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親權)跟扶養權有什麼不同?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呢?
我們常常被問到監護權跟扶養權的不同,先說明一般大家所認知的監護權比較接近民法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而其實民法中所謂監護人通常是指成年以後因精神障礙被裁定監護宣告後的法定代理人,但為了大家口語上的方便,我們在這裡也就先簡稱監護權。
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戶政機關都會要求登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是父方還是母方,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即以正確的名稱書寫,也就是「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男方單獨(或女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單獨監護跟共同監護的差別在於,登記共同監護時有關未成年子女的一些生活事項,譬如戶籍、就醫、辦理護照、銀行開戶等主管單位可能會要求兩位法定代理都要出具同意書,如果在父母雙方溝通不良的狀況下,會造成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時,處處受到阻礙,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實是有妨礙的,所以近年來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的比例其實已經遠少於單獨監護了,但相對的在裁定單獨監護時,更需要謹慎審酌究竟由哪一方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對子女比較有利。
但不可諱言的,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常常會有一方顧及如果簽下由對方單獨監護,會不會小孩長大了,就認為被其中一方給遺棄了,所以在我們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反而相對的共同監護的比例會高一點。但是通常會在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的約定後面,另外書明,由其中一方負主要照顧義務,或與子女同住,另外一方則享有探視權,並且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
例如:
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與男方(或女方)同住,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扶養費共同負擔,女方(或男方)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下與子女會面交往。
就是一個常見的寫法,但因為寫的比較簡要,所以是適合離婚雙方都還能理性溝通的狀況。如果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決定常常有衝突,或許就需要單獨監護,或是再約定更明確詳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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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跟民事有什麼差別 在 凌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凌某人閒聊》通姦除罪化
今天大法官釋憲做出決議,通姦罪終於除(刑事)罪化了。
「通姦除罪化」這五個字不夠明確,導致許多人開始擔心:這樣以後大家都去外遇了。放心,通姦罪只是從刑法中移除。那,還有民法嗎?
是的!你在婚姻關係中的權益依然被民法的第184、185、195條保障著,也就是我們常聽見的「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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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先明瞭「民法」和「刑法」的差別。
民法主要是在規範私人的糾紛,所以民法是一套「私法」。例如我和某出版社簽約出書,我拿了預付款就跑掉了。該出版社就能依照民法對我提出告訴,向我求償。
刑法則是由立法機關制定一套法律,來懲罰做壞事的人,這些犯行會衝擊到整個社會體系,即使受害者是單一個人。所以刑法是一套「公法」。
舉例來說,你殺了一個人,受害者不只是被殺的這個人,它還衝擊受害者家人、朋友,以及整個社會的秩序。
從美國的訴訟名稱來看會更容易理解,假如John殺了Bill,檢察官起訴John,案名會叫「The State vs. John」(政府對抗約翰),而不是「比爾對抗約翰」。因為這是整個社會體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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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看「通姦」這件事──無論您願不願意接受,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我再說一次: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婚姻是一種契約關係,當一個人跟你簽下婚姻的契約,他/她卻違反了這個契約,跑去跟另一個人相好。這是你們之間的私人糾紛,無關乎公眾利益;前面有提過,違約侵權由哪一套法律來管?
當然是「民法」。
刑法無法強迫一個人不能變心!
刑法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很多文明國家都廢除了「通姦罪」,為什麼?難道他們的道德標準比較低嗎?
不是的,因為他們知道,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的忠誠義務,無法以刑法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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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法律的觀點,其實「通姦除(刑事)罪化」最重要的一點,它很容易成為權勢性侵者的脫身之道,最典型的,就是我們都知道的「林奕含事件」。
所有法律都規定只要是共犯,兩人要一起承擔罪行,唯獨台灣的通姦罪很奇怪,為了「保障家庭和諧」,妻子(丈夫)可以撒銷對自己配偶的控告,只告小三。這樣問題就產生了。
一個處在下級地位而被性侵的人,已經是弱勢者,想像對方的妻子還出來跟你說:「你再鬧,我就去告你和我配偶通姦,你會坐牢我告訴你!」有多少人被這句話嚇得默默吞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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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通姦罪本來就不容易成罪(所以說真的,「通姦罪」沒有大家以為的那麼有保障。你想在姦夫淫婦的性器官接觸時正好抓到,實在太難了啦!)反而民法的第184、185、195條的侵權條款,更容易成立。你只要能提出對方兩造有什麼曖昧行為,還比較容易達到侵犯配偶權的標準。
儘管如此,權勢性侵中的弱勢者往往不明白這點,或真的被對方掌握了什麼樣的證據而害怕成罪。
當一條法律,無法保障配偶對你的忠誠,卻可以保障壞人的時候,就是這條過時的法律應該被廢除的時候了。
所以,台灣今天在司法史上又往前邁了一步。
不要害怕,當初同婚通過,也有一堆人擔心台灣人都會變成同性戀。既然台灣沒有人人都變同性戀,也不會人人都變成小三的啦!
#通姦除罪化
#偷吃免關民事要賠
#Adultery #Decriminalization
刑事跟民事有什麼差別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親愛的,你當我是塑膠嗎?】
從去年呼麻風波開始,歌手謝和弦與扣嫂Keanna頻上版面,現在雙方又對簿公堂,Keanna對謝和弦與新歡莉婭,向法院提起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阿扣與莉婭也不甘示弱,對Keanna拿走吸塵器、吹風機,以及手機的行為,分別向警方提起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刑事告訴!並且在 YouTube頻道上貼文「恭喜妳也有前科案底了,哈們」。
🎸什麼時候會成立竊盜?
刑法對於財產法益的保護,針對不同行為態樣,而有不同的罪名,比如:擄人勒贖罪、強盜罪、搶奪罪、竊盜罪、詐欺取財罪,以及侵占罪等等,那本件阿扣、莉婭跟扣嫂之間,所涉及的是竊盜罪跟侵占罪,那這兩個最有什麼差別呢?
首先是竊盜罪,法條的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所以竊盜是東西在別人的手上,而犯罪行為人用和平的手段,讓東西變成離開別人支配,並且是讓自己或他人能夠所有這個物品,這樣的行為就是竊盜罪經典的行為方式。
那阿扣說扣嫂偷了他的吹風機跟吸塵器,所以這個物品需要是在阿扣的所有支配狀態底下(假設阿扣根本沒有送這些東西給扣嫂),扣嫂基於想要讓自己能所有這些物品的意圖之下,去破壞阿扣對於這些東西的支配,那扣嫂就可能會成立竊盜罪。
🎸那侵占又是什麼呢?
那如果吹風機跟吸塵器都還是阿扣的,只是阿扣請扣嫂保管呢?扣嫂又沒有去破壞阿扣對這些物品的支配,因為東西從頭到尾都在扣嫂這邊啊!這時候不就不會構成竊盜罪了?
是的!針對東西請別人保管,結果保管的人據為己有的行為,刑法上定有侵占罪,法條的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在法院實務上,有發生夫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協議書中附表內的傢俱歸屬於先生,但太太卻將附件中的物品搬離,先生一怒之下向太太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法院因此判太太成立侵占罪的例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
因此,如果是阿扣讓扣嫂保管這些物品,但扣嫂將這些東西搬走的話,可能會是成立侵占罪,而非成立竊盜罪喔!
至於莉婭對扣嫂拿走手機的行為,提起侵占罪的告訴,前提也應該是莉婭有請扣嫂保管手機(迷之音:這是哪齣?),後來扣嫂把莉婭的手機占為己有,這樣也才會成立侵占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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