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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PanSci 泛科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可能性調查署第二季 #思覺失調 在面對重大社會案件時,常有討論認為「殺人者可以利用精神疾病來躲避死刑」,難道,精神疾病真的是傳說中的 #免死金牌 嗎? 讓我們從大家聽過的「思覺失調」來聊聊:我們是如何鑑定被告的精神狀況?精神鑑定在司法上究竟又具備什麼樣的意義? 🧠泛科學再度與「法律白話文...
刑法第7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其中第二款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漫畫家和先生以嘴巴與嬰兒的小雞雞相接合,符合前述的性交定義。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討論刑法上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該討論刑法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還是用乘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呢?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給出了答案(先不論該次決議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只要是和七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行為,一律論以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所以在漫畫家的這個事件中,因為對象是嬰兒,根據這個決議,我們就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討論。
🎸【修但幾類,所以會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這時候就要討論到刑法階層上的「故意」概念了。「故意」是很複雜的概念,但長話短說,跟本件相關的涉及兩種故意:一種故意是「構成要件階層」的故意,也就是對於現在發生了什麼事情都很清楚;另一種故意是「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是想要破壞刑法的規定、與刑法作對的「法敵對意識」。漫畫家和先生對於自己用嘴巴含嬰兒的小雞雞的客觀情事當然一定很清楚(就是他們自己猜拳輸的要含雞雞的啊),但是至於他們是否有想要破壞刑法秩序的法敵對意識,是有疑問的。
我們應該只能說這對爸媽有點無聊過頭才去含雞雞,他們其實並沒有想要性侵小嬰兒的意思;當然以我們一般人的通念,我們應該也不會覺得他們就是想要對小嬰兒性侵害(應該只會覺得你們吃飽太閒才做這種事(翻白眼)。因此,漫畫家和先生並不會有上述的「法敵對意識」,也就是說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是卻沒有罪責階層的故意,而欠缺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順帶一提,漫畫家和他的先生不是第一個這麼無聊的人,過往也有覺得好玩含嬰兒雞雞2秒的例子,檢察官當時便是以沒有強制性交犯意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連結: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630edi042/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217/6XR5XJ5CVJBJRBQAAJ3B6WVAKA/
刑法第7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刑法第7條 在 PanSci 泛科學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可能性調查署第二季 #思覺失調
在面對重大社會案件時,常有討論認為「殺人者可以利用精神疾病來躲避死刑」,難道,精神疾病真的是傳說中的 #免死金牌 嗎?
讓我們從大家聽過的「思覺失調」來聊聊:我們是如何鑑定被告的精神狀況?精神鑑定在司法上究竟又具備什麼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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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重點】
00:50 什麼是思覺失調?
02:00 我們與思覺失調的距離
03:52 罹患思覺失調的人們
05:15 思覺失調可以被醫治嗎?
06:15 思覺失調的鑑定
07:33 鑑定之後呢?
08:24 為什麼精神鑑定可以減刑?
09:06 誰向深淵推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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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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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
(1)精神疾病患者門、住診人數統計_衛福部統計處|https://reurl.cc/R4X1nx
(2)您知道嗎?「精神分裂症」已經更名為「思覺失調症」_衛福部|https://reurl.cc/vDW1Do
(3)認識精神疾病_衛福部|https://reurl.cc/V61X16
(4)刑法 第 19 條_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reurl.cc/exOmLW
👉論文或研究報告
(1)Glutamate and dopamine in schizophrenia: an update for the 21st century|https://reurl.cc/5lpqO7
(2)Language in schizophrenia Part 1: an Introduction|https://reurl.cc/Y1X6qX
(3)Chapter 25 - 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Wd135L
(4)John Nash, Game Theory, and the Schizophrenic Brain|https://reurl.cc/MvNk0K
(5)The environment and 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D93ZOR
👉其他相關網站或資料
(1)What causes schizophrenia? What we know, don't know and suspect|https://reurl.cc/8Gp3xg
(2)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ZObGmW
(3)什麼是思覺失調?_思覺基金|https://reurl.cc/9Eprld
(4)創造雙贏 "精神分裂症"更名 需要大家支持_台灣精神醫學會|https://reurl.cc/nzOoeX
(5)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_報導者|https://reurl.cc/E7RZng
(6)數學家奈許: 真實經歷比電影更意味深長——《有一天會成真!》_Pansci|https://reurl.cc/mn3vvj
(7)思覺失調症的藥物治療_臺大醫院健康電子報|https://epaper.ntuh.gov.tw/health/201801/project_3.html
(8)龍建宇|湯姆熊割喉案-思考刑法與精神疾病的關係_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reurl.cc/R4Xbeg
(9)「思覺失調症」新療法!一個月打一針,不必每天吃藥,患者有望重返職場!_風傳媒|https://reurl.cc/5lp2Dv
(10)Schizophrenia中文譯名由「精神分裂症」更名為「思覺失調症」的歷史軌跡_台灣精神學會|https://reurl.cc/7Xp3bb
👉新聞
(1) 思覺失調症新型療法 可助六成患者重回社會|https://reurl.cc/oLQx8q
(2) 思覺失調殺了小燈泡父母竟叫兒別吃藥|https://youtu.be/31H8CpjNKdw
(3)訴求思覺失調 殺死牙醫嫌犯盼能減刑|https://youtu.be/50m6azpuZ2U
(4)思覺失調!開賓士撞死父 改輕判20年|https://youtu.be/lzvZ6vdnBps
(5)罹患思覺失調症 男失控打死老母!|https://youtu.be/vxdcBE3rMlg
(6)罹患"思覺失調症" 割喉龔嫌恐逃死 |https://youtu.be/ShUgXhF2cRg
刑法第7條 在 洪慈庸- 【維護台灣司法主權修正刑法第七條】 近日來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近日來,發生台人於肯亞遭強押至中國的事件,今日又發生在馬來西亞的52名台籍嫌犯遣返回台遭阻,引起人民恐慌。其關鍵在於我國刑法第七條,明定如果國人在國外犯罪的最輕本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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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分則31~36章)(侵占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語音法條ˍ導讀ˍ背誦|國家考試ˍ公務人員 ... ... <看更多>
刑法第7條 在 Re: [問題] 請教刑法高手有關刑法第7條的疑問- 精華區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punchbag (無路用的人 )》之銘言:
: 假設前一陣子菲律賓政府將我國詐欺犯遺返,我國得否依據刑法第7條加以追訴?
: 問題1:依據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最重是5年以下,但刑法第7條規定本刑最輕要
: 3年以上,如此應該是不行追訴了?
在菲律賓遣返台灣詐欺嫌犯的案件中,對所涉台灣犯嫌若欲依我國刑法第7條追
訴處罰,會產生訴訟障礙。因此,若欲追訴處罰,則必須適用刑法第4條,中華
民國領域範圍包含整個秋海棠,才能依我國刑法處罰。
通常法律人對此問題產生的爭執,並不在刑法第7條適用上,而是爭執「中華民
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上應如何解釋」。欲將此案的犯嫌引渡回台,必然會觸及
此一問題,故重新整理爭點如下:
【爭點】我國目前刑法效力是否仍及於海峽左岸秋海棠的範圍?
1.肯定說 - 實務主流看法 (98台上7667、97台上6412
90台上705 、89台非94 )
(1)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
議,不得變更。而國民大會未作出變更領土的決議.
(2)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第2條第2款
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縱
大陸地區現雖因事實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仍
未放棄對其主權,故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
法律處罰。
(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
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得依法處斷。據此,本案台
灣人犯罪行為雖在外國實行,但係對我國大陸地區
人民犯罪,犯罪結果地發生在大陸地區,仍屬在中
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補充:若採肯定說,台灣也可要求引渡回台受審,但除了
會面臨國際刑事司法管轄競合的問題,亦會有引渡
條約優先適用順序的問題。在此方面台灣的立場較
弱。
2.否定說 - 刑法解釋從保護法益之考量
(1)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大陸地區認定
為中華民國領土,是昧於事實的領土概念。
(2)在大陸地區犯罪,除所犯是侵害台灣人民利益,或
對世界共通保護利益犯罪外,實際不影響台灣利益
,欠缺行使我國刑罰權之必要。
(3)刑法觀點,應採「功能性內國法概念」,無須依附
憲法對兩岸問題的處理。
刑法屬地原則係基於對內國高權行使範圍內犯罪,
負有制裁之責任。但內國對某區域已長期停止高權
行使,即無須再承擔維護該區域法秩序的責任,刑
法適用範圍必須受到限縮。
(4)在兩德統一前,西德不論是實務與學說,對內國概
念與憲法解釋不同,而採取事實上或功能上內國概
念,亦即國家高權所主張秩序功能範圍。
若採否定說見解,對本事件台灣人在菲律賓詐欺中國人
,非台灣高權主張法秩序功能範圍內犯罪,亦不符合刑
法第7條所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亦無
保護原則之適用,故本事件犯罪行為不在我國刑法適用
範圍內,台灣法院欠缺審判權,形成訴訟障礙;檢察官
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252(7)),若誤為起訴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6))。
PS.法律學說上對肯定說有許多批判,建議有興趣可以找來看看
精彩的學說批判,這裡就不提了。自己閱讀比較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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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論述主要參考:台灣法學雜誌166期,中華民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法的解釋(許澤天)
律師通訊185期,區際法與區際犯罪之處罰(蔡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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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4.190.168 (03/08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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