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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未即時核發拘票,警察若不放人即可能構成非法拘束人身自由罪」‼
拘束人身自由必須於法有據,警察偵辦案件狀況下,
1.以通知書通知到案說明(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則得向檢察官核發拘票)。
2.若為現行犯或通緝犯則逕予逮捕。
3.符合特定條件下,得先為逮捕,再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惟須注意第3種情形所指特定條件即須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之1,且若事後聲請拘票未獲檢察官認可,即須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本件新聞時事中,檢察官已明確表示「不許可,理由:本件無逕行拘提要件」🙅🙅🙅惟承辦員警卻仍將被拘提人留置於警局5個多小時,因此該名員警即涉嫌非法拘束人身自由,遭檢察官簽分偵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3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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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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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江湖傳說裡的長輩群組圖,
台灣鄉土法學再次進化的法學上新發現。
這應該不算假訊息......而根本就是 #煽惑犯罪 了吧?
煽惑長輩跑去超商當竊盜、搶奪、強盜的現行犯,然後人人都可以逮捕。
刑法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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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書記官考取同學,分享準備心得,也願大家能夠金榜題名!
一、我是上您函授班的學生,在今年的四等書記官順利上榜,想跟您說聲謝謝!
我是夜間部科大畢業的學生,完全沒法律基礎,很感謝您把行政法這麼龐雜的學科整理得如此清晰,讓我可以在沒基礎的情況下一年內順利考上,這次行政法也拿到70分的成績,是我順利考取的關鍵,老師謝謝您。
二、準備方法:
我的大原則是完全只看補習班給的講義跟補充資料,因為我不是法律本科系的,沒有基礎的情況下看其他教科書根本看不懂,只會讓自己更混亂。
1、民法概要:
我用最笨的方式,就是直接背法條,老師有給重點法條,我大概背了300條左右,寫選擇題跟申論題就很夠用了。
2、刑法概要:
因為有考選擇題,所以我法條看了不少次(尤其是總則的部分),至於申論題我把老師講義裡面有附解答的題目全部自己作過,練習申論題的架構。
3、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太多東西,實務見解跟學說一大堆,我是採完全相信老師的路線,只背他畫過的重點以及課堂上說會考的地方(尤其是超級考點的部分),不然我根本背不完,剛好考出來的剛好都是我有準備的,我複習的方式是把專有名詞寫在紙上,看到名词就要用自己的話把它解釋出來。真的還是要謝謝老師,行政法幫我畫好重點真的差很多!
4、民事訴訟法跟刑事訴訟法:
這科其實我沒有考很好,主要是實務見解很愛考,而刑訴的部分我發現管轄已經連續考好幾年了,所以有特別注意。
刑事訴訟法88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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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耗費龐大司法資源,好不容易將罪犯起訴判刑,卻有高達將近14%是以「通緝」(逃亡)報結,根本白忙一場。2013年至2015年,經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卻逃亡人數,高達3151人。
2. 其中,更有多數的權貴,在貪污、淘空、吸金等重大貪腐、金融經濟犯罪後,根本不必入監。光是今年就有慶富詐貸案陳偉志、偽製藥物案潘駿達、鼎泰科技掏空案林睿紘等權貴重大犯罪、輕鬆棄保逃亡。
3.《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裁判確定後執行,然而,實務上卻發展出法院移卷至檢察署才開始執行,創造逃亡機會。以前監委周哲宇為例,判決早在今年1月確定,高等法院卻遲至4月底才移卷,到現在周哲宇還在舞廳熱舞,為何高等法院遲至4月底才移卷?為何不及早執行?司法院應調查清楚,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4. 目前棄保潛逃無任何法律責任,增加逃亡誘因,司法院是否贊成增訂「棄保潛逃罪」?
5. 今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終於排審《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然而兩大黨立委竟協商僅進行詢答,不進入逐條審查。對此,我向召委表達強烈抗議。召委承諾下周一定排審。
附註:
2018-10-11 時代力量黨團「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提案說明: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08895/1M/N
刑事訴訟法88 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 條,民眾可以開車攔停飆車族嗎?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 ... ... <看更多>
刑事訴訟法88 在 [問題] 刑訴88-1與76條差異-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剛才花了點時間區別刑事訴訟法76條及88-1第1項這兩個
這兩個條文還滿像的,都提到「逕行拘提」
不過好像有幾個地方不同
不同的地方是不是88-1條第1項發動者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而76條除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外,還包括法官(?)
另外我看吳鴻奎律師的網站( https://goo.gl/rC1gyj )
提到88-1條毋庸拘票,性質上應屬「緊急逮捕」而非拘提
所以88-1不算拘提而是逮捕?
以上希望各位能幫忙解惑,如果哪裡有講錯也請提出糾正,謝謝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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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91.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7747115.A.7BD.html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1:19:09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2:27:09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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