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18歲為國際趨勢,台灣成了末段班?】#讀者投書
倘若你是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人,在《刑法》上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但《民法》卻認為你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像是你無法自行辦手機、辦學貸,卻可以合法結婚組成家庭、須負完全刑事責任。
顯示出現今的《民法》與《刑法》定義不一,已實施91年的《民法》漸漸與社會脫節。然而,綜觀國內外的狀況,將成年年齡降至18歲究竟有哪些好處?
#民法 #法定年齡 #刑法 #成年
同時也有1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77老大 #不良公民老師 #馮寬 從一名不良少年, 金盆洗手成為公民老師後, 突發奇想要拍影片來教法律! 還找來女同學 #玲 掌鏡拍攝🎬 結果馮老師一開頭就…… 分享自己的親身經歷😲😲😲 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 難道這老師真的犯過罪? 法律上又怎麼定義「犯罪」呢?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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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少事法修正後,我們如何看待觸法的兒童與少年?」
先前,我們發布「6月19日後,兒童將不再進法院」的文章,解釋《少事法》修正。
我們後續收到許多家長的詢問,關於兒童及少年如果觸犯刑罰法律,少年司法的處理過程是什麼?為什麼讓兒少犯錯有別於一般成人的刑事司法?為什麼少年司法不是用「罪」來看待犯錯的孩子?
因此,我們想在這邊和大家說明,兒童及少年如果觸犯刑罰法律,少年司法的處理過程是什麼,為什麼制度設計不是用罪來看待觸犯刑法法律的兒少。
如果從《刑法》來看,界定一個人負起責任的能力,14歲以上、未滿18歲,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未滿14歲,則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並且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其實原本就不在《刑法》定義的罪犯中。大家謠傳的「兒童除罪化」,並非正確的資訊,也與這次《少事法》的修正沒有關係。
「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是一個特別為少年考量的程序,有別於一般成人的刑事審判程序,氣氛嚴肅、衡量重點是對行為人罪刑相當的處罰。而是保有少年隱私、明定審理應以和緩的態度進行,衡量的重點是少年需要的保護輔導。
在少年事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會在平面的圓桌上與少年、少年調查官、少年的輔佐人、法定代理人、保護人等,透過協商式的審理,釐清少年究竟做了什麼事,並通盤考量他的成長環境、家庭功能、人際互動等情況,決定一個比較適當的保護方式。
所以,過去兒童進入少年法院,原本便不是以犯罪人的角度看待,而是由少年法院協商,尋求一個為兒童提供保護及輔導的方法。如今修法,是將兒童交由社政、教育機關接力為兒童提供保護。
其實,過去在少事法庭中,會發現許多孩子其實經歷了許多童年逆境,例如母親遭受暴力對待、家中有人入獄、藥物或酒精成癮。這些經歷忽視、虐待或家庭關係失衡而遍體鱗傷的孩子,出現各種惡性壓力反應,以身心受損的代價去適應生存環境帶來的衝擊與創傷。
在出現這些問題行為之前,關鍵仍是家庭功能、教育與社福政策的量能。《少事法》便是希望能靠少年法庭結合各種資源,接住這些孩子,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的機會。
因此,我們應該持續關注的,是如何協助第一線人員的政策配套,強化家庭、學校、社福等單位,所能給予的輔導及安置措施。提供孩子容許碰撞的空間,讓這些在成長路途中遇上困難的孩子,能有穩定存在的陪伴與支持!
刑法定義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消防法》修法終於三讀通過!但完整保障再度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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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立法說明並未一併通過消防員極力爭取的兩項附帶決議:
1⃣將「無人待救入室搶救」明確納入「危險性救災行動」當中。
後遺症 → 即便無人受困,消防員有可能還是要入室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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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確定義「重傷」範圍,而不是用刑法定義的範圍,限縮能啟動事件調查的條件。
後遺症 → 無法透過調查、釐清責任,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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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經過這麼多次慘痛教訓,對於消防員的人身保障依舊不能一次到位?雖然衞航誠摯希望悲劇不再上演,但修法後對消防員的保障仍有不足,實在令人失望,期盼未來有機會能再修法防止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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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張衞航,請大家跟我一起努力 #戰勝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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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一選區 #淡水 #三芝 #石門 #八里 #林口 #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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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義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歡迎光臨臺灣吧 #77老大 #不良公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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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奇想要拍影片來教法律!
還找來女同學 #玲 掌鏡拍攝🎬
結果馮老師一開頭就……
分享自己的親身經歷😲😲😲
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
難道這老師真的犯過罪?
法律上又怎麼定義「犯罪」呢?
來聽聽不良公民老師的荒謬故事,
一同了解法律知曉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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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義 在 Una Who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 #范雲遭性騷擾
► 如果你喜歡這部影片的話,可以來給我一點點的贊助與鼓勵噢(*´▽`*)♥! |
https://p.ecpay.com.tw/53F5FB4
你有遇過性騷擾嗎?你記得事情發生的時候自己是怎麼反應的嗎?是大聲地拒絕呢?還是告訴自己忍一下就好?或是,因為不確定這算不算性騷擾,所以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反應呢?
每個人的一生中,不論是什麼性別,或多或少都遇到過性騷擾,但可能因為從來沒有人向我們好好介紹過它,所以在遇到時經常不知道自己遇到了,也無法立即反應,在事後也不知道其實有非常多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今天就來透過「范雲與陳雪生的性騷擾事件」好好的聊聊這件事吧ヽ(●´∀`●)ノ!
(雖然沒能在事件當下就做完這部影片,但因為這個小小的事件中真的涵蓋太多可以好好說明的事情了,所以最後還是決定以這件事情為核心來講解,請各位多多包涵我的龜速🐢🐢🐢❤)
►段落重點
0:00 前導介紹
0:42 范雲遭性騷擾事件經過
2:05 性騷擾五大迷思
2:44 怎麼樣才算是性騷擾呢?
4:56 哪些行為算是性騷擾呢?
6:34 言行性騷擾、散布性騷擾、交換性騷擾
8:37 被誤會怎麼辦?我太敏感嗎?要忍耐嗎?
10:36 遇到性騷擾時該怎麼做才好呢?
12:02 想提出申訴或告訴時該怎麼做呢?
13:02 速速複習
13:44 結語
►主要參考資料
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399
法官是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449
婦女新知基金會-性騷擾防治https://www.awakening.org.tw/faq/category/20?page=1
向性騷擾Say No
https://www.ymuh.ym.edu.tw/tw/departments/administrative/personnel/sexual-harassment.html?start=3
李濬勳 | EP16 小姐,給虧嗎?! 遇到性騷擾時我只能隱忍嗎?
https://plainlaw.me/2016/09/16/legal-life-ep16/
從積極抵抗、違反意願到積極同意 |江鎬佑
https://plainlaw.me/2020/06/23/agree/
歧視言論在台灣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7590/?fbclid=IwAR20d7yMs_71RPVO9MvZi5IMEWpnI74TrzdGEQxIXYuhIQCASUfFdhsXY2w
大家說的性侵害到底定義是什麼?性教育為何重要?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7046/
刑法上的「性交」: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8228/
偷錄音犯法嗎?竊錄的對話,可以當作證據嗎?
https://law.medpartner.club/tapping-evidence/
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 https://www.mohw.gov.tw/dl-12479-bf864a70-b8e0-4ce0-b06f-99d9043525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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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義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有個自稱中國間諜的男子王立強,向澳洲媒體自爆說,他透過『中國創新投資公司』滲入台灣,介入去年九合一大選,而且每天都有新進展,像是在追劇一樣。
但這起案件也有很多疑點還沒被釐清,光是最基本的如何生產內容?如何配合指揮?這些都是可以被驗證的關鍵,但卻都交代不清。
反而台灣現在是在第一線去面對中國的威脅,現在當下更適合討論台灣目前『中共代理人法案』。
為什麼會有這種法案出現呢?其實呢,主要是近年來有部分國家積極擴張影響力來影響各國相關政策,其中又以中國的作法和影響最受關注,像是常見的買媒體、社群媒體資訊戰、投資企業等手段,來滲透、分化民主社會,所以我們也希望透過法制規範,來管制在台灣的外國代理人。」
雖然聽起來很合理,可是仔細想想卻有超多問題的欸!因為怎麼判定是中國代理人?這不僅舉證不容易,事實認定也有一定難度!光是『代理』的定義怎麼界定?台美友好算嗎?中天說中國好棒棒,柯 P 説兩岸一家親算嗎?退伍將領去中國聽習近平演説是代理行為嗎?有拿錢就算嗎?變成網紅算嗎?沒拿錢但心甘情願擁抱中國宣傳中國好棒棒就可以嗎?
台灣有言論結社自由,對兩岸主張有表達自由,但如果威脅到國安,甚至動搖主權,就要謹慎以對。不過代理人的對象跟行為如果定義不清楚,很容易有思想犯的爭議。這也是國民黨、親民黨反對的理由,他們認為,已修正的《國安五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問題已經有完整規範,代理人法推出後,是不是只要被政府懷疑是中共代理人,就可以通知到場說明,這是不是把兩岸往來交流的人都當成賊了?到底是在補國安漏洞?還是政治迫害?
今年在立法院通過的《國安五法》,包含《刑法》的修法,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外患罪》的適用範圍,還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中,也補齊過去無法重懲共諜的法規缺漏,可以說是已經完成最後一塊國防拼圖。但現在也卡在說,中國對台滲透嚴重,修法應該『事前預防』?還是『事後懲處』?或者要怎麼樣才能同時做到『事前預防』跟『事後懲處』的效果。」
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代理人法》不是台灣獨有,美國也有,像是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就要求其他政界勢力有關的個人與機構,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公開跟外國方面包含活動、款項關係。2017 年,美國司法部依此法要求《今日俄羅斯》與《俄羅斯衛星網》等媒體註冊為外國代理人;2018 年 9 月也命令中共兩大官媒《新華社》與《中國環球電視網》,將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登記為外國代理人;澳洲在去年實施《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法》,也要求公布外國勢力對澳洲的政治影響,包括外國人有義務登記政治遊說,把活動種類、目的這些內容透明化。
『事前預防』也不是一開始就全部『禁止』,如果想要一次到位,這樣爭議性會很大,我國遊說法裡面已經有不允許中共聘請代理人進行遊說行為的規範,這不是新的法律,是現行法,但荒謬的地方在於沒有法律制裁效果,只是寫好玩而已,因此針對『事後懲處』要有更明確規範。
國際化就是你要跟外國來往,但這個外國的影響有可能是好的也有可能是壞的,現在這些法律就是希望把這些壞的擋住,但大家要小心不要把好的也全殺光了,你對民進黨新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有什麼想法嗎?快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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