樣,要區分清楚喔~
💡2. 非公然:一對一私訊
所謂的公然,需要符合有多數人共見共聞的情形!所以一對一私訊的情況下,原則上不會成立刑法上的「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內容有另外涉及威脅性言語,則還是有可能成立「#恐嚇危安罪」!
但並非不成立刑事責任,就代表加害者可以完全沒事!
➡️不論是1或是2的狀況,都可以透過#民事求償 的方式,請求人格法益上損害!
這邊也要提醒大家,刑法是對所有不好的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非常惡劣的行為才會用刑法去處罰,也就是所謂「刑法謙抑性」!
現在也有一些意見認為,刑法上應該#廢除 公然侮辱罪等,讓它回歸民法處理,以避免檢察官每天都要處理網路上互罵的事情,以節省司法資源~
大家覺得刑法上應該廢除嗎?還是應該保留呢?留言告訴我吧❤️
刑法謙抑性 在 來約束配偶履行忠誠義務。通姦罪規定之目的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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