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94期
🔹訂購《裁判時報》,現折300元+〈元照讀書館〉線上影音一場+《月旦法學雜誌》300期一本,[續訂戶]再加贈一期👉http://qr.angle.tw/pfx
【本期精選內容】
《月旦講堂 》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大法官
《裁判時報 》
🔸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陳洸岳 教授
🔸商標未使用之廢止事由──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行政判決/林洲富 法官
🔸論私設通路──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480046號/王珍玲 教授
🔸斷開髒話與公然侮辱的鎖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簡評/黃銘輝 教授
🔸大學教授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上的勞工嗎?──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27號裁定/林更盛 教授
《智匯觀點 》
🔸動產物權變動/顏佑紘 教授
《司律評台》
🔸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以抵押權隨同移轉受讓人於強制執行之地位為例/郭玉林 法官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建議──以不同審級起訴不同被告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中心/楊智守 法官
🔸談偵查中的羈押要件──以羈押必要性為中心/吳冠霆 法官
《實務法學 》
🔸108台上2657判決—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講堂部分,詹森林大法官特稿專文評析同一事件兩個前後不一致之最高法院判決對時效起算點的最新見解,探討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應自何時開始,深具高度學術及實務雙重意義,值得細讀。
裁判時報欄位民商法部分,陳洸岳教授撰文分析最高法院之新近判決,第一次處理中斷交涉作為締約上過失之具體化案型,具有指標性意義。林洲富法官為文闡述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者,構成廢止商標之事由的法律意涵。
公法部分,王珍玲教授撰稿論述私設道路之意涵及其與計畫道路、既成道路、法定空地等基本概念之關聯。黃銘輝教授賜稿論述一則刑事判決,探究刑事實務上常見咒罵三字經髒話之意涵區分,以及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林更盛教授則以一則最新最高法院判決為對象,詳引比較法探討大學教授是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上勞工的法律難題。
其餘欄位部分,顏佑紘教授論動產物權變動之相關問題、郭玉林法官討論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楊智守法官整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實務上建議、吳冠霆法官討論偵查中羈押必要性之羈押要件等大作,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刑事附帶民事時效中斷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附帶民事訴訟
作者:管乃茹律師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象,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尚包含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如共同侵權行為人),亦得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及司法院民事廳(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審查意見參照)。其請求之範圍,仍依民法之規定為據。
就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點,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而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一大優點,係一般民事財產權訴訟原告需先預納訴約為訟標的金額1.1%之裁判費,惟倘透過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原則無須繳納裁判費。惟例外倘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附帶民事訴訟依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者,則移送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另外,刑事法院可以自行審核該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如是否符合被害人之地位),若不符合法定要件刑事法院得自行駁回該附帶民事訴訟。而實務上刑事法院通常會以民事案件複雜,而在作出刑事判決之同時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往民事庭作後續審理,此時是否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將由民事庭審核,若民事庭認定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依目前法院實務處理方式,似未一致。有判決認定該瑕疵屬無法補正而直接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有判決則認定可以以繳納裁判費之方式補正之。換言之,若請求權有涉及時效即將屆至之問題,附帶民事訴訟最終能否中斷時效,恐有風險存在,宜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