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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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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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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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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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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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28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沸沸揚揚的新聞,也算是一則司法新聞。
全案在偵查中,對於這則新聞的實體事實部分,理性的公民不適合做太多猜測。本粉專在此要解釋的是新聞中所提及「地檢署分案」的意思:
所謂的「分案」,指的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初始嫌疑」--這是檢方開始偵查的門檻--也就是簡單的開始嫌疑,只要且非無憑無據的單純臆測,偵查即可因之發動。
從新聞報導內容來看,這個案件的分案起因於「因高端疫苗的工商登記地點在台北市內湖區,為士檢管轄範圍,因此已依高檢署指示,簽分「他」字案,組專案小組進行調查是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
如新聞所指為真,可能是所謂的「檢方自動檢舉分案」,
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開始偵查,代表的只是初始嫌疑,不等於有罪。事實上,此類案件的舉證難度高,分案也不見得查有事證,股民不必瞎緊張、亂激動。
在偵查事實出爐之前,也沒必要急著護航或是攻擊--你我均是凡人,不是未卜先知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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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新聞來源:
〈高端股價大洗「三溫暖」遭質疑炒股 士林地檢證實已分案查〉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54165
「高端疫苗股價5月中起暴漲,......6月10日二期解盲前1天出現反彈,連漲2根還開盤就跳空漲停。
接二連三的「詭譎」現象,都讓外界出現不少質疑聲浪,檢方也證實將朝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方向調查,釐清是否有內線交易、炒股等情事,待相關調查、被告身分明確後,將會轉偵字案偵辦。」
刑事訴訟法228 在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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