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壓腳事件判決分析】從法院認定的事實,看清楚真實的法律程序問題!
在看判決之前,請各位讀者先思考:
「台灣是法治國,還是禮貌國?」
如果你的答案是前者,那就繼續看下去;
如果你的答案是後者,那慢走不送,我們很抱歉又要「逆風」了。
關於近日在網路上被媒體、爆料粉專鬧得沸沸揚揚的桃園警遭「壓腳」事件,
由於台灣是法治國,不是「禮貌國」,
所以本粉專認為在討論態度、禮貌問題之前,
應該提醒大家找出這個案件的判決,讓大家學習著透過判決來了解法律程序以及事實。
該案判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40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公告網址為:https://bit.ly/3vP0ZXg
以下法普協助大家讀懂判決:
1. 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在偵查實務經驗上,如果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成以上是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認罪 者,而證據明確,為訴訟經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證據清單第(一)項「被告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可知,被告應該是在偵查中做了不利於己的供述。
2. 自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簡單、白話來講,是指在偵查機關還不知道本案犯罪之前,被告先行向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裁判。
本案法院調查卷內證據後,認定被告在偵查階段「有」自首。
我們先不管這位當事警員在影片中的態度如何、也不管一般人的奇檬子如何,純就法律上來看:
這則判決認定的事實(法院調查的事實,而不是鍵盤鄉民調查的事實)是:這位上網「爆料」的網友,在偵查階段已經「自首」+「自白」過失傷害罪。
如果這位當事網友認為自己是被「碰瓷」,那麼,身為一個法治國家的成年人,最該做的事情是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權利:例如找(有律師證書的真正)律師、向檢察官否認犯罪、提出抗辯、請求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為什麼要在偵查中自首、自白?
如果對於警方的處理方式有所不滿,面對檢方訊問時,也有辯解的機會,為何捨此不為?
為何在法律程序中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卻把網路當成「超法律審判程序」全民公審?
當事員警的態度,或許讓一些民眾感到不愉快,對於純粹「態度問題」本粉專不予置評。
但身為法治國的公民,是不是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如果對於這個執法態度有所不滿、認為自己根本連「過失」都沒有的話,要 #如何在正規的法律程序中主張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我們的國家,距離法治國還很遙遠,人民比較喜歡古代「街談巷議」,而且網路公審,好像比正當法律程序還要有用。
我們建議乾脆廢除偵查機關、法院,
在凱達格蘭大道前架上火刑台,以後所有的案件,都送到總統府的火刑台上,開放直播全民投票公審好了!
刑事訴訟法449 在 李俊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韓國瑜走回頭路 特偵組陰魂不散」
本週因為韓國瑜的一句「一上任就恢復特偵組」,特偵組又成為大家討論的議題。
帶大家回顧一下,其實我在2014年就曾提案廢除,但當時民進黨在國會是少数黨,並未通過。2016年6月24日我再度提案刪除特偵組,並在同年11月18日順利三讀通過(我的案),大家可能忘記特偵組是什麼樣的組織,以及為什麼要廢除特偵組,我整理了以下五大罪狀幫大家恢復一下記憶:
1、檢察總長黃世銘率領特偵組捲入馬王政爭,特偵組淪為政治打手。
2、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涉嫌教唆偽證、恐嚇取證。
3、檢察總長黃世銘違反偵查不公開,夜奔總統府將偵查中的資訊洩漏給馬英九,後來被依洩密罪判刑。
4、特偵組權力過大,想辦誰就辦誰,欠缺檢察體被系的上下制衡,應該是回歸各檢察署,讓司法歸司法。
5、特偵組隸屬最高檢察署,偵查如不起訴,無法聲請再議,顯然與刑事訴訟法的制度相扞格。
我在此呼籲韓國瑜,不要讓過去的司法東廠再現,讓司法回歸司法,這才是該做的事。
#爛帳翻不完
#沒有特偵組還是可以查貪瀆才是正辦
刑事訴訟法449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心驚驚!!我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怎麼辦?這是判決?
刑事被告在經過偵查程序調查之後,如果有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這份文書其實就是我們的檢座大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45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所以這還不是判決喔!!!
不過能聲請簡易判決原則上為犯罪情節較輕微的,法院所能宣判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唯一要注意的是,簡易判決很多時候是不會開庭的,所以民眾如果有想要讓我們的庭上知道的委屈、想爭取緩刑等等,要記得向法院聲請開庭(手腳要快些),如果有想答辯的事由也可以委請專業律師(選我、選我),協助撰擬書狀。
#路邊撿法寶
#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